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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培训-合同

来源:伴沃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业务人员、资金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人审签。

第三十四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人可拒绝签署。

第三十五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资金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 A条款完整、齐备;

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A承办人无误; B符合公司规定程序;

C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D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四十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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