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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油类记录簿》的记录和监督管理

来源:伴沃教育


浅谈《油类记录簿》的记录和监督管理

[摘 要]本文详细介绍了《MARPOL 73/78》公约关于油类记录簿的填写要求,对油类记录簿要求填写的内容和格式作了介绍,分析记录中存在的问题,说明规范填写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MARPOL;73/78公约

船舶油类作业,主要是指机舱残油的收集与处理和机舱污油水的收集与处理。机舱污油主要是指机舱燃(滑)油分油机分离出的油渣,各种油柜如燃(滑)油储存柜、沉淀柜、日用柜等产生的残油,各油柜(仓)、机舱机器设备等接油盘的残油收集,机器设备检修时及主机放残等产生的污油,使用后报废的润滑油和液压油或由于变质和污染而不能用于机械的其他烃类液体油,以及其他方式的来源。机舱污油水主要是指:①主机、发电机、油泵、水泵、轴系和各种管系的漏泄;②各类分油机的排水、冲洗水和水封水;③各油柜、空压机和空气瓶的放残水;④各水柜、热水井的溢流水;⑤日常清洗用水和用油等;⑥其他方式的来源。

在日常检查中,笔者发现针对《油类记录簿》的记录情况记录不规范或不如实记录甚至伪记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与船方交流中发现由于船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对如何正确记录ORB存在误区甚至不会记录。本文针对ORB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的记录和检查做浅要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导。

1 《油类记录簿》的法律地位

《MARPOL73/78》附则Ⅰ的第20条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可以对停靠本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任何船舶检查《油类记录簿》,并可将该《油类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复制成副本(可要求主管当局在根据本项规定而制作副本时,应尽快进行,避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油类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后,该副本(文件)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本文提及的《油类记录簿》正是适用于这种非油轮船舶。

2 《油类记录簿》记录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相关公约法规及所属船旗国海事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充分理解《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Ⅱ章第9、10、11、12、20条等条款,才能真实、正确、规范使用《油类记录簿》。《MARPOL 73/78公约》是船舶必备的图书资料之一,轮机员应该借阅并学习,找出适合本船的条例,熟知防污知识,排污标准以及对禁排区域、特殊区域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仔细查阅船舶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简称IOPP证书),该证书由船长负责保存,任职轮机长应向船长借阅,最好复印一份随ORB一起保存。在IOPP证书正文中的方格内打“×”表示“是”或者“使用”,而填入“—”则表示“否”或者“不使用”。

3 《油类记录簿》的记录要求

(1)认真负责,如实填写《油类记录簿》的各个细目。

(2)正确填写《油类记录簿》,不漏记、不错记。

①凡是涉及添加燃、滑油(添加桶装滑油不必记)、污油水排岸接收、舱底水排出(散货船仅指“机器处所”的舱底水)、舱底水驳进污水柜、污油(泥)柜污油(泥)的变化、污油(泥)柜之间的转驳等均应记录。记录中涉及的污水、油(油渣)柜必须是IOPP证书附录中标有的,且柜名要相同。

②填写笔画清晰,不得涂、抹。如有记错,应将错误字句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去字句仍应清晰可见,更正字句写在错误字句的下面,并签字确认更正情况。如有漏写,程度不严重时,可在原文上面写上补充字句,并在其后签字,签字要标以括号。

③《油类记录簿》应依时间顺序记录,不允许整行留空(没有填满整行,则不算遗留的空行),可允许转行继续填写。如发现有整行空行,应用横线或斜线删去。每记完一项作业,应由轮机长签署姓名和日期,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审阅并签字。

④轮机长接班后应对《油类记录簿》进行认真查核。新任轮机长到任后,除了自己要正确无误的填记外,应对以前的记录情况进行认真的查核:记录方式、涉及的污水(油)的数量和去向等是否合理、正常。

4 《油类记录簿》的内容记录

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共有九大项(A~I)。应记载的内容视各船具体情况而定。在《油类记录簿》的首页是作业细目综合一览表,应按《MARROL 73/78》附则Ⅰ第20条规定予以记录,这些细目按作业项目分组,每组作业由一个字母代号表示。船长在记录时认真阅读这些说明,认真记录,按要求填写。《油类记录簿》每页必须填上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对本页不适用的部分应直线画掉。

4.1 代号字母C项的记录

《油类记录簿》的作业细目综合一览表中字母C为残油的收集与处理,当每航次结束时应记录船上留存残油(油泥)的数量。当每航次天数少于1周时,应每周记录1次,数码11为残油的收集;11(1)为分离出的油渣,包括净化燃油和滑油所产生的油渣或其他残油。需说明污油柜最大舱容(如15.0m3)与现存污油量(如5.2m3);12为残油的处理方法,说明残油的处理数量,注明从油舱中排出和留存在油舱中的数量;12(1)为排入接收设备(如排入接收设备5m3,污油柜内还残存约0.2m3)并注明港口;当船上储存较多的残油时应尽量利用岸上接收设施,所有残油处理均应取得收受人的收据和港监的证明,这样的收据和证明应与油类记录簿一并保存。泵出的残油的数量与时间及留存的残油数量应记录在航海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上,并请港监官员在油类记录簿上盖章签字,12(3)为残油已焚烧(如已焚烧0.5m3,污油柜内还存有0.1m3),注明作业的全部时间和船位;最后每一项负责人签名。

4.2 代号字母D项的记录

船舶含油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应按照《油类记录簿》D类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方式排出舷外或其他处理的方式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时,应按照要求记录排放或处理污油水的数量、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其中有三种方法排放或处理污油水:

(1)通过15ppm设备排放

含油污水在通过15ppm设备排出舷外时,必须考虑以下两点:

①注明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②处理能力。不同型号的油水分离器,其处理含油污水的能力也不相同。其处理能力可通过查看油水分离器的铭牌或IOPP证书上的记载获得。

(2)排放到岸上接收设备

如果将含油污水排放至岸上接收设备时,必须注明接收港口,与处理残油一样,船长应要求岸上接收单位提供一份含油污水的接收证明或收据,以避免卷入污染事故之中,该收据或证明应与《油类记录簿》一起妥善保存。

(3)驳入污油水舱或集污舱

如将含油污水驳入污油水舱或集污舱,则应注明油舱编号,说明转驳的数量和留存在油舱内的总量。

4.3 代号字母H的记录

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时,应按照《油类记录簿》H项的要求进行记载。记载时,应注明装油的地点、时间、燃油或润滑油的种类和数量、油舱的编号,同时应说明受油舱的加油数量和总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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