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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管理的一般要求

来源:伴沃教育
照明工程管理的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下列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测量报告单、试验报告单、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报告单、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计量报告单、工程事故报告单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报告单等。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工、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说明书等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路线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一致。关键路线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

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4)要求提供的月度现金流量表应分别注明人民币和外币部分及每月预计支付的合计总数。该表可与柱状进度表一起编制。

(5)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7)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总价之内,不另行计量支付。

(8)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工程完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交工检验时,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发给部分工程交工证书或合同工程交工证书。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在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84天以内,提交工程竣工财务报告。 5.缺陷责任期

从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生效之日算起的365天为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49条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6.工程应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使用本项目工程统一的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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