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J占缸金 。。。。。。。。。。。。。。。。。。。。_、 2013・l0(中) ◆法制园地 对我国假释制度低适用率的一些思考 刘奕生 摘要假释是一种以社区矫正为实施方式的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手段,不仅仅能够缓解监狱方面的管理的压力, 还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再回归社会;另外假释制度也体现了刑 罚个别化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与国外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普遍在50% ̄2上相比,我国的假释制 度的适用基本是流于形式。本文将从假释制度适用本身、相关制度适用的影响等方面探讨我国假释制度低适用率的原因 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够适当提高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 关键词刑罚执行职权分配监督体制 作者简介:刘奕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侦一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o09旬592(2Ol3)lO 39旬2 作为一种重要的行刑制度,假释制度在现代各国法律中占有 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 十分重要的地位。刑法保卫社会的根本途径主要不是通过威吓、 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惩罚来震慑犯罪分子而是通过教育改造矫正犯罪分子的犯罪行 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为并使犯罪分子能够重返社会0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但是, 民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 长期以来,与国外假释制度的普遍适用相比,假释制度在我国的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刑罚执行情况是“减刑为主,假释为辅”。不可否认,自假释制度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确立以来,虽然有其积极效果,但与其他制度如减刑相比则相差 子,不得假释。”法律对于适用假释条件较为严苛,而且其中还有 甚远,本文将对影响假释制度适用的各种因素展开论述并提出建 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且又有较大的主观性,这直接造成了假释 议。 制度低适用率。 一、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实际中的适用情况 (二)相关制度——减刑制度的适用是一个重要原因 概括的讲,假释就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行的犯罪分子,在服 事实上,除了假释制度自身条件的不确定性制约了适用率 刑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程序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我国刑法 外,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率低还与另外一个我国内在的制度因素有 规定的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关,那就是我国减刑制度实际上压缩了假释制度的适用空间。与 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假释制度相同的是,减刑也具有鼓励受刑人改过自新、救济长期 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 徒刑量刑失当的积极功效,但所不同的是,假释制度附有一定考 制度。附条件释放,是指可逆的释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遵 验期,减刑没有考验期,当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犯罪时会撤销假 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如果违反了相关 释,但是当罪:犯因减刑而提前释放出狱后,又再犯罪的,并不撤销 规定,则收监执行原判剩余刑期或数罪并罚。 减刑。因此,犯罪分子对减刑的期待值实际上比对假释的期待值 因假释在鼓励受刑人改过自新、救济长期徒刑量刑失当、能 要高,减刑的实际优惠要比假释大得多,所以理论上应该是减刑 作为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桥梁和疏通监狱贯彻刑罚经济原则等方 的适用条件更加严格、适用更加审慎才是。 面有诸多功效,在1910年华盛顿万国监狱会议和1925年伦敦万 但是事实却与此相反。在我们看来,由于制度设计的差异, 国监狱会议之后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0,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统 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减刑的运行较假释更具优势。如前所述,假释 计数据表明,在2O世纪90年代,美国在监犯人的假释适用率达 制度适用面临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 到了72%,与此同时,欧洲瑞典的假释适用率也达到了33%。 罪的危险”。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司法工作人员 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首次明文规定采纳了假释制度,并与 只能以自身的经验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是没有客观实在的合理标 减刑一道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在1997年刑法修 准的,所以这种判断往往会出现失误,而这种失误也会给其带来 改时,延续这一制度,并对其作了相应的完善。但与国外假释的 职责上、仕途上的某些风险,还有社会舆论对其的谴责和压力。 适用情况相比,我国的情形并不容乐观。我国的刑罚执行情况是 与此相比,我国减刑的适用则以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为依据, “减刑为主,假释为辅”。从2005年到2007年三年间,全国人民 只要根据罪犯在监期间的行为表现即可判断,一般不需要司法人 法院假释适用率分别为1.18%、1.29%、1.06%。2009年全国人民 员去判断会不会有在犯罪的危险,自然就排除了上文提到的失 法院审结的假释案件为32704起,只占减刑案件数的O.07%。近 误;在其优势影响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假释和减刑适用时,则更青 年来,由于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开展,也有其他省(区、市) 睐于减刑。 假释适用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的省份假释适用率达到了9%, (三)假释制度的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分配是一个重要原因 或者接近甚至超过了10%。由此可见我国的假释制度的适用率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 虽随着制度的改革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从以上的数据也可以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也就是说,执行机关也就是监狱 看出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享有建议权,而决定权在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完全没有必 =、假释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要且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着假释制度的适用效果。监 (一)自身的适用条件比较严苛是主要原因 狱享有假释的建议权,如果监狱方面不开启假释的程序,恐怕想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 提高假释的适用率只是镜中水月。而法院远在千里之外,仅凭借 (下转第43页) 39 制占尊▲会 20l3・lO(中)\. ◆法制园地 检委会决定、报备制度,拟作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一律报经本院检 促进司法公正。