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试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3月
目 录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 .................................................. 1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 ................................................ 17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 ........................................ 35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文本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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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2 居住工作用地
2.1居住用地 2.1.1一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6、小于1.0。
2.1.2二类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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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
2.1.3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
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
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2.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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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2.2工业用地
2.2.1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0.8~2.0。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
2.2.2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位于市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5%。
2.2.3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2.2.4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在工业(开发)区生活服务配套区集中建设。单个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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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2.3行政办公用地
2.3.1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m。在满足绿化、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城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5;中心城外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0。
2.3.2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规划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2.3.3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基础教育
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城地区基础教育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在中心城外地区,容积率一般为0.8。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规模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3.2高等教育
3.2.1本标准的高等教育用地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心城地区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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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一般为35m2/生,中心城外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47m2/生。
3.2.2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
中心城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学校用地面积规模确定:用地面积>10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用地面积50~10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0.8~1.2;用地面积<5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1.2~1.6。中心城外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6~0.8。
3.2.3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3.3医疗卫生
3.3.1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80~120m2/床。
3.3.2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0~100m2,容积率一般为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1.2~1.8。
中心城外地区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9~109m2,容积率一般为0.9~1.1。
3.4邮政设施
3.4.1本标准的邮政设施用地包括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
3.4.2邮件处理场地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4000m2,容积率一般为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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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邮政局的建筑面积为1200m2/处,邮政所的建筑面积为200m2/处。中心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3.4.4中心城外地区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面积一般为1200m2/处,容积率一般为1.0。
3.4.5应在规划中采用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节约建设用地。
3.5消防设施
3.5.1本标准的消防设施用地包括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及二级普通消防站。
3.5.2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一般为0.8~1.5。
3.5.3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为2500~3500m2/处,旧城外为3000~4000m2/处,容积率分别一般为0.9~1.7和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
3.6应急避难场所
3.6.1本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包括紧急(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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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避难场所。
3.6.2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规划指标采用以下标准: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m。 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4000m。
3.6.3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4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 给水设施
4.1.1本标准的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4.1.2水厂按建设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1.3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4.1.4给水泵站按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规模小于5万m3/d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3/d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4.2 排水设施
4.2.1本标准的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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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雨水泵站)。
4.2.2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 4.2.3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4.2.4污水泵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规模小于Ⅴ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Ⅴ类规模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4.2.5雨水泵站按最大秒流量 (20000L/s以上、10000~20000L/s、 5000~10000L/s、1000~5000L/s) 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 供电设施
4.3.1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220KV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 4.3.2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围墙内面积)。
4.3.3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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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燃气设施
4.4.1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等。
4.4.2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置。
4.4.3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4.5 供热设施
4.5.1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
4.5.2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360m2/兆瓦;燃煤供热厂145 m2/兆瓦;燃气供热厂100 m2/兆瓦。
