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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选聘驻新高校专业人才到企业挂职的若干意见

来源:伴沃教育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选聘驻新高校专业人才到企业挂职的若

干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3]132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选聘驻新高校专业人才到企业挂职的若干意见

(新政文[2013]132号)

近年来,在新乡市委、市政府和驻新高校的共同推动下,陆续选聘了几批高校专业人才到我市企业挂职工作,为促进校地双方的合作,充分发挥驻新高校的人才优势,推动新乡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实现校地合作的有效载体,是合作双赢的有效形式。与此同时,多年来,驻新高校的院系和专业人才也在以不同方式与地方企业开展合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和不少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校地、校企更好地合作,促进合作的规范化,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成效,提出如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要选好专业人才和企业,进一步增强合作的针对性 1 / 2

(一)选聘到企业挂职的人员,应是驻新各高校各专业中热心与企业合作,具有一定

科技水平、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专业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及相当)以上或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长的优秀人才。已经与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也一并纳入选聘范围进行规范。 原则上每个院校每年选择10人以上与企业合作,合作期一般应不短于两年,到期双方如有共同要求延期的可延期,倡导和支持长期合作。

(二)参与合作的企业,要有较强的科技意识、人才意识、发展意识;要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带头人和良好的团队;企业要符合新乡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产品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优势;企业要具有相应的规模。

(三)参与合作企业的选择。企业对所需人才提出具体要求,由市工信局和市科技局根据企业要求联合向各高校发函。各高校拟派出人才由各高校科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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