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项目独家招商代理合同

来源:伴沃教育


**紫金城项目独家招商代理合同

协议双方:

甲方名称:江西南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北京**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15层 联系电话: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经营。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从事房地产咨询顾问、招商代理等业务。

为促进甲方依法拥有开发建设权商业项目招商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聘请乙方为项目独家招商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在合同期内完成甲方的招商代理工作。

鉴于上述事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物业:

甲方就以下物业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 (一)项目名称:**紫金城

(二)位置及功能定位:根据甲方所提供的项目具体信息(见甲方提供的附件)。 (三)招商用途:商业用房。

(四)合法性:甲方确认、承诺并保证该物业的开发建设符合中国现行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市场法律的规定。作为聘请方,甲方应对该物业的合法性所引致的任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委托范围、目标的确定

(一)招商范围: 本项目除百货和大卖场之外的全部招商工作

(二)工作内容:在合同期间,乙方就甲方所开发之紫金城项目的商业部分担任独家招商代理,负责甲方所委托物业的招商工作。

1、依据本合同第一款第二条之功能定位对委托物业全面或部分进行目标性招商。 2、根据项目功能定位,对租/售商户进行评估选择,并根据商户性质建议其相应的区域安

排。

3、参与商户与甲方的招商谈判,并在甲方与商户之租/售合同签署过程中提供本合同所指的服务。

4、依据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市场变化,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调整建议。 5、对引入商户的基本要求:

信誉良好,商业品牌优秀、经营团队专业、具有成功的典型案例、对本项目有高度热情。 (三)租金标准:待策划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拟订备忘录共同确定。 (四)招商任务:待策划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拟订备忘录共同确定。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本项服务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以此为服务期的计算起始日。若双方未确认延长本代理合同的有效期,甲方对乙方所推荐并经甲方确认的客户保留 9 个月。

2、本独家招商代理合同到期前10日,若双方继续合作,经双方协商,可延长3个月的有效期,但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第四条 独家招商佣金计算标准、结算方式 (一)支付条件

甲方仅在以下条件具备时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 1、商户与甲方签约;

2、该签约商户是由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引进的,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确认; 3、该签约商户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病交纳不低于3个月的押金或首付租金; 4、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的招商代理佣金; 5、商户虽在服务期限终止后签约,但签约商户是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引进、介绍的。 (二)支付标准

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乙方代理的商户与甲方签署租约合同,代理费根据租约合同期限确定,具体标准为: 租约合同期限 代理费标准 两年期以下: 1.8个月租金 三年期: 2个月租金 三年以上: 3个月租金

月租金计算依据为租约合同所确定的不含免租期的前两年平均月租金。

双方根据实际状况制定阶段招商任务考核细则,以备忘录形式确定,确定标准之前甲方按照租赁合同内签订的月租金X 作为乙方的代理费,剩余部分作为预留招商代理费由甲方根据乙

方完成任务情况支付乙方,支付原则:

※ 如乙方按照阶段约定完成任务,甲方在乙方完成任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阶段乙方预留招商代理费。

※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阶段任务,甲方暂时不支付乙方预留招商代理费,乙方若在下一阶段完成约定任务指标,甲方一并支付乙方再次之前预留的所有招商代理费。 ※ 合同到期后乙方仍未完成招商任务,甲方不再支付乙方预留招商代理费。

2、在甲、乙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如甲方自身之特殊客户资源在乙方独家代理本项目商业物业位置中签约成交,则甲方应按照客户租赁实际成交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客户承租物业 1.5 个月租金价格的金额作为乙方代理的招商补偿;

3、如乙方所推荐的客户在就该物业与甲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6个月内违约并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乙方应退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但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乙方所推荐客户依《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向甲方交纳的违约金的50%,用以补偿乙方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该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所推荐客户向甲方交纳的全部违约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4、如租户支付租金价格中包含物业管理费(注:以实际租赁合同中标注物业管理费为准,且物业管理费不得高于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则物业管理费不计入乙方佣金。 5、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须以甲乙双方开盘前之定价形式为标准依据。

6、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7、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的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签订备忘录确定。 第五条 客户确认制度:

(一) 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之列表文件,甲方应在收到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书面确

认函。

(二) 乙方要向甲方提供意向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品牌、经营业绩,公司背景,承租意向需

求(经营范围、所需面积、能源设施需求等)及乙方建议。

(三) 乙方专项负责人须完成向客户介绍本合同所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开发商背景,项目建

设情况,入驻商户情况及业态分区状况等。

(四)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客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及卫

生许可证等甲方考察客户资质后,向乙方签署《客户确认书》,并确定代理费标准。

(五) 《客户确认书》应在乙方带引商户与甲方见面/实地考察之前先传真签署。在该商户与甲

方首次见面时,甲乙双方签署《客户确认书》原件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凭确认书视为乙方业绩,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跟进完成该笔交易。如果商户与甲方签约,甲方将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代理费。

(六) 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客户确认书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有效。该有效期内,若由于甲方

