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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来源:伴沃教育
案例4.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

(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

(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

(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案例5.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

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案例6. 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题]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答:(1)①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不具有显著特征。

(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5.甲与乙合作创作了一幅书画作品,并将该幅作品送给了共同的好友丙。现有文华出版社欲将乙在近年创作的绘画作品结集出版,乙表示同意,欲将与甲创作的书画作品和自己单独创作的9幅绘画作品许可出版社出版。甲和丙知道此事后都表示反对,三方为此发生争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P7

(1)如发生诉讼,甲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分两种情况,

(1)甲有正当理由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其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甲没有正当理由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其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丙有无权利反对乙出版该幅书画作品?为什么?

答:丙无权反对乙出版该幅书画作品。出版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只能由作者享有。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6.甲是某产品发明的专利权人。甲许可乙公司独家制造、销售甲的专利产品。因生产场地等原因,乙又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一定数额的专利产品。丁从丙厂购得产品进行销售。 请回答下列问题:P39

(1)乙公司能否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为什么?

答:不能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独家许可证又称排他许可证、全权许可证,其特点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施。

(2)丁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丁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并从该专利的销售获取了利益。 (3)甲能向丁主张赔偿吗?为什么?

答: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5.甲公司自行研发了一套电子仪器,同时在我国和B国拥有专利权,乙公司发现该电子仪器在国内外的价格差别较大,故欲从价格低的B国进口一批电子仪器到我国,为了避免专利侵权,乙公司特意从B国市场上购买该电子仪器出口到甲公司没有专利权的C国,然后再从C国进口到我国。 请问:

(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合法(1分)。因为乙公司从c国再进口到我国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在我国享有的相应专利权中的进口权(3分)。

(2)甲公司是否可以在B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

(2)甲公司不能在B国对乙公司主张其专利权(1分)。因为甲公司在B国自行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该种专利产品售出后,“专利权用尽”。乙公司在B国购入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合法(2分)。

(3)甲公司是否可以在C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不能在c国对乙公司主张其专利权(1分)。因为甲公司在c国没有该电子仪器产品的专利权(2分)。

46.甲公司1996年8月获得“新蒙”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为沐浴液产品。至1999年,“新蒙”沐浴液品牌经三年多有效经营已经驰誉当地。1999年起,甲公司将“新蒙”注册商标使用于本公司的新产品“新蒙”洗发液产品上;沐浴液与洗发液同属于国际商标分类第三大类,故甲公司认为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当然可以延伸使用至“新蒙”洗发液这一类似商品上。当地的乙公司2000年起开始生产“新蒙”品牌洗发液,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新蒙”文字标识。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公司侵犯其“新蒙”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问:

(1)甲公司能否将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延伸使用至洗发液类似商品上? (1)甲公司不能将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延伸使用至洗发液类似商品(2分)。

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3分)

(2)乙公司在洗发液产品上突出使用“新蒙”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新蒙”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新蒙”沐浴液品牌经三年多有效经营已经驰誉当地

(2)乙公司侵权(2分)。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3分)。

46.甲企业2005年1月研制开发了一款新型“高温作业机器人”,2005年4月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同时已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乙研究所曾参加2005年4月的展览会,受甲企业机器人展品的启发,在2005年10月也研究开发出同样原理、同样功能的高温机器人并立即就该机器人原理及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12月甲将自己机器人原理和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2007年4月和2007年2月专利局分别就乙研究所和甲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告。在之后的专利审查中,甲接到专利局审查员的通知,认为由于乙的专利申请在先拟驳回甲的申请,甲认为,该机器人方案是自行研发的,尽管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加过展出,但是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也享有专利申请的宽展期,故不丧失新颖性,请求专利局认定乙是对甲的机器人技术的剽窃,要求驳回乙的申请。

请问:(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 不正确,尽管发明创造在先,但申请在后,不应获得专利权。在展览会后8个月才申请,不再享有宽展期。

(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根据先申请原则,乙

(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先用权的规定,在乙提出申请专利之

前,甲做好了生产准备,在乙获得专利权后,依法享有先用权,在原生产规模内继续使用这一专利。

47.F集团与H公司于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

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2006年8月10日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年8月12日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转让费66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年10月30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请问:

(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6日?为什么? 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 合同成立 但未收到转让费未生效

