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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监察制度办法

来源:伴沃教育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稽核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我县信用社稽核工作的开展,规范信用社职工行为,提高信用社职工素质和工作质量,鼓励先进,堵塞漏洞,更好地加强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保障我县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标准

对信用社实行百分考核,分社的工作年底并入总社一并考核,稽察部以社为单位设立台帐,对查处的问题逐笔逐项进行登记,可记负分,年终换算得分记入总评。

二、检查方法及扣分标准

1、按省、市、县联社要求,各信用社自查的项目要做到认真检查,报告及检查情况等纳入考核之中,各社必须按时间、按项目、按要求及时上报,每晚上报一天扣2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少报一项扣10分。

2、对信用社第一道防线的各岗位检查人员,检查的内容纳入范围之中,稽察部定期对各岗位检查的内控情况再监督,对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经稽核查出后,每项(笔)扣2分,对各岗位人员检查出的问题,经稽核检查出后,每笔扣1分。

3、联社采取由授信审批部、计划财务部、稽核监察部联合检查的方法对信用社(营业部),分社当月发生的信贷、财务方面的业务进行序时稽核,对联合办公检查出的问题,每发现一项(笔)问题扣1分。

4、稽察部采取突袭检查的方法,对各营业单位及所辖分社进行专项稽核,对查出的问题,每一项(笔)扣1分。

5、对信用社发放的大额贷款进行专项稽核。对查出的问题除限期收回或纠改外,每一项(笔)扣1分。

6、对省联社稽核管理系统中筛选出的可疑、违规问题做到随时监控,按月对信用社进行检查,对确实存在的违规操作,每发现一笔扣一分。

三、奖惩办法 1、信用社第一道防线的各岗位检查人员,要认真按照市联社制定的《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纠改,对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应查出而未查出或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纠改的,联社将按照《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对检查人员和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任不明确的由主任负责。

2、对经稽核监察部突袭检查和联合检查查出的问题,信用社要认真纠改并及时反馈,对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纠改的,按《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岗位监督人员进行

连带处罚,责任不明确的由主任负责。

3、被处罚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联社将采取强制性扣款措施,并加倍处罚,对罚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联社研究同意后方可分期交纳。

4、对查出的问题要尽快解决纠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社下发的稽核工作问题纠改报告卡上交联社稽察部,对不纠正、不报纠改报告的罚款100-200元。

5、对各社在年度内,经联合办公检查和稽察部专项检查均无问题的社,年底分别加计20分。

6、对各社在年度内检查出的问题,纠改率在100%的社,年底加计10分。 7、稽核人员实行责任制稽核,分片包社,稽察部按稽核员建立责任制稽核档案,对稽核员全年所包信用社的稽核项目进行登记,永久保管,对已查出的问题要促其纠改并做好后续稽核工作。经稽核人员检查过的事项,稽核人员要负责任,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和案件,按照《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8、继续实行举报稽核,凡对信用社各项业务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违章及违法行为都可以大胆举报,对举报有功者,联社按一定额度进行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但为达到个人目的有意陷害他人,对工作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9、信用社发生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经自查发现问题较大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从重处理。

10、各信用社要注意抓典型,对好的典型大力表彰,对坏的典型除罚款外,要令其参加联社学习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阜城县农村信用社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省联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党内规章,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干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第二条 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本系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拒腐防变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农村合作金触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即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等四大纪律,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要求:

(一)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三)要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利益;

(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六)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三条 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同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好上级联社及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的战略定位,严禁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等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以实现我县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民生化.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发扬民主,勇于负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反对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大额贷款审批及大额资金调度等,都必须按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按照程序办理,不准搞个人说了算,不准搞暗箱操作。党员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党的优

良传统和作风,带头艰苦奋斗、克已奉公、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依法依规正确行使权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位主义;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禁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不得向下级单位、个人及客户索取钱物,或接受下级单位、个人及客户赠送的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凭证。

