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与法治社会建设 陈 思 (浙江大学人事处,杭州310058) 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7)(International Prominent Forum on Rule of Law and Reform 2017)于 2017年11月11—12日在杭州举行。本届论坛由中 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 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 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承办。论坛组委会由浙江大学党 委书记邹晓东任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 文科资深教授张文显任执行主任。与会学者有来自 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7国的12位外 国学者,以及来自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 武汉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的专家学者123人。论坛 共收到论文68篇。 开幕式由张文显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党委书记 邹晓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胡云腾,WTO上诉机构前任主席、美国佛罗里达大 学全球事务杰出大学教授、全球经济与环境机遇中 心主任James Leonard Bacchus,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浙江大学兼职教授王泽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书记、副主任王辉忠出席开幕式并依次致辞。出席开 幕式的还有法国巴黎二大法学院院长、教授 Braconnier St6phane,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 员会主席、教授梁美芬等。开幕式后,James Leonard Bacchus教授,浙江大学文科领军人才、光华法学院 教授王敏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 教授,法国巴黎二大法学院院长Braconnier St6phane 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荣休教授Frnaz-Joseph Peine等学者先后围绕“社会法与法治社会建设”作 了大会主题发言。2015年,第一届法治与改革国际 高端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已是第三届。 本届论坛共分五个单元进行,设主论坛和青年 陈思:党政办主任。 收稿13期:2018—05—07 分论坛。 James Leonard Bacchus教授结合了自己在WTO 工作的经验,说明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和全球贸易密切相关。世界性的法律框架能够 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决策的合理性,而这也是WTO 诞生的初衷。目前,WTO多边主义的国际贸易规则 包含大量子协议,涵盖了各个方面,而这也是实现国 际贸易优势最大化、参与方的效益最大化的基本保 证。独立性、公正性是WTO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原 则,也是全球贸易繁荣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浙江大学文科领军人才、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 授就三个问题分享了他的看法。他指出了现代科技 对司法的影响。一方面,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为 司法领域工作者提供了革新性的工具;另一方面,它 们也为司法带来可能的、潜在的冲击甚至是消极影 响,如大数据对隐私权的影响等。因此,研究现代科 技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创新和坚守,是一个需要特别 关注的问题。同时,他通过分析现代科技发展的特 点,论述司法在创新和坚守中的立场和方法问题。现 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是可预测性和可控性,这与 以往截然不同。以新近出现的阿尔法狗元为例,他论 述人工智能能够达到自我学习能力的不断强化,以 致于完全超出我们的理解和想象。然而更紧迫的问 题是,这样的技术为谁所用?如何运用?在运用这些 技术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他认为,我们要确定基本 的立场,摆脱司法被动应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态势, 变为主动积极应战。那么,如何来积极地应对科学技术 对司法的影响?王敏远教授概括为,要运用科学技术的 手段,让其为司法所用。他比喻现代科技实际上是给司 法装上了一个可以有助于它发展的“翅膀”或者叫“车 E-mail:chensi_zjut@163.corn g o 0 年 第 UI 期 国 际 学 ,I: 动 态 轮”。在这种车轮驱动之下,司法发展的方向不能变,其 发展方向仍然是司法公正。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从社 会角度来考虑在中国建构法治秩序的问题,即如何 实现法治社会。他提出了中国社会的三个关键词: ①“关系社会”,中国社会非常强调人情,强调人与人 之间特殊的关系,因此社会具有网络结构的特征;② “多元社会”,这与中国的市场化、现代化密切相关, 在多元社会中人们的利益、价值诉求都会呈现出多 层多样的特征,同时互相之间又存在有机联系;③ “风险社会”,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的风险陛 也在提高。