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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毕业论文

来源:伴沃教育


摘要

随着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不断出现,如何实现快递服务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是当务之急。本文对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多方位的剖析。从现状中查找存在的问题。如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信息泄露原因、快递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不够完善、法律保护范围笼统、执行操作性不强、消费者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企业内部发现问题所在。提出在快递服务中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对策,从而做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有所保障,营造良好的快递物流环境。提出快递行业中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意义,使全民更积极配合。

关键词:快递行业 消费者 信息 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dispute of consum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how to realize express service Protecting consum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 top priority.This article is abou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consumers in the Courier servic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problem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in a comprehensive and multi-dimensional way.Find existence from the status quo The problem.For example, the reasons for the information leakage of consumers in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s, the loopholes in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of express delivery enterprises, The current law is not perfect for consumer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 scope of legal protection is genera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is not strong. Consumers'own problems. Identify problems within the organization.Offer in Courier service to consumer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o as to ensur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of consumers, and create a good Courier Flow environment.Put forward the meaning of consumer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the express industry, make the whole people cooperate more actively.

Key words: express industry consumer

information countermeasures

目 录

一、引言………………………………………………………………………………………1 二、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界定…………………………………………………2 三、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2

(一)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象…………………………………………………………………………2 (二)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问题…………………………………………………………………………3

四、域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4

(一)日本……………………………………………………………………………………5 (二)美国……………………………………………………………………………………6

五、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建议…………………………7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7 (二)明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7(三)提高准入门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8 (四)增强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9(五)设置有效救济途径………………………………………………9

六、总结……………………………………………………………10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梁文君

一、引言

如今,我国并没有出台并完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于各领域,行业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是不可避免的,而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维持个人信息在社会上的生存的话,社会秩序必然出现巨大的缺陷,同时发生众多的相关侵害事件。各行各业中每年都会不断出现关于非法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其法理的研究与涉及的角度也是非常广的,如从金融体系、销售、个人电子信息、电商、此法的具体适用法律效力、立法模式等层面。针对快递服务与消费者之间的发生的各种个人信息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

当今人们在网络交易的需求不断扩大,因此这种方式效率高的同时又便捷。此时快速行业也不得不推着向前走,迅速发展起来。其中一个对外开放的重要桥梁是快递服务行业,其已发展成为推动我国发展物流服务产业的重要经济基础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还没得到完善的保护机制,成为一个大家长期担忧且没有得到有效改进的现代社会治理难题。

在快递物流服务中,难免会与网络时代接轨,消费者的信息都暴露在网络上,被商家们掌握着个人信息。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这样一条繁荣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产业链,由此直接导致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感普遍相对较低。由于目前缺乏有效的快递法律信息保护保障机制,使得我国快递服务行业以及消费者使用个人信息越来越频繁、严重程度地被非法侵害。因此,快递服务行业中的个人信息是如今需要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一个包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正在流转中的环节,各个环节中均极有可能同时存在导致消费者及其个人信息安全遭到被泄露的危险。同时其中还掌握着极为海量的快递消费者相关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长期存在于我国快递运输行业的手中,更是有可能被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利用,损害快递消费者的相关个人合法权益。近年来由于消费者自身个人信息容易泄露的异常现象愈加严重。因此,解决当前消费者自身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的问题仍然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二、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界定

根据《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快递配送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主要就是指在快件寄递配送服务的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利用的各类个人信息,包括快件寄(递或收)递发件人的真实姓名、家庭居住地址、工作场所地址、身份证邮件号码、电话、运单工作进度、内件明细等等[1]。快递服务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企业具有真实可靠的识别性、价值性的企业身份证明信息,二是客观的快递业务发展信息。身份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详细用户地址等等,能够识别并具体用户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包括寄件或收件人。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了邮寄(或验收)内件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验收合格信息等等。业务认证信息相较于其他身份认证信息,可能是识别性差、价值低和属性低。单纯的信息收集寄送业务上的信息并不会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具体特定人的自然人,不会对任何寄(发或收)送信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他的人身安全产生任何威胁。只有在用户身份号码信息被恶意泄露时,才有机会可能产生其他相应的安全危害或者后果。因此,快递服务行业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更多地偏向注重身份识别信息。

