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S100131346
题目: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
——以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为例 作者:张琦
导师:刘戈 职称:教授 一级学科:中国史 二级学科:专门史 提交日期: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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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吐鲁番出土的三类汉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为研究对象,从保人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等问题,进而探究保人的演变规律,并以此了解吐鲁番地区的乡规民约以及与中原的关系等问题。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缘由,介绍国内外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的保人问题的研究状况,阐述该问题的选题意义,以及说明本文使用材料、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等情况;第二部分是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保人情况的调查研究,通过对调查表的分析探讨,总结契约中保人的基本规律;第三部分是对保人责任问题的探究,以三类契约为例,论证保人在契约中所承担的责任问题;第四部分是结论,从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看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生活与乡规民约情况,以及吐鲁番地区与内地联系。
本文通过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情况研究,明确保人的籍贯、族别、身份以及年龄和性别情况,从而得出何人可以成为保人、保人为哪些人担保等基本结论;通过对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研究,可以看出高昌王国时期与唐西州时期契约演变的规律;通过对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问题研究,探索其中包含的吐鲁番地区乡规民约情况,尽可能还原当时的社会生活场景,从契约演变中探寻边疆与内地相互影响相互传承的的关系。
关键词: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契约;保人;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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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basis of study are three types of Chinese language contract documents, To study the guarantor in contract documents. From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guarantor to start. Analysis of guarantor liability in the contract, and then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grantor.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Turpan area of rural people about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entral Plains.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introduction, mainly account for the reason of choosing this topic, introduc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tatus the grantor issue of the Contract Documents Unearthed Chinese language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and the description of the article uses material, research methods and structure of the paper case; second part is unearthed For Chinese instruments mediator situation of research, discussion, summarize the basic law of contract mediato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 questionnaire; the third part is the the grantor responsibility explore, with three category of leases, for example, the argument surety's liability in the contract; four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from the evolution of the grantor in the contract, see the Turpan area of social life and rural people about the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Turpan area contact mainland.
In this paper, the grantor Unearthed Contract Documents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clearly grantor's place of origin, tribes, identity and age and gender, so as to arrive who can become Ensure people artificially Who guarantees basic conclusion; on the the grantor contractually evolution of research, we can se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w of GaoChang Kingdom with of Tang Dynasty at XiZhou State period contract; grantor question 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tract, discover which contains the Turpan area of rural people about the situation, as far as possible restore social life scenes from the contract evolving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rontier and influence each other mutual heritage.
Keywords: Chinese language instruments in Tulufan Unearthed; contract; guarantor; guarantee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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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一)吐鲁番地区的重要性 (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重要性 二、研究状况和选题意义
(一)国内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1.国内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2.国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问题的研究意义 三、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与民族状况 (一)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概述 (二)吐鲁番地区的民族状况概述 四、本文材料说明及研究方法 (一)材料说明
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材料来源说明 2.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买卖契约说明 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租佃契约说明 4.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借贷契约说明 (二)研究方法 1.文书录文与梳理 2.调查表说明
五、本文的主题思想与文章结构 (一)主题思想 (二)文章结构
第二章 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
一、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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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人的概念 1.广义的保人概念 2. 狭义的保人概念 (二)保人的组成部分
1.保人的籍贯、族别、身份情况 2.保人的年龄情况 3.保人的性别情况 4.保人与当事人的其他关系 5.保人的署名方式
二、吐鲁番出土契约“中人”演变情况 (一)高昌王国时期的契约 1.租佃契约 2.买卖契约 (二)唐西州时期契约
1.保人一词在契约中出现的时间 2.保人与证人系统并存 (三)小结
第三章 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责任研究
一、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二)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物权担保 二、租佃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担保责任的演变 (二)保人履行单独代偿责任 三、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与债务人妻儿共同承担债务代偿责任 (二)保人单独承担代偿责任
第四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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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一、选题缘由
(一)吐鲁番地区的重要性
吐鲁番盆地地处新疆天山东部,北为博格达山,南为库鲁克山,是连接内地与新疆、中亚地区及南北疆的交通枢纽,在历史上是重要的地理位置,王素先生认为:“古代的高昌(今新疆吐鲁番地区),地属边鄙,位居形胜——东连东土,西通西域,南扼丝路,北控草原,作为著名的交通枢纽,你不仅曾向四方输出不同的商品,也曾接受四方传来的不同文明。”①吐鲁番盆地也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从古到今在经济、政治、民族关系以及军事等多方面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自汉开始,历代王朝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加强新疆与内地之间的联系,促进各民族融合,繁荣新疆地区经济。要清楚中央与新疆地区、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地区的发展情况等问题,就需要我们更多地了解新疆地区的历史。吐鲁番作为新疆的一部分,其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乡规民约都是新疆地区社会面貌的一个缩影,对这些方面的深刻认识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了解整个新疆地区的历史发展轨迹。
(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重要性
反映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的历史文献有很多,由于高昌故城降水量少、气候干燥,很多珍贵的文书资料被保留了下来,经过长期的考古发掘和整理出版,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这批文书除有一部分以文书形式直接随葬(如衣物疏、地券、功德录、告身及一些契约等)较为完整外,大多是当作废纸被用来制成死者的服饰,如鞋靴、冠带、枕衾等;或是一些俑的构件,所以多已残缺。”②
首先,吐鲁番出土文书保存了3—14世纪民间社会资料,时间跨度大。“人们利用吐鲁番出土的这些文献资料,既可以吐鲁番盆地为坐标点纵向地研究从魏晋
③南北朝到宋元时期的历史文化,也可横向地研究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地域关系。”这
补充了史料之缺。
其次,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范围较广,涉及了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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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 1 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一册第3页。 ③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上卷)》,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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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方面,反映了具体的社会生活情况,具有世俗性和社会性的显著特征,这补充了记载之缺。
笔者经过三年的资料积累,本文从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入手,主要研究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中的保人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契约文书占据了重要地位,其种类有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典当等,内容涉及广泛,真实反映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经济面貌。本文涉及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吐鲁番盆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乡规民约提供了确切依据。经过研究探索,我们能够还原当时当地的社会状态。
二、研究状况和选题意义
(一)国内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1.国内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1.1前人研究概况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央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起一支文物考古工作队伍,在阿斯塔那、哈拉和卓等古墓区进行了大规模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文物,涉及时代约为公元4世纪至8世纪。20世纪70年代,经过由武汉大学唐长孺教授为领导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小组的整理和研究,《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①与《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②相继问世,收录文书1800余件;1994年陈国灿的《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③出版;1997年柳洪亮的《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④出版;新世纪后,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⑤面世,收录文书750件。国内的这一大批资料相继问世,使得吐鲁番研究进展加快,研究也逐步深入。