对内而言,应当建立附条件不起诉 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 以案谋私现象,的其他所有罪名,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第二,适用条件不充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 委会决定,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以制约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并没有 的随意和违法,防范违规违法办案 对外而言,不起诉制度并不 充分重视被害人的意见。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 意味着法院完全不能介入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新刑诉法规定 深表悔恨,也愿意改过自新,但就是对被害人损失不积极配合赔偿, 是认定有悔罪表现,还是予以否定?如果根据有利犯罪嫌疑人原 如果检察机关继续附条件不起诉,那么被害人申诉或者直接起诉, 由检察机关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如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 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第五,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机制不够完备。刑诉法规定在附 则,就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但是这样一来,被害人显然不能谅解, 讼。必然增加新的诉讼环节,造成诉讼冗延。笔者以为,应在附条件 条件不起诉I拘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取得被害人谅解 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 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真诚悔过并全部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 的,被害人即使不谅解亦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有利于维护 作。笔者认为检察院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监督考察 社会稳定,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时,要整合单位、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对被不起诉未 第三,考验期限规定针对性不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附条 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帮教,以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早 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 日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 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 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 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 护的关注。笔者期待这一制度能够尽早完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罪、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特定的人”。这样可以避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受社会不良因素的 参考文献: 影响,有利于其思想改造。 【l】张继平.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6) 第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缺失。附条件不起诉赋予检 I2】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2). 察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内外监督制约,防止徇私枉法、 (上接第39页) 监狱的一纸建议书就做出决定未免有些草率,这其实是一个恶性 还有一点就是释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刑法规定,假释 循环:法院在不知道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决定假释,结果假释的犯 的适用方式是社区矫正,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 罪分子又犯新罪,以后法院吸取教训严格控制对假释制度的适 完善。在美国,假释犯考验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由社区矫正机 用。 关负责,不仅美国的大部分州设有矫正局,在州下面的司法管辖 笔者以为,可以将假释的申请权赋予犯罪分子。因为我国的 区还设有假释办公室来负责假释犯考验期间的监督管理:在日 刑罚执行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被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本,则一般由更生保护会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矫正机关和 犯罪分子在监狱里肯定会接受法制教育,使他们对法律也会有更 更生保护会并不仅仅是对假释犯在考验期间行为的监管,往往还 为深刻的认识,更难能可贵的是可以提供给他们实际运用所学知 特别注重对假释犯的保护,以便他们在社会上安身立命。如,美 识的机会,况且在以人为本的中国,这也是加强人权建设的一方 国的社区矫正机关为了有利于假释犯更好的回归社会,往往会联 面。在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启动相应考核程 合其他部门,向无家可归的假释犯提供居住帮助,向难以找到工 序,包括对监管人员的访谈调查、对犯罪分子狱友的秘密调查等, 作的假释犯提供就业帮助,此外,还可能向有需要的假释犯提供 以从多方面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使其最后做出的决定更为 医疗帮助等诸多尽可能的帮助。而我国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往往 合理可行。 很难保障生活来源,这也与社会对假释犯罪分子的歧视有关。所 (四)释前监督体制及释后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 以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社区矫正应该吸取美国和日本的现有成果, 因 使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否则很可能 有学者曾提出犯罪分子应该具有旁听其减刑、假释的权利, 导致犯罪分子走向生命的终结甚至不惜再犯新罪。 这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假释制度的释前监督仅仅是监狱对犯 假释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在改造犯罪的同时 罪分子的监督,这种单方面的监督体制存在很多诟病。笔者以为 也能够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如果使用不当,则会使社会再次受 需要建立一个三元立体监督体制。所谓三元就是人民法院、监 到侵害,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的手段,还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狱、犯罪分子。在这种体制下,犯罪分子可以及时督促监狱行使 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弥补 建议权,以促进假释制度的具体落实;给予犯罪分子部分监督权 法律漏洞,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我 更有利于假释制度适用的公平与合理性,这也就需要在法院与犯 国国情,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假释制度已是势所必然。 罪分子之间建立一个彼此沟通的通道,使法院能够更加了解犯罪 注释: 分子的实际情况,这对于假释制度的适用效果都是有益的,且这 ①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l(4).第261页. 种多方位监督体制可以避免腐败、避免徇私又能保障人权。 ②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③胡灿.论我国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长沙大学学报.201l(4).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