4.6 环卫设施
4.6.1本标准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
4.6.2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7 电信设施
4.7.1本标准的电信设施主要包括电信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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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根据电信局(所)的交换容量分别提出建筑指标和用地指标。
4.7.3交换容量2万门以下的电信局(所),不单独占地,应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
大中型局(所)可以安排独立用地进行建设,但中心城地区的大中型局(所)宜与地区公建结合建设。
4.8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
4.8.1本标准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广播电视机房,分为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和居住区级基站。
4.8.2有线广播电视机房不宜单独占地,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为3000m2、600m2、200m2。
4.9 公共汽电车场站
4.9.1本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场站主要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
4.9.2枢纽站主要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
枢纽站中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0%计算。公共交通枢纽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700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为12200~39760m2;建筑面积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600标准车),建筑面积为2840~6870m2,601标准车以上公共交通枢纽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870m2。
换乘中心根据高峰时刻站台最大集散人数的不同(100~400人), 建设用地面积为470~184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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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中心站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5%计算。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600标准车),中心站建设用地面积为12770~38320m2。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约182m2。
4.9.4首末站根据辖车数量的不同分为微型首末站(即到发站)、小型首末站、中型首末站和大型首末站。首末站中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5%计算。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以下~200标准车),首末站建设用地面积为990~10660m2。大型首末站(200标准车以上)的总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10940m2,但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应小于156m2。
4.9.5保养场根据年保养车辆数的不同,总建设用地面积为30290~50570m2,总建筑面积为25000~35000m2。
4.10 公路交通场站设施
4.10.1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主要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和监控通信所三级构成。
监控通信中心用地面积一般为2.0hm2,建筑面积5000~8000m2/处。
监控通信分中心用地面积一般为1.2~1.6hm2,建筑面积3000~4000m2/处,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用地面积一般为0.3~0.6hm2,建筑面积800~1000m2/处,一般50km设一处。
4.10.2收费站按照其所处位置和功能分为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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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收费站(收费车道12条)用地面积一般为0.6~1.0h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0.02~0.04hm2;主线收费站建筑面积一般为1500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建筑面积25m2。
匝道收费站(收费车道6条)用地面积一般为0.06~0.10h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0.02~0.04hm2;匝道收费站建筑面积一般为60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建筑面积15m2。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面积根据公路等级、行车道宽度、收费车道数的不同约为0.29~2.16hm2/处,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约0.063~0.145hm2。
4.10.3养护设施按照所服务的道路等级分为养护工区和道班。 养护工区用地面积一般为0.6~1.0hm2,建筑面积1000~1500m2/处,养护里程40~60km,设置间距约50km。
道班用地面积一般为0.2~0.4hm2,建筑面积400~650m2/处,养护里程20~40km,设置间距约30km。
4.10.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包括休息、停车和相关辅助设施3部分。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主线为四车道或者六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不应超过4.0hm2,建筑面积4000~6000m2;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等管理设施合并建立,合并后的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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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用地规模不应超过1.0hm2,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4.10.5汽车客运站和货运场站
根据汽车客运站的不同级别,一级客运站用地面积3.5~5.5hm2,建筑面积10000~15000m2;二级客运站用地面积2.0hm2~3.5hm2,建筑面积6000~10000m2;三、四级客运站用地面积不超过2.0hm2,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m2。
根据汽车货运场站的不同级别,一级货运站用地面积8.0~12.0hm2,建筑面积12000~20000m2;二级货运站用地面积6.5hm2~8.0hm2,建筑面积8000~12000m2;三、四级货运站用地面积不超过6.5hm2,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m2。
4.10.6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公路公安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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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用地面积1.5hm2,建筑面积4000m(目
前北京市已规划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一处,位于靠近六环的昌平管理所)。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用地面积一般为0.5~0.8hm2,建筑面积1600~2500m2。
公路公安检查站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建筑面积100~200m2。
4.11 轨道交通设施
4.11.1轨道交通设施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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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可用单车用地面积和运营公里用地两种指标确定。按单车用地面积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700~900m2/辆;按运营公里用地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0.7~0.9hm2/双线运营公里。
4.12 加油站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依据加油站的规模大小而不同。Ⅰ级加油站一般用地30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2500m2左右);Ⅱ级加油站一般用地20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500m2左右);Ⅲ级加油站一般用地15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200m2左右);Ⅳ级加油站一般用地800m2左右,除中心城特殊情况以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2。
综合服务型加油站的用地应在以上基础上增加服务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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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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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居住工作用地)
附表1-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 建筑高度 (m) 9(12) 18 30(24、36) 二类居住 45(50) 60 80 18 经济适用 住房 30(24、36) 45(50) 60 80 23 18 16 14 14 14 11 10 9 9 用地指标(m/人) 中心城 25~47 25 19 18 16 - 15 12 11 10 - 60左右 平均100 套型标准 2中心城外 (m/套) 平均200 2节地标准 容积率 中心城 1.7 2.2 2.5 2.8 2.8 1.7 2.2 2.5 2.8 2.8 2套密度 2中心城外 (套/hm) 30~45 140 190 220 250 250 220 300 350 400 400 22居住人口毛密度 2(人/hm) - 400 500 600 700 700 650 850 900 1000 1000 0.6≤r<1.0 1.6 2.1 2.2 2.5 - 1.6 2.1 2.2 2.5 - (1)套密度是按住宅占总建筑规模的90%,套型面积分别为200m、100m、60m/户计算;套密度为低限指标。 2(2)套型建筑面积90m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 (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6)保障性住房停车泊位指标建议(其中居民停车场库在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范围内取下限值):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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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节地标准 容积率 中心城 中心城外 建筑密度 一般地区: 多层厂房≥40%; 单层厂房≥50%。 市级开发区: ≥50%; 国家级开发区:≥55% (1)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2.5。 (2)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的总体绿地率不应低于30%(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 (4)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附表1-3 建筑高度 (m) 12~24 行政办公 用地 24~60 >60 容积率 中心城 1.0~2.0 2.0~3.0 3.0~3.5 中心城外 1.0~1.8 1.8~2.5 2.5~3.0 中心城 0.50~1.00 0.33~0.50 0.29~0.33 节地标准 单位建筑面积用地指标 22(hm/万m建筑面积) 中心城外 0.56~1.00 0.40~0.56 0.33~0.40 绿地率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 1.0~2.5 0.8~2.0 ≤15% ≤5% ≤10% (1)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不宜低于12m。 (2)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其用地指标。 (3)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19