现代中国与传统社会中的网络互动、多元 化过程和全球化环境中形成的风险重叠交叉在一 起,使得它成为中国当前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要推进法治社会,一要考虑人们为什么 要使用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功能的问题;二要考虑法 律能不能在社会中产生实际的效率。从这三个特点 出发,季教授分析了如何进行治理以及如何推行法 治。在这个过程中,他提出中国推行法治最关键的是 要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进行重新组合,要让老 百姓愿意积极地使用法律。推行新型的司法群众路 线,不是反对专业化,恰恰相反,是以专业化为前提。 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实现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构 想。 法国巴黎二大法学院院长Braconnier St6phane 教授介绍了法国法中调整经济活动的规章制定权和 软法。这些规章制定和软法,其性质虽然不具有强制 性,但是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在调节领域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其特点有三:①它们设立的目标是去改变或 者指引顾客的行为,并在最大的程度上获得他们的 认可;②它们不是法规或者不产生义务;③从这些措 施的内容和制定方式看,它们具有类似法规的形式 釜 ∞ 和结构。 年 第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荣休Franz—Joseph Peine教 Ul 期 授简单介绍了联邦德国宪法当中的法治国家相关内 容,即:权力分立原则、宪法的优先性、法律的优先性 国 和过度禁止等原则,同时从规范制定、行政和司法等 际 方面阐述了法治国家的要求。 学 论坛第一单元“法治社会的一般理论”由广东外 束 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石佑启主持评论。 动 态 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梁美芬 教授讲解了香港回归之后2O年来法治发展变化的 2 情况,主要从法的表现形式变化、香港基本法的出 现、法律和文化传统上的冲突、认识上的分歧等方面 介绍,并提出解决冲突和分歧的根本点还是要回到 一国两制这个基本框架上来。她认为现阶段有一部 分人对于香港的法院和法治的评价非常不公正。任 何政治的理想如果违反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大家应该从根本上去理解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就是 根据法律的精神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她 表示对香港的法律制度充满信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 马长山认为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转 向,中国的法治进程有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即我国的 法治进程是由国家推动的,而法治的目标又是限制 国家权力的,这使得中国面临了很复杂的境遇。因 此,要从过去的国家架构走向现在的共建、共治、共 享。其中,共建就是共同建设,共治是共同的治理、共 享是共同的分享法治建设的成果。这个主题主要包 含三个问题:第一,包容性制度与多元治理是一种全 球走向,其中包含三个要点;第二,从新中国成立到 今天,展现着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 轨迹,其中包含三个要点;第三,要探索共建、共享的 中国特色法治之路,其中包含两个要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以贵州的侗寨为 例,对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 介绍,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在规范治理方面,制定 一些专门的规范和公约、形成相应的规范性制度;第 二,在民众主治方面,发挥了民众在村规民约制定与 修改中的主体地位;第三,在宣教助治方面,通过编 写歌曲等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治理;第四,在协同共 治方面,强调与周边村镇进行联防联治;第五,在脸 面促治方面,依据中国文化中“要面子”的状况,采取 曝光、写检讨书等形式取得效果。最后的结论是:要 关注中国乡村的治理实践,总结中国社会的治理经 验,理解中国民众的治理逻辑,扎实地进行中国法治 国家、法治社会建设。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荣休教授、科廷大学法学 院、商学院教授Gabriel Moens对法治的含义和重要 性作了阐述,提出不同的国家对法治有不同的理解, 但是有最低限度的共识和原则,第一是要坚持法律 至上,所有的人必须按照法律来行事;第二是要发挥 法律的约束作用,即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尤其是政府官员。随后,他介绍了法律形式上的概念 和实质上的概念,并提出了法治没有绝对的含义,不 同的人和国家对法治的理解都会不一样,但法律的 解释必须符合本地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对于中国而 言,法治也十分重要,一方面,法治要想繁荣,必须对 抗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只有一个成熟的 法治体系才能减少相应的风险。总而言之,法治至关 重要,它能够确保我们都继续生活在一个和平和繁 荣的社会中。 