(二)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得将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报销。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发放贷款、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人员招聘、评先晋升等方面,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牟取私利和特殊照顾。党组织在集体讨论决定上述有关问题时,若涉及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时,该领导干部必须回避。

(二)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参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建、物品购销等经济活动,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高管人员等情况,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三)不准违规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亲属、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四)不准妨碍涉及亲属、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规模、超比例、越权限发放贷款,不准违反操作程序和手续介绍、担保、发放人情贷款:不准以贷收息、以贷谋私、账外放款以及截留或挪用贷款本息。

(二)不准授意、指使、强令员工造假帐、搞假数字和设立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私分经费、滥发钱物,不准擅有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准擅自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抵贷资产等。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不得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和任用;不得在对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四)不得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

(五)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第九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公款私用。 (一)不得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不得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不得擅自用公款配备通信工具。

(五)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六)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存储公款。

第十条 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攀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得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豪华小汽车。

(二)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三)不得借开会、庆典之机滥发纪念品、大吃大喝。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防范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

(一)在职期间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开办企业,或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二)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禁参与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并且严禁为社会上参与黄、赌、毒的人员、组织提供资金、场所或介绍贷款。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股东(社员)、员工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自觉按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严格遵守各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省、国(境)时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自觉执行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主要领导是廉洁自律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负责。如本级管辖范围内出现以贷谋私,以权谋私等严重腐败行为,出现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经营等道德风险,主要领导要负失察责任。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又要敢抓善管、认真负责,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本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由组织安排向党员干部本人提醒或诫勉谈话,重大问题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模范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违反本规定的,由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县联社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联社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县联社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由县联社依法受理、分办、核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对县联社制定和实施的金融政策、法规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对县联社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检举、揭发县联社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

(四)县联社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属于县联社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县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指导、检查各机构的信访工作。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提高效率。

第七条 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

第八条 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县联社信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分析信访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县联社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一般要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十一条 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十二条 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属于对本单位工作和下级机构工作的建议、意见或批评,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举报县联社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党委受理;属于举报农村信用社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管理该机构的地方党委受理或该机构的上一级党组织受理。

(三)经核实被举报人已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受理。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各机构应当解答群众对有关金融政策的咨询。

第四章 人民来信的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件的分办。

(一)县联社收到的人民来信,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信人姓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登记,交县联社信访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的人民来信,直接转送信访部门办理。

(三)县联社信访部门在接到转送的人民来信后,要认真登记,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县联社信访部门应当对所办理的群众来信酌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由最终办结的部门负责承办。

第十六条 通过县联社监督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按人民来信办理。

第五章 人民来访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到县联社上访,信访部门应在专门的接待场所接待。如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向信访人解答。

第十八条 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态度要热情,文明礼貌。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记录,了解问题的实质和来访人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力争一步到位。

第二十条 对于来访人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遇有五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信访人。

第六章 核查上报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信访件的单位,应按转办单位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没有时限要求的,应自接到信访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因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核查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七章 信访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信访部门要重视上报信访信息工作,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应快速、及时,对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急事、要事、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行领导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每年对信访工作进行评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信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核查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给各基层信用社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轻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给信用社带来的损害,维护信用社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监发[2005]42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社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2、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3、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基层信用社应按照自己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4、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展开处置,各基层信用社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影响阜城县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信用社机构和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指挥体系 1、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主任、监事长、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联社各部室经理(主任)组成。 2、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稽察部。

3、各基层信用社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信用社主任为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职责需要确定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职责

1、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在联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联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信用社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信用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与其他县、市联社就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交流和沟通。

(6)组织各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7)完成联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各基层信用社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

各基层信用社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单位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在联社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做好本辖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六条 预防预警制度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对本系统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信用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七条 预警系统建设

信用社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预警系统主要包括:

1、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的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信用社突发事件的因

