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与林业局(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
2012年7月30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90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先建后补、额度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中用于农业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农业与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汇总、项目初审,跟踪落实、督促项目实施绩效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参与项目审核,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跟踪、落实项目实施;各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和拨付,配合各区农业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扶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机构、加强品牌建设等。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品牌建设以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其他项目以贷款贴息和补助予以扶持,且以贷款贴息为主。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龙头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二)支持龙头企业在本市建设高标准、规模化、设施化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在本市以外地区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三)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各种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加快新产品开发、加工技术创新研发项目;鼓励引进本行业优良品种或先进技术,以
及在基地、农户中大面积推广应用。
(四)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意识,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第三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龙头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或补助的,只能选择一种形式、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九条 项目扶持金额主要根据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和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扶持标准如下: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申请补助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龙头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四)经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五)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六)对上一年新获得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七)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以上(三)至(七)项,每家企业每项限享受一次。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贴息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到当年度6月30日前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申请补助的,补助项目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底前已实际完成投资的项目。
第十一条 龙头企业申请资金扶持的,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龙头企业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龙头企业申请资金扶持应提供申请报告、申报项目相关的投资或贷款合同等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交《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表》;申请补助的项目,还应提交《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资金支出表》。具体事项由市农业与林业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
第十三条 区农业、财政部门应对资料齐全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凭证原件由区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作为上报材料(市属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凭证原件由市农业与林业局负责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作为上报材料)。区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推荐意见并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接到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申请后,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及资金支出情况、利息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和意见,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获得品牌称号的,由龙头企业于当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证书,由市农业与
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获奖情况给予奖励,并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龙头企业凭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到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属龙头企业直接到市农业与林业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骗取、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一经确定,企业不得调整使用范围。确实需调整的,须征得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区农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年终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与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二十条 截留、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有其他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再安排下年度扶持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与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04〕9号)同时废止。
附表1:《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表》; 附表2:《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资金支出表》。
附表1: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表
企业名称: 项序号 目名称 ***1 项目
货款合同号
贷款金额
贷款开
贷款还
贷款利率
已支付利息
凭证号
申请贴息金额
备注 始日期 款日期
附表2: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资金支出表
企业名称: 工程施工发票、序(或设数金(供单位 单价 日期 合同或号 备)名量 额 货)凭证号 称 单位 建设费一 用 … 小计 设备采二 购费用 … 小计 合计 备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