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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伴沃教育
中石油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1 范围

本手册按SY/T6276—1997规定,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SE管理手册,阐述中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及目标,描述HSE管理体系要素控制程序。本手册是公司总部的HSE管理手册,各二级单位的HSE管理手册为分手册。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相关部门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本手册所体现的管理原则是各二级单位制订HSE管理手册时必须遵循的依据;适用于在合同环境下,向内部员工、合作者和分承包方表明全部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证;适用于第三方认证。本手册是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的HSE管理手册。 2 公司概况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全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林石化)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所属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组建于1999年,总部坐落在中国东北部风光秀丽的吉林市,是中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主导生产商之一。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的前身是吉林化学工业公司,1954年开工建设,1957年建成投产。1994年,通过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创立了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化工)。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作为母公司正式更名吉化集团公司. 1998年,吉化集团公司正式上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1999吉化集团公司经过新一轮重组,组建了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石化和吉林化工集中吉化集团公司几乎全部的核心业务,共有17个成员单位,同时拥有6家合资合作企业。占地1160多平方米。总资产28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60多亿元,流动资产80多亿元,无形及递延资产16.38亿元.主要化工生产装置79套,原油一次加工能力50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45万吨/年。生产石油制品、石化产品、有机化工、合成树脂材料、化学肥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186种产品。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班子。董事会设17名董事,其中董事长1人;监事会设监事4人,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总经理班子由总经理和5名副总经理组成。现有职工2万余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812人,中级技术人员3243人,初级技术人员4461人。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吉化在四十多年的生产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总结多年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1983年吉化公司推出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创建“无事故工厂”活动。

自八三年吉化开展创建“无事故工厂”活动以来,吉化公司各界领导都高度重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这一重大举措,不断完善考核条件、考核方式、奖惩办法等,使创建“无事故工厂”活动不断在吉化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管理,现在创建“无事故工厂\"活动已经成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

这个活动中所包括的一份文件、一个会议、一份合同、一块奖牌和四次验收已经成为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稳定生产的必要保证。作为危险性极大的石油化工企业,吉化公司已连续多年无特大事故发生.历年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也都低于原化工部和吉林省考核指标.随着HSE管理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实施,吉化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事业会得到更加全面地发展,会以更加有效的保证措施履行对社会和员工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承诺,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大路9号(邮编:132021) 电话:(0432)3976997 3903911 传真:(0432)3068982 3 HSE管理手册说明

本手册是根据SY/T6276-1997(ISO/CD14690)《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手册是吉林石化分公司、吉化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建立和完善HSE管理体系的基本法规,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本手册的编写、评审、出版、发放、修订和换版等工作由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归口管理。手册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实施。

本手册按“受控”和“不受控”两类分别发放。发放有记录,注明受控编号、编码、版本、修改码,持有者签名领取并注明受控本的标记。

为保证手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需经经理批准后方可修改和换版,发放时必须收回原版并注销废除.手册发放对象是公司领导、各有关部室和各二级单位领导以及有关的HSE管理人员。具体按安全技术部、公司生产技术部拟定的发放目录执行. 4、体系框架

吉化公司在建立HSE管理体系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相应文件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两个层次,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即:从宏观上分为公司级和厂级两个层次的HSE管理体系,从实际的管理内容上又可细化为公司、厂、车间三级管理,具体内容如下图:

5 引用标准

SY/T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1998年9月 《炼化企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6 定义

本标准采用SY/T6276—1997《石油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术语和定义。

健康 安全 环境 管理体系要素

1 企业承诺

1.1 企业承诺的评价与监督 1.1.1 总则

分3个层次提供健康、安全与环境承诺.依据国家、省(市)级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资源条件,按照合法、可行的原则,向社会和员工提供公开、明确的承诺。公司的承诺是本企业的最高承诺;所属各二级单位按公司总体承诺原则,独立向社会和员工提供承诺;各三级单位,包括各生产车间、项目经理部和施工作业队原则上对内提供承诺,当其独立对外组织项目时,向外提供承诺。为保障承诺符合要求,得到落实,制定企业承诺的评价与监督管理程序. 1.1。2 公司的承诺

(a)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关心员工健康,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致力于可持续发展。

(b)坚持预防为主,制定最佳的HSE方案,努力实现无事故、无伤害、无污染、无损失的目标.

(c)落实全员HSE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为HSE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优先提供资源支持.

(d)不断培育和发展HSE企业文化,并把HSE表现作为企业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条件. (e)不断提高环境友好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水平,努力为顾客提供能够安全使用、不损害健康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1.1.2经理的承诺

(a)把关心员工健康、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环境保护作为最基本的职责和责任,积极致力于可持续发展.

(b)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并优先提供资源支持,努力实现无事故、无伤害、无污染、无损伤,不断提高企业HSE管理水平。

(c)落实全员、全部门的HSE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表彰奖励对改善企业HSE状况做出贡献的人员。

(d)切实维护和不断发展HSE企业文化,并把HSE表现作为企业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条件。

(e)不断提高环境友好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水平,努力为顾客提供能够安全使用、不损害健康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总经理:焦海坤

年 月 日

1.1。4各二级单位企业承诺要在各自的HSE管理手册中以书面形式提供. 1.1.5企业承诺的评价与监督管理

(a)安全技术部是企业承诺的评价与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承诺的评价与监督的综合管理。

(b)企业承诺的提出、评价和审定

(1)公司承诺由安全技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集团公司公安局、环境保护部研究后提出建议意见,安全技术部组织财务处、发展计划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议意见进行法律、资

源和技术适应性及可行性评价,并形成相应专业结论,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审查,形成报批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查认可后,交职代会审议,最后报经理审定,由经理签字发布。 (2)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据公司承诺原则,由该级组织的行政正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承诺,报工厂HSE委员会审查后,由厂长批准发布。

(3)安全技术部组织生产技术部、集团公司公安局、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将承诺分解为可考核评价的工作责任,经管理者代表审定后下达各主管部门执行,各部门组织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实施情况考核,各专业部门依据考核工作计划进行评价和考核,形成专业考核报告,报安全技术部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查后,报经理审定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5)具体规定见:(Q/SYJH/HSE1。1)《企业承诺的评价与监督管理程序》. 1.2企业员工责任制 1。2。1总则

为使企业承诺得到落实,公司制定从总经理到操作岗位的全体员工责任制度,并制定企业员工责任制管理程序,对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1.2。2公司领导的职责 (a)总经理的职责

(1)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完成中油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承包合同》中的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各部门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认真贯彻国家和中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审定公司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落实。组织制定修改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及战略目标;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为提高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水平提供必要的、合理的组织和资源配置,并保障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4)定期对HSE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解决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

进意见。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和奖励基金。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定期主持召开HSE委员会(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管理“四不放过\"原则,坚决贯彻重特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发生特大事故时要按照规定到上级公司汇报。

(8)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接受中油公司检查和职工监督。 (b)党委书记的职责:

(1)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中油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起监督保证作用。

(2)协助行政搞好健康安全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推动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的实现;

(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健康安全环境活动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

(4)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健康安全环境责任制落实情况。 (5)在评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把健康安全环境业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c)管理者代表的职责

⑴ 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和中油公司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公司内部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审批HSE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和报告,及时向总经理汇报体系运行情况。

⑵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HSE管理体系标准,组织制定年度健康、安全、环境的目标、指标和方案,代表公司处理重大健康、安全与环境问题. ⑶ 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管理问题。组织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查和实施工作.每季度向HSE委员会汇报各项指标完成及工作实施情况,提出下步工作部署,交会议审核批准.

⑷ 组织公司的各项安全审查活动,领导开展创建“无事故工厂\"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奖励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协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制止和纠正不符合HSE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

⑸ 组织职能部门对上报中油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到中油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6)负责HSE管理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各方的联系. (D)副经理的职责:(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1)在主管系统内,贯彻执行工厂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目标,并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2)组织主管系统贯彻执行HSE管理体系文件,解决HSE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3)协助经理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决策。

1。2.3企业员工责任制管理

(a)公司人事部是公司领导、机关部室领导和各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人事处是管理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全体员工责任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员工承诺履行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b)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责任制管理范围包括各级领导层、管理层和操作层全体员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目标及企业承诺的实施需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有关责任制.

(c)公司领导和机关部室领导责任制由本人编写初稿。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审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机关部室领导职责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HSE委员会审议通过.

(d)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管理者代表职责由公司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公司HSE委员会审议通过;各二级单位机关其他人员职责按公司原则制定,由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审核,本单位HSE委员会审议通过,基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职责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e)全体员工责任制变更执行相应审批程序,并纳入工作目标实施。

(f)公司人事部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领导、机关部室领导、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管理者代表及机关员工的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查后,反馈给本人,并实行奖惩兑现;各二级单位的人事部门分别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其他领导、机关管理人员、基层操作人员的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反馈给本人,并实行奖惩兑现.

(g)具体规定见(Q/SYJH/HSE1。2)《企业员工责任制管理程序》。 1。3体系的策划和运行 1。3.1总则

为使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公司将分总部和二级单位两级策划并建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依靠体系运行推动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水平不断提高,制定管理程序。 1。3。2HSE管理体系建立的标准:

SY/T6276-1997《石油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1.3。3 HSE管理体系的通用文件包括: (a) HSE管理手册(本手册);

(b) HSE程序文件(见附录A); (c) HSE作业文件(见附录A);

1.3.4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工作由公司HSE体系办公室负责,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编写. 1。3.5体系策划 (a)策划的范围

(1)保障建立HSE管理体系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资源; (2)企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承诺、方针和目标; (3)质量体系和HSE管理体系的兼容性和可持续改进性; (4)体系建立的总体设计方案; (5)体系文件层次的总体策划; (6)体系文件编制修改和换版策划; (7)其它有关体系变更的重大问题. (b)体系策划的依据:

(1)国家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要求; (2)企业方针和目标及承诺;

(3)公司经营状况和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状况; (4)群众反映、合作者意见、客户意见及各种信息。 (C)体系策划过程:

(1)对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法规、标准和现状进行调研,并进行咨询和培训,确定体系设计准则;

(2)根据设计准则和初始评价结果,确定承诺和方针目标,形成设计方案,报经理审批实施。

(3)依据体系设计方案,组织编写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经经理审核后,发布实施。

1。3.6体系运行的组织协调

(a)公司对体系文件实行受控发行,严格控制体系文件;并通过内部审核监督体系运行情况;

(b)建立体系运行信息管理程序,严格控制体系运行,及时收集体系运行信息,由公司HSE认证办组织处理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c)经理定期组织管理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适应性。 (d)公司定期对各二级单位的子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各子体系运行;各二级单位定期组织内部审核,推动体系运行。

(e)经审核或运行发现体系不符合公司实际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要求,或者体系存在缺陷和问题时,由HSE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变更. (f)具体规定见(Q/SYJH/HSE1.3)《体系策划和运行管理程序》。 1.4企业文化的建立与维护 1。4.1总则:

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以建立和弘扬企业安全环境文化为支持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不断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员工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信念和水平,制定企业文化的建立与维护管理程序。

1。4.2总经理把企业文化的建立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提出,并纳入企业HSE方针目标,督促各级管理者营造企业员工全员参与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文化;党委宣传部门及各个新闻媒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文化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1。4.3公司以强化宣传教育和开展以人为本的教育进行企业文化的维护,宣传教育主要有:法律法规宣传、重大项目活动、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会议、文件、报刊、宣传材料、网络、各种新闻媒体等传播到每个员工。

1.4.4开展以人为本的系统学习教育;组织以提高健康、安全与环境素质的专题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水平,改善企业文化。

1.4。5党委宣传部门定期组织文化建立和维护成果验收及评价,制定改进措施,监督和协调各二级单位的企业文化建立和维护.

1.4。6具体规定见(Q/SYJH/HSE1.4)《企业文化的建立与维护管理程序》.

2 方针和目标 2.1总则

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方针和目标以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依据,方针体现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长期管理思想,目标为阶段性、渐进性、可操作性的指标或参数,按三年期限制定阶段目标。为加强方针目标管理,确保方针目标实现,制定方针和目标管理程序.

2.1。1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方针及战略目标由经理组织制定,并签名批准,发布执行.

2。1。2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方针目标的策划意见,并形成书面草案,发展计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策划意见进行汇总和评价,报管理者代表组织研究讨论后,经理组织HSE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字发布.

2。1.3方针目标发布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分解成具体指标,各部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1.4发展计划部每年组织一次方针目标实施情况考核评审,形成综合考核评审报告,监督方针目标实施。

2.1.5具体执行(Q/SYJH/HSE2。1)《方针和目标管理程序》。 2.2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全员责任,促进员工健康,保障安全生产,投身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2.3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

不断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的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环境友好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水平,努力实现无事故、无伤害、无污染、无损失,向国际HSE管理的先进水平迈进。

经理:焦海坤

二00一年 月 日

3组织结构、资源和文件 3.1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总则:

为了保障公司的方针和目标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科学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并分配相应职责,监督考核职责落实情况,制定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程序。

3。1.2公司组织机构图(附图一),公司HSE组织机构及管理网络图(附图二),公司机关处室职责分配图(附图三)。 3.1。3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a)公司HSE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和上级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组织审定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和目标,做出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重大决策; (3)组织审定公司年度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计划,并监督专业主管部门实施;

(4)定期召开公司HSE委员会会议,听取阶段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情况报告,解决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b)HSE管理体系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HSE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修定,并负责体系运行管理;

(2)制定HSE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组织HSE管理体系审核活动,提出可持续改进建议;

(3)协助经理和管理者代表处理HSE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4)负责协调解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专业技术问题,为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C)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完善公司应急工作手册,指导各二级单位建立二级应急指挥部,审定二级工作手册;

(2)负责全天候收集公司内部生产运行情况,掌握险情发生情况,收集外部险情预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3)负责公司应急力量配置,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4)发生一级险情时,负责组织应急处理;发生二级险情时,负责指导和协助所属二级单位处理险情;

(5)负责在公司内部应急力量不足时,向上级、地方政府和军队请求外部救援;并负责统一向上级汇报险情处理情况。

(d)专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部门职责:

(1)公司安全技术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的专业技术管理; (2)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计划;

(3)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时,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为公司提供健康、安全与环境决策参考;

(4)负责按体系文件规定组织专业技术管理,为各二级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 (e)相关部门职责:(含党、政、工、团)

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职责分配图(见附图二)和体系文件的规定,履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责任,保证体系在本专业系统有效运行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 3.1。4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

(a)总则:

公司机构设置应满足HSE管理要求,保障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水平,为确保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得到落实,制定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程序。

(b)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由人事部归口管理。公司机关及各二级单位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及编制定员由人事部提出,经理办公会审查、批准。

(c)工厂岗位人员配备由用人单位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招聘上岗。 (d)组织机构及职责分配变更仍然执行机构设置的提出、审查和批准程序. (e)公司为加强HSE管理建立HSE管理网络,设置HSE管理委员会、安全技术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运行部、环境保护部、集团公司公安局、压力容器检测中心、计量中心等机构,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专业技术管理。

(f)各二级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按公司机构设置原则和体系文件规定实施。 (g)公司定期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检查,落实职责,具体执行(Q/SYJH/HSE3。1)《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程序》。 3.2资源配置 3.2.1总则:

为了提供有效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以不断提高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水平,更有效地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资源配置计划管理程序。 3.2.2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归口管理,发展计划部负责科研、开发和基本建设投资归口管理,人事部负责人力资源计划归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资源计划归口管理. 3。2。3资源配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a)资金计划由各二级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提出,财务部依据筹资方案,编制计划,报经理办公会审定,经理审批;

(b)科研、开发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二级单位及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发展计划部编制计划,经理办公会审议,经理审批;

(c)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部根据人力资源供应情况和需求情况编制计划,报公司或主管领导审批;

(d)科技开发项目由各二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科技开发部编制计划,主管副经理审批。

3。2。4资源配置计划批准后,由相应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纠正,资源配置计划变更执行其提出、编制和审批程序。 3。2。5具体执行(Q/SYJH/HSE3.2)《资源配置计划管理程序》。

3.3能力评价 3。3。1总则:

为确保公司各级组织和员工能力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制定组织及员工能力评价管理程序.