附表2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2-1 用地指标(m/生) 类型 改建 托幼 基础教育 小学 初中 高中 九年一贯制
附表2-2 用地指标(m/生) 类型 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 35 47 中心城 中心城外 用地面积 2(hm) >100 50~100 <50
22节地标准 容积率 中心城外 新建 11.5~11.7 12.3~12.6 原用地面积 15.4~15.9 13.6~14.3 13.6~14.1 11.7~12.9 12.6~13.8 15.9~17.3 14.3~15.4 13.6~15.8 0.8~0.9 0.8 中心城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节地标准 容积率 中心城 0.8~0.9 0.8~1.2 0.6~0.8 1.2~1.6 中心城外 (1)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 (2)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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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
类型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 改建 原用地面积
附表2-4 用地指标(m/处) 类型 邮政设施 邮件处理场地 邮政局 邮政所 中心城 ≥4000 不单独占地 不单独占地 1200 不单独占地
附表2-5 用地指标(m/处) 类型 特勤消防站 消防设施 中心城 旧城内 旧城外 4900~6300 中心城外 4900~6300 22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床) 中心城 新建 80~100 中心城外 89~109 2建筑指标(m/床) 中心城 中心城外 80~120 2容积率 中心城 改建:1.2~1.8 新建:1.0~1.2 中心城外 0.9~1.1 节地标准 建筑指标(m/处) 中心城外 中心城 中心城外 1200 200 2容积率 中心城 0.8~1.2 - - 1.0 - 中心 城外 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节地标准 建筑指标(m/处) 中心城 中心城外 3500~4900 2300~3400 1600~2300 旧城内 0.9~ 1.7 2容积率 中心城 旧城外 0.8~ 1.8 0.8~1.5 0.8~1.5 中心城外 一级普通消防站 2500~3500 3000~4000 3300~48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2000~3200 0.8~1.5 (1)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消防支队与消防站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 2(2)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核算。 21
附表2-6
用地指标 2(m/处) 应急 避难场所 有效避难用地比例 人均综合面积 2(m/人) 服务半径(m) 疏散道路
节地标准 紧急(临时) 避难场所 ≥2000 60%~70% 1~1.5 500 2条以上 2.0(≥1.0) 500~4000 4条以上 长期(固定) 避难场所 ≥4000 备注 城区1.0 不同方向 (1)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2)建筑物倒塌范围测算方法:砖石混合结构,预制楼板房屋为1/2H~1H;砖石混合结构,现浇板房屋为1/2H;砖承重墙体房屋为1/3H~1/2H(H为建筑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22
附表3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市政设施用地)
类型 常规处理水厂 配水厂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水厂 预处理+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 建设规模 330~50万m/d 0.28~0.22 0.15~0.10 0.31~0.25 0.33~0.26 0.36~0.29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m.d)] 建设规模 310~30万m/d 0.35~0.28 0.20~0.15 0.39~0.31 0.42~0.33 0.45~0.36 建设规模 35~10万m/d 0.41~0.35 0.30~0.20 0.46~0.39 0.50~0.42 0.54~0.45 23附表3-1 (1)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不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2)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预处理采用生物预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4)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5)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6)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附表3-2 建设规模 30~50万m/d 给水 泵站 10~30万m/d 5~10万m/d 333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m.d)] 0.0183~0.016 0.035~0.0183 0.050~0.035 23(1) 表中用地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 (2)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3(3)小于5万m/d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d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 (4)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23
附表3-3 建设规模 I类 II类 污水 处理厂 III类 IV类 V类 50~100万3m/d 20~50万m/d 10~20万m/d 5~10万m/d 1~5万m/d 3333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m.d)] 一级污水厂 - 0.30~0.20 0.40~0.30 0.45~0.40 0.55~0.45 二级污水厂 0.50~0.45 0.60~0.50 0.70~0.60 0.85~0.70 1.20~0.85 深度处理 - 0.20~0.15 0.25~0.20 0.35~0.25 0.55~0.35 23(1)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3) 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4) 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
附表3-4
建设规模 I类 污水 泵站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50~100万3m/d 20~50万m/d 10~20万m/d 5~10万m/d 1~5万m/d 3333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m.d)] 0.0054~0.0047 0.010~0.0054 0.015~0.010 0.020~0.015 0.055~0.020 23(1)表中用地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 (2)建设规模小于 V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控制。 (3)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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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5
雨水流量 20000 L/s以上 雨水 泵站 10000~20000 L/s 5000~10000 L/s 1000~5000 L/s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s/L) 0.6~0.4 0.7~0.5 0.8~0.6 1.1~0.8 2(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3)本标准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5)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6)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附表3-6 类型 半户内枢纽站 220KV变电站 半户内负荷站 全户内负荷站 半户内变电站 (四台变) 变电站 110KV变电站 全户内变电站三级变压(三台变) 全户内变电站二级变压(三台变) 半地下变电站 (四台变) 中心城 用地面积(m) 不推荐 不推荐 6500 5400 2节地标准 中心城外 用地面积(m) 12000 9000 不推荐 24800 3000 2500 (1)各类变电站占地面积为围墙内面积。(2) 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变电站和电信局、广播等弱电设施之间的间距按照500m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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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7
类型 天然气门站 天然气储配站(罐站) 天然气调压站 高压A调压站 燃气 设施 高压B调压站 次高压A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基地 用地面积(m) 10000 10000/万m储罐容积 一级调压站 1500~3500 1400~2400 二级调压站 三级调压站 32节地标准 防火间距(m) 备注 视具体情况按规范预留 若设长输末站,规模同门站 每侧60 推荐采用调压柜,条件许可时可采用地下调压装置 含在用地范围内,具体2000~4200 2100~4400 数值详见条文说明 1800~3000 含在用地范围内,具体数值详见条文说明 含在用地范围内,具体数值详见条文说明 视具体情况按规范预留 一般情况已含在用地范围内,遇重要建筑或明火参照规范 视具体情况按规范预留 3000 11000 含在用地范围内 含在用地范围内 调压柜80~360 (站700~1000) 按1公顷/万吨年供应能力计算 供应站 3000 1300 600 3500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压缩天然气供气站与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配送站 供应点 无储罐 有储罐 (1)对于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置。 (2)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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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8