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之保人问题的研究成果是有限的,笔者认为,研究保人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保人的基本情况研究;第二, 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 第三,在契约中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笔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做了相关调查,下面以研究范围分类,对国内的研究现状进行介绍。
《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共10册,从1981年1月到1991年10月先后由文物出版社出版。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共4册,从1992年10月到1996年12月先后由文物出版社出版。 ③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 ④
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 ⑤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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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保人的基本情况研究。2002年杨惠玲的《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①,文章的第一章节对什么是保人加以论述,并列表分析了保人的四个特点:年龄、与被保人的关系、身份、性别。2004年敏春芳的《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证人”“保人”流变考释》②,该文主要是对《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有关“证人”和“保人”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呼进行考察。正文第二章对隋唐五代时期敦煌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进行论述,就基本情况而言,仅举例说明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保人的年龄两个方面。这两篇文章对于保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敦煌契约文书。对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保人基本情况的研究,有2009年董永强发表的《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③,文章概括性阐述了吐鲁番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身份问题,一是根据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辨别保人的身份,二是按照民族属性分辨保人身份。
第二,保人一词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1997年李祝环的《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④,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契约中“中人”概念,以及从西周到明清时期中人称谓的演变;作者认为历代书面契约中,中人作为第三方参与契约的签订虽贯穿于始终,但各个时期对中人的称谓有所不同。2011年张可辉也有一篇关于“中人”的文章——《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⑤,作者认为文书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另有保人、见人、知见人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即“中人”的签名画押。中人参与是立契缔约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在地权契约中起着担保、见证、说合、调解等作用,本质上起着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中人是第三方人员的总称,保人仅是中人在唐五代时期的称谓之一。但笔者认为,保人与其他中人(时见、知见人、书写人、立契人等)出现的时代、地点都是不同的,在契约中的任务也是不同的,不能笼统地将其纳入中人的范畴来研究其演变规律。高学强的《试论中国古代契约中的担保制度》一文中认为:“中人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中介人也包括担保人。中人在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起中介、中保的作用,可以使缔约双方当事人联系在一起。中介人主要起证明作用,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而担保人则既起证明作用,更主要
杨惠玲:《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 敏春芳:《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证人”“保人”流变考释》,《敦煌学辑刊》,2004年第2期。 ③
董永强:《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理论导刊》,2009年第6期。 ④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⑤
张可辉:《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西域研究》,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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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应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笔者比较同意这种将“中人”分为“中介人”和“担保人”的观点。
第三,对保人承担责任的研究。多数文章是从法律角度研究担保制度,其中涉及了一些保人责任的问题。吉林大学霍存福、李声炜、罗海山1999年所著《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②,概括性分析了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两地的买卖契约中法律内容,在论述买卖契约所反映的责任形式问题中,包括保人的代偿责任问题,认为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与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仅保人单独承担责任。但文章对两种责任的举例说明并不充分。霍存福另两篇文章:《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的关系为中心》③和《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买卖契约为中心》④,文中分别以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为例来分析其中的担保问题。
1.2前人研究中的问题
前人对于吐鲁番文书中的保人基本情况的研究,虽有分析,但并未做到详尽。同时,在辨别保人身份方面,虽有分类,但并没有分层次进行详细阐述,到底什么人能作为保人,这些人反映了怎样的社会面貌,前人并未得出明确结论。最后对于保人所承担责任研究,前人仅从法律方面阐述保人担保责任,但没有阐明担保责任从何演变而来,为何人担保等问题。前人的研究中有疏漏也有矛盾的地方,笔者希望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能补充和完善这三方面的观点。 2.国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
国外对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处于领先地位的主要是日本,有大量重要论著已出版、发表,但对契约中保人问题的研究著作较少。因视野狭窄,笔者仅搜索到了以下几部著作:首先是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中国法制史》⑤,在第15章《交易法》中,他对买卖中的担保、借贷中的保证等问题进行研究;他的另一篇文章是《唐宋时代的保证与质制度》。其次是加藤繁的《唐宋时代的债权担保》,皆
高学强:《试论中国古代契约中的担保制度》,《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②
霍存福、李声炜、罗海山:《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 ③
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④
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买卖契约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⑤
[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7月。 ⑥
[日]仁井田陞:《唐宋时代的保证和质制度》,《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交易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版。转引自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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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唐代的保证制度的探讨。但笔者未能收集和阅读到其原文,在此不作讨论。 (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问题的研究意义
其重要意义在于以下三方面:
首先,研究保人的基本情况,即什么人可以成为保人,保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保人的籍贯、族别、年龄、社会地位等问题,来反映古代吐鲁番地区的经济状况、民族状态和社会面貌。
其次,保人作为契约一部分的出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契约活动中出现第三方担保,以确保双方的责任和利益。这对研究契约发展演变历程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对吐鲁番出土的多种契约文书中保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契约中担保责任的明确,是唐代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显著体现。
在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吐鲁番文书中映射出的封建关系,土地制度,经济结构,民族关系等众多内容,使其成为研究唐代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手史料。大多学者在研究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时,大多侧重于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比如人口买卖、地租形态、借贷利息等问题。而对于契约中的证人、保人系统的延续发展变化地研究却涉足较少,即使有,也多从法律角度出发。本文欲以大量收集的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为素材,对吐鲁番地区的买卖契约中保人系统形态作一些探析,探究其怎样的演变,反映出何种规律,与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又怎样的联系,吐鲁番地区与内地是何种关系,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具体生活状态等问题,希望在某种程度上,为这一学术领域的基础性的工作增砖添瓦。
此外,本文所使用的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是对当时吐鲁番地区社会日常生活的真实记载,是社会真实状况的一种反映。因此,通过研究这些文书资料有助于我们知道当时当地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习惯,清晰认识当时细致真实的社会细节,了解古代吐鲁番地区的世俗生活状况,这也恰巧弥补了正史中对于民间社会生活这方面记载的不足,为其它的历史史料提供佐证;同时对保人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更深一步地探讨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及影响,明确中央颁布的律令对该地的统治,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交流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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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加藤繁:《唐宋时代的债权担保》,《史学杂志》第42卷第10号。转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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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与民族状况
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吐鲁番盆地历史文化悠久,吐鲁番契约文书是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历史文化、法律思想等历史信息的载体之一。对敦煌吐鲁番契约中的保人问题研究,就有必要了解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和民族状况。 (一)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概述
吐鲁番地区先秦时期称为“姑师”王素先生认为:“‘姑师’为先秦古国。根据考古发现,早在西周晚期就已经存在。”①“‘姑师’破败,分裂为‘车师八国’,发生在西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或稍后。至此,‘姑师’结束,‘车师八国’之一‘车师前国’开始。”②
西汉时期该地以“高昌壁”得名,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即在今高昌故城,故城遗址位于今阿斯塔那东南、哈拉和卓的西南面。《魏书·高昌传》记载:“高昌者,车师前王之故地,汉之前部地也。东西二千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或云昔汉武遣兵西讨,师旅顿弊其中,尤困者因住焉。地势高敞,人庶昌盛,因云‘高昌’。亦云其地有汉时高昌垒,故以为国号。东去长安四千九百里,汉西域长史、戊己校尉并居于此。晋以其地为高昌郡,张轨、吕光、沮渠蒙逊据河西,皆置太守以统之。”王素先生认为:“高昌正式建郡,并先后成为八个割据政权的属郡。”④也就是说,晋咸和二年(公元327年),前凉张骏在高昌城置高昌郡,其后有前秦、后凉、段氏北凉、西凉、沮渠氏北凉、阚爽政权以及沮渠氏北凉残余政权。
至北凉承平十八年(公元460年),柔然灭沮渠氏北凉残余政权,立阚伯周为“高昌王”。此后,张、马、麴诸姓相继称王,史称“高昌国”,王城即在高昌。唐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唐灭麴氏高昌,以其地置西州,高昌城又成了西州都督府的治所。九世纪中叶以后,这里则是西州高昌回鹘的王城。 (二)吐鲁番地区的民族状况概述
