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SOCIALSCIENCES
NO.12,2003(Cumulatively,NO.102)
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侯富儒
(杭州商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摘要]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人民人权平等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继确立是国际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发展历史的珍贵启示是:必须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多样性”这些新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人类建立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理想必将实现。
[关键词] 国际法发展史 国际新秩序 全人类共同利益 可持续发展 多样性[X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3)12-0096-03
(一)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纵观国际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矛盾:一是国家之间的矛语言、性别等差别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是歧视与人权问题;三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主要是环境与发展问题。人类对这三个核心问题的觉醒及其相应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一次次重大进步与跃迁,铸就了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个重要里程碑。
1.1945年《联合国宪章》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普遍确
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其确立了“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受公约所载各种权利的“非歧视原则”及“民族自决原则”。这体现了全人类对人民人权平等原则之广泛觉醒与承认。
在人类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差异。由于人类存在的种种傲慢与偏见作祟,以致几乎人类的每一种差别都可能导致可怕的歧视。由此导演了人世间无尽的悲剧:无数无辜的女婴一来到人间就遭到被溺死的噩运;西方“文明国家”对亚非拉人民的殖民战争与“分而治之”的毒辣政策,导致亚非拉各国长期的积贫积弱与战乱不休;罪恶的黑奴贩卖致使7000万黑人死于非命;德、日法西斯都认为只有本民族才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民族,应当统治世界,发动世界大战等。
身历两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宪章》里,人类才醒悟到实现人民人权平等“,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权利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国际人权宪章”及一系列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禁止种族灭绝,保护妇女、儿童与难民等)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陆续问世的。
全人类都认识到:要和平就必须实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对国家主权最严重威胁的侵略战争,而要根除侵略战争就必须根除人与人之间的一切歧视,必须实现“人权平等原则”。这无疑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又一次质的飞跃,是人类文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人与人相互间实现持久和平的不二法门,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
盾,主要是战争与国家主权问题;二是因为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到歧视”,平等地享
立———第一个里程碑。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最具权威的系统表述:(1)各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义务;(3)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5)会员国集体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非会员国遵循以上原则;(7)联合国不干涉会员国内政。在这7项原则中,其中6映了二战后世界各国对这一原则最普遍的觉醒与确认。
《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必须“重伸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必须把“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确立为最首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以“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6项原则加以充分保证。在纽伦堡与东京国际法庭,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庄严宣布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把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处以绞刑,确立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法律上废除了国家除自卫外的“诉诸战争权”。至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才真正得到保证。
2.1966年“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民人权平等”原则的普遍
项基本上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伸或保证。这集中反“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就必须
确立———第二个里程碑。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
X[收稿日期]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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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候富儒(1965-),男,湖南安仁人,杭州商学院法学院三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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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富儒/ 关于新世纪国际法发展趋势的思考
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方式与文化哲学上的致命错误。在肯定西方国家近五百年来对自然科学发展与生产力解放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同时,西方学术界也在深刻反省西方文明的严重偏差。如:亚里斯多德认为,大自然是为人类而创造的;笛卡尔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动物只是一架自动机,宇宙也是一架机器。以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其是地球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2]。世界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
(Arnord+Joseph+Toynbee)认为:以贪欲为动机的西方国家,
确立———第三个里程碑。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原则。这反映了全人类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认识上一个质的飞跃。
以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问世为契机,人类历史上一场空前的环保思潮在全球兴起。人类开始反省自己对自然的态度。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庄严宣告“: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文明起源于自然,……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这体现了人类对大自然及一切生命的认识发生了突破性进步。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
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物质增长的目的,系统地研究科学技术,开始了全面征服自然界的战争,自工业革命以来的200多年间,人类作恶的物质力量与“道德鸿沟”像地狱之门那样不断扩大着裂痕,使人类为自己埋下极为惨重的灾难种子[3]。历史事实让世人清楚地看到西方文明的偏差:片面强调分析方法与主客观的对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人类为中心;在国际关系中,以欧美为中心,以霸权为目标;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为标准;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关系上,重术而忘道等。
二战后,中国与印度崛起。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总结与重大发展,已被公认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东方文明智慧的结晶。东方文明主张:天人合一,万物有灵,众生平等,师法自然,以和为贵,以德为本,以民为本,内圣外王、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生生不息。东方文明主张用整体、系统与辩证的方法来看问题与解决问题,被认为是医治西方文明弊端的对症良药。
1988年,76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在巴黎开会,并庄严宣告:
[4]
孔子的智慧。”汤因比认为:科学技术发展到当代的空前阶
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发达国家应向不发达国家提供可持续发展财政与技术上的援助等。“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此被世界各国确立为人类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根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是人类数千年来由对大自然掠夺式毁灭性发展方式走向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方式的革命性进步,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进入生态文明的一次重大跃迁,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里程碑。
(二)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
