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增章。2008年考19分、2009年考11.5分,均有综合分析题。2009年、2010年教材无修改。可与合同法总则、合同法附则、票据法等章结合出综合分析题。 年 份 分 2008 2009 数 题 型 单项选择题 1/1 4/4 多项选择题 2/2 4.5/3 判 断 题 1/1 综合分析题 15/1 3/2 合 计 19/5 11.5/9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熟悉) 1、含义与范围
(1)不包括智力成果、人的活体、不能被人支配的恒星等。(2)包括人的尸体、从活体上分离的物(血液、肾脏)以及电、热、气、磁力(自然力)。(3)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下列各项,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
A.人的活体 B.从人的活体上分离的血液、肾脏 C.电力 D.智力成果 【答案】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不动产 动产 ①土地、公路、铁路为禁止流通物,①大多数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很少 禁止流通物较少 ②物权变动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要②物权变动不要求书面形式,一般履行法定登记手续 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不动产发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①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买卖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为客体。
②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如杯子)与从物(如杯盖)
①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如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不是从物,而是物的组成部分。
②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 ①必须是两物:树上的果实、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物的组成部分,不属原物的孳息。 ②分类:天然孳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猪崽。法定孳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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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
例题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
【解析】①2009年,多。②原物与孳息属于两个物,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原物的孳息。③C属于天然孳息,D属于法定孳息。
③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题4.某村民承包了A村所有的一片果园,果树上所结果实应由某村民取得。() 【答案】
④交付与孳息的归属: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熟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绝对权、对世权——所有者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排他性);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3)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债权的标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2、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①不动产上成立,②注重物的使用价值,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③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①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②注重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③均为从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平等保护原则:(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即法律地位平等和法律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质押、留置三种)。(2)物权内容法定(方式、效力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动产质押必须移转)。
【注意】当事人之间物权法律关系的建立是意定的,即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
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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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3)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如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即通过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说:①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②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③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题5.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房产证及房产局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B.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C.丙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 D.乙不能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解析】①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②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丙;③乙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例题6.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C.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D.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答案】
四、占有(掌握) (一)占有的概念
1、占有的含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不管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即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为规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即占有不等于占有权。
2、占有的标的:只能是物,物之外的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3、占有的地位:(1)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如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2)占有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如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4、法律适用:(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以及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即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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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他主占有。一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不完全等同于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的划分。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如A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B,B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物,则B对该物是直接占有,A通过B的占有取得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留置权);(2)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4、(无权占有前提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例题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
【解析】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只要占有人有“占有”事实就推定其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且占有是善意的、公然的,占有人不用举证(免除举证责任)即可获得法律保护。
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题8.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B.甲请求乙支付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答案】 【解析】(1)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甲拾得乙走失的牛,应当归还乙(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支付报酬。(2)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拾得乙走失的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C项和D项正确。(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的牛吃甲的麦苗,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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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注意】返还原物请求权: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③“1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题9.2008年1月5日A的汽车出租给B使用,租期至3月5日。该出租汽车在3月1日被C侵占。B有权在2009年3月1日前,起诉C请求返还该汽车。()
【答案】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掌握)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
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房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则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例题10.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2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
例题1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 【解析】(2009,多)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A正确。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不对。③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不对。④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继承人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当办理登记。D正确。
2、登记生效的例外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处分时补办登记)下列三种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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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其房屋有继承人乙继承,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乙仍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乙欲将房屋转卖给丙,则乙应当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否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生效,但是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3)下列三种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登记制度
(1)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异议登记
①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②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③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12.A的三间房屋已经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B认为该房产登记的事项存在错误,其中一间应为B所有,为此申请更正登记。在登记机关未进行更正的情况下,B对此提出异议并由该房产登记机关记入登记簿。C购买A的三间房屋,并以登记机关先前登记的内容为准,要求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该主张有合法依据。()
【答案】 【解析】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5)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13.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
【解析】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6)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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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动产的物权变动(掌握)
1、交付生效(交付是指将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动产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就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14.甲将其所有的船舶抵押给A银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后甲因向B银行申请贷款又将该船舶抵押给B银行,B银行在对该船舶已经抵押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一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甲无力偿还。A银行以其抵押发生在前,B银行抵押在后,就该船舶拍卖款项请求优先受偿。法院应当支持。()
【答案】
【解析】A银行虽然抵押在前,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①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②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生效时,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例题15.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 【解析】(2009年,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当事人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2)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①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②指示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实际交付没有发生,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如简易交付。③指示交付在实践中需要由让与人对第三人的指示,因此其公示效果能够得到肯定。
(3)占有改定:①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②由于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公示效果最弱。③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但甲希望将该书阅读完毕,因此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这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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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1)劳动生产、(2)先占、(3)孳息、(4)添附、(5)善意取得、(6)拾得遗失物、(7)发现埋藏物。
2、善意取得
