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工作必须保证警力充足,值班长由派出所领导
轮流担任,值班员由派出所民警轮流担任,严禁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代替民警值班。
(2)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定着制式警服,携带警械和枪支,严禁脱岗、漏岗。
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人员,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 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
级指示或者预案作出应急处理。
(4) 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
件,问清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引导,维护好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做好派出所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 值班人员因故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并应有人代岗。
(6) 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
接手续。
(7) 对上级公安机关的批示和命令必须及时传达,并做好登记。 (8) 值班民警必须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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