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场秩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大型活动、会议、演出等会场秩序管理。
第三条 会场秩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文明、有序的原则,加强对人员和物品进出的管理,确保会场安全和秩序。
第四条 会场秩序管理应根据不同活动的规模、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会场秩序良好。
第五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会场秩序管理
第七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场设施齐全、环境干净、通道畅通。
第八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管理,对每位进出人员进行认真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会场。
第九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置专门通道和安全检查点,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立临时指挥中心,随时掌握会场情况,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 会场秩序保障
第十二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提前制定出入证管理制度,对参与活动的人员实行严格审查,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三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置专门保安人员,加强巡视,保障会场安全。 第十四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置信息服务专区,为参与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五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置专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参与活动的人员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六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外来车辆的管理,保障停车、通行顺利,避免交通堵塞。
第十七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会场周边环境的管理,维护周边市容市貌。 第四章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立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负责对会场秩序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定期对会场秩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抽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对保安人员、值班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会场秩序紧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保安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六章 会场秩序奖惩
第二十六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对工作不力,行为不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场秩序督导检查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执行。
第三十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推动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会场情况,做出有效应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会场秩序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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