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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

来源:伴沃教育
河北师范大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试行)

校研字[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涉外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以及《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研究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硕士及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对外开放学科、专业。

第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要求在政治思想上对我友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我国全日制培养国家计划研究生管理体制。由研究生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全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工作,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生活管理、社会活动管理、涉外事务及对口上报注册工作,各学科(专业)培养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学业培养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学院协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各学科(专业)培养学院为报考我校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组织初试与复试。

第七条 复试通过者,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为其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协助办理来华手续。 第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报到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外国留学研究生到校后,首先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到,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七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之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涉外及报到手续。然后,到相关学科(专业)培养学院报到。

第九条 报到时,应出具前置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证书”。

前置学历、学位证书应附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如未通过HSK四级考试,可先进入预科班学习汉语,通过HSK四级考试后转入相关专业课程学习。

第十条 报到工作结束后,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应将相关入学注册材料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收留学生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审核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外国留学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注册时应出示有关收据;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凡未交纳规定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培养学院和导师参照同专业我国全日制培养国家计划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单独制订,应充分考虑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汉语基础和文化特点,以保证培养质量、突出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的特色为原则,需保持学位课程不变,灵活调整选修课。

汉语(4学分)和中国概况(2学分)是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2学分)是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须掌握一门除派遣国母语和汉语以外的外国语,可作为选修课。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博士生应至少修满18学分、硕士生应至少修满32学分。

第十六条 每个外国留学研究生都必须在入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培养条件、研究方向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个人特点,由研究生导师负责组织指导小组成员和研究生共同制定。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实践环节等要求和进度做出具体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采取脱产方式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其论文答辩工作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八条 我校培养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部分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他国完成,但在我校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一年半,论文答辩工作须在我校进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外国留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采取百分制评定考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补修课和其他培养环节可采取合格、不合格评定考查成绩。

第二十条 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学位课程,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外国留学研究生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免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为其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三至五人对已经修学的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到外单位听课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最后根据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据的成绩单,给予登记成绩及学分。

第二十二条 所选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以零分记。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核者,不予登记成绩。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请假(因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报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缓考。

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必须重修和重考,不允许补考。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和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习年限: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2—4年;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3—6年。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外国留学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授予外国留学研究生我国学位规定的,由外国留学研究生本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外国留学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不得组织、参与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外国留学研究生成立团体,须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成立,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参加学校允许的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等规定,应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的相关条款对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规定或有未尽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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