(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12日?为什么? 生效 合同约定,收到转让费

(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30日?为什么? 不是 是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日,商标权转让的生效不同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商标权转让的生效,要有效的转让合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日起生效。

46.黑龙江甲厂于2002年生产一种保温杯,并于2002年10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寄出自己的申请文件,但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该文件于2002年11月1日到达中国知识产权局。河北乙某也成功研发了该项保温技术,并于2002年11月1日将申请文件递交给中国知识产权局。

请问:(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分别如何确定?申请日期都是2002年11月1,收到申请文件日为申请日。

(2)中国知识产权局应该如何处理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为什么?同一天申请,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甲乙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专有性特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收于一项专利。

47.广东省一家花布生产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阳春”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有些花布企业认为“阳春”是地名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这些企业应当如何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在商标公告期间的3个月内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对复议不服,在收到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这些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第二含义的例外。

47.医生李某拥有治疗糖尿病的“祖传秘方”,中医研究院与李某合作研发出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年1月10日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7月10目专利申请公告,2007年1月10日获得了授权,该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自2005年10月在临床治疗中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药品,没有取得李某的同意。2008年1月李某得知该附属医院使用了这项专利药品,认为附属医院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停止使用、赔偿自申请日(2004年1月10日)起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该医院认为:在临床中是以科研药的名义使用,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请同答:(1)该医院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专利法规定 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临床中不是以

科研药的名义使用,部署与科研行为,侵权成立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是否成立?成立 (3)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赔偿不主张,在公开日到授权日,李某只能要求请求使用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可以主张授权后的专利侵权赔偿费。

45.2000年6月天美工艺美术品公司将一项工艺品设计项目交派公司的设计人员甲来完成。在甲完成设计的过程中,同为公司设计人员的妻子乙给予了甲很多设计构思上的帮助。2000年10月,甲完成了设计草图。甲认为设计草图是自己利用大量业余时间完成,而公司仅仅提供了设计资料和设计使用的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以自己应当享有设计草图的著作权。至此,因设计草图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天美公司与甲发生争议。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工艺品设计草图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属于公司,利用公司的材料完成的产品设计图,属于公司。

(2)乙能否以合作作者的身份在设计草图上署名?为什么?不能,构思上的帮助不属于创作行为,属于创作辅助行为,所以不是合作作者,不能享有署名权。

47.甲厂自1998年起在其生产的电扇上使用“长风’商标。由于质量过硬,该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2003年,当地的乙电扇厂也开始使用“长风”商标。2005年3月,乙厂的“长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扇等。2006年1月,乙厂认为甲厂在电扇上使用“长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厂诉甲厂侵权,甲厂能否提出抗辩?可以以何理由进行抗辩?可以 理由乙厂属于抢注行为,构成不当注册。

(2)甲的抗辩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实现? 通过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程序实现。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乙厂的商标申请。

47.某大学生在校园拍摄了一组校园美景的照片,发表在学校局域网BBS上,该同学所在大学认为该组照片很有特色,未经过该同学同意,将照片印制在学校的宣传册上,同时放在校园网的主页上用于计算机屏幕保护。该同学认为自己对该组照片拥有著作权,学校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希望学校撤下这些照片。学校认为,学校的景观处于公共场所,整体景观是学校设计的,这些景观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同时学校认为,对照片的使用没有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学生付出的劳动,决定给该同学适当补偿,但该同学未接受。

请回答:(1)该同学是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享有,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不属于景观物的所有者。

(2)学校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景观著作权与拍摄景观照片的著作权

是2中全力,学校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3)学校是否可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不可以,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他对他人著作权的适用都必须,经同意且付

费。

47.甲厂为其生产的MP3设计了OPO商标,并于2005年6月10日开始投放市场。经过甲厂的广告宣传,OPO商标在消费者中建立起了较高声誉。乙厂于2006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了OBO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种类为MP4。

请问:(1)在乙厂的OBO商标被核准注册前,甲厂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利用异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2)在乙厂的OBO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厂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当撤销程

序、 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亲球法院责令乙厂停止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46.深圳市的甲工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200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位于珠海市的乙工厂于2007年2月自行研究出相同的N型开关。2007年4月,乙工厂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在同年底制造并销售20个N型开关。乙工厂于2008年6月与丙工厂签订了N型开关的技术转让合同。

