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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11〕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伴沃教育
(浙价服〔2011〕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

⼆、资产评估收费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政府指导价;提供⾃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作的难易程度、⼯作量的⼤⼩及对评估⼈员的技能⽔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协商确定。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位置公布收费项⽬、服务内容、计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学校舍安全⼯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2011年4⽉1⽇起执⾏,试⾏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执⾏。房地产评估收费、⼟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件规定执⾏。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年三⽉⼗六⽇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收费额不⾜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实施下列经济⾏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申请公开发⾏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合并、分⽴、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国有单位;7.收购⾮国有资产;8.与⾮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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