供热 设施 附表3-9 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设计转运量 (t/d) 1000~3000 450~1000 150~450 50~150 ≤50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 2(m) ≤20000 15000~20000 4000~15000 1000~4000 ≤1000 与相临建筑间隔 (m) ≥50 ≥30 ≥15 ≥10 ≥8 防护间距 (m) ≥20 ≥15 ≥8 ≥5 ≥3 类型 燃气热电厂 燃煤供热厂 燃气供热厂 节地标准 用地指标(m/兆瓦) 360 145 100 2环卫 设施 生活 垃圾 转运站 (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以上规模类型II、III、IV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 (5)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面积上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面积下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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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10
交换容量 1000~2000门 2000~5000门 5000~10000门 电信局(所) 10000~20000门 20000~30000门 30000~50000门 50000~60000门 60000~100000门 100000门以上 建筑面积(m) 100 200 300 400 600 800 1000 3000 5000 2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m) - - - -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2(1)2万门以下的电信局(所),不单独占地,应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 (2)大中型局(所)提供参考用地指标,中心城地区的大中型局(所)宜与地区公建结合。
附表3-11
有线 广播 电视 机房 类型 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一级站) 地区级基站 居住区级基站 节地标准 建筑面积(m) 3000 600 200 2(1)有线广播电视机房不宜单独占地。 (2)地区级站指服务3~5万用户的传输基站,居住区级站指服务0.5~3万用户的传输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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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交通设施用地)
附表4-1
辖车数 (标准车) 公共交通 枢纽 200 300 400 500 枢纽站 600 700 高峰时刻 站台最大 集散人数 (人) 100 150 200 400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 总建设 用地面积2(m) 12200 17710 23230 28730 34240 39760 总建设 用地面积 2(m) 470 700 930 1840 平均每标准车 2建设用地面积(m) 203 197 194 192 190 189 601以上 >6870 <38.2 201~600 2840~6870 47.3~38.2 建筑面积 辖车数 总建筑面积 2(标准车) (m) 200 2840 每标准车面积 2(m) 47.3 换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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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2
辖车数 (标准车) 中心站 200~400 401~600 >601 节地标准 总建设用地面积(m) 12770~25540 25546~38320 >38320 附表4-3 辖车数 (标准车) 微型首末站 (到发站) (<20辆) 首末站 小型首末站 (20~50辆) 中型首末站 (50~200辆) 大型首末站 (>200辆)
年保养 车辆数 (辆) <500 保养场 500~800 800~1000 节地标准 总建设用地面积(m) 30290~31710 29570~46240 41570~50570 22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m) 182 2节地标准 总建设用地面积(m) 990~1000 2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m) 141~143 21410~3010 3270~10660 >10940
301~167 182~152 <156 附表4-4
总建筑面积(m) 25000~26000 22500~35200 28800~35000 2平均每标准车建筑面积(m) 50~52 44~45 35~36 2对于各级别间用地面积有交叉的部分,则较高级别的取值按两级别的较大值取值。 2222(如:年保养能力为800辆的保养场,总建筑面积分别为35200m和28800m,35200m较大,取35200m作为800~1000辆保养级别中800辆保养场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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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5
高速公路 监控通信 设施 监控通信中心 监控通信分中心 监控通信所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hm) 2.0 1.2~1.6 0.3~0.6 附表4-6 节地标准 收费车道数(条) 主线收费站 匝道收费站 12 6 0.6~1.0 0.06~0.10 用地面积(hm/座) 每增减一个 收费车道 0.02~0.04 用地面积(hm/处) 0.1450 0.0856 0.0867 0.0878 0.0889 0.0706 0.0706 0.0611 0.0625 222建筑面积(m/处) 5000~8000 3000~4000 800~1000 2设置间距(km) - 每路设一处 50 建筑面积(m/座) 1500 60 每增减一个 收费车道 25 15 2公路 行车道宽度及 收费车道数 等级 中间带宽度(m) 进口 出口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二 级 公 路 2×15+4.5 2×7.5+4.5 2×7.5+3.5 2×7.5+2.5 2×7.0+2.5 2×7.5+3.0 3 2×7.0+2.5 9 3 7 3 5 4 7 6 13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2.1598 0.6758 0.6997 0.7240 0.7487 0.3389 0.3705 0.2579 0.2872 收费站 收费广场 及过渡段 (1)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2)本表参考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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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7
分 类 养护设施 养护工区 道班 养护 设置间距 里程 (km) (km) 40~60 20~40 50 30
附表4-8
节地标准 分 类 主线 日流量 (辆)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25000 停车区 ≤1.0hm, 建筑面积≤1000 2m。 2节地标准 总建筑面积(m/处) 1000~1500 400~650 2用地面积(hm) 0.6~1.0 0.2~0.4 2总建筑面积(m) 停车泊位数 (位) 64 74 82 91 93 20(小型10大型10) 25(小型10大型15) 30(小型15大型15) 35(小型15大型20) 40(小型20大型20) 为主一侧 合计 (A1) 2760 2922 3048 3313 3382 310 320 330 330 330 两侧合计 (A2=1.75 A1) 4830 5114 5334 5797 5919 2用地面积 服务区 高速公路 服务设施 ≤4.0hm (主线为4车道或6车道的高速公路),建筑面积4000~26000 m。 230000 35000 40000 45000 (1)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一处。 (2)主线为双向八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3)服务区建筑包括餐厅、小卖部(内)、免费休息所、客房与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公共厕所、加油站、维修站、附属设施等。 (4)停车区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小卖部及其它附属设施。 (5)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等管理设施就近合并建立,合并后的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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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9 级别 汽车 客运站 一级客运站 二级客运站 三、四级客运站 年平均日旅客 发送量 (人次) 10000~25000 5000~9999 <5000 附表4-10
级别 汽车 货运站 一级货运站 二级货运站 三、四级货运站
交警驻地 及检查站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 公路公安交通检查站 (1)超限超载检查站不配置永久性用地。 (2)动植物检验检疫检查站应与公安交通检查站合并建立。
用地面积(hm) 0.5~0.8 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 2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m) 35000~55000 20000~35000 <20000 2建筑面积(m) 10000~15000 6000~10000 <6000 2年换算货物吞吐量 (万吨) >60 30~60 <30 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m) 80000~120000 65000~80000 <65000 附表4-11
节地标准 建筑面积(m) 1600~2500 100~200 22建筑面积(m) 12000~20000 8000~12000 <8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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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12
轨道交通 设施 车辆段与停车场 按单车占地面积计 700~900m/辆 2节地标准 用地面积指标 按运营公里计 0.7~0.9 hm/双线运营公里 2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及设计理念的转变,车辆段用地规模有减少的趋势,建议近期(2015年以前)轨道交通车辆段用地采用较大指标,2015年以后采用较小指标。
附表4-13