素。

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警戒线,即需要引起监管部门警惕的数值。 4、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第八条 预警信息处理 1、各信用社要加强对辖内风险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有关风险苗头要及时报告信用联社和当地政府,信用联社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基层信用社报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县政府。 2、信用联社及各信用社要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第四章 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第九条 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等级划分

1、重大突发事件(一级)

信用社发生的,发生在我县或其他乡镇,有可能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开办信用社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社正常经营和正常服务的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二级)

信用社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有可能影响全县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开办信用社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社系统正常经营和正常服务的事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响应程序 1、重大突发事件(一级)

事发信用社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联社,联社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市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在联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联社和当地监管办事处。

2、较大突发事件(二级)

事发信用社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联社,县联社视情况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县政府,处置情况随时上报当地监管办事

处和县政府。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最先获悉信用社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度

(1)发生信用社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机构、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2)联社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迅速电话报告当地监管办事处,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一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报告。

(2)发生二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4小时内将有关具体情况向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报告。 5、信息通报的要求

联社及监管办事处应与当地政府、同级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保持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 处置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信用社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社内调集、股东援助以及同业借款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2、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同时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联社应根据本预案规定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联社领导小组在接到一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开展处置。

4、联社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5、联社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可采取派出专案小组等特别措

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

经联社同意,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信用社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后续处置

第十五条 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信用社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信用社及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联社应加强对信用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措施。 2、联社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与总结 1、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本机构预案。 2、联社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联社领导小组可根据建议修改本预案。 第十八条 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通讯保障

1、县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平台。 2、县联社应确保与县政府及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县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并确保信息畅通。

4、县联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与当地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5、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信用社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技术保障

1、各信用社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障

各信用社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保障

1、县联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处置信用社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干部的监管水平。

3、县联社定期对信用社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完善信用社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阜城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冀信联发[2006]54号)等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系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稽核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事实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 (三)收缴违规所得;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人事部门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

(六)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以上稽核处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

第五条 实施稽核处罚时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罚适当的原则,对责任人的稽核处罚应视违规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损失而定。

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等稽核处罚的违规行为,如责任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在做出稽核处罚的同时,建议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相关处理并移交。

第六条 稽核部门做出经济处罚的罚没款收入必须缴同级财务部门管理,收缴违规所得等款项转入损益。

第七条 被处罚者要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稽核派出单位要采取强制扣款措施。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做出处罚决定部门同意,可分期交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重、

加重行为的;

(二)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碍稽核检查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

(四)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行为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稽核检查并对重大违规事项提供有关证据的; (三)稽核检查后认真检讨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节 违反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及5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长短款手续,不登记“柜面长、短款登记簿”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允许超额提现的;

(五)储蓄业务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交接或者调剂现金的; (六)营业终了未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七)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的;

(八)事后监督人员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混岗的,事后监督人员不按规定审核、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差错,或者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隐瞒问题的;

(九)违反储蓄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及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及10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重要空白凭证不按规定印制、销毁,不按种类分类登记,不设专人保管,不列入表外科目管理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领入、发出、结存无登记,不按顺序跳号使用,没有做到班清日结,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交接的;

(三)对重号、缺号的重要空白凭证不按规定办理的;

(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丢失原始凭证、帐册、帐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

(六)储蓄业务负责人不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不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及未作相关登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储蓄帐户(含个人结算帐户)的开户、销户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储蓄单折挂失、密码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或者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五)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窃取、挪用储户存款及利息的;

(二)未按规定利率计算,故意多付或少付存款利息的; (三)办理储蓄存、取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帐的;

(四)挪用库款的;

(五)开具没有实际货币交付或者没有足额货币交付的储蓄存单、凭证、国库券收款凭证或者其他储蓄存款凭证的;

(六)窃取、伪造、私藏、私印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含作废、回缴及兑付凭证)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抽换帐卡凭证的; (八)弄虚作假,擅自调整储蓄科目或者随意在储蓄科目中转入转出的; (九)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给予办理公款私存的,明知或者应知是个人资金而允许以单位名义开立帐户、存款的;