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上和企业所拥有的权利上突破; 第二,法治建设的依靠力量值得思考;第三,法治建 设的着力点的确定;第四,各地的实践很重要,通过 基层的制度建设影响整个国家制度格局的建设,形 成依规则办事的概念。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沈国明指出,首先法治 社会是建设现代化中国的内在需要。我们目前面临 着很多需要从法律上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在追求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浙江大学光华 法学院夏立安教授指出社会法的成长有三条道路, 分别是意大利的职团主义道路、墨西哥的社会革命 道路和阿根廷的庇隆主义道路。这三条道路的共有 特征是:第一,思想同源,它们都是19世纪后期天主 教兴起的职团主义的产物。职团主义有两个重要的 原则:社会团体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第二,都由强权 人物推行;第三,这三条道路都受到公法和法理学家 的影响。总体而言,墨西哥的道路最为成功,它在社 会权力、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作出了相对的平 衡。而意大利和阿根廷的道路都是相对失败的,意大 利道路失败的主要原因是赋予给社会公民以社会权 力时,褫夺了公民的政治自由;阿根廷道路失败的主 要原因是因为推行社会改革时付出了经济自由的代 价。 论坛第二单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主持评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指出,“法 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个概念包 含了这样两个层面:一个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 治社会一体建设;一个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 行政共同推进。法治的内涵大致理解为一种规则自 治。社会成员依法办事,是法治这个概念的外延部 分,所以当我们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的时候,其实是强调在外延部分是如何推进 建设的。相对于中国,法治国家主要指的是政府以外 的机关,而法治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法治社会是一 个社会领域,国家、政府、社会之间需要有一个边界。 而国家、政府、社会之间要跨界之后才能产生一个相 互关系。实际上我们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就我们的 研究来说,法治建设从来都是以点带面的,它可能是 在某个领域推进了,然后波及到其它领域,最后达到 了全局性的影响,一般不是设计和规划的结果。这涉 及到四个问题,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突破点是在 经济建设的同时越来越注意到要同时进行社会建 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包括执政党自身建 设。法治是可以满足上面几项事业建设发展的一个最 重要的制度保障。其次,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社会治理需要法治。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可以 着重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①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要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保证脱贫之后不再返贫; ②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用立法规定最低工资和最低 生活保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③健康和医疗制度的 问题,在法律上解决医疗资源的布局问题、医联体建 设问题以及合理控制药价的问题;④教育问题,尤其 是职业教育需要加强,培养一大批能够使产品走向 世界的工匠;⑤居住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城市物业管 理方面的矛盾上,需要法治、德治、自治三者的结合。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Alex L.Wang 教授认为,在关于环境法律方面,中美两国不相同, 背后的价值观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可以相互借鉴。 美国应对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通过立法体系和法治系 统的运行。比如197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 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来治理污染,每个州也据此制 定了自己的执行计划。在实施方面,通过对新的污染 源的排查、界定和一些市场化的举措来进一步控制 和约束企业的随意排放行为。在执行方面,注重监 管,除了监管当局的执行,还有公民的投诉、媒体的 行为等进行监督,以此来确保遵循一定的程序。建立 这样一个法治系统背后有相关的价值:首先要有一 个理性的立法体系,并由本地的实践来提供有效的 反馈,还需要有力的程序来保障;第二,还要有民主 问责制,即通过透明的法律制度来平衡各个利益集 团,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总而言之,要重视法 治系统的有效性,思考如何用司法去保护环境。 匈牙利赛格德大学法学教授J6zsef Hajdt ̄报告 了欧洲的社会保障协调机制和EESSI(欧洲电子签 名标准化动议体系)。以前在欧洲,有很多人在别的 3 茧 。