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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伴沃教育


浅谈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警察;看管任务

司法警察的重要作用是在办案工作区中运用基本警务技能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确保案件顺利办理。看管工作是确保办案安全的重要环节。

“看管”具有“看守、管理”之意。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看管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看管”就是依托办案区为平台,在专有区域内实现检警联动、人技互动,较好地整合和配置检察资源,实现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相互配合。

看管涉案人员不是一件易事,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其自杀和脱逃。“看管”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有效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看管工作。

第一,建立健全警务区的综合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制定预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看管场所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数及其危险程度配备警力,制定处置突发

事件的工作预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第三,确定对象就是对男性和女性、成年和未成年、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司法警察看管。

第四,安全检查就是应当对看管场所的地点和门、窗、墙壁、厕所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并予以扣押,由看管对象签字捺指印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处理。应当向案件承办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看管期间,应当注意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

第五,执行看管就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允许无关人员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和采访。应当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不得询问或者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详情记录就是应当依据规定做好与案件承办人的手续交

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出看管场所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人数等,要逐一登记,准确填写看管纪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管期间交出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应当及时登记,做好记录后转交案件承办人。应当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期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对看管人员来讲,询问时精神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一旦询问结束,换班、吃饭精神顿时放松,然而,也就在这时最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在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的同时,只要将这些问题想到了,并在思想上、行动上有了准备,那么,我们的办案安全就有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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