三、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如今,我国并没有完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对于各行各业中每年都会不断出现关于非法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其法理的研究涉及的角度也是非常广阔的,如从金融体系、销售、个人电子信息、电商、此法的具体适用法律效力、立法模式等层面。针对快递服务与消费者之间的发生的各种个人信息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

当然,对于相应的问题,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从1997年开始相继出台多项相关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对其作出的相关补充规定,确定邮政从业人员侵害个人信息应承当非法提供,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的规定;而后2009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被颁布实施,该法主要针对快递之行业规范,

由邮政进行监管快递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该法涉及相关人员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规定。紧接着的第二年对《邮政法》进行修订,规定包括邮政企业与公安部门、海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加强对其附以监管与予以处罚权的责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中都有对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约束。另外,如果快递服务中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严重的,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坏、丢弃、非法提供、出售、获取等行为的已经是上升至触犯刑法的范畴之内。所以,对于我国该发生至严重情情况,有刑法的保护还算是对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2020年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任何经营者有意使用或进行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时,消费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知情权,经营者不仅应主动说明使用的范围、用意、方式等且必须得到消费者的充分同意后方可对其进行使用或收集,还应当需要对其进行严格安全保密,不得有泄露、出售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明确加强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并且是一项义务。

(二)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对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有着大量的法律研究,但是对于我国快递服务、消费者、企业相关的层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我国还未正式出台具体性的针对我国快递配送服务业的部门法,虽然在我国相应部门法律里对部分快递服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提供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具有禁止性质的规定,并已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理规则,但既不完整、也不系统,对我国快递服务行业广大消费者及其个人信息难以及时形成直接的、有效的、全面的信息保护。例如,对于网上快递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的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必然少之又少,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政策支撑,再者又加上各省和地方快递行业管理协会自身管理机制本身就不足够完善,各地和省之间又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组织联动协调作用,不能有效地相互进行协调配合,这样就使得在我国发生网上快件消费纠纷时,各省和地方网上快递服务行业管理协会不能对其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加强监管,使得那些处于相对劣势经济地位的快递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得不到合理合法的经济赔偿。所以问题在实践中就体现出来,法律政策规

制当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使得个人信息保护规制还不够完善,如政府法律执行者可操作性不强,操作意识可能也不强,行业自身不够健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与自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约束力低,使得各个领域相关信息控制者有缝隙可钻,有利可图,侵害到人们的个人信息。

在2014年开始予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中作了一个基本的概括性处罚规定,就是“触犯法律底线要承担责任”,即非法侵害消费者的真实个人信息,要求其受到一定民事责任上的处罚。这时,消费者为了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安全不受违法侵害,进行维权或者取证,其实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难度,因为我国大数据企业信息安全控制在经营方比较有利,消费者仍然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即使政府要对经营者做出法律处罚,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由此看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到执法的操作层面显得更加无力。而《邮政法》的适用范围有限,对如今从事快递行业的各类公司,如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甚至跨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不适用的,不能满足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可以看出该行业还是非常需要对此法律的保护的。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27条、第28条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禁止提供个人信息,同时出了相关的处罚的规制。但是其法律的效力没那么强,对于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来说是不能作为维权依据的。因为这些是规章,属于交通行政部门规章,由国家交通运输事业部负责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规定,泄露,倒卖用户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并处罚金。但由于政府部在执法主管部门具体违法执行上不好充分把握,而且《刑法》违法处罚较轻,也因此没有发布相关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因为使用违法快递成本低,惩戒处罚力度小,相比大量个人出售非法快递个人信息而无法获得高额的非法经济利益而言,处罚的力度小,甚至不法之徒敢以身试法。因此,在现阶段,需建立一部专门针对公众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法规立法,从各领域各方面来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使用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可操作性与可惩戒性,给不法分子起到高度警惕作用。

四、域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日本

图表1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图表2 信息主体对信息业者的请求权限

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基本保护理念与法律方针。明确了个人信息相关概念、明确私营企业作为信息处理者所要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个人信息的正当合法取得,义务人需要以正确合法的手段获得,如有不利用目的,需要向相对人传达,通知或予以公布。另外,还有适用该国例外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不可避免的渗透在各个领域内,如社会活动,集体活动,集体组织等,大学,社会新闻媒体,宗教团体等组织中其他使用、收集个人情报处理者报道时个人信息时,不适用该法总则规定以外的事项。但还是有相关措施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当上述例外人群行为涉及泄露信息时,则可以适用违反刑法的秘密泄露罪。通过深入多层次解决纠纷的方法,当矛盾冲突时,该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了,日本没有通过设置专门的国内监督机构组织来解决,而是应用灵活的多次纠纷,冲突解决的机制,因为其不宜采取直接诉讼手段。这样