3.3。2公司人事部负责组织及员工能力评价归口管理。公司人事部负责厂、部级以上领导能力评价,各二级单位人事教育处负责厂、部级以下干部及员工的能力评价。

3.3。3公司人事部定期进行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并形成能力评价报告;各二级单位人事教育处定期进行员工能力评价,并形成员工能力评价报告;经评价不合格的组织应进行调整或授权,经评价不合格的员工应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3。3。4具体规定见(Q/SYJH/HSE3.3)《组织及员工能力评价管理程序》。 3。4培训教育 3.4。1总则:

为使从事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影响的工作人员都得到培训,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制定培训管理程序。

3.4.2公司人事部编制中长期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经教育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针对HSE培训的特殊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确保上岗人员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各二级单位人事教育处对培训情况、效果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监督培训教育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3。4。4具体规定见(Q/SYJH/HSE3。4)《培训管理程序》。 3。5采购

3.5。1总则:为了保证公司投入生产过程的实物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制定并执行采购控制程序。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整机产品,按照设计要求,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实施采购产品的验证. 3.5。2采购管理

(a)供销公司是公司采购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采购,根据吉化公司物资采购的要求,按权限规定采购产品,并保证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与环境要求。 (b)采购计划由各二级单位供销处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c)采购技术文件,由采购单位提供,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d)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职能部门签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5.3采购文件

(a)采购文件必须是有效版本,应包括: (1)采购计划; (2)采购技术文件; (3)采购合同;

(4)其它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文件。

(b)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境要求、验收方法或其它能准确表示的内容. 3。5。4采购产品的验证

(a)采购产品入库前必须经过检验,做好标示和记录,严格执行采购单位进货检验管理程序。当需要在分承包方货源处验证时,应在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验收方法等规定。 (b)按合同规定,需方或委托代表对供货方有权在货源处进行产品验证,但这种验证既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 (c)采购的具体规定见(Q/SYJH/HSE3.5)《采购产品管理程序》。 3.6分承包方与监控

3。6.1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承包方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a)工程管理部负责化工专业工程承包方评定管理; (b)工程管理部负责基建承包方评定管理; (c)科技开发部负责科技开发工程承包方评定管理;

(d)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其施工作业的安全和环保能力及其施工产品安全环保性能进行评定,建立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挡案。

3.6.2各二级单位所选择的工程承包方应有符合SY/T6276-1997标准的管理体系,与单位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一致。

3。6。3各二级单位与承包方应有特定关系文件,以便消除差异,沟通信息,认可其工作程序。

3.6。4各单位雇佣承包方管理设备时,应建立明确的关系文件,规定各自职责.

3。6。5产品供货方评定,见(Q/SYJH/HSE3。6)《产品供货方评定与监控程序》;工程承包方评定,见(Q/SYJH/HSE3.7)《工程承包方评定与监控程序》。 3.7资料和文件控制 3.7.1总则:

为使与HSE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所有文件处于受控状态,制定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以保证HSE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都使用相应的有效版本,防止失效或作废文件被使用. 3。7。2受控文件范围:

(a)体系文件,包括HSE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质量记录和HSE记录等; (b)技术文件,包括各类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检验计划等;

(c)外来文件,包括标准、合作者或供货方提供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文件、图纸等; (d)以硬拷贝或电子媒体形式存在的以上文件和资料。 3.7.3受控文件标识:

按公司受控文件管理规定,对文件进行标识。文件的编制要有公司规定的受控编码,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3.7.4文件的发放要按公司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

3。7。5文件的管理和更改要进行归口管理,并对更改的文件履行审批程序和做好记录。 (a)HSE管理手册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和更改;

(b)健康、安全与环境技术标准及技术文件由安全技术部、集团公司公安局、生产技术部、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和更改;

(c)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更改。

3.7.6HSE管理体系各层次和级别的文件编制要按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和内容进行,详见作业文件《管理手册的编写规定》、《程序文件的编写规定》、《作业文件的编写规定》、《生产装置HSE操作指导书编写规定》和《体系文件编号管理规定》

3。7.7 作废或换版的文件,由文件管理责任部门统一收回,经批准后销毁。当出于法律或积累知识的目的,需要保留作废文件时,应进行标识、隔离,防止误用,并由责任部门妥善保存。

3。7。8文件和资料控制的具体规定,见Q/SYJH/HSE3。8《体系文件控制程序》、(Q/SYJH/HSE3.9)《技术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3。8记录 3.8.1总则:

为了证明满足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的程度和为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确保记录得到有效控制,制订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

3.8。2记录由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进行设计、管理和控制,编制和标识方法符合本体系规定。

3。8.3记录执行“谁管谁填、分工负责”的原则,填写记录的部门和人员应对出具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生产技术部是负责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 3.8.4记录的要求: (a)数据真实可靠;

(b)记录清楚,数字清晰,字迹工整;

(c)记录内容完整,无空格现象,数据前后衔接;

(d)记录应有填写人签字,注明填表日期,重要记录应经有关人员审批。 3。8.5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的定期收集、审查、整理、传递和归档。 3.8。6归档记录的保管必须做到防盗、防火、防尘、防污染、防蛀,确保档案安全。 3.8。7已归档记录的借阅,应按程序规定进行控制。

3.8.8有关承包方、合作者或供货方的记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保存。 3。8.9记录格式的变更应由原记录设计部门提出申请,体系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实施。 3。8.10具体规定见(Q/SYJH/HSE3。10)《记录控制程序》. 3.9信息交流 3.9。1总则:

为沟通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信息渠道,保障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制定HSE信息管理程序。

3。9。2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信息的主要范围: (a)外来信息: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指令等;

(2)国内外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科技成果及信息;

(3)承包方、合作者或供货方和顾客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等。 (b)内部信息:

(1)HSE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信息; (2)企业内部标准、规定和制度; (3)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基础数据;

(4)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情况反映。 3.9.3信息管理体系建立:

公司按三级建帐,两级建档,统一上网,部门沟通的原则建立HSE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公司、各二级单位、基层单位三个信息管理层和一个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3.9。4信息的上行收集和整理:

公司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信息收集实行由基层单位逐级收集整理,并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由安全技术部统一向经理和中油总公司和当地政府报告。 3.9.5信息的越级上报和整理

公司各基层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安全技术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和生产技术部上报健康、安全与环境信息,各部门收到上报后,应记录并报安全技术部,由安全技术部整理,向经理报告。

3。9.6信息的下行传达

公司对内部和外部信息实行三级逐级向下传达,直到传达到每个岗位,并采取措施确保传达的有效性。

3.9.7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横向沟通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各部门收到的信息应报安全技术部,同级安全部门收到的信息应传达到各相关部门。

3.9。8具体规定见(Q/SYJH/HSE3.11)《HSE信息管理程序》。 4评价与风险管理 4.1风险评价 4。1。1总则:

为了预知、预测和分析石化生产、生活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因素,采取削减和控制措施,制定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4。1.2安全技术部是公司风险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风险评价工作。

4.1。3风险评价范围:

(a)工厂宏观健康、安全与环境性能评价; (b)新、改、扩建项目风险评价; (c)固定作业场所风险评价; (d)施工作业风险评价。

4.1。4风险评价的基本程序: 风险评价的基本过程如下图:

4。1.5风险评价报告和风险控制措施

各单位在风险评价完成后,应编制风险评价报告,输出风险控制措施,为被评价单位和场所提供风险控制措施清单。

4.1.6具体规定见(Q/SYJH/HSE4。1)《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4.2风险削减措施管理 4。2。1总则:

为使生产活动中固有风险得到有效削减,使实际风险水平达到“合理实际并尽可能低”,保障风险削减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制定风险削减措施管理程序。

4.2.2各级安全技术部门是风险削减措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评价所提出的风险削减措施,监督各单位实施风险削减. 4。2。3风险削减的范围:

对公司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每一项超出判别准则的风险,都制定具体的风险削减措施,实施风险削减,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 4。2.4风险削减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a)风险削减措施项目由各单位安全部门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编制年度风险削减项目建议书,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再由安全技术部上报发展计划部,由发展计划部纳入总体计划,经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实施.

(b)各单位上报的评价项目,由各单位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经安全技术部评价后,由主管副经理审核批准.

4。2。5风险削减措施经批准后,由各单位按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

4。2.6风险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由安全技术部和各单位安全处组织监督检查,并验收。 4。2。7各单位安全处和相关各部门验收后,填写验收报告,并进行风险削减措施效果评价,记录评价结果.

4.2。8经评价仍然确认风险削减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各单位要重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审查后实施,如此循环,直至符合要求。

4。2。9具体规定见(Q/SYJH/HSE4。2)《风险削减措施管理程序》。 5规划(策划)

为实现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对全部活动进行规划和策划,实施设施完整性管理,确保投入运行的设施性能良好;提前策划编制工作程序指南,确定变更管理程序和应急管理程序,使各项工作超前控制。 5.1设施的完整性 5。1。1总则:

为保证用于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或生产设备中与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关的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并得到维护使之处于完整状态,制定设施完整性管理程序。 5。1.2安全技术部和集团公司公安局是设施完整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HSE专用设施完整性管理。

5。1。3加强设计控制,使将要投入生产的所有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对新、改、扩建项目设施完整性实施“三同时\"管理;对已投入运行的设施

开展“三标”建设活动,保证设施维护和保养;加强采购质量控制,使所有安装使用的设备、装置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加强检测、检验控制,使在用设备保持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时了解偏差并纠正。

5.1.4安全技术部和集团公司公安局组织系统设施配套完整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具体规定见(Q/SYJH/HSE5。1)《设施完整性管理程序》。 5。2程序和工作指南

公司将可能由于缺乏形成文件的工作程序而导致违反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或法规要求及表现准则的活动不能及时识别出来,所以要确定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程序、设备管理程序、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等多个过程控制程序,形成书面程序和工作指南,并由主管经理审批后发布实施。

5。2.1设备管理控制 (a)总则:

设备设施控制是保证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的基础,工厂制定设备管理程序,对设备实施控制,由机动部归口管理。

(b)发展计划处平衡设备的购置资金,负责引进设备立项前的业务管理及对引进过程实施监督;

(c)机动部负责引进设备立项后的业务管理,并对引进设备质量管理、安全性能、环境要求负责;

(d)安全技术部、集团公司公安局、生产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影响的设备论证工作;

(e)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组织设备的选型和购置;

(f)设备安装验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设备的年度检修计划由各单位提出,报公司机动部审批,经经理办公会审核实施。机动部对设备检修的HSE项目计划书进行审定并监督其执行。

(g)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的责任制度,负责本单位设备维护保养、设备修理、设备更新改造、设备的报废等管理过程控制; (h)具体规定见(Q/SYJH/HSE5。2)《设备管理程序》。 5。2。2基建过程控制 (a)总则:

为保证基建过程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实现,制定控制程序,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b)工程管理部负责分析基建工程项目危害因素,监督基建施工队伍制定HSE工作计划书并实施。

(c)基建施工队伍严格执行HSE工作计划,保证作业过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符合要求.

(d)具体规定见(Q/SYJH/HSE5.3)《基建过程控制程序》. 5。2.3生产过程管理程序 (a)总则:

为加强化工生产过程控制,严格工艺管理,协调各个生产装置运行,实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编制生产过程管理程序,归口部门是生产技术部。

(b)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工艺指标的执行,组织工艺调优、技术攻关。负责对车间HSE操作指导书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负责组织新、改、扩建装置前的验收检查。 (c)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公用工程的安全平稳运行和公司生产的总体平衡和衔接。在生产出现异常情况下,指挥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d)具体规定见(Q/SYJH/HSE5.4)《化工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5。2.4动力系统管理过程控制 (a)总则:

为保证全区水、电、汽系统公用工程的合理使用,制定动力系统过程管理控制程序,归口部门是公司机动部.

(b)机动部负责组织公司动力系统的规划和审定安全、经济运行。

(c)机动部负责指导编制水、电、汽系统运行的HSE操作指导书,并定期检查督促。 (d)具体规定见(Q/SYJH/HSE5.5)《动力管理过程控制程序》。 5。2。5科技开发项目管理过程控制 (a)总则:

为保证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科技发展与工艺技术发展相协调,制定科技开发过程控制程序,由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

(b)科技开发部负责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科技项目的审批、立项和成果验收鉴定工作。 (c)安全技术部负责每年提出健康、安全与环境科技项目开发报告,经审批立项后,组织科技项目开发,申报成果验收.

(d)具体规定见(Q/SYJH/HSE5.7)《科技开发项目管理过程控制程序》. 5.2。6计量管理程序 (a)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计量器具和生产控制仪表的管理,制定计量管理程序,归口部门是公司计量中心。

计量中心负责对各类计量器具的配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计量中心负责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和定期检定。制定装置室、内外的仪表和工业集散控制系统的完好标准,并负责检查、验收。规范工业联锁控制系统的管理。 详细见(Q/SYJH/HSE5.6)《计量管理控制程序》 5。2.7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程序 (a)总则: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程序,归口部门是公司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b)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负责。 (c)压检中心负责监督各单位起重机械和压力容器的办理使用证工作。 (d)压检中心负责审核安全阀校验单位条件。负责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 (e)详细见(Q/SYJH/HSE5.15)《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程序》 5.2.8专业安全管理 (a)总则: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提高系统本质安全程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程序,由安全技术部归口管理.

(b)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安全责任制。

(c)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系统的安全过程控制。 (d)具体规定见(Q/SYJH/HSE5.8)《安全管理程序》。 5.2.9环境保护管理 (a)总则: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专业技术管理,确保公司整体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制定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由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

(b)公司环境保护实行两级负责制,由两级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

(c)公司环境保护部每年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确定环境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排放达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单位,并监督各单位实施.

(d)环境保护部每年报发展计划部确定年度污染整理项目,并下达治理项目计划,由各单位组织治理,年终组织验收和治理效果评价。

(e)环境保护部每年根据实际排放的气体、液体和固体的污染物含量和工厂综合环境质量,申报科技项目,经审批立项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组织效果评价。

(f)环境保护部制定公司防污染设施管理办法,监督各单位维护和保养防污染设施,并建立重点防污染设施档案,对防污染设施实施全面监控。

(g)环境保护部负责排污申报审批和排污收费管理,排污费返还用于综合环境治理。 (h)具体规定见(Q/SYJH/HSE5。9)《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5。2。10、职工健康管理 (a)总则

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不断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制定健康管理程序,由安全技术部归口管理。

(b)健康管理的范围包括:健康监测、健康教育、员工体检、尘毒和噪音治理、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健康投资管理等.