(十)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 (十一)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第二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及5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保管、使用空白卡的;

(二)银行卡档案保管不善,造成毁损、遗失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复查的; (四)不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客户存款机(CDM)、销售点终端(POS)或其他相关设备,影响用卡环境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个人、单位办理银行卡的;

(二)不按规定对银行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三)违反权限管理规定超限额办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操作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接收、发送支止付名单,造成止付卡为能止付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银行卡挂失的; (六)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七)违反规定操作自动柜员机(ATM)和客户存款机(CDM)开机或装、清钞的;

(八)不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者出现差错未及时进行调帐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或恶意透支的;

(二)利用借记卡代理各项业务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的; (三)制卡人员泄密或违法制卡的相关规定的。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二)未按代理协议和操作规程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三)违反开办中间业务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操作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三)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违反规定对客户进行融资的;

(四)开办中间业务未向监管机构审批、备案或向上逐级上报咨询的。

第四节 违反会计、出纳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及5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会计、出纳人员违反规定交接,或者交接不清的;

(二)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三)临时离岗未按规定保管章、证、押、款或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将章、证、押、款入库(保险柜)的;

(四)未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帐款、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制度的;

(五)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领解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的,未按规定认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六)违反规定,允许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七)不按规定处理会计错帐和出纳长短款的;

(八)发现帐款不符不查明原因,不报告,或者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 (九)未按规定保管会计帐务资料和客户资料等档案的; (十)未按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各种相关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提入、提出的票据未经清算员复核的; (二)违反规定,对他行票据未收妥抵用的; (三)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

(四)不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丢失联行信件、电报,延误客户款项正常流通,造成结算损失的;

(五)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应收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未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收取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相互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七)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未按规定收费并纳入大额支付系统收费专户核算的;

(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十)擅自抽取、调换质押物品单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开销帐户、借用他人帐户或者出租帐户的;

(二)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和密押的保管、使用等相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会计凭证或取得的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核对帐目,造成帐帐、帐款、帐表、帐实、帐证、内外帐不符的;

(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不按规定的利率、计息期限和方法计收、计付利息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或者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2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混岗操作的;

(二)超业务权限办理业务或办理重要业务未经授权的;

(三)各级查库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的,库管员违反库房、调拨款管理规定的;

(四)委派会计未按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各监督岗位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岗位互查的;

(五)对业务处理中的违规行为不予抵制、纠正或向领导报告的; (六)明知客户违反结算纪律放弃制裁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未按规定及时登记、使用帐簿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九)未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十)未按规定对大额或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十一)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的; (二)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金证明的;

(三)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

(四)擅自动用库款或信用社资金垫付其他款项或者用白条抵库、票据抵库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签处理业务的; (六)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

(七)挪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项下保证金的; (八)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不入帐的; (九)经营收入未入帐反映的;

(十)编制、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十一)故意乱用会计科目或者利用会计科目转入转出逃避检查的; (十二)不按实际发生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填制会计凭证记帐的; (十三)将存、贷款在同一帐户内做轧差处理的;

(十四)擅自修改会计凭证、帐册、数据及系统文件或者弄虚作假填制记帐凭证冲帐的;

(十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 (十六)不按规定纠正错帐或者调整帐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十八)违反票据法规定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

(十九)违反会计清算规定,不认真审查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造成被骗、挪用、透支、冒领等的;

(二十)违反会计结算制度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

(二十一)利用联行资金或内部其他资金为企业、个人垫付资金的。

第五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500元到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或报废车辆的;

(二)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将单位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突破上级核定的费用支出预算的;

(五)其他应收款、出纳短款和结算业务差错净损失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在建工程竣工为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或工程价值核算不准确的; (七)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其他变更的; (八)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档案资料未按规定进行保管的; (九)违规列支业务周转金或其他应收款的;

(十)对违规的财务管理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及时报告的;

(十一)大额开支应上报审批而未报批的;

(十二)对规定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化整为零列支、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采取挂帐处理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赞助、捐赠的;

