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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单位如何追责?

来源:伴沃教育
职⼯重⼤过失给单位造成了巨⼤损失,单位如何追

责?

总结提醒:建议⽤⼈单位,在⼊职前不管是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要明确⼯作职责,约定过错责任承担事项,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步:明确⽤⼯的属性

单位⽤⼯实践中对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往往⽐较模糊,对于认清这⼆者的区别,对于追责尤为重要。1、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付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包含承揽、出版、运送、委托、⾏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类型。

特点:⽤⼯⽅不具备劳动法中⽤⼈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作内容具有临时性,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劳动合同法》中的⼯伤赔偿

2、劳动关系是指⽤⼈单位与劳动者运⽤劳动能⼒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2)双⽅主体具有平等性和⾪属性(3)劳动者除获得⼯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4)劳动者以⽤⼈单位的名义进⾏⼯作,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第⼆步:适⽤赔偿情形:

⼀、劳动关系赔偿情形(适⽤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调整)1、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3、未解除劳动合同便到新单位⼯作,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4、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过错被确认⽆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5、因故意或重⼤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般认为,⽤⼈单位追偿权⾏使的前提应严格限定为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过失。)

⼆、劳务关系赔偿情形(适⽤民法规则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谁过错谁承担。⼀般由合同约定过错承担情形,如未约定,则提供劳务⼀⽅在因故意或重⼤过失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步:赔偿范围:

⼀、劳动关系赔偿范围:

⼀般是⽤⼈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引⽤:《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第四条:劳动者在⼯作中因过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例时,要依据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资收⼊⽔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赔偿范围:

按普通侵权处理,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第四步:如何赔偿:

⼀、劳动关系追责: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资按⽐例扣除

《⼯资⽀付暂⾏规定》(劳部发[1994]4号)

第⼗六条:“因劳动者本⼈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的⼯资中扣除。但每⽉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则按最低⼯资标准⽀付。”

2.劳动关系解除/终⽌后,⼀次性赔偿⼆、劳务关系追责

可按照侵权责任法追偿,可以参照劳动关系追责⽅式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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