(c)安全技术部负责制定员工健康体检计划、尘毒和噪音治理计划、健康教育计划和健康监测计划,经审批后下放各单位,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和评价。

(d)安全技术部负责组织委托集团公司职工医院进行职业病鉴定工作,并进行职业病原因分析,提出职业病预防措施,监督各单位实施。

(e)具体规定见(Q/SYJH/HSE5.10)《职工健康管理程序》。 5。2.11消防管理过程控制 (a)总则:

为加强消防管理,制定消防管理过程控制程序,股份公司与吉化集团在此管理上实行关联交易,由吉化集团公司公安局归口管理。

(b)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安全责任制;

(c)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过程控制; (d)集团公司公安局防火科负责消防安全的各项专业管理,主要包括: (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防火工作。

(2)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纠正预防措施的制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各单位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并由专人管理;

(e)具体规定见(Q/SYJH/HSE5。11)《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5.2。12交通安全过程控制 (a)总则:

为加强交通管理,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程序,股份公司与吉化集团在此管理上实行关联交易,由吉化集团公司公安局归口管理。 (b)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交通安全过程控制;

(c)按职能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交通安全计划、培训教育、安全检查、车辆年检、设施管理和事故处理等项服务。

(d)吉化集团公司公安局交通科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处罚,教育违章司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具体规定见(Q/SYJH/HSE5。12)《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5。3变更管理 5。3。1总则

为了控制和减少由于文件、设计、人员、机构、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变更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有害影响,制定变更管理程序,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

5。3.2任何变更都可能引起健康、安全与环境影响因素的改变,造成新的风险,应对变更可能引起的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

5.3.3为了便于管理,公司依据石化生产活动实际情况,将各种可能发生的变更进行分类,并作相应的管理与控制规定。

5。3.4公司对变更及由此而引起的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及控制实行分级管理. 5。3.5具体规定见(Q/SYJH/HSE5。13)《变更管理程序》. 5。4应急反应计划 5.4。1总则:

为减少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损失和破坏,保障公司应急工作按预先编制的《公司应急工作手册》行动,制定应急管理程序,应急工作由公司生产运行部归口管理。 5。4.2公司将事故险情分为三级,分别实施三级应急行动,建立三级应急指挥部和应急保障体系。

5.4.3公司生产运行部负责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审核和修订《公司应急工作手册》,并发布实施。

5。4。4安全技术部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准备、应急设备购置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形成一个完善的应急反应网络体系。

5。4。5安全技术部负责定期组织公司总体应急演习,培训应急抢险人员,不断提高公司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5.4.6安全技术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应急力量、应急培训、应急物资准备和二级应急演习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单位搞好应急工作。

5.4。7生产运行部负责每天24小时监控公司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发生紧急情况时按应急手册规定的应急程序采取应急行动。

5.4.8具体规定见(Q/SYJH/HSE5.14)《应急管理程序》。 6实施与监测 6.1活动和任务 6.1.1总则:

公司明确规定开展任何活动或完成任何活动之前,应组织进行项目(过程)HSE策划,明确最高层活动计划、监督管理层的工作计划、工作程序,现场工作者的工作指南,确保活动和任务的实施和验证。

6。1。2项目(过程)HSE策划由安全技术部归口管理。 6。1.3项目策划过程:

(a)公司大型HSE活动、对外项目、A级危险场所作业项目由安全技术部组织策划;策划结果报相应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实施。

(b)安全技术部负责对项目的现状、设计、人员、设施和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收集监测数据、委托评价结果等。

(c)项目作业单位确定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制定目标的具体控制指标,报安全技术部审批通过.

(d)项目作业单位编写项目HSE工作计划书,由安全技术部组织专家对计划书进行评价,形成项目HSE工作计划书,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6.1。4项目(过程)HSE策划结果

项目(过程)HSE策划最终形成项目(过程)HSE工作计划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该项目的概况描述: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项目工程状况、道路交通状况、物资供应条件等;

(b)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方针目标;

(c)项目的主要危害因素确认与分析,控制措施清单;

(d)项目资源配置要求:设施配备完整性、医疗保健、人员培训、物资供应、安全设施配备等的详细计划;

(e)项目的作业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f)项目的过程监督和审查; (g)项目变更管理; (h)项目应急措施等。

6.1。5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由安全技术部定期组织检查和审核,监督项目作业单位执行项目HSE工作计划书.

6.1.6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效果评价,形成书面文件,运行管理程序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核和评价后,需要更改时应逐步纳入HSE管理体系之中。 6。1.7具体规定见(Q/SYJH/HSE6。1)《项目(过程)HSE策划管理程序》。 6。2 HSE监测 6。2.1总则:

为对公司活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实施有效监测,保障公司依据监测结果对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进行改进,制定HSE监测管理程序,由安全技术部归口管理。 6。2.2监测范围: (a)环境监测; (b)安全监测; (c)有害场所监测;

6。2。3公司年度监测计划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监测任务承担部门实施。

6.2。4监测任务承担部门接到计划后,组织编制监测方案,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监测,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

6。2.5监测任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监测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6各单位监测计划由本单位主管部门编制,并委托相应监测单位实施。 6。2。7HSE监测管理的具体规定见(Q/SYJH/HSE6.2)《HSE监测管理程序》。

6。3纠正和预防措施 6.3。1总则:

为消除实际或潜在的不合格因素,公司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6。3。2实施纠正措施的范围是已发生的不合格因素。对在设计、工程、施工作业生产和HSE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6.3。3实施预防措施的范围是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不合格因素。对影响健康、安全与环境表现的过程、作业、记录、不合格评审、审核结果等进行分析,以便消除可能发生不合格的潜在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

6.3.4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各自专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3.5专业主管部门对难以解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副经理,由主管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6。3。6纠正措施的实施,包括:

(a)对已重复发生的和后果严重的不合格因素应采取纠正措施;

(b)对来自各单位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信息或接到投诉和经过核实的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

(c)制定消除不合格因素的纠正措施; (d)实施控制,确保纠正措施有效执行。 6。3.7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

(a)利用各种健康、安全与环境信息发现、分析并消除不合格因素; (b)对任何要求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要确定所需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c)实施预防措施并进行控制,以确保有效性; (d)确保将所采取措施的有关信息提交管理评审. 6。3.8应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验证、评价.

6。3.9执行由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引起的技术文件或体系文件的任何更改。 6。3.10HSE管理体系运行纠正和预防措施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6.3.11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的具体规定见(Q/SYJH/HSE6。3)《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审核与评审

7。1审核 7.1.1总则:

为验证健康、安全与环境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并验证HSE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制定并实施内部HSE管理审核程序。

7。1.2各级管理者代表主管各级单位内部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负责批准内部HSE审核计划,解决HSE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7。1。3安全技术部编制年度审核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公司内部HSE体系审核.所属各单位按各自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分别组织内审。

7。1.4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HSE管理体系全要素审核,HSE管理者代表认为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7.1。5内部HSE管理体系审核要以HSE管理体系要求和体系文件的符合性、有效性为重点,可以是全部或部分体系要素进行现场审核.

7.1。6内部HSE管理体系审核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审核计划下达后,审核组应编写HSE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并做好审核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7.1。7审核实施应在审核组长领导下按计划进行,审核员应按确定的检查项目和依据,认真收集客观证据。

7.1。8审核后,编写审核报告,经HSE委员会审批后,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领导。 7。1。9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对“不符合项报告”认真研究,分析和查找不符合原因,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纠正措施实施监督、跟踪及有效性验证.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要素的实施,可采用内审方式进行检查、落实分管要素的运行情况,对分管要素在本专业系统运行负直接责任.

7.1。10内部HSE管理体系审核的具体规定见(Q/SYJH/HSE7.1)《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7。2评审 7。2。1总则:

为使承诺得以实现,方针、目标得到落实,最高管理者每年要对体系进行评审. 7.2。2各级最高管理者负责对HSE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评审. (a)每年至少对HSE管理体系总体有效性进行一次全面评审;

(b)当员工、分承包方、合作者等对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投诉有重大问题时,或企业现有组织机构、人员状况、设备状况、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HSE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时,要对HSE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进行评审.

(c)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评审。

7.2。3 HSE管理评审的主要内容

(a)HSE管理体系运行的结果能否实现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和目标; (b)相关部门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职能及活动能否发挥其有效性; (c)HSE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体系文件的适应性;

(d)内外部健康、安全与环境信息与内外部审核的结论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

(e)HSE管理体系能否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持续有效。 7。2。4做好评审记录和报告,由安全技术部归档保存。 7.2.5评审后,有关部门认真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7。2.6 HSE管理评审的具体规定见(Q/SYJH/HSE7。2)《管理评审程序》。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 凡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院校实习生等)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人事劳资处负责组织,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习生不少于8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二级(车间)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任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习生不少4小时)。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三级(班组)教育:

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第四条 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完毕,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发给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

品。

第五条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领导负责。

第六条 新入厂职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独立顶岗. 第七条 凡属临时工、民工、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临时工、民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小时。安全教育内容: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等,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安全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对外包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或委托单位)和承包、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3、对进厂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 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处室为单位的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50分钟,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要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要定期抽查。

2、车间干部、工人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日活动,厂级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日活动.

3、安全日活动内容(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中的安全活动内容)。

第十条 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或安全培训中心,布置实物陈列和图片展览,配备电教

设备,采用多样化、形象化的电化教育方法,经常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劳动部门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程和事故案例、以及故障排除等,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十三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职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等)6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工教育。

第十六条 对违章违纪职工,由所在单位送至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单独再教育,经考察认定后,再回岗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班组长,在进行企业管理轮训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新聘任的领导干部,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会同人事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技术知识考试,成绩要登记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并做为晋级和评比的依据之一.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

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

区。

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事故管理,根据《抚顺石化分公司事故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洗涤剂化工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及分级 第三条 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参照《抚顺石化分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小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参照《抚顺石化分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参照《抚顺石化分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分为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小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②一次事故跑、串物料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③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或2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25%及以上。

(2)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②一次跑物料10吨及以上。

③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重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4)特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重伤标准执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动部〖60〗中劳护文字第56号)。

第六条 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原则

1、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包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产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

值。

(1)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2)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3)多系统停产损失按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3、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相应成立事故损失评定工作组,具体应由事故主管部门(如生产、设备、安全等)、安全部门、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直接、间接损失的评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拨打119报警,需进行人员抢救时应同时用电话拨打120急救中心并简要说明情况。

第八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性质及时上报。

1、发生轻微(小)事故应立即报基层单位领导,基层领导在弄清简单事实经过后应立即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白天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调度和有关主管处室,夜间报总值班和生产运行调度),五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七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3、发生重伤及以上职工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抚顺石化分公司和抚顺市政府的劳动局、经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及已采取措施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4、发生一般以上员工伤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和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爆炸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报抚顺石化分公司。 5、质量、环保事故的报告执行中油股份公司炼化与销售分公司《关于印发炼化销售企业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纠纷快报的通知》(油化字〖2000〗第3号). 第九条 本企业当月事故报表(每月统计截止时间为25日24时)在每月28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四章 事故现场处理

第十条 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厂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灭火战斗预案、各级事故预案等迅速采取措施抢险救灾,防止损失增加或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 除为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生产工艺需做紧急调整及水、电、风、汽等公用工程需做紧急恢复者外,其它事故现场必须封闭,并设警戒线。封闭现场由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场封闭后,除集团公司、市劳动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

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领导、消防人员、安全及保卫部门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安全和保卫部门允许不得入内。 第十二条 现场解除封闭按如下程序进行: 1、小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安全部门下令解除。

2、一般火灾爆炸事故或职工伤亡事故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通知解除。 3、交通事故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解除。

4、未涉及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的一般设备、生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通知解除. 5、重大、特大事故由抚顺石化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通知解除。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调查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需要时质量安全环保处有权另行组织调查。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设备主管部门为主调查,有关部门配合。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及火灾爆炸的设备事故时,应以安全部门为主调查,设备主管部门配合。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6、未列入以上五条的事故,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外委工程由于乙方责任而发生的各类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可给与协调、配合和监督,但必须按事故等级报甲方同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作风.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应吸取教训等。 3、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简明、清晰、准确.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索要各种资料、录像、照片,有权召开事故分析会,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所有原始资料由事故单位妥善保管,无论任何单位未经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只能带走复印件,不能带走原件。借出、交付的资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十九条 各上级部门、政府各部门若有各种函件交付事故单位的,事故单位必须抄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会需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召开。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责任者要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小事故(轻微事故)原则上由企业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备案,必要时公司有权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一般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下处分。 2、一般事故的处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定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其它处理. 3、重大事故的处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免职处理。 一定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特大事故的处理:

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理直至完全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一定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5、事故主要责任者除要接受行政处分外,还要承担一定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按《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执行。

6、人事劳资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给予事故责任者待岗、下岗处理直至完全解除劳动合同.

7、抚油化〖1993〗安字第20号文《抚顺石化公司关于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与本规定共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1、小事故(轻微事故)由事故单位审批处理,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等有关处室备案。 2、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等有关处室审批后处理。 3、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处理。

4、情节严重的小事故(轻微事故),公司有权直接处理。

5、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除按规定时间上报外,各审批部门可先行提交处理意见,待刑事责任追究后,可视情况更改原处理意见或决定.

6、涉及中共党员的事故责任者,处理时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处理后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另行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第七章 事故汇报及存档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公司汇报。

第二十五条 汇报时应准备事故调查报告10份、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2、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3、发生事故的时间 4、事故类别

5、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6、事故伤亡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8、事故原因

9、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0、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1、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12、调查组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二十八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管理。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存档。资料原件一般应由事故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抽堵盲板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待修系统或设备与生产系统有效地隔绝,在所有连接处均须堵上盲板,以便安全检修。

第二条 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之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抽、堵盲板前的准备工作及要求:

第三条 抽堵盲板工作由设备交出单位(生产车间)负责。必须办理检修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指定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画出盲板图,以便查对。

第四条 抽堵盲板负责人,须向参与工作的人员交待任务、工作方法、工艺过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五条 生产车间指定的监护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必须严守职责,督促工作人员按章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或令其撤离现场。必要时,卫生、消防、气防站等人员到场监护.

第六条 作业前,待修设备管线或系统必须放压,但要保持略高于大气的压力,防止吸入空气,并降温到40℃以下.如有困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经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意见不一致时,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后方能作业。

第七条 离地面三米以上的作业,须搭设脚手架和平台。

第八条 室内作业必须打开门窗,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九条 现场挂上明显警戒标志,无关人员撤离险区,必要时停止附近的生产、检修工作。

第十条 作业现场30米内禁止动火(包括正在进行的动火),禁带引火物及易燃物。 第十一条 准备工作就绪,经值班工长检查,确认无问题并有监护人员在场,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二条 大、中修项目盲板抽、堵完成后,须经工艺技术员按盲板图核对无误,方可交出修理或投入生产。

抽堵盲板时的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从事有毒物料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作业过程中不得脱下面具。

第十四条 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的人员,须穿戴防酸面具及衣靴。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过长,应轮班休息(一般30分钟为限).作业中,如感到不适,应立即退出作业区休息或就医治疗。

第十六条 拆卸螺栓应隔一个或两个松一个,缓慢进行,确认无气无液时,方可拆下螺栓,作业中人员要避在上风向,不得正对法兰缝隙.

第十七条 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管道和管件,必须敲打时,应用青铜质工具。 第十八条 拆卸法兰的管道,如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的防爆型手提灯或干电池防爆灯。 第二十条 法兰螺栓全部紧好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漏时,方可离开现场,摘下面具。 第二十一条 应按技术规格要求制作盲板,专人保管。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各种贮罐、槽车、塔及其它密封设备内进行检修的安全规定

第一条 工作前承修单位必须熟悉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持有合格的进塔入罐证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条 设备所属单位在工作前应制定好系统的隔离置换方案,置换分析规程.向承修单位详细交底,讲清进出物料的性质、连通管线、设备结构、材料性质及内外其它情况,做到设备安全交出。

第三条 工作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之全面了解工作性质、防护、监护办法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条 检修人员应服从检修负责人及监护人员的指挥。只有在安全措施落实、检修负责人同意、监护人员在场、护具齐全时方能进入设备。进入时间不宜过长,由监护人控制,体弱者不准进入设备。

第五条 工作前,检修负责人会同设备交出负责人全面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阀门开闭、盲板安插、人孔打开、分析数据、通风装置及劳护器具等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 在设备内部或外部进行动火及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按动火规定,予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七条 承修单位必须设置两人以上监护者应掌握监护及抢救技术,严守岗位,严密监视,按予定信号定时联系,备好自身护具及抢救器材,需要时立即进行救护作业。发现工作者私自卸去腰带、面具等违章行为时,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危险性大的进塔入罐作业,须由气防员监护.

第八条 进行设备内的清理、防腐、补焊等作业,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及时排除作业中产生的粉尘、毒物,人员佩戴好相应的劳动用品及护具。

第九条 如因某种原因置换不干净、分析不合格,或需紧急抢救、抢修时,人员必须腰系安全带、佩戴长管面具,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设备.

佩戴面具人员,必须熟悉防护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用前要作气密性检查。长管进气口,应放在上风口,离地面5厘米以上,并令人看守。使用中不准摘下面具,在酸罐内作业应穿耐酸衣、鞋。

作业中若感不适,应立即退出设备休息或就医治疗.

进入容器,禁止使用过滤式面具.

第十条 同一设备内不宜两个人以上同时作业;如必须几个人同时作业,事先应周密研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进入设备.