(四)未按规定计提或超比例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呆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违反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规定,违规列支各项费用、递延资产、税金、营业外支出及违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

(五)隐瞒、截留、虚增利润或截留收入、虚报盈亏的; (六)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用于滥发奖金或者乱支出的; (七)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收入的;

(八)违反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核算固定资产的,对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不按规定进行核对、验收、登记、盘点、出入库的;

(九)未经批准立项或者擅自超权限、超计划、超标准、超比例购建办公营业用房、车辆等各项固定资产的;

(十)各项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十一)购置各项资产时逃避招标、违规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

作的;

(十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的; (十三)违反规定融资租入或租出固定资产的;

(十四)抽调信用社或下级联社资金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 (十五)违反规定购建培训中心等用房的。

第六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信贷内部管理检查和大额贷款监控、检查的; (二)信贷档案未按规定管理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500元到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核、审查,致使情况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各类预警信号,严重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或造成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或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者不办理债权保全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或审核借款申请书、借据、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手续,致使出现对信用社不利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者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者质物、保单及其他重要单证,致使丢失、毁损、被骗的;

(七)违反抵、质押率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贷款的;

(八)违反规定接受保证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或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的;

(九)抵、质押物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公正并登记的; (十)违反规定未能如实反映贷款形态的; (十一)收回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

(二)向自己个人开办或他人合伙开办的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材料为企业骗取贷款的 (四)从事帐外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或信贷审批(咨询)机构的建立、

人员及变更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六)信贷审批(咨询)机构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咨询)信贷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贷款责任人制度的;

(八)未制定对审批不当行为的追究办法并上报备案的;

(九)越权和变相越权、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及违反相关规定审查、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业务、信用证、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等业务)的;

(十)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用于收息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

(十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数据、凭证和资料的; (十三)擅自转移、挪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保证金的;

(十四)擅自对借款人的借款实行利息减、免、停、缓的; (十五)违反规定,多收或少收利息的;

(十六)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发放贷款的;

(十七)放松对贷款的管理,致使企业套取贷款进入股票、期货市场的; (十八)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保证的;

(十九)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先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第七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收到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做相应处理和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帐的; (二)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未按规定做相应帐务处理的;

(三)未对抵债资产建立台帐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并进行盘点、检查的; (四)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或抵债资产的处置中未收清变现款办理过户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200元到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未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帐或未逐户记载不良贷款的清收、检查和诉讼时效的接续情况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诉讼时效档案的;

(三)对应上报的诉讼案件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四)违反规定选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

(五)违反规定支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手续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 (二)超比例提取清收不良贷款奖金的;

(三)在清收工作中与债务人或责任人串通,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四)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越权操作,造成信用社资产损失的;

(五)诉讼资料保管混乱造成证据缺失等,给诉讼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六)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损失的;

(七)在管理、处置经济实体或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落实债权并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未经审批或越权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九)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依法不得转让等不宜抵债的资产或其他无效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十)抵债资产接收价格或变现收入低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息),对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十一)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十二)蓄意高估资产价格抵债入帐或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 (十三)抵债资产的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 (十四)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 (十五)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丧失诉讼时效或债权不能落实的; (十六)在企业改制、破产等逃废债务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债权,造成贷款损失的;

(十七)虚报、隐瞒实际情况办理贷款呆坏帐核销的; (十八)伪造核销资料的;

(十九)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十)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呆帐贷款核销的; (二十一)追回呆坏帐核销资金、实物不入帐反映的; (二十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帐销案存制度并进行追索的;

(二十三)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未建立台帐并进行表外登记、管理的; (二十四)掩盖不良资产或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未建立呆帐贷款核销审查档案并记录审查人员意见的。 第八节 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拆入拆出资金不入帐的;

(二)将拆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投资、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规定致使资金流入或变相流入股票、期货市场的; (四)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五)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及利息损失的;

(六)违反资金营运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调剂、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存款以及其他资金交易的。