o 年 第 Ul 期 国 际 学 术 动 态 国家工作、学习,但随之社保的福利就有可能流失。 目前,欧盟通过社会保障协调机制,公民凭借欧盟社 保卡在32个欧盟成员或者37个欧洲国家都可以享 受基本的医疗保障和养老金。社会保障协调制度有 一些方针和原则:第一,公民应当得到公平、公正的 对待;第二,欧盟成员本国的立法和欧盟的法律规定 并不冲突;第三,在不同成员当中获得的保险期限可 以累积;第四,福利具有可转移性,基本能够涵盖一 个劳工的所有风险。此外,欧洲还有EESSI,在成员之 间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有助于劳工获得社会福 利、领取退休金和处理劳资关系等,值得分享借鉴。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龚廷泰 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中国的 法治建设问题,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为了实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通过法治来 实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重点是在基 层,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他经 过思考和梳理,认为至少有以下十大问题值得研究。 ①基层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具有 基石性的地位,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协调 融通,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②基层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③基层社 会治理的多元属性问题,如何解决好自治和法治的 关系;④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的主体多元,党的作用 不能缺位,政府逐步放权,基层组织自治、共建、共 治、共享;⑤基层治理当中设计的多元规则体系问 题;⑥社会治理的法理问题;⑦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 变革问题,如何来构建一种多元共治的局面,充分发 挥基层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 问题;⑧基层社会治理的文化传承问题,如何来梳理 过滤或者转换我们传统文化当中的积极因素,为当 量 O0 下中国的社会治理寻找文化因子;⑨社会治理的重 年 第 点和难点;⑩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和样本的可复制性 u. 和推广价值的问题,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经验、新模 期 式、新样本,从实际出发,灵活予以运用。 国 论坛第三单元“社会依法自治”由浙江大学光华 际 法学院钱弘道教授主持评论。 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指出信息科 束 技、生命科技的进步对法律提出了很多挑战,带来了 动 态 很多社会风险,但是这些科技带来的社会风险是无 可避免的。如何降低这些风险,进行科学的风险管理 4 是法律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在进行相关法治建设 的过程中,重心应该从完全依赖政府的监管向依靠 社会共治转移。其中,社会共治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 思考。第一,在法律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推行企业自 律。传统的管制规则不仅没有真正关注到造成危害 的行为人,而且还增加了交易成本,而通过企业自律 可以让真正造成危害的主体企业承担责任;第二,建 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譬如在知假买假案件中,惩罚性 赔偿机制起到了让知假买假人代替行政部门实施监 管的作用;第三,监管方式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 事前监管并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第四,确定风 险灾害的救济手段。建立风险灾害的补偿基金,让科 技发展本身固有的风险分散给每个人。总之,在现代 科技进步的背景之下,法律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 社会治理中,引导人们的行为,尽可能消除科技带来 的副作用,为人民的生活带去福利。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认为现代化转型 的过程就是宗亲社会不断瓦解的过程。传统社会的 治理是依靠民间自身力量加以治理,建国后用政党 力量对国家进行垂直化管理。改革开放之后,这种治 理结构出现了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市场化改革中 出现的权力社会,农村中出现的暴力社会以及一些 偏远地区出现的宗教社会。面对这种现象,社会自治 的重构需要治理理念的变化。一方面,依法治理的 法,既要包括硬法也要包括软法。硬法即从国家层面 上要有对个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机制和受侵害后的救 济制度,以建立基本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的一般方式, 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商业上的交往都有明确的 预期;另一方面,在社会自我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公民 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这些更多地需要通 过自律性规范的软法加以实现。