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 1. 人员组成
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
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 1. 申请调解
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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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
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
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
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
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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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执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
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3. 劳动仲裁
若调解不成功,劳动争议各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应协助申请人进行劳动仲裁的申请。
五、调解机构的权益和义务
1. 通过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组织和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争议解决意识。
3. 定期总结和归纳调解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4. 保护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和中立性。
六、附则
本制度由组织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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