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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人文精神

来源:伴沃教育
一、医学职业素养

1988年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 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 *救死扶伤,忠于医业; *一视同仁,平等待患;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慎言守密,礼貌待人; *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2.医学专业精神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专业责任。

*三项基本原则: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患者自主的原则,社会公平原则。

*十项职业责任:提高业务能力、对患者诚实、为患者保密、和患者保持适当关系、提高医疗质量、促进享有医疗、对有限的临床资源进行公平分配、对科学知识负有责任、通过解决利益冲突而维护信任、对职责负有责任。

二、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的性质:

⑪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

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协议中医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医患相互之间应平等相待,双方都应该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力。 ⑫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信任是医患关系的支柱。

2.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的权利: ①基本医疗权; ②疾病认知权; ③知情同意权; ④保护隐私权; ⑤监督医疗权; ⑥社会免责权; ⑦经济索赔权。

【注】社会免责权:疾病或多或少地影响患者的正常生理功能,从而使其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能力有所减弱。因此,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后,有权依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对功能影响情况,暂时或长期、主动或被动地免除相应的社会义务,免除或减轻一定的社会责任。

*患者的义务:

①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②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

③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 ④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⑤承担医药费用的义务。

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医生的权利:

⑪诊治患者的疾病权; ⑫宣告患者的死亡权; ⑬对患者的隔离权; ⑭医生的干涉权。

【注】特殊干涉权,这个特殊性是针对精神病人、自杀未遂病人拒绝治疗、传染性病人强制性隔离,在这种情况下拥有的特殊权利。 *医生的义务:

⑪医生对患者的义务: ①承担诊治的义务; ②解除痛苦的义务; ③解释说明的义务; ④医疗保密的义务。 ⑫医生对社会的义务:

①面向社会的医疗保健义务; ②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 ③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 ④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

4.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内容与方法。 ⑪基本原则:

①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诚信和换位原则; ③平等和尊重原则; ④同情原则;

⑤依法和守德原则; ⑥克制和沉默的原则; ⑦整体原则; ⑧保密原则; ⑨反馈原则; ⑩共同参与原则;

⑪适度和距离的原则;

⑫留有余地和区分对象的原则。 ⑫内容:

①诊疗方案的沟通: a.既往史、现病史; b.体格检查; c.辅助检查;

d.初步诊断、确定诊断; e.诊断依据; f.鉴别诊断;

g.拟行治疗方案,可提供 2 种以上治疗方案,并说明利弊以供择; h.初期预后判断等。

②诊疗过程的沟通:

a.诊断:系统性、全面性、通俗性、及时性;

预定要做什么检查,做这些检查是干什么,检查结果是什么,得出的诊断是什么,告诉患者的诊断,既要系统,又要全面,还要通俗性、及时性。

b.诊疗流程:检查、治疗、手术、必要性、目的、药物副作用与检查的利弊;

诊疗的流程,是先检查治疗,还是边检查边治疗,是否手术,手术的必要性、手术的目的,药物的副作用,检查的利弊。 c.疾病的预后:可能发生的问题;

d.应当注意的事项:健康教育与随访; e.医疗费用。 ⑬方法:

①预防为主的沟通: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出现问题苗头的病人,应立即将其作为重点沟通对象,针对性的进行沟通。还应在早交班时将值班中发现的可能出现问题的患者和事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班,使下一班医护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

②变换沟通者:如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有困难或有障碍时,应另换其他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与其进行沟通。

③书面沟通:对丧失语言能力或需进行某些特殊检查、治疗、重大手术的患者,患者或家属不配合或不理解医疗行为的、或一些特殊的患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沟通。 ④集体沟通:当下级医生对某种疾病的解释不肯定时,应当先请示上级医师或与上级医师一同集体沟通。

⑤协调统一后沟通:诊断不明或疾病病情恶化时,在沟通前,医—医之间,医—护之间,护—护之间要相互讨论,统一认识后由上级医师对家属进行解释,避免使病人和家属产生不信任和疑虑的心理。 ⑥实物对照讲解沟通:医护人员可以利用人体解剖图谱或实物标本对照讲解沟通,增加患者或家属的感官认识,便于患者或家属对诊疗过程的理解与支持。

2.2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病人的权利:

1、享有人格尊重权,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及信仰得到尊重。

2、享有知情同意权,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计划及结果,治疗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享有参与选择权,面对医生同时提出的几种不同治疗方案,有权要求选择权,面对医生同意提出的几种不同治疗方案,有权要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

4、享有隐私权,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但医疗质量检查、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需要等情况除外。

5、享有投诉,如果您对医院的服务有意见,可以到公共卫生楼四楼投诉办(夜间、节假日向总值班)投诉。

病人的义务:

1、提供自己真实的病史,不能隐瞒病史。由于隐瞒病史二发生的医疗事故应该有患者来负责。

2、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要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秩序。

3、配合诊断和治疗,遵从医嘱并配合完成取得您同意的诊疗措施。

4、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用并按医嘱出院。

5、每个患者的诊疗是一个系统工程,医务人员的工作非常辛苦,请您尊重医务人员。

2.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答:医生的权利: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 (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注意:所有括号里的内容不需要背诵,但是需要你仔细的看,去理解的,防止出题

(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 (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4)获得尊重权。(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 (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 (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 (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

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 (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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