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要综合考虑。 二、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二)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变更估价的原则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五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一)索赔程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提出索赔的期限 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 总论部分 2. 根据部分 3. 计算部分 4. 证据部分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条款号 1.6.1 迟延提供图纸 索赔事件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1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2.3 3.4.5 4.11 5.2.4 5.2.6 5.4.3 8.3 9.2.6 11.3 迟延提供施工场地 监理人指令迟延或错误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迟延提供或变更交货地点 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1.4 11.6 12.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提前竣工 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2 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13.1.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13.5.3 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13.6.2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14.1.3 16.2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18.4.2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18.6.2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19.2.3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19.4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25 21.3.1 (4)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26 21.3.1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27 22.2.2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二)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 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索赔计算中不应重复计算。
索赔题目一般会考到清单计价,不要纠结于历年考题的不同答案。注意“费用”的概念。注意最后要计取规费、税金(增值税)。 2.工期索赔的计算
(1)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后面的事情要考虑前面的影响。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 比例计算法。
2)网络图分析法。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
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 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 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索赔工期的计算,一般不要逐一判断各个事件是否可以索赔。后面的事件要考虑前面的影响。要把前面的事件带入到网络图中重新计算。
②所有非乙方事件可以索赔工期,所有乙方事件视为没有发生,不予考虑。 ③原合同工期+可索赔工期=新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新合同工期=工期奖罚。 ④答题注意,先定责任再计算。
(3)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 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 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 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 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 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 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考题类型】
网络图加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说明理由。要理清错综复杂的各类事件。处理好:老合同工期、新合同工期、可索赔工期、奖罚工期的关系。注意“共同延误”。
【本节回顾】
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常考的不可抗力、进场材料、隐蔽工程、文物处理、合同解除等要明白处理的原则。尤其注意“费用”包括管理费。 【案例教材】
重点掌握案例七到案例十三;案例八、案例十一更为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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