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16 点击:1462
【项目名称】企业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
【实施依据】《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办发[2000]17号)、《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发[2008]33号)
【申报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它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单位财务凭证中职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提供申报材料到缴费申报部门申报缴费核定;
2、缴费申报部门依据参保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后,予以单位及个人缴费核定,为参保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
3、参保单位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核定单到相关部门进行缴费。医疗保险费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缴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到地税进行缴费。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社保局二楼、四楼 【办理机构】缴费申报处、本钢分局 【查询电话】2818077、284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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