第九节 违反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2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三)停止使用或者离机时不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操作、更改、使用密码的;

(五)未按规定坚持岗位职责,混岗或越权操作的;

(六)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未按规定注销用户或员工岗位变动后未及时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七)未按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的; (八)对报废的应用软件未进行销毁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300元到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的;

(二)违反机房设施及主机、网络等关键设备保养、检修和维护规定的; (三)违反机房管理制度,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四)违反运行管理规定,擅离职守,未按要求监测、监视、监控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500元到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存放备份数据或未按规定对备份设备进行检查的;

(二)违反系统升级、系统变更和应用软件使用规程的; (三)投入使用的软件版本管理混乱的; (四)将计算机软件或文档资料丢失的; (五)将存有数据资料的计算机或设备报废或送修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擅自进行帐务处理,修改业务数据和统计信息的;

(二)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 (三)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

(四)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过程中泄露、修改、失控的;

(五)信息开发项目参与人员未做好成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致使著作权受到侵害的;

(六)违反规定将属于信用社的计算机软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擅自借给外单位的;

(七)违反规定将业务主机及重要信息与互联网或其他设备相联结的; (八)违反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处理的。

第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100元到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正常稽核工作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三)稽核工作中应该查出问题但未查出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200元到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拒绝就稽核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二)拒绝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帐簿、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稽核建议的; (四)阻挠、刁难稽核人员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整改效果的;

(二)稽核报告严重失实,或故意拖延时间,影响问题整改的;

(三)擅自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提出或者隐瞒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五)被稽核对象隐匿、转移、篡改、毁损有关材料、证据和财物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

(六)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稽核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的;

(七)对稽核人员或者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条 稽核部门建议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应移交人事部门处理;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依据本办法应对被稽核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收缴违规所得处理的,由稽核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被稽核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下达《稽核处罚处理决定书》并建立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部门的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对最终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关系人是指信用社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由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或正在处理的,适用违规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当时无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国家新制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控检查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自身监督和稽核部门再监督作用,促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含分社、营业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信用社各种违章、违规、违纪问题及经济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所辖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稽核部门。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实施由主任、委派会计、外勤主任、主办柜员、经办柜员具体操作。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检查实行由下向上,逐级监督并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县联社理事长是稽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监事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认真执行,顺利开展。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的执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隐患,诱发经济案件的视情节追究涉案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各监督岗位职责

第八条 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职责:

信用社主任对本信用社各项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省、市、县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做好对各项业务的检查以及员工行为的排查,确保信贷、财务、会计出纳、计算机管理等合规合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次月调帐时交联社财务部或信贷业务审查部一份、交稽察部一份,签字盖章,以负全责。

一、按旬必查的内容:

1、安全保卫、枪支管理情况; 2、职工出勤情况;

3、内、外勤人员岗位操作及印章管理、文明服务情况;

4、环境卫生情况;

5、组织周会,加强业务、政治、法律学习,并有记录。 二、按月必查的内容:

1、 检查现金库存、并有登记;

2、 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库存、并有登记;

3、 检查全部的往来帐项,主要查看未达帐项并及时解决; 4、 组织有关人员核对总、分帐; 5、 对当月所发放的贷款业务,长短期投资,调出、调入资金实行全面检查; 6、 对内、外勤主任内部控制检查情况及问题的纠改情况进行检查; 7、 对上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纠改情况; 8、 其他应检查的项目。

第九条 信用社委派会计职责:

信用社委派会计对本单位每天经办的业务要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35条禁令的要求全面监督并逐笔检查盖章,以负全责。

一、制定和落实柜员工作责任制,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柜员的工作情况做好检查与评价。

二、对柜员工作范围及权限实行严格授权控制和人为控制。合理调配本机构的柜员,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正常开展。

三、组织柜员进行业务学习,负责对柜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按制度规定处理会计出纳工作中的重大业务事项和疑难问题。对发生的各类会计出纳差错和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上报,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研究防范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五、每日营业前监督检查柜员的准备工作,保证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压数机等按时、按制度规定出库。