节地标准 级别 旧城内 加油站 Ⅰ级加油站 Ⅱ级加油站 Ⅲ级加油站 Ⅳ级加油站 2用地面积(m) 旧城外 3000 2000 1500 800 2500 1500 1200 2建筑面积(m) 150 120 100 80 2(1)除中心城特殊情况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 (2)综合服务型加油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服务区用地,同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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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条文说明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研究,对现行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针对北京市目前部分需求量大、矛盾集中的用地,或建设用地标准过高、过多、过粗、甚至缺失的具体情况,提出节地指标及建议,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当前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或调整,在满足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要求,保证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新征(占)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节约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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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有用地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的具体情况以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提出了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20类共计55项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共计3类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等5项。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共计6类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综合医院、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紧急(临时)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等15项。
市政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共计7类用地,包括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220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燃气供热厂、生活垃圾转运站、电信局(所)、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等22项。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轨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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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设施、加油站共计4类用地,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收费站、养护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13项。
1.4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1 居住工作用地 附表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3 市政设施用地 附表4 交通设施用地
2 居住工作用地
2.1居住用地
本标准中的居住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2类,同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指标。
一类居住用地指“低层低密度”居住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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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可安排的建筑类型包括1~3层并列式住宅(又可称双拼式)、联列式住宅(又可称联排式);1~2层四合院式住宅;不高于4层的叠拼式住宅。同时,结合用地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和补充措施后可以安排少量独立式住宅和多层住宅。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除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外,还可安排用于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住房的建设。
本标准以现行控规指标及规划统计分析、案例分析为基础,提出了一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低限和高限、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高限,与规划管理相衔接,为居住用地综合容积率指标。对面积较小或形状、位置特殊的用地,可具体研究,确定其规划指标。
考虑到北京市的资源条件和人口压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现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及相关法规确定的绿地率、建筑间距、日照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是宜居城市的基本标准,不宜降低。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其使用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对绿地、间距、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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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中高收入群体也有同样要求。
考虑到降低套型标准后住宅用地人口净密度增长幅度较大,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应加强用地的综合利用和空间立体开发,通过合理布局、优化建筑设计等措施达到节地效果。
2.2工业用地
本标准主要提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等4项主要指标。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划为工业用地的电厂和煤气厂,在北京的城市规划中一般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纳入本标准的工业用地范围。
本标准以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中心城和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作为城市规划的一般要求,具体项目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同时,为了与北京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用地分类相衔接,本标准还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在计算工业用地容积率时,若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本标准还提出了工业用地建筑密度的一般要求,并根据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四部门《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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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源的意见》(京工促发[2005]22号)提出市级开发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建筑密度低限。
为了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率,同时更好地发挥绿地的效用,本标准提出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由于工业用地涉及行业较多,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工艺流程及设备等条件相差较大,因此,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具体研究,确定其规划指标。
2.3行政办公用地
本标准的行政办公用地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不包括经营性办公用地。
为了集约使用土地,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不宜建设低层行政办公建筑。相关规范并未明确“低层公建”的概念,本标准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低层住宅”的定义,将一层至三层的行政办公建筑按低层考虑。根据原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按“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计算,低层行政办公建筑的建筑高度处于北京市控规的12m高度分区,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办公建筑高度不宜低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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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以现行规划的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了多层、高层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考虑到城市中某些地区的特殊性,对城市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特殊用地等,可通过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具体研究其规划指标。
为便于规划选址和土地供应,本标准提出“单位建筑面积用地指标”,该指标指建设1万m2建筑面积(地上)需要的建设用地规模。
为了减少新征(占)用地,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提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基础教育
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本标准是在建设用地紧张地区,用于指导个体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指标,通过提高容积率,满足学校建筑规模和教学要求,一般不作为广泛区域内教育配套设施用地的核算指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采用《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作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最低要求,而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及其细则作为用地高限指标。
在中心城地区,本标准的容积率高限比现行标准提高0.1~0.2;在中心城外地区,本标准的容积率高限比现行标准提高0.1或持平。
另外,为保证现有学校良好的教学条件,应合理控制各类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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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规模,避免在不具备用地条件的学校增加学生数量。
3.2高等教育
从广义上说,高等教育是指一切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包括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等。由于普通高校数量多,占地大,因此本标准提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的节地标准。