第十一条 进行气焊作业时,严禁向设备内排放氧气、乙炔。电、气焊工具应随人带入带出。

第十二条 设备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型安全行灯或防爆型干电池灯。 第十三条 设备内所用的工具、器具,应放置整齐;不用的材料禁止带入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内尽量避免使用油料;如必须使用时,须经本车间主任批准,用专用容器存放,禁止喷洒倾倒,杜绝火源。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油污、棉纱杂物,严防燃爆事故.

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 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

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X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 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

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 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一条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第二条 不按规定着装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第三条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第四条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第五条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第六条 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第七条 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第八条 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第九条 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第十条 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第一条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第二条 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第三条 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第四条 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第六条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第七条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第八条 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第九条 严禁吊车、叉车、铲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第十条 严禁撑伞、撒把、 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第一条 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条 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沉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第三条 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人监护。

第四条 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第五条 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六条 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第九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第十条 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第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气槽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凝,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与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但发生泄漏,必须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及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与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活好使。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第八条 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

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好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二条 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安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或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立方米,总硫量不大于400毫克/标立方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立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油化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或脱凝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过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与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检验,保证灵活好使。 第三十条 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放射防护安全规定

第一条 凡设计、安装、使用医院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能产生电离幅射的设备和装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程序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X射线机防护合格证》,无证和证件失效者不准工作。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品存放在一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收支帐目,防止差错和丢失等事故。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由仪修车间负责领取、安装.厂内新购或转让放射性元素须经主管安全的厂长批准。

第五条 在放射性工作室门口,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贮存处及其包装容器上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标志,便于寻找,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第六条 从事X射线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在工作前后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如白布工作服、口罩、胶皮手套、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等,工作结束后做好个人清洁工作。要养成良好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不用嘴吹、吸放射性物质。

第七条 进行操作前要做好准备,必要时可做预备性实验,确保操作安全。

第八条 进行放射性物质检验时,不得选择在人行道上,15米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醒目的警告标志。

第九条 从事放射性的工作人员,应间断的进行工作,不要连续工作多日,一天中也不要连续工作时间太长.

第十条 操作射线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操作技巧,达到操作准确敏捷,减少照射时间,从而达到安全防护的目的。

第十一条 直接参加X射线操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血相检查,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第十二条 放射源运输时,必须放在合格的铅罐内盖好盖子,远距离运输时必须装箱包装,专车运输,专人押运,车不准带人。

第十三条 对任意损坏防护设施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对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工作的监护规则

第一条 工业毒物液体、气体及粉尘经过呼吸道、食道、皮肤等途经侵入人体,造成对人体的毒害,极易引起中毒事故和职业病,为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做好有害、有毒气体的防护工作.

第二条 凡存在有害有毒气体的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应保证其密闭性。 第三条 加强对设备的计划检修和定期检查维护工作,消除跑、冒、滴、漏。 第四条 凡存在有害有毒气体的岗位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尤其加强工人经常操作活动的地点及泵房的通排风,保证有足量的新鲜空气。

第五条 禁止随便向空间、地面及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若生产确需排放,就应经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设备设置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第六条 进塔入罐作业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应采取措施,设专人监护,必要时由气防站人员监护。

第七条 职工应了解掌握本岗位、本工种接触到各种毒物性质,中毒症状,预防中毒的措施及急救方法等.

第八条 气体防护站应根据岗位有害物质的性质设置事故专用柜,配备事故用防护器材和个人用品,岗位上用防护器材.

第九条 每个职工都应学会防护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气防站对职工进行气体防护知识和器材使用的教育,并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防护器材安全可靠.

第十条 凡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浓度大的粉尘时,除保护面部外,还应穿戴全身防护器材。

第十一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和贮存保管工作,应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凡进入塔、罐、容器作业,必须严格办理检修证,动火许可证和进塔入罐证,经审批合格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监护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身体好的人员担任。工作前必须了解工作性质,并对检修人员指出安全要点,指导他们准备好长管式面具及有关防护器材,并佩戴好自用的防护器材。

第十四条 监护人员应检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内容包括: 1、与有毒气体的隔绝情况(断开,加堵盲板等); 2、置换分析情况; 3、温度压力情况; 4、架子走梯搭设情况;

5、安全带、安全灯及其它防护器材准备情况; 6、消防用具、工具器具准备情况; 7、工作人员对安全措施的了解情况; 8、其它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中,被监护人感到身体不适或呼吸困难时,要离开工作地点才能脱下面罩。

第十六条 长管式面具空气吸入点的选择,必须考虑风向,离地面高度和周围是否另有毒源。注意勿让泥土、灰粒接触长管入口。

第十七条 带有毒有害气体抽堵盲板时,无刺激性气体压力不得超过200毫米水柱,有刺激性气体压力不得超过50毫米水柱,温度不得超过60℃。

第十八条 在进行能放出有毒气体工作时,无关人员应离开一定距离,必要时监护人员可要求车间另派人把守毒区,以免造成与此项工作无关人员的中毒。

第十九条 监护人员必须根据情况,事先提醒工作人员不得用铁器敲打有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使用铜质工具或涂黄油的铁质工具工作.

第二十条 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应时刻注视被监护人情况,不得帮助被监护人工作而忘记自己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若被监护人发生了意外,监护人应首先给予迅速有力的抢救,同时召唤其它人,火速用电话通知卫生所。

第二十二条 被监护人违章和不听指挥,监护人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时,必须采取其它的可靠措施,经厂长同意,值班长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人方能予以监护,否则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一个监护人不能同时监护两个工作点,也不能担任多人工作的监护任务。三人以上的工作监护,应适当增加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不能担任时间过长的监护工作,有病者不能勉强坚持监护.

事故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事故柜应置于醒目\\易取和温度适宜的地方,发生事故时可迅速取用防护器材。 第二条 车间事故柜只准事故状态下抢救人员处理事故用,平时任何人严禁动用。 第三条 事故状态下动用事故柜内防护器材后应及时查封。

第四条 事故柜应作为班长交接内容之一,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一同在场查看事故柜,如发现打开应及时查明原因,每班要搞一次卫生,保证事故柜清洁。

第五条 如动用事故柜防护器材前后,均未通知值班人员或安全员,由此而造成事故状态下因缺少防护器材而发生的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班班长负责。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与消防队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事故柜的防护器材,确保其完好可靠。

人工呼吸法

第一条 凡处假死状态者,可用人工呼吸法来挽救其生命。人工呼吸法施行正确与否,关系到患者生命能否获救。因此,每个职工都应认真学习掌握各种人工呼吸法的基本要领。 第二条 施行人工呼吸法应注意事项

1、患者应放在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清净之处。

2、松开衣带,脱去妨碍患者呼吸的衣服,必要时裸露上身,但应注意患者保暖,尤其是四肢。

3、仔细检查患者胸背,上臂有无骨折、脱臼和严重烧伤等情况,再决定施行何种人工呼吸法。

4、施行人工呼吸法之前须使患者的嘴张开,消除其口中可能有的活动假牙、食物、血块等堵塞物,托起上颌或用夹舌钳,将舌头拉出口腔外,保证呼吸畅通。

5、人工呼吸不得间断,施行时压力要均匀(勿使姆指紧压心窝)动作要和缓,不可过猛,其速度应保持在每分14-16次左右,并随时注意观察.

6、在实施人工呼吸时,旁边应有1-2人替换休息。换人过程须特别注意呼吸的频率。 7、当患者发生痉挛时,应将舌头放回,必要时取下下颚.

8、在患者最初出现自主呼吸时,周围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刺激患者.

9、人工呼吸必须耐心进行到患者自主呼吸达到稳定,或经医生鉴定确已死亡为止,否则不得随意停止和中断。

第三条 人工呼吸法种类,适用范围和具体作法: 1、仰卧式(压胸)

a、范围:凡属气体中毒、触电、缢死、窒息等皆可应用此法,但对肋骨骨折、溺水的不能使用。

B、作法:将患者仰卧,四肢自然伸直,头微偏向右方。背部垫一个10—15厘米的软物,使胸部凸起,急救者面对患者,两膝跪于患者腹部两侧,两臂伸直,弯曲肘关节,将体重支于

两手上,两手拇指与四肢分开,姆指向内四指向外。(1)手指压于胸部肋骨下端,向上后方压迫,小指放在患者最后一条肋骨上。急救者应压慢收快,保持每分钟14-16次速度反复操作,直至患者恢复自主呼吸时为止。 2、自由式(牵臂压胸法)

a、范围:与前者同。但对上肢骨折和溺水者不适用,最宜用于触电急救.

b、作法:将患者仰卧,下肢自然伸直,背部垫10-15厘米软物,使头微向后垂,以免舌后垂堵塞咽喉,急救者面对患者的脚,两膝跪于患者头部两侧,以两手握住患者两臂近腕节处,将其臂拉至患者头上部,呈180°旋转,此时肺扩张,空气吸入,停放约1秒钟后,然后再将两臂屈回,用患者两臂向其胸部两侧,使胸部受压,空气流出,如此,反复施行,至患者出现自主正常呼吸为止。 3、俯卧式(压背)

a、范围:与前者同。不可用于脊部受伤患者,适用于溺水者。

b、作法:将患者俯卧,下肢自然伸直,两臂前伸过头,右臂弯曲,垫住头部,头偏右方,急救的动作要领和速度同仰卧式。 4、对口法(对鼻法)

a、范围:适用于因肋骨骨折,四肢骨折因氨、氯、硫化氢中毒引起的肺水肿,以及不能用压胸、压背法施救的患者。

b、作法:按仰卧式进行准备工作后,在患者口鼻上盖一块纱布和手帕,急救者用嘴对患者的嘴向内吹气后再向外吸气,每分钟进行14-16次。

酸、碱工作安全规定

第一条 凡从事酸、碱工作的操作、装卸、搬运、检修等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否则,禁止作业。

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

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第三条 对酸、碱设备容器、管线检修时,要清除内部的残余物料,对其中和、清洗、吹扫至无伤害作用。

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第八条 禁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

第九条 酸和水调合时,禁止将水往酸里倒,必须先装好水,然后再往水里缓缓加酸调合,以免酸溅出烧伤人。

第十条 在酸、碱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便于冲洗用的水管。HF酸区急救室要确保良好状态,各种防护、急救设施要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HF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人出入。 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厂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厂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的交叉处必须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和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的时候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 公尺以上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台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 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流。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亮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汽管和其它大量散发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扫除,如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经常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工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和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磨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

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超重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钭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性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开关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体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进行。 第五十七条 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八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五十九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场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的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毒或者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四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准使用。

第六十五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六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七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池、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的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八条 浴池应该设置沐浴,浴池经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六十九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一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的操作;

(三)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和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和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四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粉尘等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五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气体,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

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冲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六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地面上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七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七十八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七十九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一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用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二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三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四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它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产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注:本规程参考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各单位工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卫生标准,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消除和减少各种有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洗化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本单位工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者和责任人.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单位,协调各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部门(以下简称职防部门)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第六条 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企业领导职责

1、厂长对本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尘毒危害等问题。

2、分管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副厂长要经常检查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安排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组织解决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职责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颁布的加强工业卫生、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

2、制定本企业工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安排本企业各类员工的身体检查、职业病普查与职业中毒的专题调查工作,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

4、负责有毒有害岗位的确定、审查和安排职防部门进行现场化学和物理因素的监测工作。

5、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6、认真做好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员工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普及防尘防毒的科学知识。

7、负责安排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登记、统计、报告、存档等管理工作。 8、负责重点项目卫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三同时”等卫生监督工作。 9、负责协调、监督各级职防部门做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层(车间)领导职责

1、组织发动本单位员工,提出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的合理化建议,制定防尘防毒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2、教育员工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

3、制定本车间(岗位)的防尘防毒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管理防尘防毒设施,并建立使用和检查记录,保证其完好运转。

4、配合职防部门组织对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等各类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

1、工会要对本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及时反映员工意见,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

2、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及时调离职业禁忌症者,对患有职业病、经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可另行安排工作,并协助安全部门建立和完善员工健康档案。

3、设计、工程管理和施工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4、计划、财务部门对企业内加强工业卫生、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应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

5、技术部门在技术改造、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尽可能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努力加强通风排毒,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生产. 6、质量安全环保处要认真贯彻上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指示,制定本企业“三废”治理规划和环境保护制度,定期进行污染源监测。

7、机动设备部门要优先安排防尘防毒设备的更新改造,定期维修保养,加强管理. 8、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尘防毒工作。 第十一条 员工职责

1、遵守各种工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3、学习并掌握工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护及自救、互救等急救知识。 4、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 5、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根据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

范》,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粉尘作业必须按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护、密、风、管、宣、查、革)综合治理,努力降低作业点的粉尘浓度,使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屡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以及生产中出现影响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又不采取防护措施时,工人可以拒绝操作,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不得将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尘毒作业,转嫁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治措施。今后凡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转嫁尘毒危害,未向承包单位说明危害情况的,应对发包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并要事先报告安全部门,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允许停运或拆除,否则安全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第十九条 凡参加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二十一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在其他有害因素(高温、腐蚀性介质、噪声、射线等)条件下工作的员工,必须有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

特点。

第五章 健康监护

第二十四条 健康监护是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接触控制)和职工健康调查(医学监护 )、监视和监督。公司按规定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做好员工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接触控制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六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执行。在该文件中未作规定的,按原中石化总公司《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规范职业病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确诊后须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企业和患者各保留一份. 第三十条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企业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三十一条 被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资部门鉴定取得伤残等级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管理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部门对工业卫生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中。

第三十四条 尘毒等有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在一、四、七、十月的每月十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并向被监测单位和员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最近一次的监测结果和监测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一般为每季一次,重要工作场所和具有高度危害的有毒有害因素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三十七条 除按卫生部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三日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及急性职业中毒患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领导应带领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初应制定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年终有专题总结,并同时做好工业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总结计划要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及地方等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

管理.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各级仓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厂一级库存量为全厂各单位化学危险品一个月用量总和; 2、各车间(所)二级库的储存量为15天使用量;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储存量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第七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保管,由保卫、安全部门按规定监督。 第十条 贮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于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包装过剧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在保卫部门专人监护下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 报废的剧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处理,必须予先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制订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处理,并经收缴部门检查认可.

第十四条 科研部门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贮存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

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车间必须建立13本安全台帐、4个档案和一本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事故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消防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事故预案台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安全评价台帐、安技装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火票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双杠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帐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车间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厂安全组织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并填写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组成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处长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车间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车间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从事“四新”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帐。按照中油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治理台帐

事故隐患治理应按公司、厂、车间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在产权车间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车间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方案、定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资金来源)。

第八条 事故台帐

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厂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车间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车间发生的人身、火灾、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风、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帐登记)、生产事故(包括跑、串、冒油事故,切断进料事故,生产指挥失误,生产操作失误等,凡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均应上帐登记)以及其他事故。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

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名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预案台帐 记录事故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

记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员情况,走动式巡检情况,危险点分布平面图。 第十五条 安技装备台帐

建立安全阀、联锁、阻火器、呼吸阀、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烟雾报警器台帐,记录安技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档案

每季度开展一次动态安全评价,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火票档案 保存一年的火票存根. 第十八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习资料.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 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

第二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予以50元的罚款,对单位予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单位0.5分.

1、不准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2、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必须大于3米;

3、不准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禁止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5、不准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6、车工、刨工不准戴手套作业,车工操作必须佩带防护镜; 7、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不准站人;

8、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不准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9、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技术考核不合格者独立顶岗作业; 10、禁止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11、不准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12、生产现场女职工披肩发不得露出工作帽外; 13、不准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14、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15、在易燃易爆区作业,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照明; 16、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

17、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要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18、进入检修、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给予罚款100元,对单位予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领导责任者要追究行政责任.并扣单位1分。

1、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2、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3、没办理作业票严禁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4、机动车、内燃机车,必须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要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6、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装;

7、严禁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8、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9、不准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 10、装置正在使用的安全阀,保护阀必须全开;

11、必须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12、在厂内骑车时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13、严禁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14、通勤车上线时,不允许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火票,监火措施要得当,动火手续齐全,监火人到现场,对违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处理.对单位扣1.5分.

