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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伴沃教育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进⼀步改进企业债券发⾏

审核⼯作的通知

⽂号: 发改办财⾦[2013]957号颁布⽇期:2013-04-19执⾏⽇期:2013-04-19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

为进⼀步改进企业债券发⾏审核⼯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式”中的导向作⽤,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提⾼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现通知如下: ⼀、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在建续建项⽬。重点⽀持企业发债⽤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利项⽬建设。⽀持电⽹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东输、油⽓⾻⼲管⽹⼯程、液化天然⽓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城际铁路⽹建设,国家级⾼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运建设项⽬。

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持国家重⼤技术装备⾃主化项⽬。⽀持国家⼤飞机项⽬和重点航空航天⼯程;⽀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项⽬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封闭还债。⽀持国家重⼤⾃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代信息技术,加强⽹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综合利⽤、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持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通过债券⽅式融资。

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态保护项⽬。⽀持城镇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属污染和⽆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漠化、⽔⼟流失治理、草原⽣态保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持京津冀、长三⾓、珠三⾓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PM2.5)等项⽬监测及相应的⼤⽓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励节能、节⽔、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发展循环经济。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程项⽬,重点⽀持纳⼊⽬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 5、⼩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企业集合债券。

(⼆)信⽤等级较⾼,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信⽤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1、主体或债券信⽤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有效资产进⾏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级别在AA+及以上的⽆担保债券。

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服务,且主体信⽤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制定)。

6、全信⽤记录债券,即发⾏⼈法⼈代表、相关管理⼈员等同意披露个⼈信⽤记录且签署信⽤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地⽅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的债券。信⽤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体系建设领导⼩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备案的城市。

8、地⽅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的⾸只企业债券,且发⾏⼈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募集资⾦⽤于产能过剩、⾼污染、⾼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企业信⽤等级较低,负债率⾼,债券余额较⼤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城投类企业65%以上,⼀般⽣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2、企业及所在地地⽅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三、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规模,适当把握审核和发⾏节奏。

我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审核⼯作实际,不定期对上述分类范围进⾏更新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地发展改⾰部门。请你委根据有关审核制度安排,做好企业债券发⾏转报⼯作。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

2013年4⽉19⽇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3.04.19,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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