吐鲁番地区的居民族属很复杂,除原住民外,历代移民使汉人成为当地主要的居民群体之一。关于吐鲁番地区的汉族移民,历史文献有许多概括性的记载,《汉书》卷96《西域传》记载:“是岁,元康四年也。其后置戍己校尉屯田,居车师故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6页。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第5页。 ③
[北齐]魏收:《魏书》卷201,《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2243页。 ④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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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①《后汉书》卷19《耿弇传》记载:“永平十七年冬,骑都尉刘张出击车师,请恭为司马,与奉车都尉窦固及从弟驸马都尉秉破降之。始置西域都护、戊己校尉,乃以恭为戊己校尉,屯后王部金蒲城,谒者关宠为戊己校尉,屯前王柳中城,屯各置数百人。”②唐立西州后,唐太宗在《贞观年中巡抚高昌诏》中有言:“高昌之地,虽居塞表,编户之甿,咸出中国。”③吐鲁番盆地以汉民为主体,是历朝历代移民的结果。
除汉人之外,还存在其他族群。吐鲁番盆地是丝绸之路要冲,各族往来频繁,陈国灿先生认为:“晋、魏之后,一直到隋唐时期,整个河西地区,胡人作为一支社会力量显现于史,其中既有土著的月氏胡人,也有中亚来的粟特人,即昭武九姓人。”④姜伯勤先生在研究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时,指出:在高昌存在“‘归朝’即入籍粟特人与未入籍的‘客胡’、‘兴胡’”⑤ 两类粟特人。“作为著籍的粟特人后裔,除康、史二姓最多外,还有何、安、石、曹、米诸姓。这些被称为‘昭武九姓’或‘九姓胡’的粟特人入籍以后,和本地居民一样,拥有田园,担负赋役和兵役。”⑥而“未入籍的粟特人‘客胡’和‘胡商’,他们是旅居高昌的侨民。”⑦在吐鲁番出土买卖契约文书中,记载着许多未入籍粟特人的商业贸易情况。这证明以“商业民族”著称的粟特人,在吐鲁番地区扮演者重要的历史角色。
到公元9世纪下半叶回鹘人进入西州,这里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刘戈先生认为:“蒙元时代的高昌地区还有突厥人、拔悉密人、克普恰克人、克烈人、蔑儿乞人、塔塔儿人、蒙古人、中亚粟特人,塔吉克人、阿拉伯人、唐古忒人、西夏人,契丹人、汉人等等。” ⑧
综合前人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自汉代以来,吐鲁番盆地就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混居地区,各民族先后在此留下踪迹,各族文化互相交融,形成其独特的社会面貌。
四、本文材料说明及研究方法
(一)材料说明
[汉]班固:《汉书》卷96《西域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924。 [南宋]范晔:《后汉书》卷19《耿弇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20页。 ③
[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49页。 ④
陈国灿:《敦煌学史事新证》,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4页。 ⑤
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54页。 ⑥
同上,第155页。 ⑦
同上,第174页 ⑧
刘戈:《从回鹘文契约文书看13—14世纪高昌地区的民族或部落》,《西北民族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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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材料来源说明 1.1“契约”概述
对于本文所使用的“契约”概念,在此进行说明。“契,《正韻》去計切。並音栔。約也。《易·繫辭》: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①“约,《正韻》乙却切。並音药。《说文》:纏束也。《禮·曲禮》:約信曰誓。疏:共相約束,以為信也。”②“契约,是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③
李倩在其著作中认为:“无论是历史文献中,还是现存的明清契约文书中,常见‘××契’、‘ ××文约’的用法,而‘契约’两字相连出现的情形却并不多见。”
④
笔者所用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大部分为“××劵”、“××契”。而在这些“契”
中有“民有私要,要行二主”的习惯套语,笔者认为其中的“要”应为“约”字的别字。也就是说,实际上“契”就是“契约”之意,为了与现代汉语习惯相一致,笔者在本文中使用“契约”一词作为该类文书统称。
1.2 材料来源
本文所用材料来源于四部分——《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和小田义久主编的《大谷文书集成》⑤全三册,这些是国内外研究吐鲁番文书的权威文献,材料详实、可靠。由于种种情况的制约,本文对材料的收集量还不够全面,英、法、德、俄等国馆藏的吐鲁番文书暂时没有机会看到。只能根据现有材料进行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寻找规律。作为硕士论文,这种小规模的研究探索是可行的。
本文采用的契约文书分为三部分:买卖契约文书,借贷契约文书,租佃契约文书。下面就三部分材料加以说明。
2.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买卖契约材料说明
文中举例的买卖契约文书出自《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和《大谷文书集成》四部著作,从4000多件文书中收集买卖契约49件。包括“××劵”、“××契”、“××市券”三类文书。
《康熙字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187页。 《康熙字典》,第877页。 ③
《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81页。 ④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页。 ⑤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京都:株式会社法藏馆,1983—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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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正韻》區願切。並音勸。《說文》:契也”。①所以,券和契两类契约文书性质相同,在收集的文书中,券16篇,大部分出现在高昌王国时期,公元367—640之前;契20篇,皆出现在唐立西州后(公元640年后)。买卖券与买卖契同是私契,即民间买卖交易时私自签署的契约,因其没有加盖官府印信,也称白契。市券,是有官府印的官契,也称红契,在收集到的买卖契约中,市券仅有2篇。
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租佃契约材料说明
本文所用租佃契约文书主要来源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三部文献,三部著作中包含有2000多件的文书,笔者从中收集了117件租佃契约文书,同样分为“券”、“契”两种形式。
文书中有“××夏田劵”、“ ××赁舍券”“××佃田契”、“××租田契”等几种情况,皆是租赁、租佃的意思。“夏(jiǎ),通‘假’,《释名·释天》:‘夏,假也。宽假万物使生长也。’此处释为借、贷。《广雅·释诂》(二):‘假,借也。’《集韵·祃韵》:‘假,以物贷人也。’‘夏田’即‘假田’,租种田地。”②
4.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借贷契约材料说明
本文使用的借贷契约文书有47件,材料来源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文书多以“××举钱契”、“××贷钱契”的形式出现,统称为借贷契约。 (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传统中国史学研究方法,即广泛的搜集史料、分析研究整理资料,在此基础上获得较为客观、系统的认识。同时,本文是建立在吐鲁番文书的基础之上的研究。所以研究方法又有其独特一面。
1.文书的录文与梳理 1.1文书的搜集整理与录文
从浩瀚的文书中筛选出关于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文书,并且按照原文重新录文。在这一过程中,对录文反复校对,以免出现错字、漏字的现象,确保所录文书和原文一致。
1.2文书的排序
《康熙字典》,第67页。 ②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34页
①
14
三类契约文书全部收录之后,分别进行排序,其排序是按照文书的年代进行排列。以“01、02、03……”编号。对于没有确切年代的文书,所采取的方法是根据同墓出土文书中的确切年代进行排序,例如02买奴残文书(出自《吐鲁番出土文书》一册①)并没有确切的年代,但是根据同墓——哈拉和卓六号墓所出文书的纪年可断定年代在公元423-432年之间,按其下限年作为依据,也就是432年。
2.调查表说明 2.1调查表的设计理念
笔者制作调查表是建立在原始材料——收集的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基础之上,以各项条款为表头,以时间为顺序,对每篇文书进行分类设计、调查记录、分析比较的过程。以最完整文书的内容设计表格项目,再将各件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填入所属表格项目下。遵循的设计理念是:实事求是,调查情况,逐项分析,提出问题,形成观点。
2.2调查表的设计说明
2.2.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各调查表名称说明
《表1 唐西州时期买卖私契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第一章第一节保人基本情况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以买卖私契为调查对象;文书集中于唐西州时期,年代有公元668至769年,共8篇。
《表2 唐西州时期买卖官契约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第一章第一节保人基本情况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以仅有的2篇市券为调查对象。
《表3 高昌王国时期租佃契约证人及书写人调查表》是第一章第二节契约“中人”演变规律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主要调查高昌王国时期,即公元460年—639年之间的契约,调查对象是租佃契约的“中人”,该时期契约文书的中人有证人与书写人两部分。
《表4 高昌王国时期买卖契约证人及书写人调查表》同表3,契约“中人”演变规律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主要调查高昌王国时期,即公元460年—639年之间的买卖契约。
《表5唐西州时期租佃契约证人与保人比较调查表》主要调查唐西州后,即公元640年—768年前后的租佃契约文书,对并存的证人与保人情况进行比较调查。
《表6 唐西州时期买卖契约证人、保人演变调查表》主要调查唐西州后,买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75页。
15
卖契约文书中保人与证人并存的情况。
2.2.2调查表项目注释说明
本文调查表较多,但各表项目有相同之处。笔者以表1为例,对注释加以说明:
《表1 唐西州时期买卖私契约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注释:
①序号:是本文所收录文书的顺序号,按文书的年代排列。有具体年代的以其纪年月先后为序;无具体纪年的以其同墓出土文书纪年月先后为序,并且以时间下限为准。
②文书编号:是《吐鲁番出土文书》等几部文献中记录的文书原编号。 ③文书出处:是本文所录文书的材料来源。例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简写为“吐(一)”,以此类推。
④文书年代:是文书纪年,如具体纪念残缺者,按同墓出土文书年代先后序列,且以时间下限为准。
⑤保人籍贯:文书中记载的保人籍贯。 ⑥保人官职:文书中记载的保人官职。 ⑦保人族别:文书中记载的保人族别。 ⑧保人身份:是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身份。 ⑨保人姓名:文书记载的保人姓名。
⑩保人年龄:文书记载的保人的年龄。注⑤—⑩项目顺序是按照契约文书保人署名部分的情况排列。
⑾保人性别:文书中女性保人有明确显示;没有注明性别者,以“男”填表。 ⑿署名方式:除保人署名签字外,对不解书(不识字)者,有在其姓名下画指节等其他方式作为保证。
表1与表2皆为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两表项目基本相同。其中的①项——④项,是本文调查表的必要项目,其他各表皆有,以下不再说明。各表特殊项目注释将在表下注释说明。
五、本文的主题思想与文章结构
(一)主题思想
本文以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探索其中的保人情况,以此了解吐鲁番地区的乡规民约以及与中原的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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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章结构
第一章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缘由,介绍国内外对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保人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介绍本文使用材料的情况、研究方法、调查表的设计和研究意义。
第二章吐鲁番出土契约中的保人基本问题研究。研究保人的基本情况、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
第三章是保人责任研究。探析保人在三类契约中所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而阐述保人在契约中的重要性。
第四章是结论。总结吐鲁番出土契约中的保人问题反映的当地乡规民约情况。
17
第二章 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研究
一、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保人的概念
根据现有的唐代契约文书,保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1.广义的保人概念 1.1保人是契约的担保人
广义的保人是指,在契约(包括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等)中,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履行约定提供担保的人;是契约第三方主体(中人)的称谓之一。在一份契约中保人不只一人,私契中的保人一般少则两人,多则三人,官契中五人为保,他们在契约中是起到担保人作用的一个群体。
1.2保人是契约成立的关键环节
笔者认为保人是契约成立的关键,唐初立西州后,当地的乡规民约中要求,没有保人则契约无法成立。同时,保人的人数影响着契约的性质,如果保人人数不够五人,那么只能立私契,等到保人人数达到官方要求人数——五人,才可以到官府申请另立官契。《唐律疏议》“诸保任不如所任”条:“【疏】议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有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余为徒坐。”
①
笔者认为,在唐代的习惯法中,无论是对交易的担保,还是对其他罪行的保任,
人数都应为五人。
例如:《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西州前庭府杜隊正買駝契》②一文中对此有所反映。录文如下:
1.咸亨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西州前庭府隊正杜2.交用練拾肆疋,於康國與生胡康烏破延 邊 3.買取黃敦(驐)駝壹頭,年十歲。其駝及練即 4.交想(相)付了。若駝有人寒盜
5.者,一仰本主及保人酬當,杜悉不知。叁日
①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4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89—390页。
18