更加利于民间私营企业与个人的自由。此外还规制了严厉的违法责任承担,对于泄密者,个人信息泄露者,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泄露本人信息的不仅负有罚金的惩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即使没有存在发生实际的财产损失,泄露者本身也需要因此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形式上跟上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但是这实质上吸收了美国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同时又始终坚持了自己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理念。一方面,确保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损害,另一方面又从人民政府与社会企业角度入手去规范和严格限制与加强管理,社会监督,让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流动的任何地方都能得到高度重视与加以保护。 (二)美国

20世纪70年代美国颁布第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隐私权法》。该法确实是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影响最大、最基本的法律,引发了大家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注意,美国在个人信息的保护理念上,他们追求人民信息自由,但这也不阻碍对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从最初的人身隐私延伸至与人身相关的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利益,由此他们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在美国式民主社会的文化背景下,公民比较主观的,公民往往有较强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更倾向于认为,个人信息是以个体性为中心的,个体对此应当享有自由权利,而“隐私的内在核心是个体享有的自主”[7]。美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从各个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维度来保护个人信息。

美国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规定中中强调了行业自身的规范自律,同时在国家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更加进一步地细化行业自律相关的规制,这也充分体现了美国的自由主义与印证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的价值观。科技在不断进步,不断不发展,在新的行业,新的领域中,美国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在根据国家和行业协会制定出的相关规则进行管理下,效率与质量可以得到极大的提高,中国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自律制定相关规则方面可以虽然借鉴,但是其也或许有不足之处,美国的关于行业协会与其他民间组织都具有比较成熟的发展规模,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开展行业协会自律可以有效弥补这一点的不足,其对个人信息流通管理方面更为注重,

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行业具体实际情况与国情,选择一个更为适合的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自律这种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外保护机制,也许不适合中国。但自律机制和法律机制并无矛盾,它们可以共生于一个社会。

五、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的法律规定分布在一些法律中,是比较零散的,本人认为构建完善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国情与社会秩序向日本、德国、美国等在规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比较完善与作法较好的国家借鉴与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因为关于这方面的规制,虽然我国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见到它们的些许身影,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一些方面有所欠缺,也不够合理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14条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第29条关于经营者们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保密的规定。对其依法使用的第50条中提及侵权赔偿问题的处理进行规定。应当结合中国现行分散在个各法中的如,《刑法》、《邮政法》、《网络保护法》、《国家安全法》等的相关法定律规进行补充,构建详细,有效的相关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对我国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让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环节,有合法依据,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厉,让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各个细节方面得到保护,能够对维权行为更加容易进行,保护工作有系统完善的依据,加强构建法制建设,法治社会。

(二)明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

图3快递运输过程中用户信息参与主体关系图

如今市面上出现不少广为人知的快递企业,出现最早的是专业的“直营”模式的快递企业,如顺丰快递;还有另外一种快递企业也快速地发展起来,为“加

盟”模式的类似有圆通、韵达、中通等的快递企业。正因如此内部服务监管中的问题容易引发快递信息非法泄露安全问题。一方面以“加盟”方式经营的企业大型,人数多,准入门槛低,私人快递营业管理模式复杂,加入加盟条件比较简单,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又不成熟也不易于完善,另一方面,员工工作数量多而复杂,难于有效管理,没有使快递工作人员初步形成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企业内部对各类快递员的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制度过严,看量不看质,出现“虚假签收”的现象,对很多企业快递员员工来说,身负众多的复杂快递费和任务量,一旦任务没有完成就会面临罚款或者领导批评,在这样的压力下,快递员难免会认为这种与消费者协商的虚假签收使得任务完成得更快些。

