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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 2600字

来源:伴沃教育


三一文库(www.31doc.com)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

2600字〕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业人才的持证率,满足加快企业战略转型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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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岩土、道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注册咨询师(投资)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

公司鼓励员工考取各类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鼓励支持的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四条 取得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注册的员工(含公司外聘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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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名及考试

第五条 员工应按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

第六条 员工报考前应在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登记,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员工提供与报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员工的报名、参加由公司及公司属各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考试,均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员工取得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将证书交各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设专人管理证书,负责证书的收集、保存和借用等事宜。

第十条 对于需要注册的执(职)业资格证书,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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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证书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2

第十一条 证书所有人应积极配合各类执(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年检及注册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书在使用期间的继续教育费、培训费、年检费、注册费、印章费等费用由证书注册单位负担。

第四章 证书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工作期间取得证书的员工,均有资格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待遇。

第十四条 奖励内容包括考试费用报销和证书奖励。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项目包含因考试产生的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费、差旅费、保持证件的有效性而参加的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员工可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相关费用发票,在取得证书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费用报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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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奖励待遇等手续。

第十六条 一个证书的考试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对于通过多次考试才成功获得的证书,各项报销项目按照取证成功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在成绩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取得的合格证书,仅报销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证书奖励采用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3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获得证书不享受证书奖励。

(二)项目经理获得上岗所要求的证书不享受证书奖励。

(三)通过公司申报但未经社会考试获得的一级建造师可享受月度补贴。

第十八条 一次性奖励每年统计发放一次,分五年发放完毕。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制表,证书管理员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奖励由证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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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 月度补贴由实际工作单位自证书注册完成的当月开始随工资按月发放。对于证书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月度补贴发生的成本费用由注册单位列支。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之间应定期结算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如果一次性奖励未发放完毕,但员工在公司内发生工作调动,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应按原标准在调入单位继续发放(证书应随档案关系转移,转移后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证书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取得的证书应服从单位统一管理。无论是通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统一培训还是通过个人社会报考获得的资格 4

证书(含文件执行之日前和执行之日后获得的证书),须一律注册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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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于之前尚未注册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名下的证书,一律在本办法执行起三个月内进行变更;满足要求的证书一律交各单位统一管理。对不上交证书的员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可给予其一定经济处罚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20xx年5月1日前考试取得的证书还按原单位的标准执行。20xx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注册的证书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前,如果公司各单位对证书的一次性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已经发放的一次性奖励仍按原标准执行;对于月度补贴,不论公司各单位原标准是否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致,均要在本办法执行后按新标准实施,发放期限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前取得证书且未享受到证书相关奖励的员工,自发文之日起,可享受月度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执行前未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注册的证书,变更注册到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后,应给予月度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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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一人持有多个不同类型证书的情况,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可累加发放。 5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证书增加注册专业的情况,如果是一级建造师证书,一次性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月度补贴从增项注册成功当月起按照两个专业的补贴之和计算。

第三十条 对于其他类证书,每增加注册一项专业,一次性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月度补贴从增项注册成功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第三十一条 证书的类别划分请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须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证书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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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凡各单位原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类别划分及奖励标准 6

附件:

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类别划分及奖励标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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