而要完善自律的规范 需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①大力培育社会自治组织, 减少自治组织的“官味”;②完善治理规则,强调真正 意义上的团体自治规则;③推进社会成员的法制意 识,转变泛道德化的评价模式;④建立多元化的纠纷 预防和解决机制,法院与社会保持适当的距离。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中心前执行理事与高 级研究员Jamie P.Horsley认为“邻避”问题是一个国 际性的问题。邻避是指基层群众反对在当地建设各 种他们不想要的设施和发展项目。中美邻避问题的 产生都基于相似的原因,即政府没有做好信息公示 工作,公民在决策中难以表达他们的意见,使得公民 缺乏足够的参与感。解决邻避问题,需要借助法定程 序保障公民与政府进行沟通交流的机会,使公民更 易接受邻避项目。美国的经验是给予地方政府以决 定邻避项目的权力以及建立保险或者社区受益协议 的补偿机制。美国1969年通过的环境法中明确的程 类进行法律推理。中美两国在法律推理人工智能的 发展上存在差异。美国的优势在于制度透明,其劣势 在于美国的法律有阻碍技术发展创新的倾向。中国 的优势在于其法律允许大量信息被人工智能利用和 学习,其劣势在于制度透明度不足。总体而言,人工 智能的发展将反作用于中国制度的透明化。另外,中 国政府与企业间的合作越来越多,中国的研发能力 越来越强,中国政府也有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推 理的兴趣,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将对中国的法律推理 序要求以及设立的协同治理的模式,对于解决邻避 问题有非常大的作用。相比较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其程序性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虽然规定了信息公 示和风险沟通程序,但并非强制程序。若没有依程序 进行信息公示和风险沟通,法律救济规定不足。最 后,如果当政府依法进行信息公示和风险沟通的情 况,公民仍拒不接受邻避项目,应该仍然有机会向法 院寻求救济,否则政府部门非常容易违反法定程序, 流于形式。 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认为国法与行规的 关系承载着政治国家与社会的问题。国法与行规共 同合力治理国家与社会,因此行规具有重要意义。学 术上曾有人提出“软法”与“微法”的概念。行规是比 这两者体系性更强、更客观的概念。在与国法的关系 上,行规可能符合国法,也有可能符合行业规律但不 符合国法。比如,有的大学规定本科生不可以结婚, 但我国婚姻法中无此类的限制。对此,美国就有对应 的“学术遵从原则”。我们要注意到,行规中的微观性 规范是对国法治理功能的补充。此外,行规还有更重 要的生态补偿功能。国法制定时,有时并未考虑到规 范性的行业规律,行规就起到了补偿作用。比如在博 物馆及农村自治中都大量出现行规与国法不符的情 况,这是由于立法仅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对一般性问 题作出规定,而忽视社会的微观层面。要解决此类问 题,就要求我们在法治体系建设进人新时代时,在立 法层面上给予行规和民间法自我生长的空间,达至 立法精细化。法治国家建设,除了国家意义上的法, 还有社会意义上的法。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Jane K.Winn教授指出 新一轮的全球竞争由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 息科技触发。新的竞争格局已经开始,中国与美国是 激烈的竞争者。人工智能革命是竞争的关键。过去的 人工智能需要顺应人类的逻辑,新的人工智能则通 过机器逻辑解决问题。但新的人工智能仍然有其局 限性:第一,它无法解决所有的复杂计算;第二,新的 人工智能存在认知负荷,负荷过高则难以实现与电 脑的良性互动。尽管如此,新的人工智能可能帮助人 产生重大影响。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Yenkong Ngan ̄oh Hodu教授指出关于法治的概念,世界正义工程 (w0rld Justice Pr ̄ect)必须满足下列四点:①应负责 任;②正义的法律;③公开的立法过程;④易接近的、 不偏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他的法治概念,例如戴西 (Dicey)的1961年《法治理论》提出法治有三层含 义:①反对独裁权力的影响的法律规则的绝对最高 和主要地位;②法庭执行法律对人人平等;③宪法性 法律不是人民权利来源,而是人民权利的结果,由法 院阐述和执行。Yenkong Ngan ̄oh Hodu教授认为法 治就是,不论是个人、机构还是组织,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那么能否扩张法治概念到国际经济法,尤其 是世界贸易法领域?在WTO是否有法治?WTO的法 治是什么?这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有什么影响?首先, WTO是法治的,很多著名的国际法专家都论证了这 一观点。WTO的成员也都表示遵守WTO确定的义 务。而在下个月将召开的部长级会议,我们也可以看 到WTO中需要更多的互动,以便在法律的框架下 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贸易。在WTO的争端解决方 面,法治也被很好地贯彻。WTO的法治是全球法治 的一部分,为全球法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陈军亚教授认为 中国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新中国的自治与法治具 有很强的同步性,并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81 年广西宜州何寨村村民开始使用“村民委员会”这一 名称,1982年该名称写入宪法,1987年在《村民自治 组织法》中进一步明确,1988年在宪法中得到完善。 但实践中,由于行政村规模过大、自治单元缺少活力 等原因,出现了“自治已死”的说法。广东清远县在解 决该问题上有所成绩,呈现出自治新动向。