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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伴沃教育
铁路建设工程竣H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后,竣工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等四个阶段。改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工程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工程一般应按整个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单位共同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建设单位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或指定其他单位组织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由工程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通过听取汇报情况、现场检查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

鼓励特种设备、消防、环水保等专项验收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开展。

第八条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铁路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 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4.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 5.设备技术说明书;

6.国家、行业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质

量验收依据。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铁路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建成,安

全、环水保等辅助设施是否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

件和合同约定等;

3.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

报告:

4.检查铁路建设工程配套设备安装调试质量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试运行情况;

6.检查铁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

准确,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按照以下程序:

1•铁路建设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预验合格,向监理单位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

署意见,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经核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同

意启动验收工作,组织研究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明确各阶段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组织和人员、验收程序和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提出验收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等;

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开始5日前,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各阶段时间、地点、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程序等有关内容书面报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各阶段时间、地点、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程

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

本办法中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包括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

第二节静态验收

第十一条静态验收是对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完成及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第十二条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等要求建成; 2.施工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4.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5.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6.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静态验收程序

1.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验收记录

表。

3•组织编制静态验收报告,完成静态验收。

静态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工程建设完成情况、项目 主要技术标准、静态验收依据、静态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静态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静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

试验报告。

第三节动态验收

第十四条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在列车运行状态下对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全面检查确认的过程。

动态验收列车运行速度应由低到高逐步提高。原则上,动态验收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体结合技术标准、线路长度、涉及营业线的检测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按照本工程计划开通运营列车运行速度和发车间隔的验收时间不少于1个月。

动态验收过程中,应及时调试设备、整改验收发现的问题,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五条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且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整改

完毕;需移交的公路立交桥等移交完成。

2•运行列车、工机具、常备材料等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3.桥下防撞墩、公铁并行防护栏等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的其他条件

按设计完成。

第十六条动态验收程序:

1.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

记录表。

3.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完成动态验收。

动态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动态验收依据、动态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列车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动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第四节初步验收

第十七条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以及关键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确认的过程。

第十八条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按要求完成且验收结论合格;影响运营安

全和基本服务水平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其他问题具有明确的整改完成计划。

2.遗留工程不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准确的工程范

围和完成计划。

3•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4.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九条初步验收程序

1.成立初步验收机构。

2.按照竣工验收方案,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

3.召开初步验收会议,提出初步验收报告,完成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要技术标准、验收组织机构

及人员、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情况、遗留问题整改闭合情况、遗留工程完成计划情况、初步验收结论等。

第五节正式验收

第二十条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正式验收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2.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

完毕: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

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

桩设立完毕;

5.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6.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7.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二十二条正式验收程序:

1.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正式验收组织单位上报

正式验收申请报告。

2.组织单位组织研究后,经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组建铁路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

3.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召

开正式验收会议,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以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证书。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合格证书应包括前言、建设依据、项目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验收情况、验收完成时间和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均应有明确的验收结论。

分期、分段验收的按要求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过程中,参与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验收意见不一致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三章监管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国家授

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统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用专项监督检查、查看验收资料、监督验收会议、验收备案等方式,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管,重点监督抽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应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提交给委托项目监督工作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含静态、动态、初步验收等各阶段)验收报告向铁路建设工

程项目监管部门备案;消防、特种设备、环水保、档案等验收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时间安排、验收程序报送

的,由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特种设备、环水保、档案等验收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等报送备案的,由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1.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罚款;

2•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0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监管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的特种设备、消防、环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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