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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来源:伴沃教育
论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之特质-------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正义观角度)

“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

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苏格拉底坚持守法及正义中的缺陷在于将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柏拉图便改进了这一点,将正义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上,而他又将正义放在了阶级之下,由此他便有了权利不平等是合理的一说,这也就又为亚里士多德分析正义与法律与阶级的关系时提供了对象。

我个人认为:

苏格拉底的正义是绝对的正义,法律便等于绝对的正义,所以他要用死来捍卫之。

柏拉图的正义是等级的正义,要想获得正义便要各司其职,不可逾越本分的工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平均的正义或是对等的正义或是守恒的定义,即与付出便有回拨非常相似的一种观点,这主要体现在分配的正义之上。正义便是守恒,即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就可以成为正义,而若权利大于义务,或义务多于权利之时则都是非正义的。这便是我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中个人体悟的,可是这个世界上权利和义务又很少能对等,而法律又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以说如果一部法律中能将权利义务两者相对等规定则是一种表象上的正义,而实质上的正义便在于不论是法律的规定和运行中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写了这么多,说到底还是赞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但随着学习的深入,今后是否赞同便不一定了,因为目前自己对正义究竟是什么还是有很多的不解之处,所以我想接下来我需要更加深入的思考正义的本质和内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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