六、监督检查柜员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业务,按照权限规定对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授权,对大额现金支付和资金往来汇划业务按有关规定审查,对当日发生的抹账、错账隔日冲正应逐笔审核。

七、每旬坚持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 八、监督检查联行印、押(机)、证分管、分用情况及柜员临时离岗时的现金、印、押(机)、证加锁入库和签退情况。

九、检查柜员的临柜情况,严格柜员的休假和离岗管理制度。

十、检查督促柜员严格执行密码保密制度,监督柜员更换密码,密码不得使用重复数字和连续数字,严禁使用其他柜员的柜员卡和密码办理业务。

十一、负责印、押(机)、证的领入、分配和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柜员的日间签到、签退和营业期间临时离岗签退、本机构的日间签到和全天营业终了的网点签退。

十三、负责作废凭证和废旧印章的清理、登记、上缴工作。 十四、负责信用社应收款、应付款及规定范围内财务开支等内部帐务的凭证填制。

十五、负责各项提取,填制内部自制凭证。

十六、负责借款借据(及委托放款借据)的保管登记,确保账据相符,形态真实。

十七、负责本机构会计凭证、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等工作,编报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临时报表。检查核对往来帐务情况。

十八、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负责的印章、密押器、柜员卡。负责正确保管、使用本岗位的登记簿,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第十条 信用社外勤主任(负责人)职责: 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办法,对本单位昨日发生的信贷业务逐笔进行检查,并逐笔盖章,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合法。

一、按日检查的重点内容:

1、检查信贷人员的出勤情况; 2、检查信贷人员文明服务情况; 3、检查信贷办公室卫生情况;

4、检查借款合同等重要凭证保管使用情况; 5、检查借款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情况;

6、按日逐笔检查贷款发放是否符合《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有无超权放款情况;

7、新发放贷款手续、要素是否齐全; 8、及时登记信贷人员收贷、收息进度; 9、检查信贷员收回贷款是否办理了贷款收回手续,做到利随本清。还清的借据是否加盖还清印章并及时撤出入档保管;

10、5万元以上的大额质押存单要与信贷员一起验资并签字,已示负责,并逐笔进行登记;

11、对上次查出的问题是否纠改; 12、其他需检查的项目。 二、按月检查的内容:

1、检查信贷人员是否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 2、检查到、逾期贷款是否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

3、检查贷款占用形态调整是否及时,信贷各种报表是否真实、准确;

4、检查有无超比例放款;

5、检查信贷资料(包括小额农户、联保、企业档案等)保管入档情况; 6、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是否纠改; 7、其他需检查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主办柜员岗位职责:

一、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各种业务用章以及密押器等重要机具。

二、按现行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及结算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印鉴是否相符,并负责转汇业务复核发送。

三、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并按照制度规定对其他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实时复核。

四、对柜员受理的大额现金付款及时进行复点(卡大数),负责入库前复点、核对柜员尾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确保所记录的账务准确、真实,登记簿内容齐全,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经办柜员岗位职责:

一、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二、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各种业务用章。

三、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 四、按现行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及结算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并认真审核票据的印鉴。

五、确保所记录的账务准确、真实,登记簿内容齐全,账款、账实相符。 六、负责贷款的发放、结息、计提应收利息以及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凭证的填制。

七、负责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的登记。

八、按照制度规定对其他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实时复核。

第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联社对口部室根据情况提出纠改、处理意见并负责抓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联社报告。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限

第十四条 本权限适用于内部控制各监督岗位人员。

第十五条 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信贷、财务、会计、出纳、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财产物品以及有关的凭证、帐表、印章和各种资料,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复制各种帐表、凭证和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规章制度和政策的业务活动,限期纠改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向检查单位及时反馈问题的纠改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条件和不称职的各基层岗位人员,有权提出调换岗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各岗位不认真执行内控制度或各岗位查出的问题责任人不及时纠改的单位,依据《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条 各岗位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可越级反映。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真正发挥内部控制各岗位人员的作用,防止工作走过场,对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的执行由县联社按年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划分:一是信用社各监督检查岗位,二是联社各监督检查部室。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检查的工作量、任务是否完成,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全部查出,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改。

