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陶
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喀什大学法政学院 出版物刊名:广西民族研究 页码:10-17页
年卷期: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民族自决权;分离;分离权;救济分离;救济分离权
摘要: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获得广泛认可并形成体系于二战后,其原始含义是政治独立权。民族自决权的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自决,与分离权没有关系;现行国际法表明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而分离有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国家对分离所产生的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分离权的承认。以《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保留条款”为依据提出的救济分离理论,将分离视为人民结束压迫的最后救济措施,该学说既没有获得很强的理论支撑,也没有获得国家实践的支持,救济分离权尚未成为一项习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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