清远县的 做法如下:第一,重心下移,对行政村进行规模调整, 将自治重心下移到自然村层面;第二,功能回归,过 5 曼 o。 年 第 uI 期 国 际 学 术 动 态 去的行政村更多承担行政和公共服务功能,下移单 元村委会发挥自治功能;第三,内容拓展,在产权改 革、土地流转、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庄公共建设等事务 中拓展村民自治内容。但在自治过程中,也会出现村 民探索出的解决办法与现行法律规范相矛盾的问 题。因此,在法律上应给村民自治以更多的空间,村 民自治需要法治保障,但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宜过细, 以便为地方立法留下足够的空间,也为农民自治留 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现实中还有很多其 他的解决渠道。多元渠道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 正常的法律途径,可一味追求诉讼又会导致诉讼爆 炸,若要两者结合并不容易。第三,法律逻辑还是大 众逻辑?从法律人的角度,理想的状态是依照法律作 出正确的判断,但现实中的一系列案件,都反映出大 众内心的一般公正观与法律逻辑之间的差异。如果 仅仅是依据法律逻辑解决纠纷,可能就会导致司法 下足够的选择余地。 论坛第四单元“全民自觉守法”由浙江大学社会 科学学部主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余逊达教授 主持评论。 中山大学法学院徐忠明教授认为,古代中国是 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这一理论更多地是从社会等 级和权力支配的角度出发。他觉得可能需要换一个 维度来审视中国的秩序构造。从中国明清时期的契 约制度和实践的角度来讨论社会和国家的互动结构 和运作方式,从而把握中国法律秩序的构造与特点。 徐教授的报告从四个维度展开:一是比较视野,他借 用钱钟书先生“中外文化相互照明”的观点和立场来 理解中国是什么,而非单纯借鉴比照西方的体系来 判别中国。中国明清社会的契约,横向上,除刑事外 的社会秩序都是靠契约来建构的;纵向上,帝王的治 理背后也有隐藏的契约意味。二是私人契约的观念 解释,明清的契约文书暗含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 将平等和自由内嵌在了文书中,他认为这点与西方 的契约精神没有什么特别的根本上的差异。三是私 人契约的社会语境。土地交易是古代的一块重要领 域,一连串的典卖行为就是通过移交先前的契约来 强调“来历”,从而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另外还有中 人、保人等制度,来保障契约规则和文书的实践。四 是政治维度。实际上古代中国由于国家的基础权力 曼 O0 相对较弱,国家对契约本身不做全面立法性建构,这 年 第 与国家能力不足有关。 Ul lgl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光华法学院 胡铭教授认为全民守法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 国 处理好三对关系。首先,信法还是信访?从法律人的 际 角度,全民守法就是民众都自觉遵守法律,可在中国 学 民众骨子里更多的是信访的传统。古代的“告御状” 术 反映的就是民众内心一种非常朴素的公平正义的意 动 态 愿,所以我们不能割裂信法和信访的关系。其次,诉 讼还是非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被认为是实 6 和民众相行渐远。三对关系并非非此即彼、彼此割 裂。“全民守法”需要深入考虑三对关系,把握好一个 度;实践中,要融入公民的一般公正观,提升裁判的 可接受性,使得司法与民众间形成良性循环,并内化 为文化、让民众普遍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结合才会有 很强的生命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探讨了全民守法的 三个节点。常规的守法理论包括命令一服从模式、现 代法治以及形式法治模式等。杜教授认为中国具有 独特国情,全民守法理论在中国可能具有反常规的 三个节点。第一个节点是中国在“什么是守法”的问 题上有一定的独特性。具体来说,守法是遵循规则还 是依照规则?遵循规则意味着一种常识或习惯,而依 照规则强调的是个人主观适应、选择,并根据规则做 出相应行为。在中国,很多民众是在社会习惯下遵循 规则,但并不严格地依照规则。很多人因此产生了悲 观的看法,认为中国人不守规则。但是,也有人认为 中国人不是不守规则,而是中国人具有自身对规则 的常识和遵循规则的习惯。由此,杜教授认为应当在 中国语境下对“全民守法”加以定位,也就是说在中 国全民守法到底意味着民众遵循规则还是依据规 则?如果将守法概念定义得更加生活化、日常化、普 遍化,符合民众的社会习惯,那么中国全民守法的观 念可能更容易落到实处。第二个节点是中国全民守 法的理由。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道德情感的社会,很 多情形下不能靠“理性”解决问题。因此,在中国,全 民守法的理由可能很难用西方的经典理论证成。国 外一些法学家也认为法律问题是需要在具体时空环 境下讨论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现实历史条件下,中 国的全民守法理由是什么?杜教授归纳中国守法理 由包括:参与和诚信。公民参与的立法应当由自己遵 守,诚信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从而有利于每个 个人的自身发展。第三个节点是在什么情况下最能 达成守法的共识。守法的利益有很多种,但是如果落 到实处,哪一种情形下最能形成全民守法的共识?法 考虑它所处的相关背景。在全球化的时代里,不仅要 考虑具体理论,也要考虑刑法的执行背景。实际上我 们需要一种新型的思考方式,比如说在人权方面,就 应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加以审视。如1998年的 学家们研究的共识是:政府守法是第一要义,也就是 说如果政府守法,便具有了一种直观性,民众便会形 成一种行为遵循,从而有利于全民守法共治局面的 形成。