1992年,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简称《高校92标准》),分别针对1000生~5000生的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工业、农业等大学和专门学院、各类高等专科学校规定了用地和建筑指标,其中还含有少量的教工住宅。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教工住宅不应再在学校用地内安排。从北京目前的情况看,5000生以上的高校也很多,因此本标准对普通高校的用地指标在《高校92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的教工住宅建筑面积转为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并根据近几年规划审批的经验,提出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建筑规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中心城地区校园面积在100hm2以上的,容积率0.8~0.9;校园面积在50~100 hm2的,容积率0.8~1.2;校园面积在50 hm2以下的,容积率1.2~1.6。为了鼓励高等院校向新城地区转移,同时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心城外普通高等学校采用较高用地标准,建设强度稍低,容积率一般为0.6~0.8。
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本着节地的原则,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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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3.3医疗卫生
本标准主要提出综合医院的节地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1996年,由卫生部负责编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签署、发布实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简称《医院96标准》),该标准为目前全国统一标准。
根据《医院96标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800床7种,床均用地指标为109~117m2/床,床均建筑指标为60~64m2/床(详见下表)。
《医院96标准》 单位:m2/床
建设规模 建设用地指标 建筑面积指标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117 64 115 63 103 62 111 61 109 60 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北京市的特点,将床均建筑指标调整为80~120m2/床。
为了保证医院的功能和综合环境质量,一般情况下,中心城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为1.2~1.8,新建医院为1.0~1.2;中心城外医院的容积率为0.9~1.1。因环境所限不具备扩大用地条件的医院,可通过提高容积率,在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满足建筑规模要求。
3.4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主要包括邮件处理场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到的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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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处理中心、邮政物流中心、邮件转运站统称为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和邮政所3类。
邮件处理场地的布局不宜过于分散、用地面积不宜过小。过于分散易造成用于各场地间邮件盘驳运输车次增加,带来邮件传输时限延长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用地面积过小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本标准提出邮件处理场地的最小用地面积为4000 m2,容积率为0.8~1.2。
中心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均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考虑到邮政业务的特点,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与建筑指标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的要求,容积率为1.0。
此外,可以通过生产空间的合理布局等措施,节约建设用地。邮件处理场地和邮政局都有分捡、处理的功能,都需要生产场地,将邮件处理场地和邮政局合建,充分发挥生产处理场地的作用,可节省用地。如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个近郊区新增5处邮件处理场地,每处场地所需面积为4000~4500m2,在规划选址中将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建后的面积为4500~5000m2,每处占地面积平均减少700m2左右。在空间布局上,可对邮政局(所)进行合理配置,将邮政局尽量安排在靠近居住区的公建区内,兼顾公建区和居住区的用邮,公建区可以不另行配置邮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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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消防设施
本标准的消防设施主要指消防队站,分为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3类。
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为0.8~1.5。
由于中心城地区用地紧张,因此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调整为2500~3500m2/处,旧城外为3000~4000m2/处,容积率适当提高至0.9~1.7和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
3.6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指标采用《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原则及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本标准通过对现状应急避难场所的研究,强调了应避免将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建筑倒塌范围内,以确保安全。同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公园、绿地等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有效绿地面积达到60%~70%。
4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给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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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在综合了现状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水厂及给水泵站的基本用地情况后,与相应规范、用地指标进行对比,确定水厂和泵站采用用地指标相对较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5年)进行控制。同时,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4.2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泵站和雨水泵站)。在综合了现状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排水设施的基本用地情况后,与相应规范、用地指标进行对比,确定中心城以外地区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控制;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污水泵站的用地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用地指标进行控制。
中心城以外地区雨水泵站的用地按《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中的用地指标进行控制;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4.3供电设施
目前北京市建设需求较大的供电设施主要是220KV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
本标准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结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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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标准,确定了各类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变电站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4.4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等,目前尚没有相关用地标准。在结合工程实例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作为屏障,以达到减少安全防护用地的目的。对于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建议选用调压箱或橇装设备,可以大幅度地节约土地。
调压站计算参数及面积详见下表。
调压站计算参数及面积汇总表
项 目 类 型 布置条件 周围为一般建筑 一级 调压站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高压A 调压站 周围为一般建筑 二级 调压站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周围为一般建筑 三级 调压站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调压间长×宽(m) 站区 长×宽 (m) 64×54 54×54 54×44 44×34 66×63 56×63 56×53 46×43 66×66 56×66 56×56 46×46 占地 面积 2(m) 3456 2916 2376 1496 4158 3528 2968 1978 4356 3696 3136 2116 建筑 面积 2(m) 备 注 18×18 324 27×18 486 30×18 540 47
项 目 类 型 布置条件 周围为一般建筑 调压间长×宽(m) 站区 长×宽 (m) 54×44 48×44 48×38 42×32 56×53 50×53 50×47 44×41 30×36 27×36 27×33 24×30 21×17 21×12 16×12 11×7 占地 面积 2(m) 2376 2112 1824 1344 2968 2650 2350 1804 1080 972 891 720 357 252 192 77 建筑 面积 2(m) 备 注 一级 调压站 高压B 调压站 二级 调压站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周围为一般建筑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周围为一般建筑 18×18 324 27×18 486 次高压A调压站(柜) 一级 调压站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周围为一般建筑 一侧无建筑 两侧无建筑 四侧无建筑 18×12 216 过滤 器设 在室 内 调压柜 7×3 21 注:该用地指标已包含了与一般民用建筑的安全间距,若调压站临近重要建筑,需参照相关规范增加用地面积。
4.5供热设施
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目前尚没有相关用地标准。
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结合工程实例,按照设施的单位供热能力给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
4.6环卫设施
环卫设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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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电信设施