第五条 禁止职工携带烟火入厂和在厂内或厂外禁烟区(含厂门前)内吸烟,对违反者罚款15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领导干部就地免职。扣单位2分。

第六条 日常安全管理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经济处罚,并扣单位0.5分。 1、上岗作业职工,不熟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一次扣罚当月奖金10%; 2、周二安全活动日,每少活动一次,对周二不搞安全活动,弄虚作假编写安全活动记录

的单位,每发现一次扣单位奖金100元;

3、安全基础台帐记录不及时者,给予100-300元的处罚。

4、安全工作管理不善或受到厂级以上(含厂级)批评的单位,罚款100-500元。

放射源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洗化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项目或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在开展工作前,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要存放在专用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要害部门管理。

第六条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场所和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防护区。

第七条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均要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九条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

第十条 因故不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将放射源妥善处理,并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防冻防凝安全规定

第一条 全厂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防冻工作,落实防冻安全措施,建立防冻巡回检查制,并明确检查内容。

第二条 停用的设备、管线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好盲板,并把积水排放、吹扫干净。露天闲置的设备和敞口设备,防止积水积雪结冰冻坏设备。露天设备须增加巡回检查及盘车次数。

第三条 凡生产和生活及临时停运的设备、水汽管线、控制阀门要有防冻保温措施,存水排放干净或采取维持小量长流水、小过汽的办法,达到既防冻又节约的要求.停水停汽后一定要吹扫干净。

第四条 低温处的阀门井、消火栓、管沟要逐个检查,排尽积水,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五条 严寒季节应加强对电源电线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第六条 凡停放在室外及无保暖措施室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将水箱内的水放干净。消防车、救护车应确保完好,下雪结冰期间出车一定要安装防滑链条。要组织力量及时清除积雪,首先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

第七条 存放精密仪器、仪表、化学药品的房间,应指定专人调节室温,搞好防冻工作。 第八条 严禁用高压蒸汽取暖,严防高压蒸汽串入低压系统。高、低压蒸汽回水管不准互相串通.蒸汽取暖的暖气片管线上要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暖气片要通汽试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对已经冻结的铸铁管道、阀门等不得急剧加热,只允许用温水或少量蒸汽缓慢地解冻,以防骤然受热损坏。

第十条 各种排水应排入下水道或不影响车辆人员通行、不影响施工的地方。有人通行的架空管道和屋檐下的冰溜子要随时打掉。

第十一条 凡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清除工作场所所有的积水、积雪、积冰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对临时建筑物,特别是板棚房,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及时清除屋面积雪。 第十三条 注意原料油、燃料油的库存动态,努力保持产品出厂渠道。 第十四条 加强报告制度,有情况应立即汇报领导和上级部门。

进入生产装置、检修施工现场的有关安全规定

为确保职工安全,减少人身事故的发生,对进入生产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二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及检修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对不戴安全帽者按一般违纪处理,扣单位0.5分,外单位施工人员按《安全协议》或《洗化厂职工行为管理规范细则》处罚。

第三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必须按规定着装,带好劳动保护用品,对各种生产检修所用机具、设备、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认真检查,否则不准进入现场。

第四条 进入200#酸区人员必须经生产分厂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必须配装阻火器,办理进界区通行证,违者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严禁自行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对违反者罚款50-100元。

第七条 手推车进入生产装置区、检修现场,必须征得车间同意,并将手推车停放在指定的工作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第八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动火,要严格按着中石化总公司的《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作业有权制止。

装置检修及开停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检修装置在检修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从装置停工-退料-吹扫-检修-水试运-开工的全过程、全方位抓起,禁止污染物违章排放。各生产装置停工扫线过程中,对塔、容器、热换设备、贮罐、管线机泵等内残存物料安排退路,禁止排入下水,如确实需要提前二天征得质安环处同意,否则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要求处罚. 第二条 各生产装置在停工,开工过程中,凡有蒸汽、净化风、非净化风等放空的地方,必须使用消声器,对确实没有条件使用消声器而又需放空设备。需质安环处同意方可放空。 第三条 装置检修要把环保设施列入检修计划进行同步检修、同步开工,若配套的环保设施检修质量不合格,原则上不准开工,直至合格为止.

第四条 装置检修时对本装置环保分级控制的采样井井盖修补好,气相采样样口安排得当,做到采样安全、方便,若不具备监测采样条件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单位,不予监测责任自负,由于不能正常监测,对应监测的项次而没有监测的按不合格项次计算合格率。

环境保护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建的防治污染设施,在试运正常,取得充分数据的情况下,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被验收单位要提出包括工艺设计、设备性能、施工质量、试运情况、处理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书面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条 凡经鉴定验收合格的设施需设固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卡片和工艺纪律,建立技术档案,定时监测和考核,加强维护和检修,保证和检修装置同时运行。凡因各种原因,需停运防治设施时,事先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不准无故停运和偷排偷放污染物。

第三条 建立防治污染设施的汇报制度,各生产单位向厂调度汇报生产的同时,必须汇报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认真执行调度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因设计不合理,技术设计不过关,而失去防治能力,需停运、报废和拆除时,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批准,不准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生产装置为:

1、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剧毒、临氢、烃氧化等工艺条件下运行的装置。

2、在生产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生产操作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其他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部位为:

1、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介质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火灾、爆炸和化学品中毒的罐区、仓库、装卸站台、油品交接站、洗槽站、大型加油站等场所。

2、 对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

第四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实行公司与厂两级管理以及厂、车间和班组三级监控。

第五条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事故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管理要求

1、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要进行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厂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建立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生产、安全、机动等部门和车间要分别建立检查管理档案,严格执行立案、销案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认真记录并存档。

3、明确并不断完善机、电、仪、管、操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质量安全环保处等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规范监控体系,按照定点、定时、定部门、定人员、定责任的原则,对各危险点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

5、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工程师。

6、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管理,执行《领导干部承包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7、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监控要求 1、厂级监控要求:

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等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管理要求,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进行安全监控管理。

(1) 各种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要求。

(2) 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

(3) 仪表“三率”达标,电气“三三二五”制度执行严格.

(4) 各类安全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安技装备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消防道路畅通。

(5)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车间级监控要求:

(1) 确认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 技术管理人员每天要至少两次上岗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4)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要求精心操作,操作达标率要求达100%。 (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对危险点、毒点进行巡检,交接班记录中要有危险点、毒点运行情况.

(3)及时报告险情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厂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价(评估),制定、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厂每半年对事故预案进行一次实际演练,车间每月开展一次演练,使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各岗位人员会识别并按岗位职责和预案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

避免事故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和执行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避免事故奖励办法》的精神和规定,合理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奖励避免事故和在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有功人员,特补充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办法

1、 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及时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者。

2、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

经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应同时追查造成“四超”的责任者,并将处理意见和奖励意见同时报安全管理部门.

3、本岗位人员发现设备脏、松、缺、乱,漏等缺陷,属正常工作,不属奖励范围。若被其他人员发现,经主管部门审批报给予奖励,主管部门应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4、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者,给予奖励:

⑴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了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者。 ⑵发现在用施工机械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者。

⑶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如压缩机撞缸,出入口管线破裂等)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者.

⑷发现容器跑、冒、漏者。

⑸发现违章设计、违章施工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者。

⑹发现违章操作、违章动火、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或报告安全部门者。

⑺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他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及防火堤并报告安全部门者。

⑻发现或消除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公用系统故障(如停水、停电、停风、停气)应按操作规程处理,不属奖励范围,其中符合第4条规定的应予以奖励。

6、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给予奖励。

7、所有避免事故在申报和奖励的同时,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追究造成隐患的责任人员,并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试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奖励分三等级。

(一)一等奖条件与奖励标准 1、一等奖条件

⑴无论岗位与非岗位人员避免一次有可能造成上报总公司级的一般事故。[HB4] ⑵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2项者(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 ①高压〉10Mpa。 ②中压≥1。6Mpa。 ③剧毒或一级毒品。 ④有毒或二级及其以下毒物。

⑤闪点在28℃以下之易燃物(如液化气、丙烷、丁二烯、氢、汽油、丙酮、丁酮等)。 ⑥闪点大于28℃,但操作温度已达其自燃点的。

⑦公用工程系统重大隐患如不及时发现将造成装置停工停产的。 2、一等奖奖励金额

⑴避免发生上报总公司级的一般事故,视情况奖励个人500-2000元。 ⑵避免发生上报总公司级重大及以上事故,视情况奖励个人2000-20000元。 (二)二等奖条件与奖励标准 1、二等奖条件

⑴无论岗位与非岗位人员避免一次有可能造成上报分公司级的一般以下事故(未达到上报总公司级的)。

⑵所发现事故隐患同时具备下列工况中二项者(非岗位人员发现一项即可,本岗位人员发现一等奖工况中一项者).

①中压(1。6MPa)

②闪点28℃-45℃(如煤油)。 2、二等奖奖励金额

避免发生上报分公司级的事故,奖励个人300-500元. (三)三等奖条件与奖励标准 1、三等奖条件

⑴无论岗位与非岗位人员避免一次不具备一、二等奖励标准的事故隐患.

⑵发现闪点≥45℃的介质泄漏者(如柴油、重油、润滑油及相应组分沥青、石蜡、糠醛等)。

2、三等奖奖励金额

避免上述奖励标准事故者,奖励个人100-300元。

(四)发现火情或 “三违”发生,并报告安全及消防部门者,视情节给予二至三等奖励。

(五)对在事故发生时指挥得当,奋勇抢险的集体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二至三等奖励。 (六)对在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上,提出合理建议和改造方案,并被采纳者,视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 2、按事故分类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由主管部门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签署意见。

3、300元及以下奖励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主管生产厂长审查批准;300元及以上奖励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厂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奖励资金由厂安保基金或其它资金中支付.

5、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制定并负责解释,并将奖励情况在安全奖惩台帐中备案.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LEC值 1 2 3 4 5 75000以上 7501-75000 751-7500 321-750 320以下 隐患级别 国家级 总公司级 公司级 厂级 车间级 管理单位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 分公司 厂 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第一条 生产使用氢气,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实施.

第二条 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第三条 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第四条 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第五条 使用氢气,要坚决执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制度。

第六条 外购氢气的单位,必须严格氢气进出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第七条 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充罐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品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第九条 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第十条 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必须暂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企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以下简称“安技装备”)的安装率、使用率和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技装备是指石油化工企业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灾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并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直接目的而设计、安装并使用的设施、设备。

安技装备的分类见附件:安技装备分类表。

第三条 安技装备实行公司(总厂)、厂、车间三级管理,专业管理按现行管理体系不变。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其安技装备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原则,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安技装备,安技装备所需资金应纳入投资额内予以保证。 第五条 设计部门的任务:

1、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含主要辅助系统)的设计时,应保证安技装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有关安技装备的设计方案和选型等,应征得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机动、工业卫生部门的意见.

3、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标准、规定,选用安技装备,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要求,在防爆场所使用的安技装备(仪器、仪表等)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使用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第六条 工艺技术部门的任务:

1、严格执行安技装备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安技装备.

2、负责安技配套方案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主持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机动部门的任务:

1、建立完整的安技装备档案、制定安技装备的检修、维修、保养及更新标准。参加配置、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审查。

2、负责组织安技装备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安技装备年(季)度检修计划的制订及审核;负责安技装备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把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列入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实做到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3、认真慎重的编制或修订与安技装备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接触和使用安技装备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安全技术部门的任务:

1、建立完整的安技装备台帐,把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列为安全检查内容.

2、参加安技装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用前的验收检查,对安技装备的造型和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参加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审查并备案;负责对安技装备的审查并备案;负责对安技装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 3、在发生事故时要检查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 第九条 消防部门的任务:

1、负责安技装备中消防设备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消防设施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更新的审查备案,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档案。

2、定期开展对安技装备分类表中的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完好。 第十条 供应部门的任务:

在计划、资金、采购等方面必须保证安技装备(特别是进口安技装备)的备品备件供应。 安技装备的采购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购。凡采购的安技装备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任务:

1、认真制订安技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技装备的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及临时停用安技装备。

2、定期对安技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使用安技装备的有关人员组织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3、对没有或达不到安技装备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任务:

负责对承建项目的安技装备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承建项目投料生产前,必须保证安技装置齐全、可靠、完好。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技装备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安技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安技装备失灵,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安技装备分类表

类别 种 别 项 目 1、联锁 2、管道 3、储罐阻火器 4、车用阻火器 A 一、自动保护设备 二、阻火设备 预 三、安全封断设施 5、水封井 6、水封罐 7、气封井 防 四、防爆泄压设备 事 五、冷却设备 六、静电消除设备 故 设 七、其它 8、液封井 9、安全阀 10、防爆片(膜) 11、防瀑门(窗) 12、呼吸阀 13、喷淋水 14、静电消除设备 15、手提电动工具触电保护器 16、射线防护设施 施 B 八、防止火灾扩大设施 防止 事故 扩大 事故 十、可燃气检测报警仪 24、便携式(泵吸) 25、便携式(扩散) 26、固定式(泵吸) 十一、氧气、月毒气、放射源检测报警 十二、静电测试仪器 27、固定式(扩散) 28、O2、CO、H2S、HF等 29、电荷密度计 30、静电电压表 23、中和冲洗设施 九防止中毒设施 17、防液堤 18、防火(爆)墙 19、水幕 20、汽幕 21、防毒装具 22、各类氧呼吸器 十三、火灾 31、烟雾检测报警 32、火灾监视器 十四、漏油检测报警器 十五、消防车辆和设施 33、固定式 34、消防战斗车辆 35、消防辅助车辆 36、消拖两用艇 D 十六、其它消防设备 设 备 37、消防水池 38、消防水泵房 39、消防栓 40、固定式消防炮 41、固定式消防站 42、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上) 43、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下) 44、手提式灭火器 45、车推式灭器 十七、消防人员装备 46、隔热服 47、呼吸器 E 安 十八、通讯报警设备 48、无线电话 49、对讲机 50、有线报警 十九、教育设备 全 专 用 通 讯 51、摄像机 52、录放像机 53、电视机 54、投影电视 55、编辑机 56、放映机 57、照像机 58、投影机 59、幻灯机 60、录音机 教 育 设 备

61、计算机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有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第四条 对所属处、室、车间的安全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或互查.以安全检查为重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厂每季一次,处室每月组织一次,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班组进行日检。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遵守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泄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署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2、节日前检查

节日前对保卫、安全、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企业每年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用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液化气系统等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 第九条 全厂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并抄送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十一条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五定”、“三不交\"。“五定”是定临时防护措施、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定资金.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厂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十二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位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必要时经主管安全的厂长签署后发出,整改部门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单要存档、备查。

装置停工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厂长批准,严格执行。

第五条 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工厂要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大会,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第六条 外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条款,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工厂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监督检查。

第七条 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性工作。

第八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放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实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九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

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流程图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第十一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请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二条 打开设备人孔时,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定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栓全部拆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十三条 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明沟、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

第十四条 生产与检修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经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

第十五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施工动火必须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火票,严格审批手续。 3、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应符合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4、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 5、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必须严格按《车辆十大禁令》执行。

第十七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下槽、堤水井内)作业,必须选配适合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进入设备容器内检修作业的安全规定。

1、进入塔釜、储罐、槽车、容器及下水井、地坑、炉膛、烟道或其它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2、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严格做好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 3、进入下水井、地槽、设备、容器内作业,必须指派专人现场监护。

4、进入带有转动机械设备内检修的,必须先切断电源,取下保险器,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

5、进入设备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严防遗漏在设备内部. 6、在设备内动火时,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执行。

7、在设备内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或配戴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或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 8、高塔型设备内检修作业,要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所系安全带绳头由塔外监护人掌握,及时取得联系。

9、设备内工作的照明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装设漏电安全保护器.

