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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歌谷(2021.02.01)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和《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变革成长的实施意见》(苏发〔〕18号)、《关于增进建筑业变革成长的意见》(苏政发〔〕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令律例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纵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年夜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继续改进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含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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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全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担任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竭改进和提升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按期公开宣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担任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担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担任人、项目技术担任人、平安总监、专职平安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平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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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规模内的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11月很多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资料。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担任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工程建设标准《衡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平安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等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
对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应当在规画施工平安监督手续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催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平安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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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已规画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平安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平安监管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应当不按期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资料。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在形象进度达到60%及以上时,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应及时将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的《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附件)报送至县级主管部分,县级主管部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主管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县、市级主管部分审核,规定项检查无不合适项,检查项合适率在80%及以上的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要求,可以在建议名额规模内推荐为“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项目。
第十三条 对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的的项目,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结合各类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静态监管,对不合适创建条件的,及时在建议名额规模中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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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规画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提交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自评资料主要包含:
(一)《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及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担任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工程建设标准《衡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平安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和《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奖惩的情况(包含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惩罚、通报表扬、表扬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分的行政惩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分任何行政惩罚的许诺书; (六)项目产生生产平安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后,经检验合适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标准化星级工地考核情况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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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其中优良项目分设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星级为“省标化星级工地”最高品级。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含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担任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织1次);
(二)产生生产平安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项目存在平安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平安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通报批评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资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产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沾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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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年夜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路途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年夜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平安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通报批评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分的行政惩罚,并造成较年夜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合适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合适项的。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期按一定比例对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进行现场复核,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合适率(检查项、加分项之和)达到95%及以上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总体合适率达到90%及以上95%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总体合适率达到80%及以上9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其中,“二星级”、“三星级”工地除合适率达到要求外,加分项应很多于5项。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半年的项目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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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同时纳入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 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作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担任对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静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主管部分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规画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主要包含:
(一)《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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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奖惩情况(包含通报批评、行政惩罚、通报表扬、表扬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产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料后,经检验合适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平安生产许可证静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合毛病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 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 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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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产生较年夜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出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项目考评不合格数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规画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资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省行政区域内规画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年夜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今年度企业考评优良品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品级。
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1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分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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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担任人。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平安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规画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依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启动平安生产许可证静态核查机制复核其平安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品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网站上将该企业的考核品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对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企业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规画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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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或取得“省标化星级工地”品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消原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取消星级品级,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罚: (一)提交的自评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优良□ 工程规模 所属区县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项目自评结果: 自评时间 合格□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欧阳歌谷创编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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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担任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担任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担任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自评相关资料附后。 附件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担任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上级意见(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 担任人: 工程规模 所属区县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优良□ 标准化星级工地□ 欧阳歌谷创编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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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 日 主管部分初评意见: 规画人: 年 月 日
备注:各单位担任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附件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规模 所属区县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项目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优良□ 合格□ 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情况 所提交自评资料目录: 标准化执行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奖惩情况 1、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2、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担任人名录;3、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表;4、项目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奖惩情况;5、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分的行政惩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分任何行政惩罚的许诺书;6、项目产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及企业处理情况(未产生事故单位可不提交);7、其他。 欧阳歌谷创编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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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项目自评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担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请将自评资料目录下内容附后。 监理单位意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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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受监编号: )
(施工单位) :
根据《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达到 星级水平。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许可证编号 专业分包单位一 …… 项目担任人 项目担任人 总监理工程师 终止施工平安监督告知书编号 项目担任人 (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 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及责任单位: 主管部分(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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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考评主体、施工企业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各一份。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 (_年_月至_年_月,年 周 期)
企 业 名 称 企业考评担任人 企业资质品级 企业注册地址 平安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联系德律风 资质有效时间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标准化执行情况 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产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情况及企业处理情况 根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企业此施工企业自评结果 周期自评结果为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企业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资料附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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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考评担任人 企业资质品级 企业注册地址 平安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联系德律风 资质有效时间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 施工企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情况 一、标准化执行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产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情况及企业处理情况 近三年每年周期根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年周期自评结果辨别为:、、;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施工企业自评结果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企业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自评资料附后。 附件
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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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日常监管情况,经考评,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企业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
企业名称 考评担任人及联系德律风 法定代表人 平安生产许可证编号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时间 (以下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填写) 考评为不合格的理由:
现限你单位于 日前整改完毕。
主管部分(盖印):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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