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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定继承

来源:伴沃教育
第十章 法定继承

 本章主要内容: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法定继承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人

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深入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转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遗产份额的确定。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

的一种继承方式。  特征:

 1. 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的。

 2.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均由

继承法具体规定,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予以改变。  3.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1. 应遵循“遗嘱在先原则”

 2.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一)配偶  (二)子女

 1.亲生子女 (离婚?“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  2.养子女 (生父母?过继子女?事实收养?)  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  (三)父母

 (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四)兄弟姐妹  1.亲兄弟姐妹  2.养兄弟姐妹

 3.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六)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 (七)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代位继承?再婚?

生父母?)

 (八)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

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2 3 4 5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

序继承人。”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为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一)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四)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的继承权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三、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但代位继承人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四、转继承的概念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或接

受遗赠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继承制度。本应继承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 五、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 1.转继承的法定事由是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2.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 3.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 4. 转继承人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5.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 (-)两者的发生根据不同 :被转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 (二)被转继承人与被代位人范围不同:前者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

人,后者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三)两者继承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四)两者的客体不同:代位继承时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的遗

产。

 (五)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仅限于法定,而转继承适用法定或遗嘱。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 (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 继承人协商确定,不成的,调解或诉讼  (二)一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三)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原则

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有扶养能力

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 (一)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

 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不在法定应召继承顺

序上的人。不包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  (二)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  1.受扶养人的酌情分得遗产权  2.扶养人的酌情分得遗产权  (三)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保护

 可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 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

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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