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畏红
【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00)012
【摘 要】“生育”可谓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是与人类的产生相伴随的行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生育权”就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逐渐进入民众的视野。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方面存在着以下缺失:一是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相当滞后,与社会发展不同步;二是生育权的享有主体范围过于局限;三是法律救助渠道严重缺失。相对应地,有必要提出加强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的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与我国生育权相关的立法,二是拓宽现有的生育权主体范围,三是完善生育权遭到侵犯的法律救助措施。 【总页数】3页(P31-33) 【作 者】李畏红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3.9 【相关文献】
1.试论正确对待女性生育权——论我国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 [J], 陈倩 2.试论夫妻间的生育权 [J], 黄彤
3.试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公民的生育权 [J], 刘华
4.我国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另一重视角分析 [J], 隋亚靖
5.全面放开二胎背景下的我国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 [J], 刘佳慧;娜仁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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