②
6.不食水草,得還本主。待保未集,且立 7.私契;保人集,別市契。兩和立契,獲指 8.□驗。
9. 駝主康烏破|延| | 10. 買駝人杜 11. 保人都護人
12. 保人同鄉人康|莫遮| | 13. 知見人張軌端
该契为牲畜买卖契约,标的物为黃敦驼,“敦”同“驐”,是指阉割过的骆驼。约立契时间为唐咸亨四年(公元673年),驼主康乌破延,是康国兴生胡人,“兴生意指兴治生产经商者”①;买主姓杜,名不详,他是西州前庭府的一名官员——队正。《唐六典》记载:“队正的品级为正九品下”②。契约正文第6行“待保未集,且立私契;保人集,別市契。”字面意思是:因保人未能全数到场,只有两人,一是都护人申请立市契。
唐代要求对一些特定的标的物,例如奴婢、牲畜的买卖,必须使用官契(市券)。一般先立私契,再到官府市司申请官契,由市司出具市券,以实现交易合法性。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③可知,买家负责在立私契后的三日之内,到市司部门“立市券”,超过时限的,三十大板,而卖家减半。
虽然文书中未说明“保人集”是指多少位保人到场,但根据仅有的两篇官契文书中的保人人数来推测,人数必须到五人才可立官契。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184页。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642页。 ③
《唐律疏议》,500—501页。
①②
,一是同乡人康莫遮。所以暂且立私契,等报人全数集合,再
19
2. 狭义的保人概念
2.1 “保人”是契约格式中的一项
狭义的保人是指,契约格式中的重要组成项目,位于契约尾部的署名部分。“保人”这个词开始出现是在唐初期契约文书中,使得契约署名部分的格式明显区别于高昌王国后期的契约。由于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多有残损和遗失,根据笔者以可见的资料所进行的调查、统计来看,“保人”一词出现在契约中的时间为公元660年前后。(第一章第二节详细阐述,此处不赘述)
2.2“保人”是由多个名词构成的短语
根据调查研究,“保人”一词后包括保人籍贯、官职、族别、身份、姓名、年龄、性别以及画押方式等情况的记录,这就形成了由多个名词构成的短语。但每篇契约中的情况并不相同,有的对于保人的情况记录详尽,有的只言片语。例如《唐開元二十年(公元七三二年)薛十五娘買婢市券》①,关于保人部分的录文如下:
8 保人瀚海军别奏上柱國陳希演年9 保人行客趙九思年卅八 10 保人行客許文簡年11 保人王義温年廿五 12 同元 保人行客張義貞年卅六
这篇契约为市券,也就是官契。保人有五位,分别记载有保人的官职、身份以及年龄。保人陈希演的官职身份为瀚海军别奏上柱国,《唐六典》记载:“别奏为四品官员。”②赵九思、许文简、张义贞三人皆为行客,文书还记载了五名保人的实际年龄。市券对保人的情况记录是相对详尽的。下面就对保人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详细探讨。
(二)保人的各个组成部分
1.保人的籍贯等身份情况
保人的身份在契约中的记录情况各有不同,有的只有籍贯,有的可看出族别。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29—30页。 ②
《唐六典》,卷5,第158—159页。
①
三
二
20
有的则标明该人的官职身份,此类契约仅有前文所列《唐開元二十年(公元七三二年)薛十五娘買婢市券》一篇。故此在对保人身份的探讨上,主要以籍贯与族别为角度。
担任保人者有四种情况:首先是本地汉族百姓,其次是入籍成为本地百姓的粟特人,三是未入籍的粟特人,四是旅居高昌籍贯不明者。
1.1本地汉族百姓担任保人
前文已说明,吐鲁番盆地是多民族混居地区,从高昌王国到唐西州时期,汉族人是主要居住人口。笔者收集到的契约文书中,大部分当事人皆为高昌本地汉族百姓,租佃契约、借贷契约涉及到的是土地的租种和钱物的举借,这些关系一般是在本地人之间产生。例如:
《唐乾封元年(公元六六六年)郑海石举银钱契》① (前省略)
10 钱主左 11 举钱郑海石| | | 12 保人宁大乡张海欢| | | 13 保人崇化乡张欢相| | | 14 知见人张欢德| | |
保人姓名前有其籍贯,张海欢为宁大乡人,张欢相为崇化人,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0记载:“西州,交河,安西都护。开元户一万一千六百四十七。乡二十四。……管县五:前庭,柳中,交河,天山,蒲昌。前庭县,上,郭下。贞观十四年设高昌县,取旧高昌国为名也,天宝元年改为前庭县。”②《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中的记录:“确知的高昌县乡名已有十一个。”③又据《唐西州高昌县宁大等乡名籍》④知,宁大乡、崇化乡皆为高昌县管辖。张海欢、张欢相都是户籍为高昌县的本地居民。
1.2入籍成为本地百姓的粟特人担任保人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17页。 [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40,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1030—1031页。 ③
李方、王素:《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483页。 ④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16页。
①②
21
吐鲁番地区的粟特人分为入籍与未入籍两类,入籍的粟特人在此地聚居生活。他们与本地汉族百姓一样,“拥有田亩,担负调薪、租酒、酢酒、上马、供鞍等各种税收或封建义务。”①一般来高昌地区行商的外来粟特人,往往邀请入籍本地的粟特人为其交易作担保人。
1.3未入籍的粟特人担任保人
作为以商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粟特人,吐鲁番出土买卖契约中占有重要位置。本地粟特百姓在立契时也会请未入籍的胡商担任保人。
下面以吐鲁番出土汉文买卖契约为例,对上述两种情况加以分析。如表1:
表1 唐西州时期买卖私契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序号① 39 文书编号② 64TAM4:32 文书出处 ③ 吐(六) 424- 425页 40 64TAM35:21 43 73TAM509:8/10 44 73TAM509:8/7 45 73TAM506:4/33 46 73TAM506:04/17 47 73TAM506:05/2(a) 49 66TAM49:77 吐(九) 224页 唐 吐(十) 241- 242页 吐(十) 290- 291页 吐(十) 6-7页 769年 761年 759年 1妻 1 康 2 □忠感 3曹庭勖 1保2保3保 1年八2年卅 3年廿四 1女 2男 3男 画指节 吐(七) 389- 390页 吐(九) 48-49页 吐(九) 50页 733年 733年 3西州 1興胡 3百姓 1羅世郍(那) 1年2興胡 2安逹漢 3石早寒 2年 1男 五2男 673年 2同鄉人 文书年代④ 668年 保人籍贯⑤ 保人官职⑥ 保人族别⑦ 保人身份⑧ 保人姓名 ⑨ 1竹阿闍利 2樊曾 3同伴人和廣護 1都護人 2康莫遮 1男 2男 画指节 保人年龄 ⑩ 保人性别⑾ 1男 2男 署名方式⑿ 画指节 3年五十 3男 今日直符 不知 ①
《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155页。
22
笔者收集买卖契约共49篇,其中涉及唐西州时期后保人问题的私契共8篇,根据调查表,有3篇契约:44、46、49号文书已经残缺署名部分的保人内容,但文书正文中仍有与保人相关的条款,故此填入调查表中;另外5篇契约存有保人署名部分。因契约中保人的署名在契约全文最后,所以多有缺失,单从姓名来判断其身份、族别是不客观的。即使其为胡人也有入籍和未入籍之分,本文只能以明确标注有族别者为例加以论述。
如表中43号文书《唐開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買馬契》①中记载,有保人三位,分别是:“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保人興胡羅世郍(那)年
”、“保人興胡安逹漢年
五”。石早寒为西州人,仅是百姓,无官职,前文
已说明,石姓是粟特人昭武九姓之一,同时又是入籍的粟特人,他同买主石染典皆为已经入籍的西州百姓,而石染典在当地的身份是“游击将军”②。羅世郍(那)与安逹漢同为兴胡,是未入籍的粟特人。由此可见,未入籍的粟特人可以在契约中当保人,并且是为入籍的粟特人担保。
又如前文提到的40号文书《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西州前庭府杜隊正買駝契》的记载,驼主康乌破延是康国兴生胡人,是位入籍的粟特人;而保人有两人,分别是:“保人都护人
”和“保人同乡人康莫遮”,二人都应为入籍的粟
特人。也就是说,在买卖契约中,还有另一种状况,即入籍粟特人为未入籍者在交易中作担保。
1.4旅居高昌但籍贯不明者担任保人
除胡人能当保人的情况外,还有“行客”、“寄住”等特殊身份者,这类人群无法判断其籍贯,只能得知他们是来自西域或中原的客商。在两篇市券中有这样的记载,同时买卖官契已经有严格的契约格式,其中的保人情况是相对完整的,保人的的姓名前一般有籍贯、族别、社会职位等情况,如表2:
表2 唐西州时期买卖官契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序号① 41 73TAM509:8/12—1(a), 8/12文书编号② 文书出处 ③ 吐(九)26-28文书年代④ 731年 1高昌縣 2同縣 3同縣 保人籍贯⑤ 保人官职⑥ 保人族别⑦ 保人身份⑧ 4寄住 1石曹主 12曹娑堪 2六 保人姓名⑨ 保人年龄⑩ 保人性别⑾ 1男 八 2男 3康薄鼻 3五十五 3男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48—49页。 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40页。
①
23
—2(a) 页 5高昌縣 4康薩登 4五十九 4男 5羅易没 5五十九 三5男 1男 2男 3男 5男 1瀚海军别奏上柱國 2行客 1陳希演 13行客 2趙九思 5行客 3許文簡 4王義温 5張義貞 342 73TAM509吐29-30页 732年 :8/4—3(a) (九)2卅八 二 4廿五 4男 5卅六 第41号文书《唐開元十九年(公元七三一年)唐榮買婢市券》①的5名保人中有4位是已经入籍高昌县的粟特人,他们已经是高昌本地百姓,第4位保人康萨登,身份是寄住人。42号文书《唐開元二十年(公元七三二年)薛十五娘買婢市券》②中的保人赵九思、许文简、张义贞3人皆为行客。 2.保人的年龄情况
笔者认为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中,保人的年龄集中在四十岁到六十岁间。按《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③也就是说,保人多为丁。而在收录的契约中可以看到,保人有年龄的记录大约是在公元730年之后,之前的契约文书中并无保人的年龄记载。同时,纪录保人的年龄这一行为最先是在官契中推行,例如:
《唐開元十九年(公元七三一年)唐榮買婢市券》④ (前省略)
14 保人高昌縣石曹主年15 保人同縣曹娑堪年
六 八
16 保人同縣康薄鼻年五十五 17 同元 保人寄住康薩登年五十九 18 保人高昌縣羅易没年五十九
(后省略)
官方契约规范后,逐渐推广到私契中,特别是牲畜、奴婢的买卖契约,因在市司签发市券时,需要私契原件作为依据,上例17行“同元”即“同原件”的意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26—28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29—30页。 ③
[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42页。 ④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26—28页。
①②
24
思。例如:
《唐開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買馬契》① 1 馬壹疋騮敦六歳
2 開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練拾捌 3疋,今於西州市,買康思禮邊上件馬。其馬 4及練,即日各交相分付了。如後有人寒 5盗識認者,一仰主﹑保知當,不闗買人之事。恐 6人無信,故立私契。两共和可,畫指為記。 7 練主
8 馬主别將康思禮年卅四 9 保人興胡羅世郍(那)年10 保人興胡安逹漢年
五
11 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
该买卖契约的立契时间公元733年,买方西州百姓石染典,卖方为康思礼,标的物为匹六岁的骝敦马(骝:黑鬃黑尾巴的红马,敦:敦厚。),价钱为大练十八匹,在署名部分,买主不签名,只保存契约存根;卖方也出现了具体年龄的记录,官居别将的康思礼为三十四岁。保人有三人,分别是兴胡人罗世那,四十岁;兴胡人安达汉,四十五岁;西州百姓石早寒五十岁。
对于保人的年龄,笔者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当保人是否有年龄的限制?上文两篇契约中保人的年龄处于四十到五十九岁之间,根据所收录的全部契约,发现并无六十岁以上的保人。换言之,保人的年龄限制在六十岁以下,基本为四十到六十之间,这类人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能够确保契约的成立,并且在所担保一方违约时,能够履行代偿责任。可以说,吐鲁番契约注重的是保人的代偿能力。
第二,契约中为何会有年龄的标注?笔者认为,对保人的记录具体到实际年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48—49页。
25
龄,这是契约逐渐规范的标志。也就是说,公元730年后,官方规定保人的年龄必须纪录在案,而之后的私契中也有保人年龄的标注。
3.保人的性别情况
保人中不只有成年男性,也有女性出现,例如表1中的45号文书:
《唐乾元二年(公元七五九年)康奴子賣牛契》①
1 駕車咽(因)犍牛 年捌歳
2 乾元元贰年[一]正月十日, 交用錢[二] 3 叁阡伍伯文,於康奴子邊買取前件牛。 4 其錢及牛,即立契日各交相分付。如 5 立契已後,在路有人寒盗認識者,一仰 6 牛主康奴子知,不□□□□。恐 人 無 7 信,故立此契為□。 8 錢主 □
9 牛主康 □子年五十二 | | |
10 保人妻康年
八 | |
11 保 人□忠感年卅 | | |
12 □□曹庭勖年廿四 | | |
13 □契人 髙元定
该买卖契约保存相对完整,其中立契时间、买卖双方、标的物、收付语、担保责任、双方声明、双方署名、保人署名都有完整记载。而单从保人一项来看,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第241-242页。
26
包括保人的族别、籍贯、身份、姓名、年龄等情况。保人应为3人,分别是牛主康奴子之妻——康氏,年龄48岁,第2位是姓不详,只有名“忠感”,年龄为30岁,第3位名曹庭勖,年领为24岁。契约第10行,保人是牛主康奴子之妻康氏,年龄为48岁。这是表1八篇文书中唯一明确保人为女性的一篇。
又如租佃契约《唐 總章三年(公元六七○年)左憧憙夏菜園契》① (前省略)
8 錢主 左
9 園主 張善憙│││ 10 保人 男君洛 11 保人 女如資 12 知見人 王父師│││ 13 知見人 曹感
契约第11行,保人“女如资”,虽有女字,也不能完全确定其为女性。但笔者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张姓”条中搜索到“女如资”一名为张善憙之女,而保人“男君洛”为张善憙之子。②故此确定保人“女如资”为女性保人。
又如文书:《唐 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③
(前省略)
10 上券同。 钱主 左 11 贷钱人张海欢| | | 12 贷钱人白怀洛| | | 13 保人张欢相| | | 14 保人张欢德| | |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28-429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第83页 ③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14-415页。
①②
27
海欢母替男酬练,若不上,依月生利。大女李台明| | |
保人海欢妻郭如连| | |
15 保人阴欢德| | |
契约中涉及三位女性保人:一是“海欢母”;二是“大女李台明”;三是“海欢妻郭如连”。其中两位皆是张海欢的直系亲属。
总之,在收录的契约中,保人大多数为男性,少数契约中有女性保人,但这些女性均与被保人有亲属关系,如夫妻,父女、母子等。女性可以作为契约的保人,说明当时妇女具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和经济支配权力,也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4.保人与当事人的其他关系
前文举例中,保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有直系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也有旁系亲属,如姐妹、兄弟等;还有有同乡、寄住等其他非亲属关系。
当时人们在签立契约时,无非是选择两种人当保人: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资历者,二是有亲属关系之人。而在租佃和借贷这两种有长期时效的契约中,大多注重保人与契约债务人的亲疏关系,选择亲属当担保人。这体现了“父债子还”、 “夫债妻还” 、“兄债弟还”的封建社会家庭观念。例如: 《唐天寶十三載(公元七五四年)楊晏佃田契》① (前省略)
9 麦主 10
何思忠五十一
│││
11 保人
(弟)思英(?)
