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按规定领取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
第三条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开发办负责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准许使用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项目投资计划;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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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
(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配套单位出具的项目具备供水、雨污水、供气、供电等配套条件的证明;
(八)节能证明;
(九)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具备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条件的证明;
(十)相关部门出具的费用缴清证明。
第六条 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非经营性公建应当同步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文件完整的项目,市房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八条 核发准许使用证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房屋的准许使用证。
不按规定办理准许使用证的新建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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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入住。
第十一条 未取得准许使用权证的项目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补办验收及交付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市房管局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返修,并可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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