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社会会形成独特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刑事 法院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刑事责任原则,这些原则 的交往规则。守法的理由、守法共识的形成不仅依靠 政府,最主要的还是决策伦理学的问题。在中国社 会,发扬我们的传统——友爱、团结、互利、共赢,只 有这样的传统价值观念才有利于全民守法的形成。 可能会成为一种普世的立法原则,进而也会影响到 全球很多国家。当然,刑法的全球化也需要注意司法 程序细节和法律语言,因为规范无论好坏,都需要用 法国艾克斯一马赛大学Andr6 Roux教授和大 家分享了关于社会权利和司法审查的一些看法。在 欧洲,社会问题长期被视为政治方面的问题而非法 律问题。社会权利通常被视为与1789年法国《人权 宣言》中的公民权利相对立,其也被认为是第二代人 权。《人权宣言》中的公民权利也被称作自由权,要求 国家尽可能地不去干预公民的私人事务。而社会权 利(健康权、受教育权等)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社会权 利的“正当性”可以区分为客观的可裁判性和主观的 可辩护性。可裁判性在于是否允许在法庭上援引社 会权利,可辩护性意味着存在个人获得正义尊重的 主观权利。我们应首先考虑社会权利可裁判性,然后 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解决社会权利有效性的局限 性问题。2O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权利在司法层面 逐步加强,欧洲、美洲、非洲以及联合国在司法层面 上都制定了保障社会权利的规范文件。然而,社会权 利的司法审查也是有局限性的,司法审查能够保障 社会权利,但诉诸法庭并不总是对其效力的绝对保 证。法官有时会受到政治和社会背景的影响。其次, 诉讼在理论上可以提高社会权利的效力,但在实际 上却难以评估诉讼的真正影响。 西班牙塞维利亚大学Francisco Mufioz—Conde 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刑法体系受到普通法系和大陆 法系的影响。尽管普通法系受到过或依然受到王权 的影响,却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渐渐地成长并在世界 上越来越举足轻重。普通法系更多关注的是个案的 争议解决。自二十世纪大陆法系提出“三阶层理论” 至今,虽然其贡献颇多,却也无法解释和解决当今世 界上的所有刑事案件。他认为普通法系实际上应该 去学习大陆法系的一些优点。我们必须要明确刑法 的一些基本概念,这有助于帮助我们发展出一种普 世性的思维方式。实际上,如果对整个刑法理论系统 进行反思和重构,其不仅是一种理论方法,同时必须 语言来加以表达。实际上,我们需要一种通用的语言 来对此加以表述,这或许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全世界 统一的刑法体系。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 Wei Cui主讲的主题是“现代税收的制度基础”。国际 组织抑或社会科学的研究,都认为税收对经济发展 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学者研究为什么发达国家能够 征到很多的税,发展中国家征税却很困难。通过图表 展示可以发现,实际上越富有的国家,税收占GDP 的比例越高,这是一个明显趋势。有些学者解释说这 与企业规模有关。企业规模和税收征款是何种关系 呢?这个取决于现代税制是哪些税种。发达国家和税 收汲取的关系是在现代税种的背景下提出的。现代 税种能够使政府能够征到更多的税,主要是因为这 些税种利用了第三方信息来提供纳税人信息。这个 理论框架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也是一致的,即守法 主要是靠政府威慑力,第三方信息使得违法人能被 追责。进一步从法的构思来说,这与这种传统理论也 是相符合的,即认为法律就是由国家来强制执行的, 这也是法律的最重要特征。实际上这个理论与现实有 很大差距。如果考虑税收政策、税收征款的历史现实, 主要是西方的税制发展,第三方信息的提供在现代征 税中扮演的角色是非常有限的。由于这个理论的缺 陷,Wei Cui教授尝试在推动一个新的理论,基本上西 方国家比较大的企业普遍守法并促进了税收的征缴。 现代企业的构架和发展,实际上很大程度地依赖了法 治系统。总体来说,法律带来秩序,是现代企业的一个 制度基础。现代的法律秩序和现代的企业构成了现代 税收的制度基础。相对中国而言,Wei Cui教授认为中 国的税制整体来看是相当成功的,税收收入占到了 GDP的25%以上,但是这与整个税收征管模式、市场 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公民对法治的渴望都有很大冲 突的。因此,中国法治的将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 7 堡 。o 年 第 uI 期 国 际 学 术 动 态 政府如何解决面临的各种困境。 论坛第五单元“矛盾依法化解”由浙江大学光华 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骏主持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中心主任范愉教授基于对国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比 较,指出中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跟西方的ADR是 不同的概念,我们强调的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的衔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衔接,也包括我们说的民 间、行政和司法等的衔接,其中有诉讼和非诉讼的衔 接。中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基于中国的现实状 况所构建的,我们对此的论证是从可持续发展、社会 转型以及包括纠纷解决在内的生态平衡等开始的。 