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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

来源:伴沃教育


甲方: 广州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亮彩广告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LCZP8820140053 签订时间: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将享当当广告招牌委托给乙方制作。双方为明确责任,特定以下条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概况

1.工程名称:“享当当美食汇”招牌

2.工程地点:东莞厚街

3.工程内容:享当当路牌制作(具体项目、规格、材料工艺及价格明细附表)

第二条、工程总价款

总价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1000.00 元)。

第三条、价款支付(按工程进度付款)

1.合同签订及制作方案最终确认后,甲方向给乙方预付工程材料费人民币: 伍佰元整 (¥: 500.00 元)。

2.招牌安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伍佰元整 (¥: 500.00 元)。

第四条、质量保证

1.乙方务必严把质量关,按照附表各项目的具体材料及工艺要求,经由甲方签字确认的制作方案进行制作、安装。

2.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在通过验收后的一年期内出现故障或问题由乙方安排免费维修。

3.在质保期后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有义务安排维修,仅收取发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第五条、工期安排

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则开始制作及相关材料准备。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施工,现场施工期十五个工作日。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责任不在乙方,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以取得甲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付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完工的责任。因发生灾害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及本合同约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外,若甲方单方废除合同,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若经甲乙双方认可,乙方已经制作或开工,在甲方单方废除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乙方已进行工作的所有费用。

2.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及本合同约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外,若乙方单方废除合同,需退回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

3.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制作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和非乙方责任外,乙方应付给甲方每星期按当时合同总金额余额的0.5%计算的罚款,不足一星期的延误日数按一星期计算。此项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余额的10%,由甲方在付款时扣除。

4.甲方若由于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向乙方支付迟交罚款,每星期按应付未付部分金额的0.5%计算,不足一星期的迟交日数按一星期计算。此项罚款总额不得超过迟交金额的10%。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款项,造成工期拖延,由甲方负全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双方需协商签定补充合同。

1)应甲方的要求(非工程质量上)的变更项目。

2)本合同的报价未包含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仲裁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仲裁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施工安全

乙方高空施工,采用高空吊绳安装,配备专业的高空作业人员(持有高空施工上岗证),

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招牌的正常使用期5年内发生的掉落等产生的安全问题甲乙方负责。

第九条、合同附件

1.甲方确认签字的制作报价清单。

2.甲方确认签字的制作施工图纸。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名称: 名称: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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