10、在清理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1、进入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轮换休息。 第二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检修中的起重吊装作业,应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重大、复杂的吊装工程(不停车的技措、扩建、改建工程及检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施工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使用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

4、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索具等要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实验。

5、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吊装锚点.必须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6、起重吊装的绳索不得影响交通及高压电器设备的安全。起重臂、绳索、起吊物件下边不准站人或人员行走。

7、起重吊装工作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卷扬机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其设备相连接的物件。 9、因吊装工作拆开平台格字板的地方,要有明显的标志,作业结束后要马上恢复。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在离坠落平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

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高空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身体检查合格。

4、高处作业禁止从上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负责看管。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顶施工,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气体逸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在六级以上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8、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方工程的安全规定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执行。

厂内动土施工,应事先办理施工动土证。施工单位应根据厂方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厂方核实、签发动土方案、安全措施,由厂方核实、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等发生损坏事故。施工余土必须马上清除平整.

第二十三条 在检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查或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

第二十四条 在检修期间要保证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备好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与生产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有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内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并有检修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生产负责人按开工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做好系统开车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 进行全面检查,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在装置开工前,必须按工艺变更情况和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修改规程,并对岗位工人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传动设备单体试车,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一次开车成功。

第三十一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所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生产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三条 系统开车,由生产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各工序保持密切联系,按顺序开车。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

第三十四条 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检验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可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第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 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第十二条 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第三十条 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劳字(1988)48号文件,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强化洗化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工程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渠道,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保证投产后有良好的工作条件.

1、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和尘毒造成的危害做出分析和说明。

2、财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时,与对主体工程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所需资金、应纳入投资额内、予以保证。

3、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的内容和结论,并将结论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4、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

5、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详细设计),应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和内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依据和变更后的实际情况报审核批准单位批复备案。 6、建设项目的生产准备应与施工同步进行,及早制订试车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培训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

7、建设项目的投料试车应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料试车。

8、建设项目在经过试生产提交国家或上级部门验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验收程序.

9、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条件检查和试生产考核后验收(以下简称全过程)时,应通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参加,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0、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审查批准的文件或形成的会议纪要,凡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的,应由安全处统一归口上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对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内容和投资一并纳入计划上报。

2、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会前30天,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

3、初步设计审查会前30天,向上级安全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4、按《暂行规定》向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5、在试车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组织开工条件安全大检查,确保试车安全进行。

6、建设项目经过试生产考核,在竣工验收前30天,按照《暂行规定》填写竣工验收审批表和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第五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职业安全卫生可靠性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上报的审查项目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查表。

3、在初步设计中,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充分考虑到生产安全与预防职

业危害的要求。

4、在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阶段,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的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如有变动,应取得批准实施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投料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确认,其条件是:

1、装置内主要交通干道应畅通无阻,临时设施工棚一律拆除,装置内外地面平整、清洁。

2、施工结束,符合施工图设计,不留尾项.所有设施、管线、容器均需进行严格试压、试漏。封闭前,其内部要严格检查,清理干净,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符合开车需要。 3、锅炉压力容器和放射源已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使用合格证。

4、根据规定建立各类专业档案(包括各种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图纸技术资料齐全。

5、所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经校验,记录齐全. 6、避雷、防静电系统完好,测试符合要求.

7、消防器材和设备符合设计规定,道路畅通、水量充足、水压正常、满足灭火要求。消防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8、厂内通讯系统投入使用,优先保证生产指挥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防护系统畅通。 9、仪表联锁,可燃气体检测仪表和其它各种检测仪表已联校,调试完毕。 10、有毒、有害岗位防护用品和防护器材应配置完备,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11、职工入厂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要适当安排就业岗位.

12、岗位工人已进行了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安全操作法的培训,考试合格。特殊工种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作业。有毒、有害岗位,要进行防毒、防害及救护等专业培训,经考试

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13、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形成网络。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其依据是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当时的国家标准,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安全系统满负荷生产考核,考核生产能力指标的同时,考核安全卫生及消防设计,必须达到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对检查和标定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尽快明确整改的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和整改措施。

3、验收前要组织自检、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考核,标定数据应齐全、准确,并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可.

4、竣工验收报告应分别有安全、卫生、消防专题报告、附表和附图,内容应包括:主要不安全部位及因素,防护措施,试生产暴露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故统计,安全评价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要求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在组织审查时,对内容不全的应不予审查。

2、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审批表,对内容不全,不符合《暂行规定》的项目,应限期上报材料,待符合要求时再组织审查。

3、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结束后,拟批准下发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结论性评价,建设项目未经上级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批复。

4、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投入生产,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否则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造成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5、建设项目经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办法按审批分工权限执行.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验收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应限期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6、对在试生产阶段暴露出的问题或与新标准有差距的项目,应统筹安排,落实整改.

设备管道吹扫置换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条 凡存放过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及管道,在检修或动火前,必须排尽物料,吹扫、置换干净,分析合格。

第二条 置换前须制定吹扫、置换方案,必要时应画出吹扫流程图,防止遗漏,杜绝死角。与生产、贮存设备连接处,除关死阀门外,必须堵严盲板,挂上标志,隔绝物料来源. 第三条 排放燃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要求:

1、低沸点易燃液体(如液化石油气、正戊烷)及可燃气体,应尽量排入火炬管网,不得已在高点排空时,应缓慢进行.30米内禁止检修及动火。并注意风向,防止吹入明火生产区。

2、严禁排向地面、雨排及化污井内。

3、HF、H2 SO4 、NaOH、KOH等酸、碱液体,必须排入中和池. 4、热油必须冷却后才能排出系统,放入干燥的容器内。 5、如用胶管排泄物料,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放射性物质应用铅罐移出,存放于安全地区,加铅板封蔽。 第四条 在设备外部检修、动火时,设备的置换要求: 1、氢气系统应用氮气置换干净。

2、烃类系统,应用蒸汽吹扫,必要时应加水通蒸汽煮及冲洗,冲洗残液应放入化污井内。应注意,有沉积物存在时要加强吹扫蒸洗,或采取可靠措施后另行人工清理,直到干净为止。吹扫结束,应打开低点导淋,进行全面检查。

3、有HF的设备管道,不宜直接用水、蒸气冲洗吹扫,应用氮气置换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条 在设备外部检修、动火,须检测的项目:

1、设备内部气体取样分析: 含氢<0。5%(体积) 含有机物<0.2%(体积) 有机物加氢<0.2%(体积)

2、环境测爆合格。必要时应分析环境有毒物质,含量应符合工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 若需进入设备内作业,则经氮气、蒸汽吹扫合格的设备管道,还必须通入空气再行置换。

除做设备内部的可燃物分析外,还须分析含氧气量在20-21%,分析有害物质符合工业卫生标准。需要时应做连续分析。

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第七条 对动火、工业卫生检测的取样及分析的要求: 1、取样点由生产车间指定,应选在置换系统的终点。

2、取样要有代表性,氢气应在设备的高点,有机物及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应在低点取样.环境检测时,特别要检测井、沟及临近设备、管道的密封点。 3、取样时间,应在置换结束20分钟以后及检修、动火前二小时进行。

4、分析应快速准确,将结果填在进塔入罐证、动火证上。将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票、火票后,写明取样时间,分析者签字。必要时应存样待查。

第八条 凡无法达到上述隔断、吹扫、分析要求的设备管道。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生产厂长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才可进行检修。

第九条 检修完毕的设备管道,并导入氢气、烃类等易燃易爆性物料之前,必须通入氮气置换,待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导入物料。 系统导入物料之前,允许含氧量:

1、烷基苯装置加氢、脱氢系统含氧<0.5%(体积);

2、氢气系统含氧<0.5%(体积);

3、液化石油气、汽油、苯、煤油、轻蜡等烃类系统,含氧<1、0%(体积)。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1-30MPa(表压),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不包括:盛装溶解乙炔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和机器设备的附属瓶式容器。

第二条 气瓶出厂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有专人保管(自产气气瓶合格证由气体车间保存,外购气的自备气瓶由供应科保存).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设计材料选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 第三条 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第四条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第五条 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六条 各种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气瓶,每三年检查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查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查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外购气的气瓶检验要求按充气单位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项目包括: 1、内、外表检查;

2、水压试验。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同时做容积残余变形测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测定气瓶壁厚: a、高压气瓶的容积残余变形大于6%; b、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过5%; c、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七条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方法、要求和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2要求办。

第八条 气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压使用或报废: 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报废;

2、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量)不能按原设计使用; 3、高压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

经检验降压或报废的气瓶,应由检验单位打下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应将降压或报废的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九条 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厂名、气瓶编号、制造年月、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充气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同意的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气瓶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冲击、碰撞;

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一般不少于0.05MPa(氧气瓶应不少于0。203MPa),并旋紧安全帽,标上已用完的记号;

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第十二条 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第十三条 贮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转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贮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贮存限期;

4、贮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我厂气瓶管理的暂行规定:

1、自产气用气瓶的统一编号、建档,气瓶数量的分配和气瓶的充装管理,由研究所负责办理.并结合我厂情况按上面一至十条规定,制定自产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气瓶管理的细则,报机动工程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执行; 2、外购气的气瓶由供应处登记、建帐和发放管理;

3、使用、运输和贮存气瓶的单位,应根据上面十一至十三条规定,按气体的性质,除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外,还应制订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报机动工程处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执行;

4、装有压缩气体的钢瓶(如氧气瓶等),禁止放在实验室内,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

生活用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已损坏的电线、开关、插销等应立即更换或修理,不将就使用.

第二条 屋内电线太乱或发生问题时,不能私自摆弄,应找电气承装部门或电工修理。 第三条 拉铁丝搭东西时,不可碰到附近电线;衣物、毛巾等严禁晾搭在电线上,厨房用火或冬季取暖用火炉及其烟囱应远离电线。 第四条 上房晒东西,注意勿碰电线。

第五条 屋内电线和进户线要架设牢固,以防被风吹断,发生危险。

第六条 外线折断时,禁止靠近,更不能用手去拿,应派人看守现场,并赶快通知电工修理。

第七条 教育儿童不要在电线旁放风筝,以防风筝挂到电线上出事.

第八条 架设收音机、电视机天线不可靠近电力线,防止天线被风刮断,在电力线上发生危险。

第九条 广播线、电话线等弱电线路禁止和电力线混在一起,防止因绝缘不良而发生危险.

第十条 灯头用的软线不要乱拉,灯头距地面不可低于2米。严禁将灯具、电线绕在铁丝上或挂在金属管、金属架上。

第十一条 电灯开关最好用拉线开关,地面潮湿的房间内禁用床头开或灯头开关。 第十二条 螺口灯头的螺丝口露在灯口外面时,应安装灯罩或保护圈。更换螺口灯泡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灯泡不准靠近纸、布和其它易燃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用湿手、湿脚去开关或触摸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 大扫除时不准用湿抹布擦拭电线、灯头、灯泡、开关、插销等,用水冲洗地面时须注意地面的电线、插线板、落地电扇底盘引接线等,严防进水受潮、漏电伤人。 第十六条 在移动台灯、电扇、收音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电扇、电熨斗、洗衣机等金属外壳的家用电器,若无可靠的保护接地线或无安全插头、插座,严禁使用。

第十八条 电扇的绝缘阻值要求不低于0。5兆欧,无扇叶保护罩或护罩不完善的电扇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对多用移动式的插线板及导线,应放在妥善适当处,防止小孩玩弄。 第二十条 保险盒要完好,保险丝熔断时必须及时查找原因,换上符合规格的保险丝,切不可任意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第二十一条 注意不让小孩玩弄电气设备,教育小孩不要玩弄家用电器,不要攀登或摇晃电线杆。

第二十二条 非电工不得拆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家用电器有了故障时,如不懂得修理技术,应请会的人协助或送修理部门,防止因检修质量不佳而漏电,造成触电危险。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摆弄电度表;必须杜绝偷电行为,以防触电事故、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若发生人身触电或电气着火时,应保持镇静,不要惊惶失措。一般情况下应迅速切断电源后再行抢救。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一条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私自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厂。 第二条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第三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第四条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第五条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第七条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第八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作业。

第九条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条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 爆设施。

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第一条 按时检尺、定时检查、认真记录。 第二条 油品脱水、不得离人、避免跑油。 第三条 油品收付、核定流量、防止冒串。 第四条 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第五条 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使用。 第六条 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第七条 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第八条 贮罐加温、不得超标、防止突沸。 第九条 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凝冻。 第十条 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第一条 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搅拌.

第二条 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第四条 不准从罐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装油品。 第五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是不得在该区内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第六条 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温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第七条 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第八条 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第九条 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第十条 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除静电措施。

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通过接地的方法可将带电物体上的静电荷较迅速的引入大地,从而导除了静电荷的大量积聚.在易燃易爆场所,凡能产生静电的金属容器、输送机械、管道、工艺设备等应接地;输送油类等易燃液体的管道、贮罐、过滤器及其它的有关金属物体或设备应接地;处理可燃气体或物质的机械外壳及一些金属设备应接地;装卸油站台、油品车辆、铁路轨道、浮顶油罐应接地;采用绝缘管道输送物料能产生静电的,在管道外的金属屏蔽层应接地,最好采用内壁衬有铜丝网的软管,并接地.

第二条 油罐罐壁用焊接钢筋或扁钢接地;注油金属喷嘴与绝缘输油软管先搭接后接地;铁路轨道、输油管道、金属栈桥和卸油台等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在每隔50米处接地;输油软管或软管上缠绕的金属件应接地;油罐的输出,入油管间有一定的距离等,应先用连接件搭接后接地;在易燃液体注入容器时,注入器(如漏斗,喷嘴)应接地。 第三条 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室外贮罐体如已有防雷接地,并互相有可结的电气连接,可不另装静电接地。每个贮罐应有2处以上接地点,间距不得大于30米,接地点不应设在进液口附近。

2、地上或地下敷设的可燃、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米处均应设置接地点,车间内管道系统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3、两平行管道间距小于10厘米时,应每隔20米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结构或设备与管道

平行或相交间距小于10厘米,也应跨接,可用ф10毫米的圆钢件跨接线。 4、搭接线或螺栓连接处,其接触电阻不应超过0。03欧,并应采用铜片包垫。 5、如独立设置防静电接地时,与防雷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与易燃易爆物排出口也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

6、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

7、设备、管道连接的跨接端及引出端的位置,应选择在不受外力损伤,便于检查维修且能于接地干线容易相连的地方.

8、在土壤中有强烈腐蚀性的地区,应采用铜或镀锌的接地体,一般铺设在地下的接地体不宜涂刷防腐油漆。

第四条 采取等电位措施,以消除各部份之间的电位差。装卸油品的鹤管与槽车,铁轨与铁轨,管道与法兰之间应装跨接条,以消除两者间的电位差,构成良好电气通路,防止发生静电放电火花。装卸油区的铁轨应与外界铁轨绝缘.

第五条 汽车槽车应带金属链条,一端与槽车车体连成通路,另一端与大地相接触。 第六条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及在输送可燃性固体、可燃性气体及易燃液体的设备上,应采用直接轴传动,不宜用皮带传动,若必须使用皮带时,则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甲、乙类油品输送、调合过程中进行油罐的采样和测温工作,油槽车的检尺测温也必须在静止2分钟后进行。

第八条 不准用两种材质的检测、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凡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的测温采样器,必须用金属导线作绳索与罐体进行接地,采样时不得猛拉快提。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的油罐,不准将绝缘体管缆伸入罐内。金属导管进罐部份必须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均应做接地连接。

第九条 限制易燃、可燃液体量,可大大减少静电的产生和积聚,轻质油的输送速度,当管径为4英寸时初速应不大于1米/秒,当其入口管浸没后流速应不超过4.5米/秒,其余管径应满足于V2D≤0。64的关系,式中V为流速,D为管径。

第十条 不准用压缩空气对甲、乙类油品进行调合、搅拌和扫线,进行丙类油品的调合、搅拌时,其中若有一个单位组分闪点小于60℃时也禁用压缩空气。

第十一条 丙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 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3。5公斤/平方厘米,从工艺上缩短调合时间,注意油品温度。

第十二条 严禁在装置区和罐区灌装油品,液化气罐瓶站的地面应敷设导电橡胶板面. 第十三条 轻质油品槽车换装其它油品时,必须清扫干净。油罐装油前应将其底部积水或其它杂质除尽,油罐液体表面不能飘浮任何杂质.油罐不准使用浮动式的水准指示器。 第十四条 严禁甲、乙类油品从罐上部收油,用大小鹤管装油槽车时,宜采用液下装油以防喷溅.

