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每一周死亡病例必须进行死亡讨论,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意外死亡或有医疗事故争议的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已进行尸检的可待尸检报告结论出来后进行讨论,院前死亡可不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科内医护人员参加。
3、经治医师介绍病情、诊断、治疗经过、抢救措施,分析死亡原因、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加人员就死亡诊断、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发表各自意见。
4、认真填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各项内容必须由经治医师或经认定合格的进修经治医师书写记录。
5、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情况,主持人最后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死亡原因、诊断、诊疗中的不足之处,经验教训,提出今后注意事项和改进意见并签全名。
6、建立死亡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7、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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