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
通知
(豫药监法〔2020〕188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执法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9日
编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
1.本文书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预先印制并编制文书编号,应当确保每一个文书分别标有不同编号,加以区分。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本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号码等信息。
4.本文书中应填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概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
5.书写罚没款金额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数字,要填写正确,避免涂改。罚款缴纳方式为
交至代收机构的,一般需填写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等。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本文书应当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以监管分局名义作出的决定,复议机关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讼机关为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决定,复议机关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讼机关为省局所在地基层法院,即金水区人民法院。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材料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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