2、工作记录、报告、报告表内容反映真实全面,既有检查情况,又有发现问题及纠改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3、内部控制检查时间是否有连续性。 4、发现的较大问题是否上报及时。 5、堵住违规违纪案件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要制订具体的内控考核办法,用于考核内控各监督岗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财务、信贷、稽察部门为内部控制考核部门,分别建立内部控制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控工作各岗位监督检查情况要实事求是填写,内容要真实,数字要准确,报告要有典型事例。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每年开展一次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评比活动,依据考核结果,对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岗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评选出内部控制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各岗位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存在应查出未查出的问题,被上级部门查出,依据《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处罚涉及各岗位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工作开展不力或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信用社,县联社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信用社正、副主任对各岗位检查出的问题要抓好纠改工作,对纠改不及时或解决不力的,县联社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罚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罚款的管理,按照哪一级罚款由哪一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罚款要由财务部门设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罚款用于对内部控制先进单位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会计、出纳、信贷等人员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监督,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阜城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 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主要从行业规范、工作责任心、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责任心差,劳动纪律松弛,工作时间炒股、炒汇; (二)不守信用,借债或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

(三)家庭长期严重不和,与邻里、同事关系普遍紧张;

(四)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五)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员交往频繁; (六)与他人有大额资金往来或经济纠纷;

(七)参与经商办企业或有偿社会中介活动;

(八)经常出入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等高档消费休闲娱乐。场所; (九)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十)有严重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违规越权办理业务;

(十二)利用职务影响或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违禁药物; (十四)消费和收入明显不符; (十五)经常赌博;

(十六)生活作风不检点; (十七)其他异常行为。

第四条 进行员工行为排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员工的行为要注重观察,广泛了解不正常行为和迹象,并听取其他员工和社会上的意见反映。

(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下管一级。即: 1.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员工及下级机构领导的行为排查,并负责对下级机构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2.管理机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行为排查;

3.农村信用社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行为排查,并参照本办法。

(三)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对确定的重点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帮教。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其尽快转化;屡教不改或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定期一排查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在3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在9月30日前完成。排查结果实行动态管

理,对已经转化的重点人员,经负责排查的领导班子研究后,不再列为重点人员;对没有转化或发现新问题的,继续列为重点人员;对新发现有问题的,随时列为重点人员。

(五)严格保密。对确定的重点人员及问题限定在一定的知情范围内,不予公开。

第五条 进行员工行为排查工作,可以采取上评下、下评上、员工互评的投票评价方法,与员工单独座谈的方法,以及走访企业、客户等多种方法。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广泛征求和听取员工的意见。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形成“一把手”挂帅,其他班子成员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领导特别是班子成员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对员工各方面的情况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既要重视员工工作时间以内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还要关注员工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会交往和生活情况,对具有第三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员工,经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为重点人员。

第八条 对确定的重点人员,是一般员工的应调离重要工作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解聘。

第九条 对确定的重点人员,应指定专人进行帮教,要采取家访谈心、责令定期汇报等多种形式促使其转化。对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岗培训、限期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条 在员工行为排查过程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重点跟踪,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组织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不认真,未将高风险人列入监控范围,对重点人员帮教不力或监控措施不到位而引发案件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中营私舞弊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员工行为排查的具体工作,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员工行为排查工作(见附表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辖内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的总结和《重点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机构指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十五条 各信用社可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营业部、信用分社、下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其员工人身、财产及营业场所安全,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各信用社主任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责任人(内勤主任或委派会计)负责具体的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高科技犯罪、防火灾、防洗钱、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资金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位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在县联社领导下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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