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动土、断路、抽(堵)盲板、临时用电、设备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工作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 作业通用安全操作
2.1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2 作业前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1)对含有氯乙烯设备、管线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电器、压缩机、泵、聚合釜氯乙烯储罐等含有能量的设备设施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2.3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2.4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1)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2)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2.5 作业前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4)需要检修的电器设备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6)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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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应配备应急设施;
2.6 作业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2.7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2.8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9 作业期前监护人必须到岗。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2.10 作业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2.11 作业前应配备齐全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 2.12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1)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2)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13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2.14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2.15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2.15 监护人严禁离开现场,当确需要离开现场时,需安排其他监护人替岗或停止作业。
2.16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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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2.18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3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2 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3.3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3.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氯乙烯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3.5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氯乙烯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3.6 在氯乙烯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氯乙烯;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醋酸乙烯、丙烯酸等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3.8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3.9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3.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3.11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2 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①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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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管道、储罐、聚合釜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③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
④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浓度应≤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0.2%(体积分数)。 3.13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1)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4.2.2、4.2.3的规定。 (2)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②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③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④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⑥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3.14 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 受限空间作业
4.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3)对设备上的电器,应断电,电源开关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 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打开人孔、料孔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送风前应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4.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1)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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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3)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防毒面具、长管式呼吸器或正压式呼吸器;
(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6)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4.4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1)氧气含量为19.5%~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3)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4.2.3(2)的规定。
4.5 作业时,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佩戴满足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2)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3)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5)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6)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
(7)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拴带救生绳; (8)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4.7 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4.8 监护人的特殊要求:
(1)监护人应在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 (2)风险较大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3)监护人应对作业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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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其他要求:
(1)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作业人员不应携带无关的物品;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3)难度大、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4)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5)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6)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人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7)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4.10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5 盲板抽堵作业
5.1 作业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5.2 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3 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5.4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5 在氯乙烯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防护用具。
5.6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 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5.8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6 高处作业
6.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及安全绳,30m以上的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6.2 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6.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
6.4 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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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6.5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8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9 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6.10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6.11 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重新开安全作业票。 7 吊装作业
7.1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7.2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7.3 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7.4 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7.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7.6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7.7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8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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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7.10 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2)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6)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
?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7.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4)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5)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7.11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7.12 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7.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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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8 临时用电作业
8.1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4.2.3的规定。
8.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8.3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8.4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8.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8.6 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②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③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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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8.7 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8.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9 动土作业
9.1 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9.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9.3 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9.4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9.5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l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9.6 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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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直埋管线2m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 9.7 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9.8 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9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9.10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9.11 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10 断路作业
10.1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10.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0.3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2)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3)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0.5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公司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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