自身原因,无故导致与该客户未就该物业签定租赁合同,在原确认期终止后7天内,乙方有权与甲方就该商户换签新的确认书或递延原确认书的有效期限,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确认该客户,但应以书面文字说明于乙方则视为甲方不愿接纳该客户,而甲方在该客户确认期终止后9个月内不能与该客户进行签约,如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合作,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佣金。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甲方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及良好的商业信誉,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其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文件产生冲突;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甲方已经签署及/或正在实际生效的任何协议、合同、声明、保证等法律文件产生抵触;甲方无需得到任何第三方的首肯或允诺,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的授权代表已得到充分、完全、有效的授权,完全有权代表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 2、甲方应保证该物业出租的合法性。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该物业出租有关的资料并带乙方查看物业现场,相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权利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必需的资料。甲方应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经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就该物业租赁进行接触时(客户为非自然人的,“接触”应指该客户主要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职员),对于该客户甲方不得无故不予确认或者拒绝签定《客户确认书》。 5、甲方为乙方提供驻场办公所需条件,如办公家具、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所需设备。

6、及时与乙方就工程进度及其它情况等事宜进行沟通;

7、甲方保证遵守商业道德,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报告、建议书等专业文件仅作自用,对该资料、报告、建议书等专业文件及其相关资料负有绝对保密之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泄露、披露、发表、转让给第三方;

8、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在双方已确认佣金具体数额的前提下,甲方须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将乙方的佣金拨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9、于委托期限内或在撤销委托后9个月之内,不论用何种名义或形式, 甲方私下与乙方客户确认书所确认之客户就该物业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10、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合同后,在合同终止前不得与代理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定针对本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

11、甲方承担宣传材料及推广费用、售楼处电话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乙方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乙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其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文件产生冲突;乙方签署本合同不会与乙方已经签署及/或正在实际生效的任何协议、合同、声明、保证等法律文件产生抵触;乙方无需得到任何第三方的首肯或允诺,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乙方的授权代表已得到充分、完全、有效的授权,完全有权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

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经营资格证明,并保证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乙方根据功能定位,尽其全力引进有素质目标客户,并定期与甲方沟通,共同控制招商

进度;

4、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数据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签定的目的。如果乙方不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他人透露、为其他目的自行使用上述资料、数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招商工作,应以甲乙双方所协商的本项目商业物业成交标准范围为招商成交原则;

6、在甲、乙双方确定乙方所进行独家招商代理本项目商业物业面积后,如甲方自身之特殊客户欲进驻乙方所独家代理物业位置区域;应先与乙方进行协商决定;

7、乙方应按照物业用途,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与客户初步商议合理租金并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但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陈述或者任何口头承诺、保证,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8、乙方对外所做的宣传材料、意向书等与该物业出租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9、乙方保证遵守商业道德,对甲方所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 10、乙方以客户确认书的方式派专人送达甲方处确认客户;

11、乙方应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招商代理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乙方代理客户的相应佣金; 12、乙方收取甲方给付的佣金时,应向甲方出具税务部门认可之正式发票,所有与甲方支付给乙方款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13、乙方对本项目的招商工作进度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签订备忘录。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 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如其中一方单独违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若其中一方有重大原则性违约,另一方则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在双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应提交双方公司各自所在地的合法仲裁机构给予仲裁。乙方已经进行并被甲方确认的商户仍在本合同条款的限定内,其甲方对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的义务和支付标准不变。 2、 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不视为本合同解除。 3、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5、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万分之二点一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甲方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5%代理费用以作违约金。

6、甲乙双方协商指定每月、每季、每阶段的任务,甲方并对每月任务进行考核,若乙方连续两月完成任务低于30%,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凡本合同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或进

行或终止,无法抗拒,并无法克服的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事件。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遭遇本合同约定之不可抗力事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之不可抗力发生之书证。双方如未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补充协议,或对本合同进行修订或变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本协议之书面通知。本合同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终止。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 甲乙双方书面确定价格后,须出台《客户签约标准》,其中包括客户要求、签约价格等描述。

若因甲方原因超出约定日期后出台,则乙方招商服务器顺延相应天数。乙方招商客户达到以上标准,或虽未达到但甲方给予书面认可,则视为该商户招商成功,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推延签约日期而导致乙方客户流失,则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就该客户应得佣金并记入乙方业绩。 2、 如甲方建议定价与市场偏离加大,且导致对乙方难以完成招商任务问题,则乙方须将合理的

市场依据作为调价之支持提交甲方,如甲方不予采纳,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下将乙方佣金及任务重新调整作为双方合作基础。 3、 甲乙双方在达成定价标准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但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频繁、大幅更改

定价,而导致乙方人力、物力大量消耗、且工作无法实施,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4、 若甲方或与之相关人士欲入住本项目,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对该

商户进行入驻评定,并最终作出成交决定,但此类情况成交的物业面积不能出过项目招商总面积的20%,如超出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及执行。

因本合同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适用该会当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仲裁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于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同,以较晚的一方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昌**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日期: 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