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护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和监护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意定监护的意义
1.1 意定监护是指一方对自身可能发生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情形,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委托对方作为意定监护人,负责代理该方相关事宜。
1.2 意定监护的目的是保障意定监护方的权益,维护其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同时减轻委托方家庭和社会的不必要负担。
二、意定监护范围
2.1 意定监护包含医疗保健、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和法律代理等方面。
2.2 委托方需明确委托对象和约定的意定监护事项,具体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疾病史、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生活习惯、住所等资料,以及医疗护理、食宿安排、财产处置、维权代理等具体事项。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委托方应向监护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明确。
3.2 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解除时应服从监护方的行动。 3.3 委托方有义务支付意定监护费用,为监护方的劳务付出合理报酬。
3.4 委托方有权享有监护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和法律代理等方面。
3.5 委托方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与监护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四、监护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监护方应严格保守委托方的个人和财产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监护方应按照意定监护的约定,负责履行相应事项,保障委托方的权益。
4.3 监护方应按照医学和道德伦理规范,保护委托方的生命健康,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
4.4 监护方应合理管理委托方的财产,保障其财产安全。
4.5 监护方应尽职履行法律代理职责,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议终止
5.1 委托方解除协议的,应提前通知监护方,并履行相关手续和义务。
5.2 监护方出现欺诈、贪污、渎职等违法行为,委托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5.3 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协议的履行,委托方和监护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六、其它
6.1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作出修改和补充。
6.3 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意定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事先就可能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形作出约定,委托一方对其相关事宜进行代理。
意外保险:个人意外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死亡而给付一定款项的保险。
法律代理:在法律纠纷、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伤害保险条例》:1997年10月22日司法部首次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为法律保障了个人意外保险权益,对保障人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个人财产、人身权益及其它合法权益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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