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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来源:伴沃教育
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促进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测试、评定和验收,并据此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过程。验收结果是对施工质量的评价,是工程施工竣工的必要环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四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从压实基础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为基础,重点把握重要构筑物和关键环节施工的质量,把关重点和难点,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检测、验收单位组织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进行编制。

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负责人、验收人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范围、验收项目、验收程序等内容。

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具体规定,组织编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组织确定验收人员,编制验收方案。

2. 实地验收: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测试、评定。 3. 检查验收:验收人员签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报监记录: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重要构筑物和重要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施工,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整改,并重新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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