本标准的电信设施主要包括电信局(所)。根据北京地区电信局(所)的建设经验,2万门以下的电信局(所)不需要独立占地,应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大中型局(所)可以安排独立用地进行建设,但中心城地区的大中型局(所)宜与地区公建结合建设。
4.8有线广播电视设施
本标准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广播电视机房,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
有线广播电视机房不宜单独占地,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和工程实例,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的建筑规模分别为3000m2、600m2、200m2。
4.9公共汽电车场站
公共汽电车场站是指在公共汽电车系统中为乘客提供上下车、候车、换乘等服务,同时为运营车辆调度、管理、维护等活动提供的场所和空间。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为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中途站、保养场5大类型,由于中途站基本位于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因此在本标准中提出了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等4类场站设施的节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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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枢纽站
枢纽站主要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是以地面公交首发线路为主,涉及到少量其它交通方式(如地铁、自行车等)相互换乘的、规模较大的集散点。换乘中心是以地面公交中途换乘方式为主,进行客流转换,是规模较小的集散点。
以前的场站设施建设标准主要从车队运营组织方面进行考虑,其中包含了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等功能,而随着时代发展出现的保安宿舍、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原标准中又没有考虑,因此对枢纽站重新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地指标。
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用地面积主要包括站台、站台停车泊位、换乘大厅、管理用房、停车坪、盥洗室和通道等。
各类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用地面积如下表:
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用地面积表
要素 停车规模(辆) 站台面积(m2) 站台停车泊位面积(m2) 换乘大厅面积(m2) 管理用房面积(m2) 停车坪面积(m2) 盥洗室面积(m2) 通道面积(m2) 2绿色植被(m)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每标准车平均建设 用地面积(m2) 公共交通枢纽辖车数(标准车)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60 90 120 150 180 210 500 750 1000 1250 1500 175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1650 2080 2510 2930 3360 3790 4800 7200 9600 12000 14400 16800 90 120 150 180 210 240 300 450 600 750 900 1050 3660 5310 6970 8620 10270 11930 12200 17710 23230 28730 34240 39760 203 197 194 192 190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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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枢纽各类建筑面积如下表:
公共交通枢纽建筑面积表
辖车数(标准车) 换乘大厅(m2) 管理用房(m2) 站台面积(m2) 盥洗室面积 总建筑面积(m2) 平均每标准车 建筑面积(m2) 200辆 600 1650 500 90 2840 47.3 201~600辆 600~1800 1650~3360 500~1500 90~210 2840~6870 47.3~38.2 601辆以上 >1800 >3360 >1500 >210 >6870 <38.2 换乘中心的建设用地面积主要由站台、站台停车泊位和乘客换乘空间3部分组成。各类换乘中心建设用地面积如下表:
换乘中心建设用地面积表
高峰时刻站台 最大集散人数 (人) 100 150 200 400 各部分建设用地面积 站台 (m2) 70 100 130 250 站台停车泊位 (m2) 300 450 600 1200 乘客换乘空间 (m2) 100 150 200 390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470 700 930 1840
(2)中心站
中心站是多条公交线路的高级运营管理中心,也是多条线路首末站的汇集中心,同时为公交车辆提供保养、停放、加油、加气等服务。
中心站是具有北京特色的一类场站,在《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有停车场而没有中心站的分类,但是二者有类似之处。通过结合北京地区的工程实例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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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站建设用地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停车坪、建筑基底用地和绿化用地。各类中心站建设用地面积如下表:
中心站建设用地面积表
辖车规模(辆) 停车规模(辆) 停车坪面积(m2) 建筑基底面积(m2) 乘客站台面积(m2) 站台停车泊位面积(m2) 换乘大厅面积(m2) 绿化用地(m2)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m2) 200~400 401~600 70~140 140~210 5600~11200 11200~16800 2100~4200 4200~6300 500~1000 1000~1500 600~1200 1200~1800 70~140 140~210 3830~7660 7660~11500 12770~25540 25546~38320 182 >601 >210 >16800 >6300 >1500 >1800 >210 >11500 >38320 各类中心站建筑面积如下表:
中心站建筑面积表
辖车规摸(辆) 办公楼(m2) 保养车间(m2) 配电室(m2) 传达室、调度室(m2) 保安宿舍、浴室、锅炉房(m2) 更衣间(m2) 加油、加气站(m2) 总建筑面积(m2) 200~400 560~1120 640~1270 350~700 70~140 460~930 70~140 320~640 2470~4940 401~600 1120~1680 1270~1910 700~1050 140~210 930~1390 140~210 640~960 4940~7410 >601 >1680 >1910 >1050 >210 >1390 >210 >960 >7410 (3)首末站
首末站为公交线路的始发站和终点站。另外,一些首末站作为中级别的运营管理中心,也是车队的所在地,是夜间驻车的主要场所。
首末站用地主要由建筑用地、停车坪用地、站台用地和绿地四部分组成,其中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站务用房、车队用房和候车大厅用房。
各类首末站建设用地面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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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末站建设用地面积表
微型首末站 首末站级别 (到发站) (<20) 停车规模 7 建筑基底面积(m2) 20~30 停车坪面积(m2) 560 站台面积(m2) 110 绿化用地面积(m2) 300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990~1000 每标准车建设 141~143 用地面积(m2) 小型首末站 中型首末站 (20~50) (50~200) 7~18 18~70 320~410 590~760 560~1400 1400~5600 110~300 300~1100 420~900 980~3200 1410~3010 3270~10660 301~167 182~152 大型首末站 (>200) >70 960~990 >5600 1100~1400 >3280 >10940 <156 其中建筑用地面积分配如下:
微型首末站 首末站级别 (到发站) (<20) 站务用房(m2) 10~20 2车队用房(m) 20 2候车室(m) 2乘客卫生间(m) 2总建筑面积(m) 30~40 小型首末站 (20~50) 90~150 340~360 30~50 30 490~590 中型首末站 (50~200) 190~250 620~660 50~150 40 900~1100 大型首末站 (>200) 190~200 1160~1190 150 50 1550~1590 (4)保养场
保养场负责公交车辆的高级保养,主要作业内容有发动机、变速箱等构件的总成互换以及车身的整修、中修。保养场的建筑包括生产建筑和生活建筑。
各类保养场建设用地面积如下表:
保养场建设用地面积表
年保养公交车总数量(辆) 停车坪面积(m2) 生产生活性 建筑基底面积(m2) 绿地面积(m2) 总建设用地面积(m2) <500 <8200 13000~14000 9090~9510 30290~31710 500~800 8200~13100 800~1000 13100~16400 12500~19200 16000~19000 8870~13940 12470~15170 29570~46240 41570~5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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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养场建筑面积如下表:
保养场建筑面积表
年保养公交车总数量(辆) <500 每标准车生产建筑面积29~31 (m2) 每标准车生活建筑面积21 (m2) 每标准车总建筑面积(m2) 50~52 保养场总建筑面积(m2) 25000~26000 500~800 26 18~19 44~45 22500~35200 800~1000 21 14~15 35~36 28800~35000
4.10公路交通场站设施
公路交通场站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收费站、养护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汽车客/货运站、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
目前我国公路设计中收费站的建筑和用地指标基本上都沿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2000年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同时,交通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80-2006)》(以下简称《规范》)对收费站的用地和建设面积也进行了相应规定,但《规范》中对用地和建设标准的规定基本沿用了《指标》的相关数值。
(1)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
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主要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和监控通信所三级构成。
目前北京市公路监控通信设施用地和建筑面积所采用的基本依据是《指标》。《指标》给出的监控通信设施的用地指标和建筑指标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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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调查中差别较大,普遍高于北京市监控通信设施用地现状,不符合北京市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根据北京市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用地及建筑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了研究和修订。
