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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

来源:伴沃教育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调[201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7〕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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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日

附件: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2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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