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然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村委会、村民小组:
为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有效落实,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天然草原管护员的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先将《***天然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天然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
***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日
主题词: 管护员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 ***各村委会、村民小组 ***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日 ***天然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有效落实,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天然草原管护员的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考核录用,专门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村委会负责对天然草原管护员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管理。将管护员的履责情况报乡政府审查。
第四条 天然草原管护员从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范围的农牧民中选拔聘用,实行合同制。全乡共选聘50名天然草原管护员。
第二章 管护员的职责
第五条 管护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管护区内草原基础设施的管护,并认真做好巡查日志。**一组、**二组、**六组和**二组的一户和**四组的三户为草畜平衡区,该区域管护人员负责对草场载畜量进行监督,严禁超载放牧;其余为禁牧区域,禁牧区域管护员负责禁牧管护,禁止放牧。
(二)积极宣传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及时了解并向乡政府反映草原承包经营者(使用者)在天然草原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三)负责制止在禁牧区违规放牧及其他破坏天然草原的行为,及时上报管护区内的管护情况;
(四)承担草原鼠虫害、火灾等重大自然灾情报告职责; (五)履行县农牧局及乡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护员的管理
第六条 管护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管护员由村委会推荐,乡政府统一审核、聘用,并接受乡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管护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由乡政府与管护员统一签订,期限一年。
第八条 管护员如有以下行为,予以辞退:
(一)自治区、地、县、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成员单位对管护员在聘用期内累计3次(含举报查实)未能正常履行管护职责,发现在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
(二)对县级农牧主管部门、乡政府和村委会工作配合不力的;
(三)因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严重的; (四)不负责任,巡查次数过少的; (五)经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管护员辞退或解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护员合同期已满,由乡政府通知,管护员移交相关手续;
(二)管护员提出辞职的,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政府同意后,可予以辞退;
(三)在新任人选按程序确定之前,由村委会临时指定一名村委会成员代管管护员工作;
(四)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乡政府报县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护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村委会依据管护员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农牧民满意度等,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及任期届满综合考评,报乡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管护员的聘用待遇每人每月450元,年工资5400元。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且其中满意度高的管护员,由村委会组织评议经乡政府审核后,由乡政府按照奖惩有度的原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管护员由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除管护员补助50元。
(一)在禁牧区域发生放牧行为,未制止和及时上报的; (二)发生破坏天然草原设施,未及时发现上报的; (三)发生非法毁坏草原等违法行为,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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