(1)含义: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甲有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意外死亡,乙的继承人丙虽善意占有该画,但不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又如,甲有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意外死亡,乙死亡前将该画赠与丙,即使丙善意占有,也不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③转让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效果;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例题16.9月10日甲将一辆自行车委托好友乙保管。9月15日,乙将自行车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并交付;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朋友丁处得知该自行车系甲所有并被乙偷卖的事实。丙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该说法正确。()
【答案】
【解析】丙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关系: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②让与人与受让人关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义务,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③原权利人与让与人关系: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例题17.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l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答案】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注意问题
①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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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③拾得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遗失物的占有人返还原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④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题18.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D.丙 C.丁 D.庚 【答案】 【解析】(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丙、丁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丁。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例】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翻看钱包见有1000元现金及失主名片,甲依名片地址打车前往乙住所地将钱包交还失主乙。乙非常感谢。甲提出:来回打的的车费共计40元请乙支付,并要求酬金100元。乙不允,遂起纠纷。本案中,甲要求支付打的费有依据,要求支付酬金无依据。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不见失主,于是甲坐公交车准备送交附近的派出所,但下车后发现该钱包被小偷偷走。甲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失主损失的民事责任。
(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个体屠宰户甲某日押送一卡车大黄牛,车行在山间公路时一黄牛跳下去,甲不知。碰巧乙进山采药,牵回大黄牛并向邻居宣称自己购买而得,并开始用牛耕作稻田。一周后,甲闻讯赶来,表示愿付一周的饲养费并酬谢人民币1000元,乙坚持不还。一个月后,甲诉至法院。本案中,乙应向甲返还大黄牛,乙无权再要求饲养费、酬金。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甲有钻石手表一块,不慎丢失;市民乙捡回家后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喜欢,乙遂以5000元出售。后甲发现。则甲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丙追索,且甲无需向丙付费;丙可以向乙追回5000元。
八、物权的保护(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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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上请求权(物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物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包括两种: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甲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房屋);二是非法侵占(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已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注意】①在共有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②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③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④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注意】①妨碍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须是非法的。②权利人不仅可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③排除妨碍费用由侵害人负担。④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区别:排除妨碍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消除危险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4)请求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注意,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
2、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2)区别:①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③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九、所有权(掌握) (一)所有权权能 1、含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1)内容完整性、(2)权利行使绝对性、(3)权利主体排他性、(4)存续永久性特点。
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 2、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实际控制权)。①占有强调“控制”的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②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2)使用权(使用:对物加以利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使用权:对财产进行合法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获得孳息和利润)。 (4)处分权。①事实处分(把自己的馒头吃掉),其法律结果实质上是消灭了原财产的所有权。②法律处分(出卖房屋),其实质是转移原财产的所有权。处分权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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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最基本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二)征收与征用 1、征收(所有权)
(1)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3)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4)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用(使用权):
(1)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2)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3)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4)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主体)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征用后,标的物没有灭失的,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征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3)适用条件不同。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4、适用范围
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 (三)国家所有权
1、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2)野生动植物资源;(3)无线电频谱资源;(4)国防资产;(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十、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掌握) 1、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2)当事人取得了专有所有权(购买了商品房)便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出售商品房)便丧失了共有权及成员权。(3)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转让、抵押、继承时,三者作为一个整体一并发生转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商品房时,即使同等条件,想卖给谁就卖给谁)。
2、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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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
业主的共有,有部分共有与全体共有的区别:两层之间的楼板属于这两层业主共有;单元内的电梯属于单元内的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2)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①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③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④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使属于开发商所有)。也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且此项义务不得放弃。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必须随之转移。
例题19.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4、业主大会的决议
(1)一般决议:①1/2(总面积过半数)十1/2(业主总人数过半数);②决议范围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2)特别决议:①2/3(总面积)+2/3(业主总人数);②决议范围包括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例题20.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拟表决通过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是( )。(2009,多)
A.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B.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答案】 【注意】(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2)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3)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同一个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十一、共有(掌握)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按份共有
(1)占有、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2)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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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共有(夫妻财产)
(1)占有、使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
(2)收益: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3)处分: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注意】(1)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 (1)共有物的处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
例题21.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 【解析】(1)选项ABD: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重大修缮,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C: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例题2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
【答案】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需要经过甲、乙、丙、丁四个人中的三个人同意就可以通过,甲自己提议的,肯定是同意,因此最终只要有乙、丙、丁中的二人同意就可以通过。
例题23.“依山傍水”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决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B.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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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同意 D.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同意 【答案】 【解析】(2009年,单) (2)费用承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财产的分割
①分割原则。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三种方式。 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十二、相邻关系(掌握) 1、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1)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方便。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①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②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5)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例题24.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纠纷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答案】
【解析】选项B: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补偿,属于地役权的范畴。
十三、用益物权(掌握) (一)用益物权概述 1、含义与范围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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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例题2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 2、主要内容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权、留置权虽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所有权则没有期限的问题。
例题2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对用益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D.用益物权均为主物权 C.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D.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答案】
【解析】选项B: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二)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是否登记无关(目前广大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尚不健全)。在事后互换、转让的,也不要求必须登记。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3、流转权:(1)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例题27.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 )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A.转包 B.互换 C.入股 D.抵押 【答案】