第十五条 防静电接地不得同一类防雷设施的接地极共用,也不允许用三相四线制中的零线代替。每年进行一次防静电接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填写卡片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进入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岗位前,应首先清除人体所带静电,可抚摸接地的金属板、棒等后再进入,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也不得用化纤抹布拖擦油罐和槽车。

第十七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至易产生静电的场所,以免遇静电放电火花引起燃烧和爆炸。

第十八条 在有爆炸性混合物存在的危险场所,可使用通风装置,及时排出爆炸混合物。也可在危险空间充填氮气和二氧化碳,依靠他们隔绝空气或稀释爆炸混合物。

第十九条 尽可能用导电物质代替不导电的易燃易爆物质,如可用碱水代替汽油作洗涤剂,或在不导电物质中添加导电性物质,如在汽油中加入0.05%的油酸镁或掺入其它防静电剂.

生产中扩建施工安全规定

第一条 生产区域与基建区域应明显的隔离,基建扩建工程距生产设备、容器、管线20米内施工焊接时,应按厂检修动火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二条 基建、扩建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手续,经厂长、机动工程处、生

产车间、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具体落实了安全规定后方能进行施工。

第三条 生产车间与基建、扩建工程单位双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第四条 基建、扩建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应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安全规定,熟悉所在生产车间各种易燃、易爆等物料的性质,禁止乱动设备、管线、阀门等,以免引起事故. 第五条 生产车间要给基建、扩建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搞好相互间的联系工作,遇放空、冲洗管线设备或处于事故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工作。

第六条 扩建与生产管线碰头工作,必须在一切扩建动火施工工作结束后进行,每日施工前必须有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动火拆除旧有设备、容器、管线时,须经生产运行处统一安排进行. 第八条 在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时,可经双方安全人员协商解决或由上级审核裁决。

第九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环境时,应学习掌握气体防护知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阻碍厂区交通时,必须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挂上警告牌,夜间挂上安全红灯。

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急救规则

第一条 发现有人中毒或受其它伤害,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卫生所.

第二条 救护人员佩戴好自身的防护器材,以两人为一组相互照顾,进入毒区抢救中毒者。如进入酸区,必须穿戴好防酸衣靴和手套

第三条 迅速将受害者抬到空气新鲜,温度适宜处,解开领口、腰带,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清除呼吸道异物,注意保暖,根据毒物的性质和中毒的程度予以急救。

第四条 受害者在塔、罐、容器内部中毒,如一时难以救出,应先给其戴上防护面具,以防进一步中毒,再设法和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急救。

第五条 在发生多人中毒和伤害时,救护人员须听从当班负责人统一指挥,在处理机器、设备事故时,必须听从车间意见,不得瞎指挥和擅自操作,以防事故扩大.

第六条 在抢救工作中,救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自己使用防护器材情况,若感到身体不适和呼吸困难,空气瓶压力降到40公斤/平方厘米,应立即撤出毒区,有病者不准参加抢救。 第七条 在救护骨折、烫伤患者时,应细心加以保护,用担架转移患者以免伤势加重,从空中转移患者时,用救生带捆好,严防碰撞,摔伤。

第八条 麻醉性、窒息性气体中毒时,若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强制输氧,不得中断,直至患者呼吸恢复正常,或经医生确认死亡时方可停止。

第九条 对氨气、氯气、硫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刺激性毒物中毒时,除电击式的停止呼吸外,一般情况禁止施行人工呼吸,只能给予输氧,并尽快送医院处理。 第十条 对于呼吸转弱和面色青紫的缺氧患者,应迅速给予自主输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最好给予含5-7%二氧化碳的氧气,并应予以较长时间的自主输氧。

第十一条 当眼睛、皮肤为液体酸、碱、氨水等引起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但被浓硫酸灼伤时,且不可用水直接冲洗,应迅速将酸液擦去再用水大量冲洗,以免发热过大,引起更大痛苦。

第十二条 当苛性碱类溅入眼内时,要用3%的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净水冲洗,当酸类物质溅入眼内时,要用4%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净水冲洗。

第十三条 当眼睛被电弧光灼伤时,用纱布沾上硼酸水复盖眼上再到医院处理。 第十四条 凡被液氨低沸点液态气体引起化学冻伤时,应立即送医院处理。 第十五条 凡被蒸汽、热水、热油或热设备管道烫伤时的急救方法为: 1、一度烧伤:症状为皮肤发红,稍有发肿,可涂凡士林油或烫伤膏;

2、二度烧伤:皮肤起水泡,周围发红,有疼痛感,应防止弄破水泡防止感染,可涂凡士林油和龙胆紫、烫伤膏,再用消毒纱布包扎伤口;

3、三度烧伤:皮肤上下组织完全坏死,形成感觉丧失,其周围发红疼痛形成水疮。禁止涂任何油类膏类,用碘酒或双氧水将周围健康皮肤施行消毒,复以纱布,并立即送医院医治。 第十六条 抢救触电伤者,应先切断电源,或用不导电的竹杆和干燥木棒等挑开电线,切不可用手直接拉触电者。伤者已停止呼吸应立即用救护器或施行人工呼吸法进行抢救,如同第三十二条所述.

第十七条 抢救空中摔下及头部受打击而脑震荡,昏迷不醒者,应解开衣服,将头及上身稍置高处,而使仰卧,但脸成苍白色时,须使其头低下,头部施行冷敷法。若同时兼有创伤,骨折和脱臼,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抢救高温中暑者,应使其仰平卧于空气流通处,松开领口,腰带等处,使呼吸得以自由。并高置头部,频频挥扇送风于中署者旁侧.使头部、胸部冷却(可用湿毛巾盖复面部、胸部)磨擦其上下肢。如呼吸停止,可施行人工呼吸法,如以苏醒,可让患者多饮冷开水,防止心脏再次衰弱,醒而复眠,恐有生命危险,应注意监护.

第十九条 抢救溺水假死者,须脱掉衣服,移置温暖处.如溺水者已大量吸水,可将其腹部俯卧于卷成圆形的被服上,将其腹部俯卧于抢救者的膝上,而使其上体向下而俯其头,用手掌扶溺者额部,略抬其头,以拳轻轻捶背或以手掌自腰向背强力压迫,务必使水吐出,并立即使用救护器或施行人工呼吸进行急救。如同八条所述.

防护器材使用规则

第一条 根据各种物质的性质和有害气体浓度大小及使用地点,选择不同类型的防护器材,有效的进行防护。

1、在高浓度和缺氧情况下进行事故抢救时,应使用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移动性不大或毒区范围较小的场合进入密闭设备、槽车、贮罐、地沟、污水井进行检修和清洗工作时,应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长管式防毒面具也适用于任何种类任何浓度下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

3、在低浓度情况下操作、取样,可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但严禁用于窒息性气体.

4、在极低浓度的各处有机蒸汽环境,可使用防毒口罩.

5、研究和操作氢氟酸、盐酸、硫酸及氯气时可使用防酸口罩(不能用于其它有害气体场合)。

第二条 空气呼吸器使用规则

1、呼吸器背在人体身后,根据身材可调节肩带腰带,并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 2、面罩的镜片应经常保持清洁、明亮。将面罩与供给阀相连(平时也可以连接使用)并将全面罩上一条长脖带套在脖子上,使用前全面罩跨在胸前,以便佩戴使用。

3、使用时首先打开贮气瓶开关,检查贮气瓶的压力,使供给阀自动开启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4、佩戴上面罩(可不用系带)进行2-3次的深呼吸,感觉舒畅,有关的阀件性能必须可靠,屏气时,供给阀门应停止供气,用于按压检查供给阀自动开启开关的开启状态或关闭状态,一切正常时,将面罩系带收紧,使面罩与面部有贴合良好的气密性,系带不必收得过紧,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的压迫感及头痛,此时深吸一口气,自动开启开关开启,供给人体适量的气体使用,检查面罩与面部是否贴合良好并气密。

5、在佩戴不同规格型号的空气呼吸时,佩戴者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压力表的指示数值,当压力下降到4-6兆帕时,应撤离现场,这时余气警报器也会发生警报音响告诫佩带者撤离现场.

6、使用后可将面罩系带卡子松开,从面部摘下面罩;同时将供给阀自动开启开关置于关闭状态。此时从身体上拆下呼吸器并关闭贮气瓶开关. 第三条 长管式防毒面具使用规则

1、长管式防毒面具分自然通风式与强制通风式两种,自然通风式长度为20米以下,强制通风式长度为20米以上。

2、使用长管式面具前必须进行气密检查,方法是带上面罩,用手卡住进气口作深呼吸,吸不进气是气密,方可使用。

3、使用时应看准风向,将吸气口置工作地点的上风处,离地面最小5厘米,并注意上风向有无排料、放空等情况。

4、使用时应仔细检查单向阀门是否灵活好用,无问题才可戴面罩进行工作. 5、使用长管式面具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软管畅通无阻,被监护人要听从监护人的指挥,严禁在毒区脱下面罩.

6、戴长管式面具进入密闭设备工作,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须事先规定好联络讯号. 7、必须经过学习并掌握此种面具使用方法的人才能使用。 第四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规则

1、先将面具右肩左胯背好,扎上腰带,打开缸底塞,戴上面罩实验气密,合格后方可进入毒区工作。

2、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范围,空气有毒气体浓度不得超过2%,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18%,惰性气体环境中禁用。

3、使用当中闻出所预防物质的气味时,应迅速撤离毒区,进行检查,更换滤毒罐。 4、嗅觉不灵的人不宜使用过滤式面具。

防雷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第二条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2米.

第三条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 第四条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米,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第五条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

要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5米,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2米,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3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2处,间距不大于30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第六条 避雷针与5000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5米.

第七条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每隔20-25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第八条 凡贮存闪点45℃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1、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2、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3、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4、雷雨时严禁工人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工作。

第九条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构)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第十条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第十一条 避雷保护装置的引下线应建(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第十二条 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1、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2、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3、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时则必须

及时更换。

4、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检查引下线在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一段的保护处理有无被破坏情况。 6、检查明装引下线有无在验收后又装设了交叉或平行电气线路. 7、检查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情况。 8、检查木结构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现象。 9、检查接地装置周围土地有无沉陷现象。

10、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若发现接地电阻值有很大变化时,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补打电极。

11、检查有无因挖土,铺设其它管道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第十三条 雷暴时,非工作急需,应尽量少在户外逗留。在户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筑物和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干8米远。 第十四条 雷暴时,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尽量离开池旁、水边,尽量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和旗杆、烟囱、孤独树木附近.还应尽量离开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和其它设施。

第十五条 雷暴时,在户外应注意雷电浸入波的危险。应离开动力线、照明线、电话线、广播线、收音机和电视机电源线,引入室内的电视机天线及其相连的各种导体,以防止这些线路或导体对人体的二次放电,雷暴时,人体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浸入波的线路和导体1、5米以上。应当指出,仅仅关上开关对防止雷击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第十六条 雷暴时,应注意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雷进室内造成危害。

防暑降温安全规定

第一条 六月中旬至九月上旬是抚顺地区夏季高温季节,车间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在28℃以上。热幅射强度每分钟每平方厘米三卡以上称之为高温作业。

第二条 在高温季节对工艺设备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做好设备保温、隔热等措施,尽量减少热幅射和高温对人体的影响.

第三条 高温岗位应有自然的良好通风条件,并按需要设置机械通风设备。对通风机上人体易接触的风叶部分,要加铁丝网,且网眼要小,防止手指误伸入受损伤。 第四条 露天作业和室外工作要搞好个人防护,戴好草帽和凉帽,防止日晒中暑。 第五条 高温季节期间,质量安全环保处要搞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和发放工作。保证一线生产职工的需要,并保证清凉饮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定期对高温岗位职工进行人身健康检查,做好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做好中暑的急救准备工作,并进行必要的防中暑知识教育。

第七条 电风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使用,非电工不得修理。 第八条 高温季节要适当的调整工作时间,延长午休,在室外作业时,要尽量避开中午高温峰值时间,利用早、晚较凉爽的时间工作.

第九条 储运车间发放轻质油时,根据轻质油较易挥发等特点,要避开上午10时至下午4点这段时间内进行发放。

第十条 在生产岗位上,禁止穿凉鞋、拖鞋、裙子、短裤和背心,更不准赤膊赤脚. 第十一条 轻汽油贮罐、苯贮罐、脱附剂贮罐要搞好降温喷淋工作。根据气温的高低来调节冷却水量的大小.

第十二条 各种易挥发的物品运输要利用早、晚时间进行,不得在午间高温时运送.堆放时,要保持一定的通风间距,要避开在日光下曝晒以防自燃。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

1、 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总名称表》,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

2、 凡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及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 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措施。 4、 职工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建议。 第二条 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 1、 改善和消除危及安全生产的环境和状态。 2、 完善和配套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 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中毒的措施。 第三条 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批程序和期限

1、 车间(部门)应按厂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厂质量安全环保处。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应按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厂主管技术措施计划处。

3、 技术发展处应按厂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 主管厂长组织安全、技术、机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5、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主管厂长的主持下,分别指定实施设计、施工、物质供应的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安措项目,应由安全等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6、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7、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厂技术发展处按上级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纳入总的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由上级计划部门审批,重点措施项目仍由生产运行处组织审批。

8、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厂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销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安措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四条 厂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 所需安全技术措施专款不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安措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办理范围外,涉及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应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3、 年终时,由技术发展处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计划。上级批准及补助拨款的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4、 凡属消除固定资产设备缺陷的措施,应由生产费用开支,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验收与管理

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报请厂技术发展处,并会同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补助的项目,要做出决算,一并报告上级。

2、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3、 车间(部门)对所属本单位的安措设备安排好大、中、小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厂质量安全环保处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停用或排除安措项目,必须经厂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1

分 类 0 甲 A 乙 B 丙 A 闪点 45-60℃的液体 闪点 60-120℃的液体 特 性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0类以外闪点 28℃以下的液体 闪点 28-45℃的液体 8

闪点 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表2

进油管 尺寸 mm 100 100 100 100 150 150 150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流量 m/h 80 160 200 250 160 300 400 3缓和器 流速 m/s 2、83 5、66 7、08 8、85 2、52 4、72 6、29 尺寸 mm 200 250 250 300 250 350 450 流量 m/h 0。71 0。91 1、13 0。98 0。91 0.87 0.70 3流速 m/s 4 5 5 6 5 7 9 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 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 3

储油设备容积M 电导率 〈10 10-50 51-500 〉5000 3静 置 时 间 min >10 10-10-12—6 —61 2 1 3 1 10 2 30 10—14-10 —12 4 10 5 15 60 12 120 240 〈10

—14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表 4

地 上 mm 室内 25×4 φ8 室内 40×4 φ10 名 称 扁钢 园钢 地 下 mm 40×4 φ16 角钢 钢管

50×50×5 Dg 50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职工身体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好职工就业前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工作,并安排好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的疗养。

第三条 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职工体检周期,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级标准、接触剂量和劳动条件分级确定,其中:

1、从事放射线作业、高温作用及接触Ⅰ、Ⅱ级毒物的职工每年一次。

2、接触其它毒物的职工为1-4年一次,其中作业环境监测结果经常超过卫生标准的(连续3次以上)缩短为1-2年一次。

3、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为1-3年一次,其中接触矽尘者为每年一次。

4、噪声作业岗位的职工为1-4年一次,其中噪声监测结果超过卫生标准的为12年一次。

5、接触矽尘,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和已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在脱离原作业环境离退休后,仍要对其进行职业性体检。

第四条 根据作业环境生产性有害因素,由工业卫生、职防部门提出,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召集工会、安全、人事、财务等部门共同确定体检项目、内容,凡地方劳动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项目,不得遗漏。

第五条 有毒有害职工每年体检率不得低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人数25%,受检率不得低于90%。

第六条 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转交受检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工种不合适者,要予以调换。 第七条 职防部门要将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 体检中发现疑难职业病例,要做到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组确诊,并填写职业病卡片,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

第十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时,必须对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

第二条 每次例会各单位安全员必须亲自参加,有事提前请假,或委托他人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罚(迟到50元,不参加100元)。未参加会扣0。5分. 第三条 会议内容

1、由安全处长主持会议,宣读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单位介绍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周安全工作、周二安全活动内容。

第四条 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石油化工安全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第五条 每单周四的下午13:30时进行安全员例会,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安全处负责提前通知。

装置开工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生产装置开工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二条 彻底清理检修现场,拆除临时电源线、脚手架、施工机具外运,做到文明开工生产。

第三条 高温设备管道附近不能有破油布、木头等易燃物,检修时破损或新安装部位的保温层要恢复好,管沟井盖要盖好。

第四条 转动设备要装好安全罩,梯子、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完好,压力容器安全阀须定好压,安全阀前的阀门处于全开位置。

第五条 为防止检修时的残留物堵塞管道、阀门,损坏设备,必须进行吹扫、清洗、试密。

第六条 逐点抽出检修时所加的盲板,不得遗漏,工艺员按盲板图,核对无误,方可交出投产。

第七条 装置开工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他人不得直接向岗位操作工人下达操作令,防止多头指挥,严格按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操作。 第八条 要向生产班组公布开工方案,讲解装置检修后的变动情况,使每个参加开工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第九条 按工艺流程逐个审查各系统,确认无误,做到开工时不窜物料,不窜汽、不憋压,防止物料泄漏或走错流程.