基于现状,可以从当前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人民 调解异化和民间调解(例如电商自行建立的调解机 制)三方面论证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高度不 平衡的现状。有鉴于此,提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 行政的高度介人,以解决司法途径在纠纷解决中的 局限性。范愉教授指出,对于中国当下纠纷解决的思 路,我们其实已经有了共识,但是在社会法的问题 上,我们的立法目前还无法进行顶层设计,因此需要 我们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 任(挂职)汪世荣认为社会治理是推动多元纠纷解决 机制建设的重要原因。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 首先,要强调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重视 社会建设,突出协商谈判,强调当事人及律师在矛盾 纠纷解决中的参与作用;其次,要发挥律师在多元纠 纷解决机制社会建设中的中立者身份,同时还应发 挥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 作用,最后,在多元社会治理下实现善治的要求。 武汉大学法学院汪习根教授认为在社会治理的 每一个层面,都应该有法治理念。在此基础之上,汪 量 00 教授总结出社会治理的七种模式:①在公权干预柔 年 第 性化模式里,应该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维护好权利,在 uI 网格化管理的模式下更柔性地获取信息;②在政府 期 引导市场化模式里,应该在细节处提高效率,体现法 国 治精神;③在公共服务精细化模式里,应该实现更深 际 层次的目标——以人为本;④在行政事务代理化模 学 式里,应该规范行为,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⑤在社 术 会协同契约化模式里,应该加大自治空间,明确契约 动 责任和义务;⑥在公共参与常态化模式里,应该实现 态 基层管理、基层参与,与上层参与相结合,同时既要 8 重视事务性的参与,也要注重向决策性参与转变的 趋势;⑦在社区党建一体化的模式里,要把党的领导 放在首位,做好组织型、协调型和服务型的党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法社 会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程金华围绕法治社会的论题 主讲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为什么会关心法治社 会这个概念;第二,如何理解法治社会的概念;第三, 如果法治社会是个工程,应该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的 概念内涵里有许多重要的思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关 心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至于怎么理解法治社会?习 **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里明确指出要坚持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回顾十八届四中 全会的报告,讨论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就可以洞见 法治国家应该包括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概念。基 于中国晚清以来社会秩序的解体和重构,以及最近 四十年来法律渗透到基层被村镇消解的“屏障”现 实,程教授提出要努力解决国家和基层社会秩序之 间的耦合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建国教授认为无论是社会法 的理论建构,还是社会建设的路径推进,都需要考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背景。基于对历次关于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重要会议的梳理,王教授提出应 该在理论逻辑上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拓展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 样正好与实现途径上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依法自治相对应,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 治。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际上既吸纳了 世界法治的共性即法律自治,也坚持了中国的特色, 更多地吸纳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融合为一种在 全民族背景下符合中国实践、符合中国特色的一种 道路,这种道路体现了中国的特点。 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全国各地、各知名院校 的专家学者紧紧围绕“社会法与法治社会建设”这个 主题发表了有深度、有见地的观点和看法,并就当前 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建 设性的意见,共同为我国法治社会理论和实践的协 调发展献言献策,提供新的智力支持。法治与改革国 际高端论坛也将继续充分发挥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 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 中国”建设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改革与法治”、“双 轮驱动”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