【解析】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入股、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权利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地表(建造活动房)、地上(架设电线)或者地下(埋设管线)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不能采取无偿划拨方式。
3、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②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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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役权 1、含义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土地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方便或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
【例】甲为了能在自己房里欣赏远处风景,与相邻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只要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是否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例题28.甲为了能在自己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甲、乙于4月1日签订合同,并于4月10日进行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日设立 D.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0日设立 C.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应每年向丙支付4000元 D.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 【解析】(1)选项AB:地役权白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2)选项CD: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地役权的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4、地役权的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例题29.甲、乙公司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一栋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B.甲单独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答案】 【解析】(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
5、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以一部分单独存在。 例题30.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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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答案】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6、地役权的效力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注意】先设立地役权,后承包的,承包人享有地役权。
【例】甲、乙两村相邻,乙处在一条小河与甲村之间。甲村为了引河水灌溉自己1000亩农田、果林,遂与乙村协商通过乙村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修建一条引水渠,每年补偿给乙村5000元,期限20年。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灌溉区一处50亩的果园承包给村民丙,承包期15年,则丙对乙村享有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注意】先承包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才能设立地役权。
如乙村将果园承包给丁在前,与甲村协商修建经过该果园的水渠的地役权合同在后,则修建水渠一事应当经过丁的同意。
(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7、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8、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两者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间,但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之间。
(5)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例题31.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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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乙之间的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 【解析】(1)选项A:相邻关系法定,无需约定;(2)选项B:地役权登记是一个积极事实,由于题目中未交待登记与否,只能定性为未登记。因此,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如果题目中明确交待了地役权的登记,则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3)选项C: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双方并无特别约定,因此,甲无需向丙承担违约责任;(4)选项D: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主权利一并移转,甲、乙之间的约定并不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失去效力。
例题32.甲、乙、丙依次毗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
【解析】选项B属于相邻关系。
例题33.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有关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别表述中,正确的有()。 A.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B.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C.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D.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有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无偿的 【答案】
【解析】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十四、抵押担保(掌握) (一)抵押的含义及设定 1、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主要适用于借贷、买卖合同。
2、抵押权的设定
(1)签订书面抵押合同: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③抵押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④担保范围。
(2)流质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此条款无效,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2)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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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三)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例题34.根据规定,企业的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土地所有权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 D.抵押人租入的生产线 【答案】
例题3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
【解析】2009,单 (四)抵押登记 1、必须登记生效的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例题36.甲欠丙货款660万元,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2009年6月20日签订抵押合同,7月5日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月16日将房产证交给丙方,8月9日丙方将该房产证存入本公司在银行租用的保险箱,则该抵押合同的生效日为()。
A.6月20日 B.7月5日 C.7月16日 D.8月9日 【答案】
2、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的效力 1、孳息的归属
(1)抵押设定后,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即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1)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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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先出租后抵押的: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3、抵押财产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3)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4、抵押物价值的减少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放弃抵押权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题37.甲欠乙货款1000万元,其中250万元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剩余750万元由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甲不能归还货款,乙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则丙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为( )万元。
A.500 B.750 C.1000 D.0 【答案】 【解析】(750-250=500万元)
例题38.甲欠乙货款4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用房产抵押,剩余部分由丙、丁两位承担保证责任。甲无力归还。乙放弃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则丙、丁两人只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
【答案】
【解析】400-100-100=200万元。 6、优先受偿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六)抵押权的实现 1、担保范围:(1)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3、代位权:(1)P358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009,单)。(2)P361抵押物灭失、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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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39.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答案】
4、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顺序行使抵押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例题40.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七)最高额抵押权 1、含义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设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清偿限额
(1)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例】甲2007年将连续向乙银行贷款,甲以生产设备设定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1)如果2007年实际借款为800万元,则债权人乙银行以800万元为限对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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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1200万元拍卖价款中,800万元优先给乙银行,剩下400万元退给甲企业。
(2)如果2007年实际借款1600万元,债权人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1200万元拍卖价款中,1000万元优先给乙银行。
(八)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主体特定: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客体:动产,即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设定: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财产的确定或称“结晶程序”)动产浮动抵押情况下,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局限性: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十五、质押担保(掌握) (一)动产质押
1、含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规定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不得约定情形: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未设立。 例题4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
【解析】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7、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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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42.2007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 【解析】(1)选项AB:质权自质物交付之日起设立;(2)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孽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二)权利质押 1、票据出质:(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题43.王某以支票出质给张某,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王某将支票交付给张某,但在背书时未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生效 C.质权自王某将支票交付给张某之日起设立 D.张某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 【解析】(1)选项C: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2)选项D: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1)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44.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
【解析】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出质:(1)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009年考综合分析题:知识产权出质的合同生效时间与质权设定时间、知识产权出质后质押人能否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应收账款出质:(1)以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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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题45.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由甲代为占有。1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抵押权、质权均已设立 B.抵押权、质权均未设立
C.抵押权已设立、质权未设立 D.抵押权未设立、质权已设立 【答案】 【解析】(1)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十六、留置权(掌握)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债务;(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例题4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
2、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期间:(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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