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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来源:伴沃教育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委托审查建设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操作规程

为提高我区财政投资评审效率,规范业务委托工作,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试行办法》和《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流程》,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实施

1、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科室职能分工,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业务(以下简称“评审业务”),委托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工作。

2、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开展审查业务资格或能力的,不予安排评审业务。

3、评审中心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4、评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评审业务的委托工作;因评审业务的发展,新增委托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本规程。

二、委托范围

1、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区重点大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对外委托。

2、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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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审查。

三、中介机构

1、评审中心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初期,对可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期间,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考核。

2、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考核的内容: (1)执业资质; (2)经营状况;

(3)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审查; (4)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 (5)其他需要审查或考核的事项。

3、执业资质是指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开展审查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接受执业资质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4、经营状况包括中介机构正常经营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证明,以及接受审查任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开展工作情况。

接受经营状况审查和考察的中介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供: (1)机构注册执照证明文件;

(2)机构经营状况、主要业务完成情况说明材料;

(3)独立完成审查任务能力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承诺书; (4)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5)定期的财务报表;

(6)专业人员简历和接受教育证明文件;

(7)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 5、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审查。

接受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向评审中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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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1)独立完成建设工程审查业务案例材料,包括工程名称、专业、类别、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核减(增)率、评审人、接收委托时间、项目开始时间、完成时间等;

(2)上述案例其他情况说明或补充材料,如评审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审定结果的法律诉讼情况、延期情况等。

评审中心对上述案例的审查所提出的疑问,中介机构应如实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

评审中心对发出的委托业务进行审查,考核内容包括: (1)中介机构对受委托业务的处理情况,如响应时间、具体工作要求执行情况、问题处理情况等;

(2)法律、法规、工作流程执行情况; (3)任务按期完成情况; (4)评审质量抽检;

(5)其他需考核的情况。

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作为安排业务委托的主要依据。 7、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的时间规定,参照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文财建„2004‟369号文),即: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1 500万元以下 2 500万元-2000万元 3 2000万元-5000万元 4 5000万元以上 审查时间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照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编集须知》的规定进行界定,上述审查时间不包括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参见《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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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审中心对委托完成的评审业务,通过自行抽查或委托另一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9、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四、委托程序

1、评审中心按照《财政业务通知书》的工作要求,拟定评审业务委托计划,确定委托业务联系人。

2、联系人负责通知中介机构办理接受委托手续,督导中介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开展评审业务。

3、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明确项目评审负责人(或联系人),项目负责人制订评审方案报评审中心备案。

4、中介机构按照评审中心制定的《项目评审工作流程》,开展评审业务。

中介机构在开展评审过程中,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工程项目评审结果( )算确认表》、《项目评审报告》等环节必须事前通知评审中心联系人,联系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核或整改意见。中介机构有责任完善评审中心提出的要求。

5、完成《项目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将项目评审的全部资料移交评审中心(注意做好资料备份),评审中心进行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项目评审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一。

6、中介机构提出项目评审收费对数,对数完毕开具收费凭证,评审中心支付项目评审费用。

五、评审费用

1、财政部门直接安排资金的项目的评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评审中心向中介机构支付项目评审费用;非财政部门直接安排资金的项目的评审收费,按照“谁送审、谁付费”的原则,由被审单位向中介机构支付审查费用。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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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双向收取评审费用。

2、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费用计算标准,参照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文)规定,不分段累进计算。

评审中心在年度内采取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并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并执行。

六、监督与投诉

1、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被审单位对评审质量、评审时间、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以及廉政等问题,可以向评审中心行政部投诉,也可向区财政局举报。

区财政局监督投诉电话:26092455 评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87612658

评审中心电子邮箱:pingshen@by.gov.cn

或pingshen_by@126.com

2、评审中心收到投诉后根据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对反映情况属实的,视为有效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投诉单位或投诉人;对投诉反映情况不真实、恶意扰乱评审工作秩序或匿名投诉,评审中心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保留追究合法权益的权利。

3、评审中心定期向被审单位发出和回收《意见征询表》,根据收集的情况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七、责任与处罚

1、中介机构对被审核单位的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进行审核,对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评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所有评审资料负责保密。

2、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3、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有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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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评审中心有权要求其更换工作人员或终止委托,由此造成损失的,保留追诉的权利。

4、经复核确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计算公式:

赔偿金=审核结果误差额×5%

经济赔偿额由评审中心在委托评审付费中扣除,单项累计经济赔偿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单项委托评审项目的付费总额。

涉及法律诉讼的赔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中介机构未能按委托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6、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下列情节之一的,评审中心将取消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审业务的资格:

(1)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的审查或考核不合格;

(2)经证实,存在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3)违约或单方终止委托约定;

(4)一年内项目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赔偿标准达到两次; (5)一年内项目评审完成时间超出本规程规定达到两次; (6)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达到两次;

(7)一年内违反本规程其他规定达到两次;

(8)其他业务中有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八、附则

1、本规程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2、本规程由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或修改,修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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