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处臵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利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17号)、《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水利行业生产实际,提出安康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现状进行评估,加强应急预案制定修订、评审、备案、演练和管理工作。有重点、分步骤地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
项建设”,推动《安康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实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水利安全监管部门和水利单位,为预防和处臵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水库大坝、水电站、城乡供水、灌区供水、渔业生产等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根据各单位实际,补充完善水利行业其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案包括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臵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三) 水利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要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和水利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与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水利单位制定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当简便实用、易操作。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同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技术咨询服务。
(三) 参加水利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受理备案登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局直属各单位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二) 水利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书面报告;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五、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设立专项经费,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
(四) 水利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培训与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五)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本行业或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依据。
(六)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单位的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预案:国家和行业标准变化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变化的机构变化的,应急预案演练、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
六、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尽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组织
单位应当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三) 强化数字化应急预案建设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厅直属各单位,应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
(四)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履行相关职责。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七、奖励和处罚
(一)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水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水利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水利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
3、应急预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 重后果的;
4、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5、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或未启动应急预案,延误抢险救援工作,造成损失加大和影响后果严重大的。
附件:1、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重点应急预案目录
2、水利安全生产重点应急预案编制任务一览表 3、水利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任务一览表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陕西省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重点应急预案
1、《陕西省安康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陕西省安康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3、《陕西省安康市灌区供水安全应急预案》4、《陕西省安康市城市水源和县城供水应急预案》5、《陕西省安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陕西省安康市水库大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7、《陕西省安康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8、《陕西省安康市淤地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9、《陕西省安康市水利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10、《陕西省安康市水利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目录
附件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水利安全生产重点应急预案编制任务一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灌区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城市水源和县城供水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水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淤地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水利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陕西省安康市水利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编制处室/计划科计划科水管站供水科水产站河库科水电科水保站信息科计划科
附件3:
水利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任务一览
序号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 编制单位 1 《水利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0县(区)水利局 2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10县(区)水利局 3 《灌溉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5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6 《水库大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境内所有水库大坝) 汉滨区、汉阴县水利局 10县(区)水利局 10县(区)水利局 10县(区)水利局 市水利局 7 《水电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 《水文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型 单位地址 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资产总额 万元 从业人数 人 邮政编码
附件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传 真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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