一
│││
12
麴
该文书11行,保人为弟思英(?),年龄四十一岁,从第1行到第2行的“天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第277-278页。
28
寶十 三 載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楊 晏 交 用小麦”可以看出,麦主是杨晏,并推断何思忠为田主,而保人弟思英是为何思忠的弟弟,还是姓“弟”之人,下面进行一番考证。首先,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①查找得知,吐鲁番出土文书十册本中并无“(弟)”姓之人,但有“何思英”的索引,并只此一篇文书,可以说,李方与王素先生认为此篇保人“(弟)思英”姓何,是为何思忠之弟。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5.保人的署名方式
保人的署名有两种,一是签署姓名;二是“画指为信”。“指”是“指节”,这种用指节画押的方式,就是将签押人的食指按在合约上用笔记下食指指端和下面两个指节的位置,一般画三道横线。
指节画押与手印画押有同样的作用,笔者认为用这种方式署名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以指节取证,作为日后要求保人履行责任时的印信;二是因保人不识字,只能在书写人已经写好的其姓名下画指节,并以此为证明方式。
二、吐鲁番出土契约“中人”演变情况
前文已说明:“中人”是契约第三方人员的总称,在契约发展演变过程中,中人有多种称谓出现,李祝环认为:“汉代对‘中人’的称谓有:“任者、任知、任知者、时任知者、旁人、时旁人、时临知者、时知券约”等等。”②从高昌王国时期的契约文书可以看到,中人有“时见、时人、时证知、临坐、倩书”等称谓。到唐西州,契约的第三方参加者署名为保人,同时还有“知见人、书券人、立契人、同取人、同伴人”等。
本节笔者以高昌王国至唐西州时期的契约文书为例,分析“中人”部分的演变规律
(一)高昌王国时期契约(公元460—639年)
根据调查分析,在保人一词出现之前,高昌王国时期的契约中署名部分多为临坐、时见、倩书等人物。“临坐”和“时见”是立契时的见证人,而倩书是契约
《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第129页。 ②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①
29
的书写人。下面以租佃契约和买卖契约为例进行论述。
1.租佃契约
笔者收录的高昌王国时期的租佃契约有39篇,以下列表分析:
表3 高昌王国时期租佃契约证人及书写人部分调查表
序号① 002 60 TAM 326:01/3 吐-第五册 第159-160页 003 60 TAM 326:01/6 吐-第五册 第154页 004 67 TAM 364:10/2 吐-第三册 第187 -188页 005 67 TAM 365:5 吐-第二册 第357-358页 006 67 TAM 364:15 吐-第三册 第193 -194页 586-588年 宣 □ □□(道人) 元 斌 007 67 TAM 364:9-1 吐-第三册 第198页 008 67 TAM 364:9-2 吐-第三册 第199页 009 67 TAM 364:6 吐-第三册 第201页 010 67 TAM 364:12 吐-第三册 第202-203页 011 60 TAM 308:8/1 吐-第二册 第302-303页 012 67 TAM 364:11 吐-第三册 第189-190页 013 67 TAM 364:5 吐-第三册 第191页 588年 時 見 趙 阿老 倩奄 014 67 TAM 365: 7/1 吐-第二册 第359页 015 67 TAM 364:7 吐-第三册 第192页 016 017 67 TAM 365:7/2 67 TAM 365:14 吐-第二册 360页 吐-第二册 第361页 018 69 TKM 38:4 吐-第二册 约592年 時見 范名願 臨坐 倩書 588-589年 589年 589年 588年 時見 張忠、茍 倩書張順和 書 588年 586-588年 586-588年 586-588年 586-588年 588年 □□□□兒 □書道人道收 時 見□□ 時見 時見 索善護 倩書道人元覺 倩書 587年 586年 584年 文书编号② 文书出处③ 文书年代④ 551年 时见⑥ 证人⑤ 临坐⑦ 书写人⑧ 倩 書□□師 □□ □□□ 索善□ 倩 □ 道人惠 30
第312页 范師 智海 范善憙 道人 酉海 倩 □ 019 66 TAM 48:22 吐-第三册 第108页 541-596年 596年 020 72 TAM 153:39,40(40) 吐-第二册 第326-327页 021 72 TAM 153:36, 37 吐-第二册 第336页 596-597年 596-597年 596-597年 597年 022 72 TAM 153:38 (a) 吐-第二册 第337-338页 □□ 將沙弥 倩書 王仕祐 023 72 TAM 153:41 吐-第二册 第343页 024 72 TAM 153:35(b) 吐-第二册 第328-329页 時見 索侯兒 倩書 李兒□ □□□ 謙煩 倩書 025 67 TAM 365:9/1 吐-第二册 第374页 587-600年 587-600年 616年 □□□ 僧住 時見 張元斌 026 67 TAM 365:9/2 吐-第二册 第375-376页 張僧住 □□ □衆德 馮衆德 倩書 027 72 TAM 151:94 吐-第四册 第175-176页 翟懷願 倩書 028 72 TAM 151:13 吐-第四册 第177-178页 616年 時見 馮衆德 張相熹 029 73 TAM 116:56 吐-第三册 第154-155页 619年 時見620年 030 73 TAM 116:58,59 吐-第三册 第156-157页 吐-第三册 第310页 031 (无号) 623年 032 69 TAM 140:18/5 吐-第五册 第55页 623年 時 見 □□□ 倩 書 □僧奴 033 60 TAM 338:14/4 吐-第五册 第132-133页 625年 時見張屯富 倩書趙願伯 034 69 TAM 117:57/12 吐-第五冊 第252页 最早627年,最晚唐高宗□□元年 035 69 TAM 135:7 吐-第三册 第245-246页 628年 西分 036 72 TAM 155:31 吐-第三册 第280页 629年 037 69 TAM 338:14/1 吐-第五册 第136页 629年 時 見 張□□ 臨 □ 張虎□ 倩 □ 道□□ 人 31
038 69 TAM 117:57/3 吐-第五册 第240-241页 632年 039 72 TAM 155:32 吐-第三册 第296-297页 621-633年 不明 時見翟□□ 臨坐 倩書 040 64 TAM 25:13 吐-第三册 第337页 表注释:
注①—④ 同表1。
⑤证人:契约证明人,针对保人而言,是中人的称谓之一。本表证人项目下包括⑥时见、⑦临坐两项。 ⑧书写人:高昌国时期契约的书写人称为“倩书”。
根据列表调查和文书内容的分析,从公元551年—633年的租佃契约文书中可知证人时见、临坐有以下几个特点:
1.1从称谓方面
在上表39篇契约文书中,由于文书残缺或本身无记载等情况,有19篇是无证人的。其余20篇文书有证人的记载,而此时的证人仅仅有称谓和姓名,即“时见××”、“临坐××”两种,有的文书仅有时见,有的仅有临坐,有的二者皆有。但并没有标明证人的身份、性别以及年龄等情况,也无法判断其籍贯、族别等问题。
1.2从人数方面
对20篇有证人记载的文书调查,发现当时的契约对证人的人数是无要求的,有的为1名时见和1名临坐两人作证;有的只有1-2名时见,无临坐;有的只有1-2名临坐,无时见。也许是文书有残缺,在笔者可见部分,时见和临坐的人数要求是没有规定的。
1.3从责任方面
笔者认为,时见,即为立契当时的见证人;临坐,说明此人仅是在一旁见证此事成立之人。换言之,在契约签署结束后,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如上表013号文书《高昌某人夏镇家麦田券》有记载:“……若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
①
不得反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这段话是租佃契约的例行套语,说明当时的契约中要求责任仅需当事人承担,是当事人双方的立约行为,无需第三方中人承担责任,时见和临坐仅为契约签立时的见证人即可。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191页。
32
另外,书写人也是中人称谓之一。高昌王国时期契约的书写人被称为“倩书”。笔者认为,契约中有书写人的原因有二:
一是当时高昌地区的百姓识汉字者不多,一般请有学识的人作为契约的书写人。根据调查,笔者发现此时的倩书多为“道人”。
二是为了契约的公正、公平,必须邀请与当事人双方无亲属关系之人书写。 2.买卖契约
共收录高昌王国时期买卖契约18篇,列表4,与表3对比研究。
表4 高昌王国时期买卖契约证人及书写人部分调查表
序号 文书编号 文书出处 文书年代 时见 04 97 TSYM1:5 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上第125页 05 06 07 75TKM90:38(a) 66 TAM48:23 67TAM90:33 吐(二) 15页 吐(三) 71-72页 吐(二) 197-198页 08 09 10 11 12 13|17 67TAM 140:18/4 吐(五) 53-54页 60TAM 338:14/2(a) 69TAM 135:2 64TAM 10:37 64TAM 15:29/2 三四六四、三四六六、二四〇五、三吐(五) 134-135页 吐(三) 243-244页 吐(五) 74-75页 吐(四) 37-38页 大谷 (二)释文98、101、102、638年 631年11月18日 637年 628年 627年 時見 時見范□□ 時 □□□□ 時見 康□叔 時見□□ 臨坐 □帳姚 臨坐 匡 臨坐 623年 倩趙慶富 倩書趙願伯 清(倩)書 書 558年 541年 順 倩書 492年 477年 時見祖疆、迦奴、何養、蘇高昌、唐胡。 证人 临坐 請宋忠書信 书写人 署名方式 劉尸褳 范養 臨坐張師□ 道人 酉□ 倩 書賈□□ 倩书 阿 四六〇、三四六五 103页 18|22 23 24 一四六九、三四六一、三四六三、三大谷 (二)释文65、101、102幢 高昌国时代 高昌延寿年间 眾德 阿闍 大谷 (二) 释文101页 三四六八 大谷 (二) 释文103页 638年 時見 臨坐 倩書 画指节 四五八、三四五九 页 三四六二 33
25 三四七〇 大谷 (二)释文103頁 638年前后 以員海伯妻手不解書指節為明証 以海伯大兒真隽手不解書指節為明証 画指节 26 69TAM117: 57/2 吐(五) 253-254页 同墓出土文书627—683年 □見 吳海兒不解書至 □坐 □曾相元 書 画指节 安客得 不解書至白憙相卌 □書 甯歡保 吳海兒五 27 69TAM117: 57/1 吐(五) 255-256页 同墓出土文书627—683年 五 王相願卌 十 何善信卌 人康董得 28 29 60TAM307:4/1(b) 吐(三) 265页 60TAM316:08/1(a) 吐(三) 364-365页 麴氏高昌晚期 高昌时期末 弟(第) 倩書孫 □隆 二男 弟(第)三男 经过调查,在买卖契约中有几个特点:
首先是18—22号文书、25号文书、26文书的证人出现“画指节”的情况。例如25号文书,出自《大谷文书集成》,《三四七〇 高昌延壽十五年(638)前後買田 桃券殘闕》①的:“以員海伯妻手不解書指節為明証,以海伯大兒真隽手不解書指節為明証”。说明证人也会因不识字而画指节作为证明。
其次27号文书《某人用練買物契》确切纪年已失,同墓出土文书在627—683年之间,与26号文书出自同墓。26号文书中人署名部分仍然是高昌王国时期的“时见、临坐”格式,而27号文书的中人署名部分,因文书的残缺,无法判断“白憙相、王相願、吳海兒、何善信”4人是证人“时见或临坐”,还是保人。假设4人为证人“时见”,那么该文书是18篇高昌王国时期买卖契约中,唯一“时见”有年龄纪录的。
(二)唐西州时期契约(公元640年—8世纪)
①
《大谷文书集成》,第2册,释文103页。
34
1.保人一词在契约中出现的时间 1.1借贷契约中的保人出现时间
在笔者所收录的借贷契约中,保人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660年《唐显庆五年(公元六六0年)张利富举钱契》①一文,全文如下:
1 显庆五年 三月十八日,天山县南平 2 乡人张利富于高昌县 崇化 3 乡人左憧憙边举银钱拾文, 4 月别生利钱壹文。到左还须 5 钱之日,张即须子本俱还。若身 6 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 7 代;若延引不还,听掣家资 8 杂物平为钱直。两和立契。 9 画指为信。 10 钱主
