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
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规范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在防洪、发电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要求及细则。
1.2 制定本要求及细则的依据是: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国标17621-1998);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电力部电安生[1996]917);
《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DL/T5051-1996);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D-85)。
1.3 本要求及细则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大中型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其它水电厂可参照执行。
1.4 本要求及细则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1.5 本要求及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2. 实用化要求
2.1 功能要求
2.1.1 数据实时采集及处理功能
1) 系统的测站及中继站能够准确地实时采集和传输水雨情信息;
2) 系统的测站及中继站具有定时自报和人工置数功能;
3) 系统中心站能实时接收有关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和纠错处理;
4) 系统能自动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并存入数据库。
2.1.2 系统监测及报警功能
1) 水雨情要素越限监测及报警;
2) 设备故障监测、报警及诊断;
3) 设备电源电压异常监测及报警。
2.1.3 数据管理功能
1) 系统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方便地对数据进行查询、检索及编辑,可灵活显示、绘制和打印水雨情图表;
2) 可方便地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
3) 可方便地对软件功能进行扩充及修改。
2.1.4 水文预报功能
1) 定时水文预报(时段长度可调整);
2) 随机水文预报;
3) 给定雨量或流量的模拟水文预报。
2.1.5 水库调度分析计算功能
1) 调洪演算;
2) 水库调度方案分析计算;
3) 水库调度计划管理。
2.1.6 水务管理功能
1) 水量平衡计算;
2) 水电厂日、旬、月及任意时段运行报表制作;
3) 资料整编。
2.1.7 信息交换功能
1)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转发有关信息;
2) 可与其它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在系统中预留有相应的接口;
3)接收、处理水情电报(可选)。
2.2 指标要求
1)系统数据畅通率:M>92%;
2)水文预报合格率:P>90%;
3)系统反应速度:少于10分钟。
2.3 系统管理要求
1) 应有完整的系统技术、使用、维护手册及工程验收资料;
2) 应有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
3) 应制定相应的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
4) 使用管理单位应指派两名及以上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5) 水调人员应能熟练地使用系统的各项基本功能。
3. 实用化验收细则
3.1 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1.1 报请实用化验收的系统必须是通过工程验收后按实用化要求考核至少一个完整汛期并有连续和完整的运行记录且自查合格的系统。
3.1.2 被验收单位应按实用化验收要求对系统组织一次自查测试,并邀请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
3.1.3 被验收单位须具备以下的资料:
1) 系统工程验收报告;
2) 连续、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
3) 按本要求及细则进行自查的自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系统实现实用化要求的功能及完成实用化考核指标的情况;
4) 考核期内的系统运行总结,应包括系统投运后设备及软件运行情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补救和完善措施及其效果、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3.2 验收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3.2.1 被验收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实用化验收书面申请及自查报告。
3.2.2 系统的实用化验收由水电厂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进行,验收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验收时间一般为2天。
3.2.3 验收组成员应以具有实际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及对系统较为熟悉的使用人员为主,并须有系统所在电网调度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此外,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科研单位及生产厂家的有关人员参加。
3.2.4 验收工作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 被验收单位向验收组介绍系统简况、考核期内系统运行情况、改进系统所采取的措施、使用和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 验收组应对系统投运设备及运行状况进行核实,向系统使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按照本要求及细则2.1条的有关规定对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核实。
4) 按照本要求及细则2.2条的有关规定对系统各运行考核指标逐一进行核实。
5) 验收组应根据系统测试和资料审查及现场查勘情况进行讨论,写出系统验收意见,对实用化要求的基本功能和指标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生效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审批,验收单位的正式批复意见报国调中心核准
备案。
3.2.5 一般情况下,验收单位每3~5年应对通过实用化验收的系统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可参照实用化验收的方法有所简化地进行。
3.3 实用化指标的核实
3.3.1 系统数据畅通率
1) 核实办法:比测考核期内每日各测站的实际来报次数与该日定时应来报次数,当日实际来报次数多于等于定时应来报次数视为该测站当日各时段均畅通;当日来报次数每少于定时来报次数一次则视为该测站一个时段不畅通(采用卫星通信进行数据传输的测站取每日定时实际来报次数与该日定时应来报次数进行比测)。 系统数据采集畅通率按月畅通率M计算。
2) 计算公式:
式中:M为系统某月数据采集畅通率;
Tj为第j个站当月总时段数;
Ti第i个不畅通站的故障持续时段数;
N系统遥测站总数;
n不畅通站点总和数。
3) 基本要求:考核期内系统各月畅通率均需满足M>92%。
3.3.2 水文预报合格率
1) 核实办法:系统水文预报合格率用下述公式计算核实:
式中:P为系统洪水预报合格率;
N为考核期内系统进行洪水预报的总次数;
n为考核期内系统在预见期内所做的洪水预报中,洪水预报精度符合水文预报规范要求的总次数。
2) 基本要求:P>90%
3.3.3 系统反应速度
系统完成一次洪水预报及调度方案计算的时间须少于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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