1.平等与和平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最大共同利益。国际
法发展史表明: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三大矛盾的内在运动,是推动国际法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平等与和平来之不国与国,主权要平等;人与人,人权要平等;人与自然万物,生命权要平等。这样,和平才会现实地到来。存在自我中心与霸权主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与和平,而是意味着战争与灾难。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s)所言:在这个核武器威胁下的全球化时代里,人类已从“零和关
(一方所失与另一方所得相等)发展到了系”“非零和全球关(大家不是都赢,就是全输)[1]。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系”
易,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最大共同利益。平等是和平的基石。“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00年前去吸取
段,特别需要宗教的启迪和善导;必须回到对自然界抱有崇敬心情的无神论宗教,如佛教、道教等。
在21世纪全球化时代,随着中、印等东方国家的崛起及其“天人合一”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随着东、西方文明在更广更深层次的碰撞与交融,两者取长补短,必将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与国际法的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3.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历史事实
一切矛盾只能在和平共处总的前提下用平等、友好与科学的方法来解决。《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与武力威胁”等原则,仍然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人类社会要实现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全方位的平等与和平,只有彻底根除歧视与暴力,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文明而非野蛮的社会。这就需要集中全世界人民的智慧、勇气与力量,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的国际新秩序。
2.东方国家的崛起与东西方文明的交融必将为国际新秩
一再雄辩地证明:凡是违背全世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恐怖主义,无论其来势是何等的汹涌,都是不会长久的。建立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是全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共同利益,是一个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与不可违抗的客观规律,是人类惟一可行的光明大道。国际法总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进,人类总是在不断反省前进道路上所犯错误中走向智慧与成熟,不断摆脱自私、狭隘、傲慢、偏见、疑忌、暴力与痛苦的纠缠,而走向开阔、平等、诚信、友爱、和平与幸福。在新世纪里,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必将建立。这就需要确立与新时代新秩序相适应的新国际法基
序的建立作出伟大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新老殖民帝国的瓦解、第三世界的崛起,宣告了西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彻底破产;全球生态危机,让世人更看清了西方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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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2003.12/ 法 学
本原则。
(三)确立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生存权与发展权都将无法实现,国际法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全人类最重要的共识与最大的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完全具备了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要素。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成为新世纪国际法一项新的基本原则。
3.多样性原则。自然界、人类社会各民族文化与发展模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那些为世界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在新世纪里,为了建立平等、公正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一方面要继续恪守《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尽快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多样性”等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国际法原则纳入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即在
式的多样性,是大自然与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无数痛苦的历史事实证明: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与霸权主义都是对多样性规律的否定与破坏,必然伴随着灾难与悲剧,如:物种灭绝;战争;恐怖主义;西方国家强制第三世界灾难等。承认与尊重多样性这一客观事实,就容易看清万事万物差别性中的独特性及相互依存的平等性、系统性与整体性这一真谛,就容易从自我中心、傲慢与偏见、霸权与歧视等种种根深蒂固的缠缚中解脱出来,真正产生国家主权平等、人民人权平等、大自然一切生命平等的思想,开显平等、恭敬、友爱地对待一切生命的良知良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牢固树立非暴力思想,实现国与国、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永久和平与地球文明的永续发展。
所以,多样性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可理解为:各国际法主体,承认、尊重与保护各种不同的生命形态、语言、宗教、文化、社会制度等客观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固有权利。目前,生物多样性原则从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以来已经获得世界各国的公认,文化多样性原则自2001年联合国模式的多样性是举世公认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拥护。多样性原则广泛适用于人权法、环保法等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多样性原则是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国家主权平等、人民人权平等、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的基石。多样性原则应该成为新世纪国际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M].吴象婴等译,上
国际关系中,各国际法主体应当把关系到全人类和平、安全、国家接受其发展模式、人权标准与文化思想而造成种种社会发展与幸福等共同利益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国际法的基石即“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只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本不顾及全人类共同利益,就很难防止以狭隘的国家利益为中心而造成对他国和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种种损害,从而最终导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也无法实现。今天人类所面临的种种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南北问题、核武器扩散、霸权主义、恐怖主义等,都与这种偏差有关。亚洲金融危机、“九・一一”恐怖袭击“、非典”对世界人民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告诉人们:在全球化时代里,各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没有世界各国的安全与发展,就很难实现本国的安全与发展。反恐、反霸、环保,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都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在新世纪里,一方面应当继续恪守“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则”确立为国际法最首要的基本原则。只有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辩证地结合起来,国际法才会有牢不可破的根基与终久不衰的力量源泉。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即满足当代人类需
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当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原《文化多样性宣言》发表后也受到各国人民的赞同,社会发展
要的同时又不损及后代人类满足他们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趋向一种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观。正如2002年12月3日《中俄联合声明》所称“双方认为,在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时代,各国的相互依存度加深,必须制定一个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国际安全的军事、政治、经济、生态和人文内容是密不可分的,这一认识应成为上述总体战略的基础。”
现在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同时如国际空间法、海洋法等国际法的各个部门法,都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指导。所以它已经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法律原则。人类如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什么主权、
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910.
[2]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2,(5).[3]佘正荣.生态智慧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63-86.
[4]牛实为.人类自性问题[M].中国和平出版社,1997:1.
[责任编辑:刘 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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