11 举钱人张利富| | | 12 保人康善获| | | 13 知见人
该契约是一篇举钱契,是借贷契约的一类,其中债务人为天山县南平乡人张利富,债权人为崇化乡人左憧憙,借款为银钱十文,利息为每月一文,契约中还规定,在还钱时必须连本带利一起归还,如若债务人无法偿还,他的妻儿和保人将要代为偿还。契约最后的署名部分,钱主是不署名的,只留有契约存单作为凭据,举钱人张利富、保人康善获皆署名,并画指节为信。
1.2租佃契约中的保人一词
在租佃契约中,保人一词也是在这个时间段出现,文书《唐西州高昌縣張驢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04—405页。
35
仁夏田契》①,全文如下:
1 2 3 4 5 6 7
卅日,武城鄉 邊夏冬渠錢三文。若過入張驢仁。若渠租○
水
先有悔者,壹 指為記。
8 □□ 范青奴│││ 9 夏人 張□□ 10 知見 趙士元│ 11 保人 張小洛│││
该契约是夏田契。在租佃契约中也需要保人,来保证双方租佃关系的成立,但保人担保哪一方?契约以保护谁的利益为目的?在后文将加以讨论。该契约立契时间不详,但同墓出土文书659--660年之间,一般以同墓出土文书的时间下限为准。
1.3买卖契约中保人一词
保人一词在买卖契约中最早出现在公元668年的《唐總章元年(公元六六八年)左憧憙買草契》②中。全文如下:
1 總章元年六月三日,崇化鄉人左憧憙交用銀 2 錢肆拾順義鄉張潘塠邊取草玖拾市。如到 3 高昌之日不得草玖市者,還銀錢陸拾文。 4 如身東西不到高昌者,仰收後者別還。若
①
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172-173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24—425页。
36
5 草好惡之中,任為左意。如身東西不 6 在者,一仰妻兒及保人知當。兩和 7 立契,獲指為信。如草□高昌□。 8 錢主左 9 取草人張潘塠 10 保人竹阿闍利 11 保人樊曾 12 同伴人和廣護
该买卖契约中,买主为崇化乡人左憧熹,与之交易的是取草人张潘塠。契约写明了交预定金的时间和金额数,约定了交易草的时间和地点。同时预测了几种违约情况和解决办法:一是买家到高昌取草之日,卖家无法交付,那么卖家还给买家定金和违约金,共银钱六十文;二是如果买家在规定之日不能到高昌取草,那么买主左憧熹之后要做出赔偿;三是草的质量,应符合买主左憧熹的要求。署名部分有买主、卖主、保人以及同伴人的姓名和指节。
本契中值得探讨的是:“如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妻儿及保人知当。”此条规定,若是针对上一条“若草好惡之中,任為左意。”而言,那么意思就是:草的好坏要符合左憧熹的要求,如果他不在场,那么由妻儿和保人负责。但根据文中内容,发现卖方不仅有担保责任,也要承担买主不按约定来交易的风险。那么看来这条规定是针对双方而言的,意思为:无论哪一方出现违约而不到场交易的,都由妻儿和保人承担责任。此契约中的第12行的“同伴人和廣護”应为取草人张潘塠的陪同者,同其来此地立契,并为其作保,视为保人。与契中前两位保人共同为双方担保。
根据现有的文书,对三类契约的调查可知,保人出现的时间大约在公元660年前后。
2.保人与证人系统并存
另外,笔者在调查时发现,唐西州建立后,除中人出现保人这一称谓之外,证人系统也仍然存在,但有了变化,即“时见”更名为“知见”、“知见人”。这样
37
就形成了证人与保人并存的情况。列表5以说明:
表5 租佃契约证人与保人比较调查表
序号 041 64 TKM 吐-第四册 第4页 公元640年10月30日 文书编号 文书出处 文书年代 证人 知见 临坐 保人 书写人 1:33(a)—2 042 64 TAM 15:23 043 64 TAM 78:51/2 044 67 TAM 78:49(3),49(4) 045 67 TAM 78:51/3 046 64 TAM 15:22 047 64 TAM 15:27 048 64 TAM 15:16 049 67 TAM 78:46 吐-第四册 640年 第40-41页 吐-第四册 第117页 吐-第四册 第118页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40年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40年 阿延︱︱︱ 馬歡仁︱︱□ 吐-第四册 第116页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40年 吐-第四册 636-641年 第58页 吐-第四册 636-641年 第59页 吐-第四册 641年 第47页 吐-第四册 第115页 642年 634-642年 050 69 TAM 117:吐-第五册 57/10 第248页 知見人髙師 臨坐道□ 苻洛仁︱ 051 59 TAM 301:吐-第四册 15/4-115/4 -2 052 59 TAM 301:吐-第四册 14/2-2 第144页 公元643年正知 見□□□︱︱ 倩書延守︱︱ 第142-143页 月三日 同墓出土文智(知)見張延取 书公元643年 ︱︱︱ 公元648年10月30日 知見人馮懷︱ ︱︱ ︱ ︱ 053 64 TAM 24:26 吐-第五册 第18-19页 知見人劉海願︱054 64 TAM 10:34 吐-第五册 第76-77页 055 64 TAM 10:35 吐-第五册 第78-79页 056 64 TAM 24:28 吐-第五册 公元649年8月26日 知見□ □□恩︱ ︱︱知見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49年 知見人左素胡︱ 知見人□□□ 公元651年知見 □阿護 38
第20页 057 64 TAM 19:47 058 64 TAM 10:36 059 64 TAM 10:33 060 67 TAM 74:1/4,1/5 061 67 TAM 74:1/2 062 67 TAM 74:1/9 吐-第六册 第536页 吐-第五册 第80页 吐-第五册 第81-82页 吐-第六册 第157页 吐-第六册 第158页 吐-第六册 第159页 10月1日 ︱︱︱ 知見 索阿側 公元651—676年 公元653年4月13日 公元653年 竹憙相 □見人 □見人 知見 高延明 倩書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58年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58年 同墓出土文书公元658年 同墓出土文 063 69 TAM 137:吐-第六冊1/2,1/4-1 170-171頁 064 69 TAM 137:吐-第六冊1/1, 1/3 □仏生 ││ ││ 书659-660年 □海落 │□叙 同墓出土文知見 趙士元 保人 張小洛│││ 第172-173頁 书659-660年 │ 知见人 065 64 TAM 10:40 吐-第五册 公元660年 第85-86頁 066 64 TAM 10:51 吐-第五册 617年—661第88頁 067 64 TAM 4:42 吐-第六頁公元661年9年 知見人□定護 知見人 知見髙□□□ 第406-407頁 月14日 068 64 TAM 10:39 吐-第五册第87頁 公元661年11月26日 公元661年—665年 同墓出土文年 知見人張海□│││知見人071 60 TAM 317:吐-第六冊30/1 第178頁 072 60 TAM 337:吐-第五冊11/9 123頁 同墓出土文书不晚于公元662年 公元662年—665年 公元663年9知見人趙武隆│││ 知見人趙石子│││
39
知見人張□□│| 069 60 TAM 332:吐-第六冊9/4 第283頁 070 60 TAM 317:吐-第六冊 30/ 4,30/5 第176-177頁 书不晚于662│ 073 60 TAM 337:吐-第五冊18(a) 第117-118頁 月12日 074 65 TAM 42:92 吐-第六冊第273頁 同墓出土文知见人周海願 保人郭白々│ 書公元663年 知见人甯歡保 075 60 TAM 338:吐-第五冊32/2 第145-146頁 公元664年 076 64 TAM 4:43 吐-第六冊第419-420頁 公元666年 知見人杜善歡│││ 知見左右翟隆子│││ 077 64 TAM 4:45 吐-第六册第421頁 078 60 TAM 330:吐-第六冊26/1 公元666年8月7日 公元668年 第444-445頁 10月18日 668—674年 079 60 TAM 330:吐-第六冊26/2 第457頁 080 60 TAM 330: 吐-第六冊26/3 -1,26/3-2 第456頁 668—674年 081 64 TAM 4:33 第六冊第 082 67 TAM 363:吐-第七冊7/4 公元670年2知見人 王父師│││ 知見人 曹感 保人男君洛 保人女如資 428-429頁 月13日 公元676年— 第530-531頁 公元679年 083 2001 SYMX 1:新吐(下册) 公元678年1-3 084 65 TAM 40:28 085 65 TAM 40:29 086 65 TAM 40:35 第362页 吐-第六冊第587-588頁 吐-第六冊第589頁 吐-第六冊第584頁 10月30日 不晚于683年 知見人 索寶悅 不晚于683年 不晚于683年 087 2001 SYMX 新吐(下册) 公元684年1:3-2 第363页 12月10日 088 2001 SYMX 1:新吐(下册) 公元685年3-7 第364页 11月11日 知知見見 知 見 089 2001 SYMX 新吐(下册) 公元687年11:3-3 第365页 月19日 □│生│ □仁│ 住│ 090 2001 SYMX 新吐(下册) 公元1:1-1 第369页 -704年 690 知見人趙│留│□ │ 保人 張 蘊 子 │││ 保人 091 2001 SYMX 新吐(下册) 公元1:3-4
第370页 -704年 690 │ 40
知見氾││ 知見092 2001 SYMX 新吐(下册) 705年或者1:1-5 第372页 705年之前 知見人││ 093 67 TAM 93:2 吐-第七冊 公元703年3第279頁 月2日 知見人 鄯伍 王 金子│ 保人 左阿貓│││ 094 2001 SYMX 新吐(下册) 705年或者1:1-2 第373页 705年之前 知見人 左貓乙│││ 知見人 知見人 保人 韓致奴│││ 095 2006 TZJI : 新吐(下册)公元708年11月知見人162 2006 -第327页 8日 知見人 TZJI : 164 096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同墓出土文04/4 第309-310頁 書公元730年 —772年 097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同墓出土文04/5(a) 第301-302頁 书730年— 772年 098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同墓出土文04/11 第307-308頁 書公元730年 —772年 保人妻張廿五 099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同墓出土文04/15(a) 第305-306頁 书730年— 772年 保人 保人 100 73 TAM 506:吐-第十冊 730年—77204/16(a) 第303-304頁 年 保人弟保人張│││ 保人 直 101 73 TAM 506:吐-第十冊 730年—77204/24 第311頁 年 102 73 TAM 506:吐-第十冊 730年—77204/30 第312頁 年 103 73 TAM 506:吐-第十冊 730年—77204/31 -2 第322頁 年 104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48年 04/2 第275-276頁 保人兄│ 俗 載廿□││保人高澄載廿一 105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4年04/22 第277-278頁 11月15日
□□何思忠五十一│││ 保人弟思英(?)│││ 一 41