监控通信设施应与收费站设施或养护工区等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合并设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应适当减少。
(2)收费站
收费站是指为了对通行车辆收取规定的通行费用而设置的设施,通常由收费站设施、收费卡门(收费岛、匝道附近收费室、收费遮棚)、收费广场等部分构成。
收费站按照其所处位置和功能分为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 由于《指标》是全国性的标准,难以考虑到北京市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存在用地和建筑面积过大的问题,特别是匝道收费站设施的建筑和用地面积与目前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
(3)养护设施
养护设施主要负责道路的养护工作。养护设施按照所服务的道路等级分为养护工区和道班。养护工区主要服务于高等级道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道班主要服务于低等级道路(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
养护工区是对高等级道路进行维修、保养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高等级道路的养护工作。道班主要从事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是低等级道路养护管理的最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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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考既有指标并对现有养护设施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养护工区建筑和用地指标。
公路养护工区主要根据养护里程设置,不宜过短或过长,以能及时赶到现场抢修为原则,允许的养护里程一般为:高等级道路40~60km,低等级道路20~40km。养护工区应尽量与服务区、收费站设施、监控通信设施等合并设置,以降低建筑规模,节省建设费用。
高速公路养护工区一般设在互通立交附近,以利于上下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作业。
养护工区建筑面积分配如下表:
养护工区各类建筑面积分配表 项 目 养护办公室 单身宿舍 职工食堂 养护材料库 养护机械库 机具室 设备维修间 车库 附属设施 总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m2) 100 ~ 150 60 ~ 100 80 ~ 120 150 ~ 220 150 ~ 220 100 ~ 150 100 ~ 150 160 ~ 240 100 ~ 150 1000 ~ 1500
(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是指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设置的为过往车辆、驾驶员和旅客提供服务的设施。作为高速公路的功能性设施,服务设施为驾乘人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是高速公路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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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按照服务功能可以分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由休息、停车和相关的辅助设施三部分组成。
主线为四车道或者六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不应超过4.0hm2,建筑面积4000~6000m2,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管理等设施就近合并建立,合并后的规模相应减少。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面积如下表: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面积表
主线日流量(辆) 停车泊位数(位) 餐厅(m2) 2小卖部(内)(m) 免费休息所(m2) 客房与职工宿舍(m2) 办公用房(m2) 公共厕所(m2) 加油站(m2) 维修站(m2) 附属设施(m2) 为主一侧合计(A1)(m2) 两侧合计(A2=1.75 A1)(m2)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64 74 82 91 93 545 600 645 790 805 27 32 35 39 39 64 96 108 120 124 1000 1050 1100 1150 1200 100 100 100 150 150 144 164 180 204 204 220 220 220 250 250 340 340 340 340 340 320 320 320 320 320 2760 2922 3048 3313 3382 4830 5114 5334 5797 5919
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一处,用地规模不应超过1.0hm2,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停车区建筑面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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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区建筑面积表
主线日流量(辆) 停车泊位数 (位) 公共厕所(m2) 小卖部(m2) 其它(m2) 合计(m2)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20 25 30 35 40 (小型10 (小型10 (小型15 (小型15 (小型20 大型10) 大型15) 大型15) 大型20) 大型20) 60 70 80 80 8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100 100 100 100 310 320 330 330 330
(5)汽车客运站和货运站
汽车客运站是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为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汽车客运站按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并结合北京市的特点分为一级客运站、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和四级客运站。
各类汽车客运站的建筑面积如下表:
级别 站前广场 (m2) 停车场 (m2) 9000~12000 6000~10000 <6000 售票厅 (m2) 候车厅 (m2) 建筑面积 (m2) 10000~15000 6000~10000 <6000 一级 4500~5000 客运站 二级 3000~4500 客运站 三、四级 <3000 客运站 1000~1500 3700~4200 600~1000 3000~4000 <600 <3000
货运场站即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包括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运输场站、零担运输场站、集装箱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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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物流中心等场站设施,是为车辆进出、停靠、货物装卸、储存、保管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货运站按规模分为一级货运站、二级货运站、三级货运站和四级货运站。
(6)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
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公路公安检查站,尚无相关用地标准。
北京市目前已规划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一处,位于六环路附近的昌平管理所,用地面积1.5hm2,建筑面积4000m2。本标准主要提出交通警察队驻地、公路公安检查站的用地指标。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适宜的用地面积为0.5~0.8hm2,建筑面积为1600~2500m2。
公路公安交通检查站应该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建立,公路公安交通检查站建筑面积宜为100~200m2。
超限超载检查站不配置永久性用地。
动植物检验检疫检查站应该与公安交通检查站合并建立。 4.11轨道交通设施
本标准中轨道交通设施主要指轨道交通的车辆段和停车场。 车辆段主要承担轨道车辆的各种维修、保养及清扫等任务,维修任务包括月修、定修和架修,部分车辆段还包括厂修。
停车场主要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并承担车辆的管理和日常维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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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负责列车编组、乘务以及办理车辆的送修和技术交接等工作。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辆段和停车场的总称)用地面积可用单车用地面积和运营公里用地两种指标确定。由于线路配车数量由线路长度、线路负荷、旅行速度、车辆性能等多种条件决定,单车指标对用地面积的影响更为直接,而运营公里指标对用地面积的影响较为宏观。
本标准结合北京市现有车辆段的用地指标状况,参考国内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用地情况,并充分考虑到未来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提出北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指标推荐值,该推荐值将主要用于规划控制用地规模的估算。
按单车用地面积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700~900m2/辆;按运营公里用地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0.7~0.9hm2/双线运营公里。
北京未来的轨道交通建设是在既有线路和车辆基地基础上进行的,考虑路网车辆检修基地资源共享和未来线路长度均较长的实际情况,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可采用单车用地面积和运营公里用地指标结合使用。在未来线路系统选择和运营组织情况不够明朗的情况下,建议使用运营公里用地指标预留控制用地规模。
考虑到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以及车辆段设计理念的改变,车辆段用地规模有减少的趋势,建议2015年以前近期轨道交通车辆段用地采用相对较大的指标,2015年以后采用相对较小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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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加油站
加油站用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很难精确计算出建设用地面积。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依据加油站的规模大小而不同,用地面积相同而形状不同,对加油站的设计与使用也有很大的影响。Ⅰ级加油站一般用地3000m2左右(旧城内可降为2500m2左右);Ⅱ级加油站一般用地2000m2左右(旧城内可降为1500m2左右);Ⅲ级加油站一般用地1500m2左右(旧城内可降为1200m2左右);Ⅳ级加油站一般用地800m2左右。除中心城特殊情况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2。综合服务型加油站的占地面积应在以上基础上增加服务区面积。
加油站用地一般以与道路平行排布的长方形为宜,便于布置和车辆行驶。沿道路平行边不宜小于38m;与道路垂直进深可根据情况而定,以25m为宜,最小不宜小于14m(最终以车辆转弯半径计算为准),以满足加油车道布置。
站房建筑面积分为3种类型:大型站房面积150m2 ,中型站房面积120m2,小型站房面积80~100m2。综合服务型加油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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