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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管辖中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来源:伴沃教育


浅谈案件管辖中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难点研讨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案件 管辖不同,经常发生相互移送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因管辖向检 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 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 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关 键要看案件的主罪性质是否符合检察机关 的管辖,对于主罪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 件,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立案侦查,对于 主罪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由公 安机关查处.在此,笔者对如何确定公安 机关移送的案件为检察机关管辖,结合实 践谈点看法.

1,看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主体是否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方具有管 辖权,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行 为,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管辖范 围.

2,看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行为人是 否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犯罪行为,不是 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行为,不是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的管辖范围.

3,看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行为人犯 罪的数额,情节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如

果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是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的管辖范围.

4,看我国刑法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中法定刑的高低,用法定刑高低比较确定 主罪的性质,法定刑高的判断为主罪,法 定刑低的判断为次罪,主罪性质属于贪污 贿赂案件的由检察机关管辖,主罪性质属 于二般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所述,对公安移送的案件应按照 主罪的性质确定管辖,有利于公安机关与 检察机关查办犯罪职责的分工,有利于公 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有 利于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是确定管辖的有 效途径.

(作者单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的管 辖由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检察院管 辖,但是\"工作单位所在地\"如何界定, 是单位注册登记地还是实际所在地,或者 是临时驻地,如果出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 32《天津检察》2oo7年第4期双月刊.. 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 讼法)规则》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此 谈谈自己的认识.

像中铁十八局,中建六局这些大企业 的总部在天津,许多下属单位在外地,而 且他们又是施工单位,许多施工项目部长

期在施工所在地.对这些下属单位中的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既可以是其注 册地即天津的检察机关,又可以是下属单 位具体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还可以是施工 工地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那么到底具体应 该由哪个检察机关侦查呢,笔者认为,哪 个检察机关最先接到举报信件,就有哪个 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这是因为以下几个原 因: 一

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 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 法》关于案件管辖的最基本的规定.在规 定案件由发生地管辖的同时,又规定了如 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这就说明刑事案件既可以由犯罪地的 法院管辖,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法 院管辖.按照我们当前的规定,只要哪个 地方的法院能够审理,就由哪个地方的侦 查机关进行侦查.

二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 定,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 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应该由最先接到举报信件的检察机关侦查

最直接的解释.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就是说由最初受理的侦查机关进行侦 查,即谁先受理谁侦查.

三是贯彻《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 讼法)规则》第14条规定,即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 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 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 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此条是检

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 基本规定,是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案件的管辖属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检察机关;同时规定,如果由其他 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 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条规定更确定了谁先 受理谁侦查的基本方针.

四是贯彻照顾案件当事人的政策.在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人民群众只要发现犯 罪现象,就有权利向司法机关举报,而人 民群众的举报,一般都是向举报人所在地 的司法机关举报.所以最先收到线索的检 察机关应该是离案件的某一方当事人最近 的检察机关.

五是落实取证方便,节省办案开支的 原则.\"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什 么是更为适宜?本人认为,更为适宜是指 从取证方便,节省办案开支等方面考虑 的.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了异地协查的规 定,但是从取证的效果和取证的时机上, 总不如当地检察机关进行直接侦查的效果 好.所以哪个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哪个人民检察院管辖. 六是预防侦查终结后移送异地法院审 理.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属地管辖 的问题,只是对于法院而言,并没有指出 属地管辖的侦查机关.在办案的实际操作 中,有许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当地法 院不予受理,而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理.为了防止侦查终结后移送异地法院 审理,也应当由最适宜管辖的检察机关管 辖.

从以上六点可以看到,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案件,应该首先是按照犯罪嫌疑 人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管辖,但是如果由 犯罪所在地检察院或其他检察院进行侦查 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所在地检察院或 其他检察院进行侦查.例如王某某受贿 案.王某某是中铁十六集团第二分公司的 总工程师,长期代表中铁十六集团负责福 建省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中铁十六集团 第二分公司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按照 规定王某某受贿案应当由天津市的检察机

关进行侦查.但是由于他长期在福建省施 工,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首先收到群众举 报王某某有受贿问题的线索,经过初查, 证实王某某受贿10万元.宁德市检察院对 其立案侦查,并经过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 将王某某抓获,两地检察机关互相配合, 使这个案件最终被侦破.办案中我们认 为,宁德市检察院已经将王某某受贿案的 难点研讨◇

证据调取齐全了,案件由宁德市检察院侦 查并无不当,所以,我们抓获王某某后, 迅速通知了宁德市检察院,由他们进行继 续侦查.

总之,为了能够顺利的查办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不论那个检察院进 行侦查,其他检察院都应该进行支持和协 助,不应该因为管辖问题而进行扯皮,影 响案件的侦查.

(作者单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以TCP/IPC(传输控 制协议/互联协议)通讯协议联结各个国 家,部门,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数据通信 网.其资源共享,分散控制,分组交换,单独 使用的非中心化管理机制,彻底改变了人 们的行为模式.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 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司法管辖 的基础,使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管辖面 临严峻挑战.传统的刑事司法实践以属地 管辖权为基础,确认管辖有赖于犯罪行为

地和结果地的确定.在网络犯罪中,要确 定犯罪地本身就是个难题.

笔者认为在具体确认网络犯罪刑事管 辖权时应以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网络 犯罪行为实施地,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作 为合理依据.

1,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所谓犯 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 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反映.国外有从 犯罪目的角度确认犯罪地的案例.2~I12003 年,年仅18岁的美国少年杰弗?帕森因 制造了名为\"冲击波\"的一个变种病毒而 被警方逮捕,他制造的病毒感染了7000 台电脑,被美国媒体称为\"少年毒王\". 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杰弗里?帕森被 指控犯\"有意危害或企图危害计算机安全 罪\是以犯罪目的作为追诉其法律责任 的重要依据,也是一个以\"犯罪目的\"作 为判断管辖权依据的着名案件.在国外刑 法典方面也有类似规定,《奥地利刑法 典》第67条规定:\"所谓的犯罪结果发生 地是指犯罪结果全部或一部发生之地,或 行为人设想应当发生之地\";《德国刑法 典》第9条(1)也规定:\"犯罪结果发 生地,或犯罪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皆为 犯罪地\".因此有学者就据此认为:\"犯 罪地是指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或者行 为人利用网络所积极指向的地点\".从这 个定义可知,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行

为时都是在内心形成了某一动机后通过实 施网络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所实施的行为 大多数是有一个最终目的地的.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所谓网络 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犯罪行为 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行为人有目的地利 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犯罪行为人积极 一 .

„uu《天津检察》2007年第4期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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