106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4年04/7 第279頁 11月23日 107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4年 04/26 第280頁 108 73 TAM 506:吐-第十册 公元754年 04/10-1 第281頁 見人 何思忠 109 73TAM506:04 吐-第十冊 公元754年 /10-2 第282頁 見人 李□□ 110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7年804/6 第284-285頁 月5日 111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7年904/9 第286頁 月26日 □人男□□年廿 112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7年 04/19 第287-288頁 113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57年—04/27 第289頁 公元758年 保人妻王載五十 114 73 TAM 506:吐-第十冊 公元768年04/1 115 64 TAM 37:21 第292-293頁 10月24日 吐-第九册 公元768年? 第154-155頁 保人 和 琳年五十八 保□ □□ 116 60 TAM 313:吐-第二册 唐,年代不詳 09/4 117 66 TAM 73:/2(2) 第355頁 吐-第九册 唐,年代不詳 32 /1(2)、32 第179頁 通过列表5,可以看出,唐立西州后的7至8世纪租佃契约中,证人的称谓逐渐演变成“知见人”,证人以“知见人”的称谓出现的有32篇文书。高昌时期的“临坐”这一称谓逐渐从契约中消失。此时的“知见人”与保人的记录格式有相似之处:一是画指节作为印信,这样的文书有约18篇;二是有年龄的记载,有2篇契约,分别是105号和111号文书。笔者认为,这说明相较于“临坐”和“时见”,“知见人”的证明责任更为明确。
根据列表笔者还发现,这一时期的很多契约中只有知见人或只有保人的情况也时常出现。只有知见人,无保人时,担保责任一般由契约一方的直系亲属承担。例如53号文书《唐貞觀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索善奴佃田契》①中有“若身□西無者,一仰妻兒及收後者償了。”的条款。说明两层意思:第一,该契约虽无保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18-19页。
42
人,但有担保责任存在,这种担保责任落到了当事人的妻儿身上;第二,作为第三方的知见人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表中证人与保人的并存现象再次证明二者在契约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属于“中人”,但证人只是契约签立的见证人,在契约的时效内,证人仅证明契约的合法性,无需履行其他责任;而保人在契约中有担保、代偿等法律责任。
另外,唐西州时期初期的买卖契约,在保人未出现时,证人的称谓也变更为“知见人”,保人出现后,也有证人与保人并存的情况。如列表6
表6 唐西州时期买卖契约证人、保人演变调查表
序号 31 59TAM301:15/4-3 32 33 34 60TAM338:14/5 60TAM337:11/6 60TAM337:11/8、11/5 35 36 37 60TAM337:11/10 60TAM337:164TAM4:44 吐(四) 145-146页 吐(五) 138-139页 吐(五) 104页 吐(五) 105-106页 吐(五) 108页 吐(五) 657年 661年 時□ 臨□ 650年 649年 知見葛垣曲 知見李傅 知見黨積善 649年 644年 643年 文书编号 文书出处 文书年代 时见 证人 知见 临坐 临 坐 □ 保人 時見 劉 德 □ 時見□眾養 1/4(a)、11/3 115-116页 吐(六) 410-411页 38 60TAM317:30/7 40 64TAM35:21 吐(六) 179页 吐(七) 389-390页 47 73TAM506:05/2(a) 吐(十)6-7页 769年 673年 662年 知見人張軌端 保人都護人 保人同鄉人康|莫遮| | 知見人:歳月主者 保人:今日直符
(三)小结
经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吐鲁番出土契约的“中人”部分的演变过程是:从高昌时期的简单的只有证人的券;到唐初略显规范的知见人、保人并存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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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格式规范、保人责任明确的市券。整个演变过程反映出契约格式在实际应用和发展中的不断完善。
第三章 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保人的责任研究
保人,虽不是契约当事人,但由于其为契约一方或双方的担保人,那么他们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下面以三类契约文书为例进行分析。
一、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按《唐律疏议》卷4“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条:“嫁娶有媒,买卖有保。”
44
①
保人是唐西州时期买卖契约中的要件之一,对卖主的担保有连带责任。
(一)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合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不存在任何隐瞒的权利负担。②在收录的契约中,涉及到买卖物品的质量的,有买买牲畜契约。
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③唐朝的法律要求买卖奴婢和牲畜时要立市券,同时也对物品有瑕疵时如何解决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在立券之前,买方不知道奴婢或牲畜有旧病的,在立契之后的三天内可以反悔。如表1中40号文书《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西州前庭府杜队正买驼契》④,涉及瑕疵问题的原文是:“叁日不食水草,得還本主。”契约要求,杜队正买的骆驼如果在三天内有不食水草、无法喂养的情况,则可以反悔并还给原主人康乌破延。在表5中的37号文书《唐龙朔元年(公元六六一年)左憧憙买奴契》⑤中也有“叁日得悔,”的字样。
在卖主瑕疵担保的执行过程中,保人负有共同担保的责任,原文即“一仰本主及保人酬当。”这里的“酬当”与其他契约中的“知当”、“知”相同。例如表1中44号文书《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买
契》⑥有“一仰主﹑
保知,不关买人之事。”山田信夫先生认为:“汉文高昌时期的借地文书中也有用‘知’、‘不知’表示‘负责’或‘不负责’的意思的。”⑦刘戈先生认为:“汉文契约中‘知’套语的责任用字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了’、‘知’、‘承’、‘当’、‘知当’、‘酬当’、‘承了’、‘祗当’、‘支当’、‘之当’、‘承当’——一个由单音词向双音词的发展过程,由表示知道的‘知’的引申义演变为一系列新的词汇。”
①②③④⑤
⑧
《唐律疏议》,95页。 刘玉堂、陈绍辉:《略论唐代瑕疵担保制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年1期。 《唐律疏议》,500—501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389—390页。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10—411页。 ⑥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50页。 ⑦
山田信夫:《ウイグル文契約文書集成》,卷1,Ⅳ,第139页。转引自刘戈:《回鹘文买卖契约译注》,203—204页。 ⑧
刘戈:《回鹘文买卖契约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215—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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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物权担保
物权担保是指出卖方必须保证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有效,并无限制地转移给买受人,他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在这个担保中,保人负有共同责任。确保所卖之物是卖主真实所有,不是偷盗来的、不是虚假冒名、不是欺骗获得的。这种责任担保较多地出现在土地、奴婢、牲畜买卖中。在签立买卖田地和房屋的契约时,不仅有日期、买卖双方情况、田亩数、价金数、土地房屋的四至和具体的位置,卖方还要声明此地产或房产的所有权。以高昌王国晚期一篇买舍契为例:
《高昌延壽五年(公元六二八年)趙善眾買舍地券》① 本件出土時與另一件粟特文文書合□捲在一起,本件在外。 1 延 壽五年戊子歲三月十八日,趙善眾從得逥伯、 范慶悅二人邊 2 □□城辛塲地中舍地,得逥伯右地拾步,即交与銀錢肆文,次 3 范悅子邊地拾步,与買價錢肆文。錢即日畢,舍地即日 4 付。舍方二人方。東詣张容奴分垣,南詣善眾塲地分垣,西 5 共趙海相塢舍分垣,北共張延守塢舍分垣,肆在之內,長
6 不還, (短)不与,車行人盜(道)依舊通,若後右(有)人河盜 (認)佲(名)者 7 仰本主了。三主和同立券,々城(成)之後,各不得反悔,々者壹 8罰二入不悔者。民右(有)私要,々行二主,各自署名為 9信。
10 清(倩)書道人 酉□ 11 時見范□□ 12 臨坐張師□
该契约保存相对完整,明确有日期,买主是赵善众,卖主有得逥伯、 范慶悅两位,契中标明房屋的具体的位置和四至,即东到张容奴分垣,南到善众场地分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243-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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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西到趙海相塢舍分垣,北共張延守塢舍分垣。卖主的权利担保责任有:“肆在之內,長不還,(短)不与,車行人盜(道)依舊通,若後右(有)人河盜(認)佲(名)者仰本主了”。这是买卖土地房屋契约中,卖主担保责任套语,普遍出现。意思是,该屋舍在这四至之内,大小如此,没有多余或缺少,房屋前的车道如之前一样可以通过行人,如果有人质疑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由卖主负责解决。
而高昌王国时期,此责任仅为卖方自己承担,到了唐西州后,通常由卖主和保人共同承担。而此担保责任的要求,在市券中表现的格外严格。例如表2文书42号全文如下:
《唐開元二十年(公元七三二年)薛十五娘買婢市券》① 1. 開元贰拾年捌月 日,得田元瑜牒稱,今將胡婢緑珠年拾叁歳, 2. 於西州市出賣与女婦薛十五娘,得大練肆拾疋。今保見集, 3. 謹連元券如前,請改給買人市券者。准狀勘責狀同,問 4. 口承賤不虚。又責得保人陳希演等伍人款,保上件人婢不 5. 是寒良詃誘等色,如後虚妄,主﹑保當罪。勘責既同,依給 6. 買人市券。 練主 7. 用州印[一] 婢主田元瑜 8. 婢緑珠年拾叁
9. 保人瀚海军别奏上柱國陳希演年10. 保人行客趙九思年卅八 11. 保人行客許文簡年12. 保人王義温年廿五 13. 同元 保人行客張義貞年卅六 14. 史
①
三
二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29-30页。
47
15.丞上柱國玄亮 券 16. 史康登
该文书表明,官府市司是应卖主田元瑜的申请,立市券,买方是女妇薛十五娘,标的物是胡婢,名为绿珠。因为今日保人到齐,所以连同之前签署的私契原件一并拿来,申请立市券给与买主。按照程序,市司官员“准状勘责状同”, “問 口承賤不虚”,责问当事人,即胡婢是否为贱人。之后又责问保人陳希演等伍人,能否保证胡婢不是“寒良詃誘等色”,“寒”为穷人,“良”为良人,“詃誘”为被拐骗而来者。
良人是不得买卖的,《唐律疏议》卷26《杂律》,“諸錯認良人為奴婢者,徒二年;為部曲者,減一等。錯認部曲為奴者,杖一百。【疏】議曰:良人之與奴婢,種類自殊,若錯認者,徒二年。「為部曲者,減一等」,徒一年半。若錯認部曲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雖取良人女為,亦依部曲之坐。”①