第十条 要做好油品的脱水工作,保证进入装置的油不带水。

第十一条 各加热炉点火前要分析含氧量,防止点火爆炸,禁止用汽油作引火物。 第十二条 装置升温要按规定的升温速度进行,对螺栓紧固部位及时进行热紧。 第十三条 在操作调整阶段,密切注意运行变化,力求平稳操作;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立即向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在生产装置区内应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引火物(打火机、火柴);严禁穿钉子鞋;严禁擅自架设临时用电设备;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无阻火器的机动车驶入装

置区。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 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气体防护急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发生意外急性职业中毒和加强对急性中毒患者的急救,最大限度地缩小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基层单位都要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必须做到组织领导、专业人员和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的落实。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专业人员培训教育、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模拟意外事故演练等规章制度,并纳入安全制度体系。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全面协调指挥,设立警戒区,卫生所应迅速对中毒者予以急救,消防队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救护、转移工作。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一条 凡新入厂员工和来厂实习、培训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来厂联

系工作和参观人员,经厂办安全教育后,方可入厂。

第二条 机动车辆进厂,必须装设阻火器。一般情况禁止各种机动车辆进入装置、罐区、危险品库等地。

第三条 厂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香烟进厂,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处理。 第四条 进入车间、岗位,应穿戴好劳护用品。禁止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背心、短裤及戴拖挂式围巾进入工作现场,更不准赤足、赤膊.接触旋转设备女工,严禁留长发,要戴好工作帽。严禁穿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易燃易爆岗位。违者扣单位0.5分.

第五条 在厂内行走时,要注意运转设备、尖锐物件、酸碱滴漏、绳索锚点、来往车辆和笛鸣信号,通过十字路口、铁路岔道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 第六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置、总降、锅炉房、罐区、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 第七条 无关人员禁止在下列场所逗留: 1、运转中的起重设备下边; 2、有毒气体、液体和酸碱管道下边;

3、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和金属探伤作业附近及挂有爆炸、火灾、腐蚀、触电、有毒、禁止通行等警告牌附近;

4、容易发生粉尘和碎片的工作场所; 5、处于事故状态或试车的区域.

第八条 上班前应保证足够睡眠和良好休息,上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在班时间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睡岗、不脱岗、不串岗、不嬉戏打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规程,勤调节、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

第十条 禁止在工业炉、蒸气管道和取暖设备上烘烤衣服、鞋袜和食物。禁止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吃饭吃零食。

第十一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各种用水,未辩明情况前,禁止饮用和洗手。禁止私放油品,

一般情况下严禁用汽油、有机溶剂等洗手或擦洗衣物、工具、机械设备及擦洗地面。吃饭前要洗脸洗手。视工作性质,下班后要及时洗澡。

第十二条 禁止穿浸有易燃、易爆液体工作服的人员接近明火,以免引火烧身。 第十三条 非自己专职的任何设备、机器、车辆、阀门、螺丝、开关、线路等,禁止乱动。

第十四条 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仪表设备的一切修理工作,应由仪表工进行,其他人不得乱动。

第十五条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等,必须完好并定期维护,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各种消防用具、设备应按规定设置齐全,不准随意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六条 要熟练掌握预防中毒与急救的方法,对防护器材和消防设施要会使用、会保管。消防设备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迅速组织抢救,维护事故现场,报告领导和有关单位。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现场。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时,除组织抢救外,其它人员不准擅离岗位。 第十九条 厂区及车间内外道路应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厂房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走道、安全门、安全梯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为确保地下危险隐蔽工程的安全,在厂内动土施工时,须办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开挖或修筑马路阻碍交通时,须经消防队批准,并设路障警告标志,晚间设红色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置的坑洞、阴井、地沟、电缆沟、设备孔、吊装孔等,应设有围栏和盖板,临时拆除后,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二条 厂房内的机械通风要常开,并要妥善维护保养。自然通风要良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车间操作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物料和油布、破布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 除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其它动火一概要办理动火许可证。检修要办安全

检修许可证。厂内除批准的指定地点外,一律禁止用明火照明、取暖、炒菜做饭、驱蚊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石头、铁器等物件敲打高温设备、压力设备及易燃易爆区域内的设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贮罐、管线、机器设备的检修,必要时应使用铜质工具. 第二十七条 使用行灯,必须是不大于36V的安全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厂内随便搭设临时建筑。

第二十九条 严禁违章作业,发现他人违章应予制止。应接受厂、车间、班组安全人员的检查,服从他们的安全管理,执行他们提出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条 每个员工在工作中要小心谨慎,做好“十防\"即:防中毒、防窒息、防着火、防爆炸、防触电、防灼伤、防坠落、防物打、防烫伤、防破坏,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扣责任单位0.5分。

油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 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 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 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 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 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 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 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 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 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 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 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 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 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

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 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二十一条 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

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

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

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

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 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 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

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 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环保事故:是指2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1 天内连续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指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当地群众发生中毒事件.污染纠纷: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与当地政府和人群的纠纷,造成企业正常生产受到影响。 第三条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与纠纷后起,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第四条 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五条 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经厂环保部门确认后,再报告抚顺石化分公司及环保局。

第六条 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环境保护组织分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厂部指定一名副厂长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副厂长按职责分工在环保工作方面给予必要的协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落实.

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厂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能。

2、各车间主任负责有关环境保护业务的组织领导,技术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管理和“三废”治理工作,在防治污染方面对国家负有法律责任,为此,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企业管理和生产指挥系统中去。 第二条 有关部门的分工

1、厂属各单位的环境保护负责人,在治理污染工作方面,要对国家负法律责任。为此,要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企业管理和生产指挥系统中去。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境保护工作内容。

2、生产运行处在生产调度的同时,对环境动态、防治污染设施统一调度;在布置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对“三废”排放及防治污染设施情况提出具体意见要求。 3、技术发展处负责与有关单位一起协调,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把“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中,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4、机动工程处要把防治污染设施与生产主体设备进行统一管理,防治污染设备的完好率、运转率要与生产主体设备相适应,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和安排检修。防治污染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5、机动工程处负责全厂节约用水及消除设备、管线、阀门的跑、冒、滴、漏。压缩排污水量、所排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负责“三废” 噪声的治理及工程安排。 6、财务资产处负责编制上报综合利用利润提留项目的资金管理及向市缴纳排污费,并执行厂内排污收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7、 计量中心负责全厂供排水计量手段的完善。

8、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调各部门环境管理工作.

9、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与职业病相关的防尘、防毒的监测与职业病的防治,并参予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人事劳资处负责环保培训、教育规划实施.各类专业人员具备该专业应有的环境保护技术知识和提高环保专职人员的环境保护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计划的组织进修培训.对全厂职工开展普及环保技术训练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班组安全日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日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处室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五十分钟,一般活动时间为每周二下午.安全日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法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四条 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

第五条 车间领导必须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公司、厂的处室以上领导也要定期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具体规定为: 1、公司领导每季度参加一次。

2、公司处室领导及厂领导每两月参加一次。 3、各厂处室领导每月参加一次。

4、原则上各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班组安全日活动。 5、公司处室以上领导参加活动时间由公司质安环处安排,各厂处室以上领导由厂质安环处安排。

6、认真执行《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回执单》制度。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落实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当中。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

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护品名称 单胶鞋 单皮鞋 棉皮鞋 防静电夏服 防静电秋服 防静电棉服 雨衣 雨靴 单安全帽 棉安全帽 使用年限 一年 三年 五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五年 三年 五年 备 注 皮面鞋可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第一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有关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条 各企业要组织摸清硫化氢的分布情况,作出平面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第三条 要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配备完善适用的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条 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六条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要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

第七条 甲、乙类油罐的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内液面静止30分钟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第八条 在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应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九条 佩戴特殊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作业,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并按“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铁路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条 铁路站一般安全规定

1、铁路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盲目操作。工作中加强联系,精力集中。 2、不要在线路中心或枕木上行走,随时注意线路上机车车辆动态和脚下有无障碍物,以防被撞倒和滑倒。

3、在越过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在行走的机动车辆前抢越线站,必须须横越列车和车辆时,应确认在机动车辆无移动的情况下,并选择易于上下的车辆通过,严禁钻车底,注意邻线机车车辆动态,除当班的调车人员外,他人严禁在机车车辆行驶中上下车。

4、不准在车底下,钢轨上,枕木和铁路中心坐卧和行走。

5、禁止非行走人员在车辆板道房,道口房逗留或板动行车设备,禁止闲杂人员登乘机车。

6、厂站所有范围内,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钉子鞋进入油品装卸站台。 第二条 内燃机车司机安全规定

1、机车司机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机车驾驶证,才能独立驾驶机车。 2、司机要熟知机车与构造、性能、安全操作及有关行车规章制度。

3、行车前做好准备,认真执行调度下达的机车作业指令,按调度指定的作业线路运行,行车中要注意了望,保证安全行车,严禁超速。

4、行车时,按信号和规定的速度行车,遇信号不明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

5、机车严禁超负荷行驶,车上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6、认真执行机车交班制度,做好交班记录和交班手续,行车作业时要注意观察机车各部件运转情况,保证机车安全,完好运行。 7、机车严禁在一级易燃液体装卸场所启动。 第三条 连接员安全规定

1、连接员必须熟悉作业区内的线路分布和用途,股道长度和容车量、道岔的位置。 2、熟练掌握手闸的使用方法。

3、按照调度指令与车长密切配合,完成摘挂车辆和接、解列车风管工作。

4、严禁溜放车辆,摘挂车辆要认真,同时根据车辆移动情况,随时向车长出示行车信号。

5、根据线路情况,对停留的车辆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条 道口工安全规定

1、按时起动道口横杆,列车通过后及时拉起横杆,以便跨越道口的车辆和行人通过. 2、机车通过道口时,要按规定正确显示信号,并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列车通过后,要检查横杆、道口设施,并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保持信号、电铃、横杆、标志等完好。

4、保证夜间道口有良好的照明。

5、道口如发生阻塞等危及行车的安全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机车维修工安全规定

1、检修工应熟悉厂自备车及内燃机车的构造、原理和修理技术,按技术标准进行检修。 2、机车检修时,首先切断电源,并指定一人全面负责协调各部工作,作业时轻拿轻放,循序进行,做到文明修车。

3、在机车上部作业人员,要注意摆放好工具和拆下的零部件及螺丝、垫片等物,防止掉落伤人。

4、进行电汽回路绝缘实验前,应通知其它作业人员,防止误伤。

5、检修柴油机和辅助部分时,必须在盘车前通知其它各部作业人员,否则严禁盘车,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

6、制动机实验前,必须通知有关作业人员,并鸣笛示警,否则不得动闸。

7、检修完毕,检修人员应对自己检修的部分认真检查并清查工具,不得遗漏,经检修负责人全面检查后,方可启车。

8、检修人员不得启动和操纵机车。

9、检修槽车,上、下车时应抓紧站稳,检修人员不得进入罐内,不得用铁器敲击罐体. 10、检修完要搞好作业区域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六条 铁路调度安全规定

1、调度应熟知站场内线路、道岔、装卸站台等设施,工作中应严格按站细划安全规定等编制计划,认真办理好行车及调车工作,确保安全。

2、班前应组织本班人员开好班前会,交待线路变化,限速及其它技术设施变化情况。分析本班人、车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特定防范措施,搞好安全工作。

3、工作中经常注意作业动态,检查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4、发生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组织做好抢救工作,并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5、在恢复及抢救事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提醒抢救人员搞好安全,免出其它意外事故。

6、召集本班人员学习安全知识,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 7、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快整改。 第七条 调车长安全规定

1、必须熟悉作业区域内的线路分布和用途,股道的长度和容车量,本站出厂作业方法和注意事项.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将线路存车、停留车位置情况,调车作业计划进行情况及其它有关问题交待清楚。

3、调车作业前,必须将调车计划、方法和人力安排布置给调车组全体人员。 4、推送车辆必须指派连结员在前方显示信号,密切注意行人、线路、道岔和其它障碍物。

5、联送作业时,必须检查线路,如危及行车安全,应立即采取措施。 6、挂车时,难以确认车辆停留的位置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7、在调车作业中,要正确、及时显示信号.

8、连挂车辆时,必须认真显示“十、五、三”车制的距离信号,没有司机的回示要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第八条 调车作业安全规定

1、调车作业必须由线路值班员编制,并填写调车作业通知单,调车指挥人员在作业前,必须亲自向有关人员传递调车计划,作业方法注意事项,变更计划时必须向有关人员传递清楚,没有计划或计划不清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2、调车作业前,调车人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排风摘管,确认进路,检查道岔和停留车情况。

3、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显示信号,机车司机要认真确认信号,鸣笛回示,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不准提钩,不准板道。

4、挂车车辆必须执行“十、五、三”车制的距离信号,连挂车辆调车,指挥人员难以确认车辆停留位置时,应派人显示车辆停留位置信号。

5、推送车辆时,必须有人在前方显示信号,密切注意行人、线路、道岔和其它障碍物。 6、越区调车和同在一条线路上两端同时作业时,必须认真联系,严格执行车站的安全措施,防止冲撞。

7、调车作业中必须注意人身安全,调车人员在车辆行动中要抓紧、站稳,不要探身过远,注意信号机、道岔表示器、道岔握柄及其它接近线路的建筑物和标志。

澳柯玛集团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澳柯玛集团坚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企业理念,为保护员工、相关方的利益和财产的安全,我们承诺:

1. 建立和保持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 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 坚持预防为主,全方位进行风险管理; 4. 4. 加强培训,人人遵守体系要求; 5. 5. 不断降低风险,确保体系持续改进。

西安杨森安全方针

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资源,在生产活动和经营工作中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以及保护公司免受损失是公司的一项战略目标。 为此,我们应该:

□ 努力为员工创建无伤害的工作场所:

一— 产品开发、工艺和设备的设计优先考虑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机器防护要达到“零进入”防护标准。

一—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和减少化学毒害品的作用。控制有害能量的释放。 一— 根据需要,提供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根据安全与健康法规和J&J规定指定相应的管理规程: 一—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一— 制定应急响应程序。

一— 运行定期的安全工作分析和危险性评估。

□ 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和应急设施,并确保该系统可靠、有效。

□ 对员工进行培训,让员工了解公司的安全与健康方针、规定和措施, 以便他们能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工作.

□ 为客户、承包商、供应商的经营活动在安全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安全工作是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每位员工的职责。公司重视并鼓励所有员工在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改进方面作出贡献。

公司将尽力为员工提供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服务,并通过检查、监督、持续改进,提高全公司的安全工作与员工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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