请问:乙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构成侵权

因为 我国专利法在第63条(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视为对专利权的侵犯。本案中甲于2007年5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乙于其之前就做好了生产商品的必要准备,在此范围内制造使用该技术并没有侵权,但乙工厂于2008年6月与丙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在专利申请成功后,并且超出了专利法保护的适用范围,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45.作家向亮写了一部反映汶川大地震的纪实报告文学交予北方出版社出版。北方出版社使用了网络上的若干幅汶川大地震照片作为该书插图,但没有标明摄影作者。向亮在审阅书稿时看到了这些照片,但未提出异议。该书出版后,摄影家张大宏发现该书中的18张照片是自己发表的作品,而向亮和北方出版社从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书中也没有为他署名。因此,张大宏起诉作家向亮和北方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亮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北方出版社配发,与己无关,故否认自己侵权。 请回答:

(1)向亮是否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侵犯了人身权(署名权)和财产权(发行权和复制权)

(2)北方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侵犯了人身权(署名权)和财产权(发行权和复制权)

46.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大学设计了一项锅炉自动检测系统,但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研究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黄河大学指派罗教授承担这一委托项目,研究生张某参加了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撰写了研究报告,大学科研部的赵老师参加了该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项目结束后,罗教授就该项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发明人署名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但是长江公司和黄河大学对此有异议。长江公司认为其提供了资金和研究需求,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自己独有;黄河大学认为是其提供了研究条件、组建项目团队并最后完成该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黄河大学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应当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科研部的赵老师认为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当作为发明人署名。 请回答:(1)这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黄河大学 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研究产生的研究成果,按约定,未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成果完成方。

(2)谁是发明人?为什么?发明人应当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参与此项研究,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赵老师只其提出了改进建议故不是发明人。

47.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族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称,恢复使用“彩陶李”商号,在彩陶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标记,但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1983年3月1日,我国商标法实施的第一天,“彩陶李”的第四代传人注册了企业乙,并申请了“彩陶李”商标,也开始用祖传配方生产陶艺产品。2008年,两个“彩陶李”产品在出口贸易上发生混淆,企业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企业甲告上法庭,要求企业甲在商品上停止使用“彩陶李”字样,并赔偿企业乙的损失。企业甲认为:其拥有“彩陶李”商号,所以有权在商品上使用,而且“彩陶李’’经过上百年的使用,已经演变为彩陶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为企业乙所独占,企业乙无权拥有商标权。 请回答:

(1)企业甲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侵权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均构成对他人的商标权的侵害。

(2)企业甲能否以“彩陶李”演变为彩陶产品通用名称为由在商品上使用“彩陶李”? 企业甲应当先到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在撤销之前不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1、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

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5、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该考研辅导班虽未获利但不属于会用的范围。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只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本案例中,该考研辅导班不仅自行决定录制磁带还向学生出售,因此属于为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6、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如何使用? 答:(1)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2)法定许可使用须具备四个条件: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

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本案例中使用B某已经发表的小说进行营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当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给著作权人才可使用。

7、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订立了影视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期限3年。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与作者又续订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长了3年,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15日。1992年10月,乙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经审核,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受戒》一事通过电话征求作者意见。作者表示改编权、拍摄权已转让给甲音像公司。甲音像公司未表示同意电影学院拍摄此片。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0万元,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当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该片全长30分钟,使用16毫米胶片拍摄,片头标明“根据x x同名小说改编”,片民标明“某电影学院出品”。电影学院曾于当年暑期前后在该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用于教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受戒》一片共放映两次,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不排除有当地群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况后,即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是否有权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为什么?

(2)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3)电影学院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及持该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为什么?

答:(1)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有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3)甲音像公司享有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影学院使用小说拍摄电影并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且未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

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6.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7.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2分)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3分)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分)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2分)

8.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2分)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4分)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分)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1分)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1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1分)

9.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分)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分)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1分)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1分)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1分)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1分)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1分)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1分)

10.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五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2 分)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3分)

11.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12.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

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 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

(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

(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

问题三: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13.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问题一: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说明。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

答:问题一: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二: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

(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

3、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4、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5、杭州娃哈哈营养食 品厂于 1991年以其在第 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 1989年获准注册 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 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 ,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

(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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