保人既要担保胡婢的身份——她是可以被买卖的,也要保证卖方对胡婢的所有权。契约第5行,“如後虚妄,主﹑保當罪”,明确了保人与主人有同等的责任,立契后一旦发现有虚假情况,主人和保人应当承担罪责。
二、租佃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一)保人担保责任的演变
笔者认为保人担保责任是由直系亲属担保责任演变而来。经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在租佃契约中,担保责任需要有人承担,最先是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担保。例如前文所引的《唐貞觀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索善奴佃田契》②,录文如下:
1. 貞觀
二年十月卅日,索善奴 ;与
2. 夏孔進渠常田肆畝,要逕(經)3. 年別田壹畝,与夏價大麥五
4. □々到五月內,償麥使畢;到十月內,償□□ 5. 畢。若不畢,壹月麥秋壹
《唐律疏议》,第486—487页。 ②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18-19页。
①
上生麥秋壹□□
48
6. 若延引不償,得抴家資平為麥秋直。若身□ 7. 西無者,一仰妻兒及收後者償了。取麥秋之 8. 日,依高昌舊故平袁(圓)
中取。使淨好,若不好,聽
9. 向風常取。田中租課,仰田主。若有渠破水讁,仰佃 10.
11. □指為信。
12. 田主趙
13. 佃田人索善奴︱︱︱ 14. 知見人馮懷
︱︱
︱
15. 知見人劉海願︱︱︱
文书中有“若身□西無者,一仰妻兒及收後者償了”的条款。也就是说,佃田人“身东西无”,最先是由其直系亲属(妻儿)来担保赔偿。后可能因为当事人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担保能力有限等情况,所以演变至设立保人进行担保,出现了专门的保人,代替直系亲属(妻儿)担保当事人责任,这样能够避免直系亲属在担保时有偏袒等不稳定因素,使得担保责任在履行时更为客观与有效。 (二)保人单独履行代偿责任
租佃契约中也有保人单独履行代偿责任的情况。在文书中有“若身东西不在”、“身东西无”的条款。“身东西不在”有两种意思:一是逃跑,二是死亡。例如《唐至德二載(公元七五七年)楊晏租田契》①,录文如下:
1.至德二載八月五日,楊晏交用小麥肆 2.□於竹玄過邊租取沙堰渠口分部 3.□□畝。其地要□至 德□載佃種。如到種 4.
得田佃者,其麥一罰二入楊,若身
5.□西不在,一仰保等知當。為人無﹝一﹞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第284—285页。
49
6. 麥主
7. 田□竹玄過載卅□ 8.□交□小麦二於白如奕邊租取□□ 渠
9.□分部田一畝,其契准上。 田主 白如奕載卅 10.
文书中有“若身□西不在,一仰保等知當。”意思是:如果佃田人逃跑或者死亡,无法向田主交纳租金,那么保人对此单独履行代替赔偿责任。
三、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责任
在唐西州之前的吐鲁番借贷契约中,无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唐西州后的借贷契约中,保人代偿责任普遍出现。借贷契约代偿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保人与债务人妻儿共同承担债务代偿责任;二是保人单独承担代偿责任。 (一)保人与债务人妻儿共同承担债务代偿责任
这种共同承担代偿责任,与买卖契约中卖主保人共同担保情况相类似。在西州契约中普遍存在,称谓契约违约声明的套语之一。下面举例说明: 《唐显庆五年(公元六六0年)张利富举钱契》① 1 显庆五年 三月十八日,天山县 南 2 乡人张利富于高昌县 崇化 3 乡人左憧憙边举银钱拾文, 4 月别生利钱壹文。到左还须 5 钱之日,张即须子本俱还。若身 6 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 7 代;若延引不还,听掣家资 8 杂物平为钱直。两和立契。
①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404—405页。
50
9 画指为信。 10 钱主
11 举钱人张利富| | | 12 保人康善获| | 13 知见人
这件契约中的第6行保人与举钱人张利富的妻儿承担相同的连带责任。唐代借贷契约中常有“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偿(知当)”的惯语。霍存福认为:“举契中的保人履行代偿责任的条件,一般表述是‘身东西不在’、‘身东西不平善’、‘身东西不来’等。沙知先生以为,这里实际表达的是两层意思。‘东西’意为‘逃避’、‘逃亡’;‘不在’则是死的讳词。 则所谓保人责任,一是保证债务人不逃亡(所谓留住),逃亡即得代偿;二是在债务人死亡情况下,由保人代偿。”
①
如果“身东西”为死亡的隐语,可见债务不因债务人死亡而终结,而借贷契约
中的保人往往是债务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子女等,笔者前文所说的“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父债女还”已成为民间惯例。 (二)保人单独承担代偿责任
按《唐律》卷二六《杂律》:“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疏】议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②而《宋刑统》卷26《杂律》中引唐令:“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③说明唐代法律对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规定是严格的,如果违约不偿还的,要受到罪责,同时对债务人因逃跑无法偿还的情况也做了规定,即保人代为偿还。
虽然规定“保人代偿”仅适用于“负债者逃”的情况,但实际上也普遍适用于质举等借贷行为,民间各种借贷契约上一般都有保人署名,而“若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知(代)”的情况也很普遍。从出土的吐鲁番文书看,保人承担单独代
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1。 《唐律疏议》,485页。 ③
[宋]窦仪:《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413页。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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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可以说是唐西州时期借贷契约的一个显著特征。
以上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文书有时由债务人的妻儿及保人共同担负保证责任,写做“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有时由保人单独承担责任,写做“若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代”,这种担保属于双重保证。虽然有时写做“一仰妻儿还偿”,但契约尾部署名部分仍有保人存在,应理解为保人依然负有责任,仍属于双重保证。
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中保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有区别的,买卖契约中一般是卖方、买方各有保人。侧重于担保卖方责任,保护买方的利益。而借贷契约中,保人只是与债务方(举钱人、贷钱人)有关系,债权人(钱主)无须有保,这样确保钱主的利益,当债务方无法偿还钱物时,“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这样保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必是相熟之人,能够监督当事人偿还债务,同时又能在当事人无法偿还时,代为偿还债务。
第四章 结 论
笔者分别对吐鲁番出土汉文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三类文书的保人基本情况和承担责任进行调查研究,经过上述分析,得到了一些粗浅的结论。
一、由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世俗性、社会性的特征,契约所呈现出的内容能够反映当地的民族状况和社会面貌。对保人的籍贯、身份、族别、性别、年龄画押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证明唐代吐鲁番地区是多民族混居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商业贸易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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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笔者探析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从保人出现之前的高昌王国时期的契约,到保人出现后的唐西州时期契约,对契约的“中人”部分逐一列表调查,认为“中人”称谓的变化反映了契约的规范化:从高昌王国时期的、简单的、只有证人的券,到唐初的见证人与保人并存契,再到格式规范、保人责任明确的官契,整个演变过程深刻地反映出契约在实际应用和发展中的不断完善。可以说其是中国封建社会契约法发展的重要支流,也是当时封建社会的一个缩影。
三、研究保人所承担的责任问题,反映保人在买卖、租佃、借贷活动中的重要位置。保人所起到的,是对明确契约双方责任和保障双方利益的作用。契约呈现的担保责任条款,某些可以从唐律中找到相关法律条约的支持,某些又有地方特点。说明当时吐鲁番地区既受唐朝中央政府的严格管理,同时又有其边疆地区独特的乡规民约来维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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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2010年,我有幸师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刘戈教授,开始攻读专门史专业民族史方向的硕士学位。在这三年的学习中,刘老师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她传授给我的知识与方法让我受益终生。
本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在写作过程中,刘老师高屋建瓴,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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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迷津。从本文最初的构思到最后的定稿,刘老师都给予我很多指导与帮助。同时,在生活与工作方面,刘老师也十分关心与支持。我的进步离不开刘老师的严格要求和鼓励,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与此同时,我要衷心感谢历史文化学院各位老师的传道授业,三年里学过的每门课,听过的每次报告,都使我受益匪浅。另外还要感谢我的家人,他们是我的精神支柱。
时光荏苒,研究生阶段就这样匆匆而过,这让我深切地感受到时间的宝贵。毕业论文虽然完成了,但其中存在很多的疏漏与不足,对于这一点,我将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补充完善。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张琦.试论清初云南改土归流[J].大观周刊,2011(12) 张琦.浅谈唐代契约中保人的身份[J].黑龙江史志,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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