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学习阶段(本科)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经济法学》答卷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
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
答: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过程当中。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简述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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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
(1)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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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
(3) 生产者必须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4) 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不能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简述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答: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说,一切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务院资源管理部门行使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我国立法根据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和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须有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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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但仍存在经营缺陷,属于有缺陷产品。
(二)须有人身、 财产损害事实。
产品责任构成是以侵权性损害事实发生为基础的,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客观上没有造成消费者或者第三者的人身、其他财产损失,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须有因果关系。
消费者由于使用了缺陷产品,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产品责任的又一要件。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产品存在的缺陷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产品的生产者就不承担产品责任。因果关系是民法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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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问题上,确定了以下标准:(1)产品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已经存在并且当时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2)产品缺陷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3)在一般情形下,这种缺陷有引起同种损害的可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即可确认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2.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答: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
一、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
(1)国企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
(2)国企改革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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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调整改革的方向。在国企改革的初期,改革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线指引,也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步调整改革的方向。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推出了放权让利,但是“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出现,使改革调整为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于是又调整为转换经营机制。
二、1993-2003年: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使改革陷入发展的僵局。同时,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巨大冲击。触及计划体制本身的改革势在必行,国企改革由此进入了第二个阶段。
(1)逐步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实践的重大突破,具有划时代得意义,为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
(2)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种改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把优化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企业结构同优化投资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择优扶强、优胜劣汰。”在抓大方面,国家集中抓的1000 家重点企业,确定了分类指导的方案。在放小方面,各地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搞一刀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企业直接推向市场,使一大批小企业机制得到转换,效益得到提高。
(3)国企解困始终是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的主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与非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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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迅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有企业由于高负债率、冗员多、社会负担重、摊派严重、员工积极性不高等原因,陷入了发展的困境,效益逐年下滑,亏损面逐年增大的。1997年,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将国企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在三年内在大多数国企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使大多数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境。为了给国有企业解困,中央推出了多项政策,包括兼并重组、主辅分离及债转股等等。
(4)股份制和公司制试点的推进。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11个法规,引导股份制试点走向规范化。1994年,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家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00户不同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随后,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后选定了2500多家国有企业参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本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这些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5)利用与发展资本市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过度负债和财产损失需注入庞大的资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仅靠银行的间接融资已难以满足其巨大的资金需求。因此,通过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是必然的出路。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利用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为企业为了自己的股票能够上市,利用直接手段来融资,必须按照《公司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公司制的改造,并完成上市公司的规范操作。在利用资本市场解决国企改革的融资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大力发展国内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让一些企业走出去,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截至2001年初,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4家增加到1063家,其中包括114家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和52家境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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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企改革与整个国民经济改革相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是与国家宏观经济改革结合进行的。在所有制结构上确立了非公经济的重要地位;在分配制度上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目标;改革外贸、外汇管理体系;在社保制度改革方面,纷纷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制度等政策,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政策给解困工作创造条件;国债补贴技改,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等。
三、2004年至今:国企改革的纵深推进
中共十六大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变化和资本市场的改革使我国的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国有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改变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2003年3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统一了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的权力。此后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国资委成立后明确所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要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实行产权多元化,可以上市募集资金,而且鼓励整体上市,以保持和增加企业的整体实力,许多大型企业正在剥离社会职能部分,过去一阶段是剥而不离,仍由企业自己管理,现在有的正逐步移交社会;在企业内部实行主辅分离,使各部门面向社会,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企业同国资委分别签订责任书,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2)国企改革以大企业、以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为中心。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国企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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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制度。
(3)国企改革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同步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与有效的金融服务。资本市场对于国企改革而言非常重要。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到2006年末,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的功能逐渐回归。资本市场的功能回归,吸引了大量沉睡已久的民间资本,强烈的投资需求必然会引来更多的优质资产和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以获取资本,实现资本的增值。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随着资本市场体制的逐渐完善,资本市场将成为一个全国优质资产的吸纳器,为国企改革提供了一个全国范围的资源配置平台,企业之间的大额换股并购有了可能。这对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改制,产业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做优做强,都有积极的影响。而且,国有资本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可以在资本市场获得公允的定价,股价有条件成为新的绩效考核标准。一直以来无论是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进行国有资产转让,最重要的参考指标都是净资产。但这一指标并不能反映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资本市场的巨大变革,将非常有利于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0分。
1.H公司与E先生的行为,属于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该种不正当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答:该种不正当行为表现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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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 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判决?
答:H公司立即停止使用B公司技术秘密生产销售氢镍电池;H公司与E先生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和调查费共人民币908027元。
4.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具有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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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以及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一般为停止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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