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的理性分析
作者:王利琴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 要: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我国当代法律制度应该去反思这一历史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学习借鉴其法治价值,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本文从亲亲相隐的历史变迁,理论基础以及亲亲相隐法治价值借鉴,提出自己对于该制度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亲亲相隐;理论基础;法治价值
亲亲相隐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像对双胞胎密不可分,查阅我国的各个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的文书,就会发现随处可见亲亲相隐的痕迹。而且它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当然,这一制度在我国历史长河中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慢慢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非常漫长的演变。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变迁
亲亲相隐制度最早见之于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思想,这一亲尊思想对后来提出的儒家思想有很大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更,战争纷乱,秦朝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来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其中就包括一些关于与亲亲相隐制度背道相驰的规定,为秦朝后来的覆灭埋下了伏笔。
在汉朝皇帝建立了汉之后,吸取了秦朝暴虐无道的教训,极力推行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重新将亲亲相隐制度较好的引入了汉朝的制度中。这一法律规范对亲亲相隐制度有了相对较为全面的表述,扩大了亲亲相隐主体的使用范围,使亲亲相隐制度开始由“单向隐匿”向“双向隐匿”转变。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对亲亲相隐制度在以后历朝历代的沿袭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唐朝是亲亲相隐制度的集大成者,它取前朝之精华,去前朝之糟粕。唐以后我国的立法对亲亲相隐制度有了不同的改变,但其实质并没有任何变化,仍然保留着最精华的成分。只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少而甚少,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当然,由于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后世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时应该有所选择的吸收,而不是盲目的跟从。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基础 1.人类心理学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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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了需要层次理论,即: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他将安全排在了需要的第二位,可见安全的需要对人来说意义颇大,而亲亲的本质也是体现了人对安全感的追求。
我们总是在家里寻找安全感和归属感,这种感情已渗入我们的骨髓,不是任何东西可以将其磨灭的。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将亲亲相隐排除在外显然与我们传统的家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的美德背道而驰。假若法律的设置脱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它必将无法自行。 2.伦理理念角度
不得不说,在亲属犯罪时,将其检举揭发可以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这种因为自己的出卖使得亲人锒铛入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理念。若像我国刑诉制度中将作证作为法定义务且其主体不排除近亲属,这显然与人权观念格格不入。与此同时,不注重人权的保护,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专横。两害相争取其轻,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互之间有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人权,这便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基础。 3.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即在当时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而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行为人背离此期待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责任。法律不可以强迫他人做其根本无法完成的事,也不可能禁止其做其无法避免的事。由此看出,亲亲相隐制度正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本质内容。即不强迫他人做出出卖自己亲人的行为。因为在此情况下,我们无法期待他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得知,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项紧迫而又不容忽视的重大工程,这不仅仅是由亲亲相隐制度的优越性决定的,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
三﹑“亲亲”制度的法治价值借鉴 1.犯罪主体范围界定
“亲亲相隐”这一制度中的主体范围该如何界定呢?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每个部门的近亲属范围也不尽相同。亲亲相隐制度在主体范围的界定时不宜过于广泛,也不可以过于狭窄,否则其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我认为,亲亲的范围可以界定为“父母、子女、(外)祖父母以及彼此之间有扶养关系的人”。 2.容隐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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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前述许多关于亲亲制度的合理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将亲亲制度盲目的吸收,而不对其加以区分。如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罪行不宜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种危害性大的行为,不应该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假若允许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近亲属进行包庇,必然会导致国家一片混乱,连国家的安危都无法掌控,又何来国家制定政策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3.主观动机的限制
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合理,原因无非就是为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互冲突时的选择,但如果亲属之间为了自己的利益互相包庇,则是不允许的。亲亲相隐制度下亲属的包庇维护不可以是基于个人的非法利益而加以保护,不然,这样会导致我国的法律的尊严遭到严重的亵渎,法律宗旨也会遭到极大破坏。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但不仅在程序法上还需要完善一系列的证据制度,同时刑法上也可以借鉴亲亲制度的合理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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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雯.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5]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出版社,第120页 作者简介:
王利琴(1991~),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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