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政府重视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明确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安全责任我国行业管理协会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制定一定的行业制度,有必要时,引导媒体舆论对相关信息泄露时事件进行报道,以警示每个人捍卫法律的尊严。目前有关企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匮乏,在此样的情况下,行业管理协会的加强监管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源头处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首先,行业监督协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从事快递服务行业的会员个人信息安全泄露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强化对各类快递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管,明确负责快递企业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泄露风险责任。其次,设立专门的快递客户意见投诉监督部门,受理广大消费者的客户投诉和反馈的意见,对泄露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定时排查监管,对有所不法作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快递信息安全管理后台积极与各大网络电商平台配合,规范个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快递服务,构建一个安全的网络快递服务的环境。对各方面的漏洞进行补充每个关键环节都要做到有效管控,从而有效防止快递消费者由于个人信息严重泄露诈骗事件的再次发生。最后,关于快递加盟企业内的责任分配也可以加以调整与补充,做好网络安全维护以及用户权益保护等工作,从市场,业务办理,投诉处理等环节,从而加强用户信息保护。

(三)提高准入门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为了提高各类快递服务从业人员的自身职业素质,快递服务行业正在飞速发展,企业对各类快递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需求量不断剧增,导致很多快递服务企业者在招收快递工人时往往不注重应聘快递人员的职业品行、学历以及从业人员

资格,导致很多应聘成功快递服务从业人员的自身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质比较低,服务质量比较差。

所以提高准入门槛同时还要从正面或侧面提升快递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强化对国家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内的职业教育培训标准体系;特别要注重组织加强人员职业培训,加大力度对企业文化的教育与宣传,注重提升培育职业践行者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积极地推进企业信用和管理体系的建设等。企业应从内部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来提高从业人员对信息保护的意识。

(四)增强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大部分公民保护意识薄弱,随时随地不在泄露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大多数快递消费者拿到快递邮件后,拆除,拆开后不对附在邮件上的个人信息作销除,消灭或隐藏处理,导致在遇到被不法分子手机利用对其进行侵害隐私行为。媒体曝出的相关因此类情况发生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利用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常常严重违法电信犯罪的重要根本途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或敲诈勒索、通过恶意诈骗让大家注册手机账号等行为。所以数据泄露会造成用户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大家对“人肉搜索”也不陌生,其危害也是非常强大的,甚至会发生血肉案件,这也是不法分子能够通过分析与筛选进行非法讨债、勒索等犯罪活动的原因所在。

因此,增强消费者对个人自身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还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在日常生活中,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制宣传的力度,让人们提高安全意识,同时主动学会自我保护,不要轻意透漏个人信息,如图小便宜去卖自己的账号获得别的利益。如商家为了提高注册量在街边发放小吃或礼品的福利活动,要充分考虑是否安全合法,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学会放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要尽可能选择一些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的快递公司,要养成良好习惯,在注册网站或软件时,减少信息暴露,在办理公共业务时,要认真明确对方使用规则与其保密责任机制。客户配合信息保护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与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相呼应。

(五)设置有效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邮政法》等

多项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有效途径依法进行维权:1、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在再次发生消费纠纷争议后,就与消费争议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或进行和解,使消费纠纷成为得以有效解决处理的社会活动。2、可以向当地与有关部门如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让其进行监督,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必要的话可以请求引导双方进行调解活动,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依据。3、向大众和媒体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揭露,批评。

六、总结

在信息化时代环境下,快递服务在发挥其积极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其中快递消费者个人信息密码泄露这类事件的频频出现发生,由此而产生快递服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

本文以个人信息泄露为出发点,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在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并就现有法律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快递服务中一些环节存在的内在问题,提出就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发展。

如果我们的基本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受害的始终是我们自己,而,势必会对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利益构成威胁与严重阻碍,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全民的积极配合,还有相关部门多管齐下,积极管理与监督,因此对快递消费者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必须将其提上日程,我们的社会生活才能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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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本论文在田路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从开始论文选题到系统的实现,再到论文文章的实现,每走一步都是对自我的考验,从一无所知到一步步地探索再到完成论文,老师对我的论文指导是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让我在迷茫中看到希望。掌握了基本研究方向,在真正实践的过程中,发现并没有那么简单,在写作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障碍,思绪万千,也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并未之改正。同时,我也要感谢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同学们给予的学习方法,资料等。

很庆幸,在校期间遇到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陪我一起品尝求学的艰辛欢乐,受益匪浅。另外,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在我的学习方面对我不懈支持,给我提供很大的帮助。让我学会了勇敢,不管结局是好是坏,依然义无反顾地去做,并且不管发生什么都坚持到底。一个人很少能赢,但也总会有赢的时候。

最后,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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