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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制度

来源:伴沃教育


福利制度

1总则

为充分发挥福利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制度。 2法定福利

2.1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2为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商业的工伤保险。

2.3商业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参保。 2.4带薪休假

2.4.1国庆节3天,春节3天(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旦1天、劳动节1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全年累计11天。 2.4.2依法享有年休假的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经满20年,年休假15天。

2.4.3因公司员工大部分是外地员工,公司的年休假原则上与春节合并安排,原则上平时不安排休年假。

2.4.4妇女节属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女职工放假半天。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上班的女职工,公司支付工资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补休。

2.4.5女职工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方享受15天的护理假。

2.4.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视同出勤。根据医疗单位证明,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到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产假不

可间断使用,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2.4.7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如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该对该女职工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到无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

2.4.8职工结婚给予13天的婚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另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4.9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4.10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5.1工伤医疗期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停工留薪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2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6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的80%发放,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高温季节,公司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规定,给予相应岗位员工高温补贴。 2.8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可以申请带薪探亲假和带薪探亲路程假。

2.9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公司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探亲员工休息室,员工可以无偿使用。 3补充性福利:

3.1传统节日(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假日(春节)等,公司根据经营业绩为员工提供补充性福利,如发放礼品等。

3.2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免费洗浴、防暑降温药品食品、职工困难补助费、

救济费、职工旅游、报销一定额度的春节路费等。 4职工参加公司集体活动视同出勤。

5职工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含)证明,无病假证明的视同事假。 6旷工、事假、以及超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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